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第一批新增专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第一批新增专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9
•【字号】渝人社办〔2023〕86号
•【施行日期】202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技
工院校第一批新增专业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3〕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技工院校第三批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67号),经学校申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专家组评审并公示等程序,7所技工院校申报的12个专业符合设置条件,现予以备案并公布。
请各校严格按照《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版)、技工院校专业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招生管理、课程设置、教材教辅,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确保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培训鉴定等不断完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新增专业点开展验收评估。
附件: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第一批新增专业点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附件
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第一批新增专业点目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98bd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7.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就我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11个改革文件修改情况的说明》(渝人发〔2000〕118号)应为继续适用;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应为继续适用。
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38号)应为继续适用。
四、《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应为继续适用。
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6号)应为继续适用。
六、《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建立技工学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号应为渝劳办发〔2000〕283号。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人社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1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0日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我市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范围扩大至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下统称“贯通领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才工作和重庆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知一、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样表附后);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当月或上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含缴费人数、缴费金额、参加险种等,说明+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二、办理程序:1、登记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或直接交到劳动关系科,办理登记;2、受理与补正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核查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4、审批区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5、送达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6、公示、登记和报告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联系电话:86169293 周永刚张永忠附件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渝人社发〔2010〕205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节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人社发[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2、应聘人员推荐;3、职业指导与咨询;4、人力资源招聘会;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6、人力资源培训;7、人力资源测评;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9、高级人才寻访;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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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
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
÷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
四、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及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案例一〕问题:你好!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每天要求我们从早上8点一直要工作到晚上18点(中午只让休息一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还有就是像2010年元旦这次加班3天只有1月1日是按3倍工资,1月2日和1月3日都是平时的正常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
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如1月1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除外)。
至于1月2日、3日则属于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
我现在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上了“不定时工作制”,据我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但是我了解我们单位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
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才合法有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
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你可以要求企业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查看你所在岗位是否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企业违背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
〔案例三〕问题:请问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就得到日工资,再用日工资乘以200%(标准工时工作制)或1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每天的加班工资。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关于我市工作时间制度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政策法规栏目工资与工作时间子栏目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