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与培训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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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与培训奖励制度

1、学校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对口专业的进修或培训学习。

2、教职工个人要求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学习的,应在毕业分配或调进我校两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和教导处加注意见后,经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3、进修学习人员入学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若不愿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愿承担学校义务的教职工,全脱产的,该教职工在学习期间当辞去现职处理,一切费用自己负担。非脱产的,在完成学校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基础上,学杂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自己负担,出差作事假考勤。

4、经单位安排参加短训班(一个月内)学习的学费、差旅费以及符合规定的教材费由学校负担。差旅费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出差作公差考勤。

5、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参加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远程教育、函授、电大、自学考试、夜大学习,参加面试和考试出差作事假考勤,所有费用由本人负担。

6、学校鼓励教师参加研究生班学习,考取硕士学位。凡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参加教育研究类及对口专业的研究生班进修学习。经学校同意参加国家承认的研究生班进修学习的教师,参加面试和考试出差作事假考勤,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获取研究生学位证书后,学校给予奖励。

7、教师或其他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种进修学习,一切费用自理,考勤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8、学历教育或相当学历教育进修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人员,学成后要回校服务五年以上。

9、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成回校服务不到五年,要求调离本单位(上级组织安排的正常调动除外),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该教职工应将学校发给的学历进修奖励金额退还学校。

10、以前有关教职工进修与培训制度内容与本制度有矛盾的,以本制度为准。

11、本制度自行政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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