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解读培训课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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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D 已登记未同居,受赠的礼金礼物。
○E 个人或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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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F 婚前房屋婚后扩建的。 ○G 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售额。 ○H 合伙企业的出资。 ○I 乙方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J 一方尚未实际继承的遗产。 ○K 借款协议,出借给一方用于经商等活动。 ○2 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
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 26.离婚的效力。 (1)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在身份关系、财产关 系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效力。 (2)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
○1 再婚自由的恢复。
○2 扶养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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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3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4 代理权的消灭。
○5 同居义务的消灭。
○1 将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
○2 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认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5.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 一致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探望权: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 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 28.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夫妻财产的清算。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 法定共有财产。
○B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学时:36 学分:2制定者:罗良审核者:杨旺生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婚姻家庭与继承是人类社会最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体现了广泛、普遍的人与人的关系,与此相适应,一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也集中体现了该社会上层建筑的本质及社会基本的价值形态。

婚姻家庭法是任何阶级社会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的学习,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本身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同时,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作为民法学的重要分支,其本身还是民法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和合理的延伸。

因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学习,不仅有助我们充分利用民法的基本知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而且通过学科知识间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运用,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掌握民法之基本要领,因而是民法的重要辅助学科。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要件,禁止结婚的情形,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分配等基础知识,并要求学生在此基础上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改革鉴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从学科特点来说,不仅有较强的理论性,而且同时也存在较强的实践性,因而在教学方法上,在加强课堂传授的同时,还将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手段,大力提高知识的可操作性,并且安排学生去法律实务部门进行相关实习,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四、理论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第一章导论(2学时)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二节、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学时)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3学时)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五节、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第五章婚姻的成立(2学时)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说第二节婚约第三节结婚的条件第四节结婚的程序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六章、婚姻的效力(2学时)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说第二节配偶身份权第三节夫妻财产制第七章、婚姻的终止(4学时)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说第二节协议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程序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第五节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第六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3学时)第一节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第二节婚生子女第三节非婚生子女第四节继父母继子女第五节亲权的法律效力第九章、收养(2学时)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五节收养的解除第十章、扶养(2学时)第一节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三节扶养制度完善第十一章、监护(2学时)第一节监护制度概说第二节监护的设立第三节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节监护的终止与撤销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学时)第一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三节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第四节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2学时)第一节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三节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四节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五节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第十四章、继承法(6学时)第一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遗产的范围及其确定第三节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第四节法定继承第五节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六节遗产的处理。

婚姻家庭的引航灯塔——婚姻法、继承法 教案

婚姻家庭的引航灯塔——婚姻法、继承法 教案

第七课婚姻家庭的引航灯塔——婚姻法、继承法教学目的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种类和效力;理解继承权与遗产的内涵,了解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熟悉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种类和效力;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教学难点继承权与遗产的内涵,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教学方法讲授法课时安排4课时教学步骤第一课时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二、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三、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与婚姻成立无关;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后,婚姻才合法有效。

对于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尽快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
目录 CONTENT
• 继承法概述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 继承纠纷的处理
01
继承法概述
继承法的定义和性质
总结词
继承法是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 他人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关系。
古代继承法通常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处于附属地位。在中世纪继承法阶段,封建制度下的继承关系复杂, 出现了长子继承制、幼子继承制等多种继承方式。近现代继承法则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 男女平等、遗嘱优先等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遗嘱优先、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 让等。
适用范围
通常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随时放弃继 承权,但放弃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继承权丧失和放弃的效力
01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一旦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将永久地失去继承资格,无法再参与遗产分
配。
02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将不再享有任何遗产分配的权利,其应继份额将按
照法定继承处理。
03
法律后果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 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遗产分配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包 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 权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等近亲属。
互谅互让原则
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遵循 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 决遗产分配问题,避免发 生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限选课适用专业:法律事务适用层次:高起专适用教育形式:成人教育考核形式:考试所属学院:法学院一、课程简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以婚姻家庭、继承关系为调整对象,既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婚姻法、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

二、课程学习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系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掌握该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培养实际运用能力,为从事实践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开拓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初步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物权法学等后续课程:民事诉讼法学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知识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功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性质、特点;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难点』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情况『基本要求』1、识记: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属性、功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征。

2、领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知识点』亲属的概念、种类、范围;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重点』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的法律拟制。

『难点』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代数计算法。

『基本要求』1、识记:亲属的概念、特征、种类;亲系、辈分的概念;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发生、终止、效力的法律规定。

2、领会: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和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3、简单应用:运用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判断亲属关系。

4、综合应用:无。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贯彻实施。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讲稿演示PPT地址: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作为我们章宏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顾问的一部分,由我来跟大家讲一讲婚姻法和继承法。

首先作个自我介绍,我是陈鸣飞,上海绿城日常的法律工作主要都是由我在做,以前和大家主要是文件往来,今天有幸面对面坐在一起,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等下就主题讲完的话如果还有时间,还可以就日常工作方面,主要是合同审核方面,作一些交流,讲讲你们工作要求,我们法律服务怎么能又快又好地和你们的工作衔接,这是下一个话题,我们暂时放在一边,迟早有机会沟通。

今天的主题是婚姻法和继承法,和工作好像关系不大,和个人生活和家庭的关联性更强一些,但是这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可能谁都想要知道一些,比如说,前几个月,别墅的一位业主太太拿了一份法院的调查令来,说正在打离婚官司,要公司提供购房款的来源情况。

这就不免让人多想:他们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这套别墅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能离成吗、以后这套别墅会怎么处理,等等,这一类的问题。

今天谈到的问题就是围绕这些热点展开,由于只有两个小时,我只能讲一些热点,而且太常识的东西不讲,比如结婚一定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吗?--因为挑战常识需要勇气,讨论下去也太艰深。

--同性婚姻的问题谁在讨论?比如李银河这样的性别问题、社会问题专家,我们只有看热闹的份。

今天我讲的内容,我将会整理出文字版本发布到我的博客上,微博上发链接。

希望大家关注我的微博,新浪微博首页上输"陈鸣飞律师"第一个就是,相互关注了微博,以后有什么法律问题就可以很方便地沟通。

我们的话题将从结婚开始,到夫妻财产制,再到离婚,最后到继承。

整个过程我希望不会出现太明显地分界线,就像是在讲一个故事似的。

说到讲故事,让我想到了冯导,就是冯小刚,和他的电影《非诚勿扰》。

一、婚姻家庭法(一)结婚1、同居关系处理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第一部和第二部大家都看过吧?拍了第一部,火了,接着又拍第二部,第二部主要讲秦奋和梁笑笑在试婚,最后又出现一段话:"据知情人说,秦奋和笑笑正式结婚是在2030年,那一年秦先生已经七十岁了,这期间还发生过许多阴差阳错的事,我们以后再表"~看来冯小刚还准备拍不少续集。

《婚姻法与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法与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法与继承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婚姻法与继承法》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适用专业:法学考核方式:考查总学时、学分: 32学时 2学分其中实验学时: 0 学时一、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是研究“婚姻法与继承法”的,是法学专业的选修课。

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1)掌握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婚姻法与继承法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2)激发对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兴趣,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社会学打下基础;(3)学会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观点、婚姻法与继承法的概念和理论分析、认识社会现象,解决社会问题;(4)通过学习婚姻法与继承法,增强个人适应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课程教学要求为了教好、学好这门课程,要求: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讲究方式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方向,介绍学科前沿动态,讲述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社会热点问题,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理论观点;学生应该按照教师的要求,阅读有关文献并积极完成关于社会现象的课堂讨论。

教师要注意讲清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应积极进行思考,反思社会问题,并形成自己的正确观点,以指导自己的社会行为。

有条件的话,老师可以指导学生深入实际,进行社会调查研究。

三、先修课程无四、课程教学重点与难点婚姻法与继承法的一般理论;分析、讨论和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五、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讲授法;课堂讨论六、课程教学内容上编婚姻法第一章婚姻法概述1. 教学内容:(1)婚姻家庭制度(2)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点(3)婚姻法的渊源(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 重点、难点提示: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1. 教学内容:(1)亲属的概念、分类和范围(2)亲系、辈分和亲等(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4)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2. 重点、难点提示:第三章结婚制度1. 教学内容:(1)结婚制度概述(2)婚约(3)结婚的实质要件(4)结婚的形式要件(5)事实婚姻(6)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 重点、难点提示:第四章夫妻关系1. 教学内容:(1)夫妻关系概述(2)夫妻人身关系(3)夫妻财产关系2. 重点、难点提示:第五章离婚制度1. 教学内容:(1)离婚制度概述(2)登记离婚(3)诉讼离婚(4)离婚的法律后果2. 重点、难点提示: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1. 教学内容:(1)父母子女关系概述(2)父母与婚生子女(3)父母与非婚生子女(4)继父母与继子女(5)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2. 重点、难点提示:第七章收养制度1. 教学内容:(1)收养制度概述(2)收养关系的成立(3)收养的效力(4)收养的终止2. 重点、难点提示:第八章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1. 教学内容:(1)祖孙关系(2)兄弟姐妹关系2. 重点、难点提示:第九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教学内容:(1)救助措施(2)法律责任2. 重点、难点提示:下编继承法第十章继承制度概述1. 教学内容:(1)继承与继承法(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继承法律关系(4)继承权(5)遗产2. 重点、难点提示:第十一章法定继承1. 教学内容:(1)法定继承概述(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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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培训课纲
【课程背景】
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近7成已年届5旬,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后,现在都面临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问题。

许多人开始有了危机意识,在一代逐步向二代进行交接和财产分配前,如何保持财富的安全已经取代了创富,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

【授课时长】
一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作为资深专业律师和和财富传承管理师,通过办案实践及对社会高净值人群和财富管理工具的调研,研发出本课程,对财富管理传承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支持,也为银行、保险等理财业务及客户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授课对象】
高净值人士及银行、保险等机构理财、私人银行、客服人员等。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故事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财富管理与传承概述
第二部分案例解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间)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属)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生活用品。

2、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
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夫妻所投保保险的分割处理
2、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
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
案例分析:出资购房无证据公婆一审遭败诉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离婚被配偶分走一半?
第三部分案例解读《继承法》
案例分析:
一、法定继承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例:继承的顺序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2、遗嘱的形式
(三)遗赠
四、遗产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2、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
3、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4、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五、遗产税
第四部分案例解读《信托法》
案例分析:
一、信托的设立
(一)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1、财产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信托不生效)。

(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二、无效信托与可撤销信托
(一)无效信托(具备下列任一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撤销信托
1、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2、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3、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
(三)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1、受托人主要职责
2、共同受托人
(三)受益人(掌握)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2、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5、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五)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另外加上开场融入、总结结尾等内容。

内容可根据时间和现场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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