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发2011年306号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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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发[2005]30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5.10.3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5〕30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电算化、网络化发展的需要,配合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规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2005年小额支付系统试点的,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同时废止。

《规程》是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基本操作规程。

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同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程》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岗位及职责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等。

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般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1]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1]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银办发[2011]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银发[2010]306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银办发[2004]1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银发[2010]306号文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和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库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是指国库部门和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审核、控制和检验。

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四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的主要任务:(一)审核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依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合规、完整。

(二)加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过程的风险防范、控制与监督,确保业务处理手续合规。

(三)检验国库会计核算结果和会计信息反映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中存在的违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库资金的管理,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国库会计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一、国库会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国库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规范、科学、稳妥的原则;遵循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遵循风险防控、内控合理的原则。

二、国库会计管理的组织架构1. 设立财政部门负责国库会计管理工作,设立国库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

2. 国库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各部门、地方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三、国库会计核算和报告1. 国库会计按照双记账制度,即实施权责清晰的核算制度和明细核算制度。

2. 国库会计执行资金管理核算和财务会计核算相统一的原则。

3. 国库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定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报告要求进行编制和报送。

四、国库资金管理1. 国库资金管理包括国库现金管理、国库存款管理、国库担保管理等。

2. 国库资金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3. 国库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统一授权和拨付。

五、国库会计监督和审计1. 国库会计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负责。

2. 国库会计审计由法定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库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

六、国库会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1. 国库会计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国库会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IT技术支撑,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

通过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国家财政管理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也能够加强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财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的运行,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库管理效率,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地方财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机构在财政科学、合法、稳健经营和财政监督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有效、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国库是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存放国家统一安排使用的资金的专用库所,是国家财政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

第五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库是指国家财政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按规定配置、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库所。

第六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是在财政管理制度框架下的基础性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库基本功能、资金管理、账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国库基本功能第九条国库的基本功能包括资金集中、资金存管和支付结算。

第十条国库的资金集中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将所有国家财政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部划入国库。

第十一条国库的资金存管是指国家财政划入国库后,由国库负责管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国库的支付结算是指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支出和支付安排纳入国库制度,由国库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和程序进行支付和结算。

第十三条国库负责编制和管理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制度文件。

第十四条国库负责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实施国库基本功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实施国库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配合国库履行国库基本功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规范账户管理;(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五)规范印章、票据、会计档案管理;(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岗位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

第七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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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第二章国库会计人员第六条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臵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从事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含)以上经历。

第八条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第九条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条分库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有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经济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代理国库的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变动,应及时报上级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国库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是国库资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主任应根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设臵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本辖区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及时解决国库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督促本辖区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国库会计主管具体组织管理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会计主管应完整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会计核算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及时处理、报告核算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库会计分析。

第十八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对自身经办业务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国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环节、管理环节、监督与检查环节,以及会计核算等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国库会计岗位设臵和分工应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有利于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各岗位之间既严格分工,又相互衔接;国库会计人员不得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国库会计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的印章(含密押卡、密钥等,下同)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实行“印、证分管”。

第二十一条国库应建立健全岗位风险管理责任制,实行“自控、互控、监控”。

第二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制作转账凭证对外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对外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国库应加强会计工作应急管理,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臵能力,保障国库会计业务的持续开展。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第一节账务组织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五条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国库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办理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会计事项。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二十八条国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

第二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国库应按规定管理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国库应按有关规定设臵总账和相应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臵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三十二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制,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第三十三条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方、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三十四条国库应严密会计资料的传递手续。

涉及资金划出的外来凭证的交接,应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第二节预算收支核算第三十五条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三十六条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

第三十七条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更正(调库)。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

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

(三)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应当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及有关审批文件。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更正(调库)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

(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

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

(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三十八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更正(调库):(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二)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

(六)凭证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第三十九条在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发起更正业务。

更正的业务发起方制作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国库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四十条国库应及时办理预算收支业务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

年度对账发现的更正业务,应在整理期内办理。

对于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业务,国库应依据更正(调库)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国库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按规定办理库款的拨付。

第四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拨付或清算:(一)凭证要素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划款金额超出用款额度或超出代理银行实际支付金额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国库原则上应在收到当日将款项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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