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选资和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最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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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1.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集聚,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
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它将对我区实现信息、资金、人才、服务、管理、技术等方面质与量的提高和扩充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品牌效应,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的竞争力;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
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通过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设立在本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3.基本原则。
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精心打造总部经济中心和数字型、学习型、生态型城区”的既定方针,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切实做好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一)增设企业培育奖。
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中关于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奖励,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
(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
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报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7日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奋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加快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非禁即入”。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二)提升重点平台开放水平。
支持湖南湘江新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推进制度创新,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改革。
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化管理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责任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长县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5日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是指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第三条本政策旨在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鼓励总部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扶持总部企业成长与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的,(一)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在本县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经营主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3.总部企业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5.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6.在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总部经济的专门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认定和激励机制,为总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技术等给予专项奖励和支持。
3.鼓励总部企业加强合作,提高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和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加强总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1.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留用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总部经济建设。
2.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适应总部经济需求的人才。
3.鼓励总部企业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实施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政策,培养一支适应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1.建立完善的总部区域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总部企业的空间布局,提高总部经济的密度和密集度。
2.提升总部经济发展区域的市场开放度,鼓励外国企业设立总部,促进跨国公司整合和集约化发展。
3.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创业环境。
四、加强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1.鼓励总部企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总部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研发机构、大中小企业等的协同创新与合作。
2.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总部经济监管和评估1.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总部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动态等指标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总部经济开放合作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2.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认定标准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类型不限。
在本政策实施后,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将注册地址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3.我市行政区域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并且对总部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有贡献。
(二)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1.现代制造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3.商贸物流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
5.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6.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的通知-益政发〔202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着力打造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招商引资新格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招商优先理念。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招商引资作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和推进“五个益阳”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绩效考核的“第一指标”,作为全面实施“东接东融”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大经济总量、培育发展动能、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重要指标,着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与效益,打造我市开放型经济竞争新优势。
二、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健全完善招商激励机制,变“责任招商”为“激励招商”,鼓励推行专业招商工作模式,推进资本化、市场化、机构化招商引资。
鼓励区县(市)、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方式,设立市场化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领域重点项目;鼓励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搭建招商合作平台,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以商招商、以企引企”;鼓励与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各地商会合作,发挥各机构、协会、商会的资源优势,建立信息服务机制,推进中介招商模式,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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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选资和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
意见
一、招商选资
(一)招大引强
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经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实行“一事一议”。
(二)突出外资
1.对引进的制造业等二产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引进的服务业、农林牧渔等一产和三产(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超过6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之上,每100万美元分别增加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企业向外方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并用于本企业投资(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单个外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其中借款奖
励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三)优化内资
积极引导x商、x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基金项目要求投资在xx省),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x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四)社会力量
1.对受委托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视招商成果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2.鼓励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引进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国企央企、高端智能制造、优质现代服务业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视实绩产出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奖励。
(五)盘活资源
对社会力量利用辖区空置楼宇、闲置厂房,通过改造后,打造成为特色产业园区,且园区的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企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园区面积要求5000㎡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主导产业不少于总数的60%,且正式挂牌开园,经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奖励期限和奖励额度根据园区的投资规模、产业导向实行“一事一议”)。
二、总部经济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依次按50%、50%比例兑现。
引进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享受“一事一议”。
2.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区规划建设的总部基地集聚区,并享受集聚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建10000㎡以上的,或购置5000㎡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00元/㎡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视留区财力分若干个会计年度补助。
企业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新建办公用房的自持比例不低于60%(含),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出售或改变用途。
(三)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对总部企业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即出让底价与投资规模、税收收入、亩均产出挂钩。
(四)优势总部企业奖励
每年评选不超过20家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等特色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