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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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

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6)1.1 目的与依据 (6)1.2 适用范围 (6)1.3 防治原则 (6)1.4 责任与义务 (6)第2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7)2.1 防治目标 (7)2.2 防治重点 (7)2.3 实施路径 (7)2.4 政策措施 (8)第3章工业污染源治理 (8)3.1 行业排放标准 (8)3.1.1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8)3.1.2 火电行业排放标准 (8)3.1.3 石化行业排放标准 (8)3.1.4 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 (8)3.1.5 建材行业排放标准 (8)3.1.6 纺织行业排放标准 (8)3.2 污染防治技术 (8)3.2.1 烟气脱硫技术 (8)3.2.2 烟气脱硝技术 (8)3.2.3 除尘技术 (9)3.2.4 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9)3.2.5 汞污染治理技术 (9)3.2.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9)3.3 污染源监管 (9)3.3.1 污染源排查与监测 (9)3.3.2 环保执法检查 (9)3.3.3 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 (9)3.3.4 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 (9)3.3.5 环保税收政策 (9)3.3.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9)3.4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9)3.4.1 设施运行维护 (9)3.4.2 操作人员培训 (9)3.4.3 设施运行记录与档案管理 (9)3.4.4 设施定期检查与维修 (9)3.4.5 防止设施运行异常与处理 (9)3.4.6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功能 (9)第4章移动源污染防治 (9)4.1 车辆排放标准 (9)4.1.1 制定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水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提升各类车辆排放限值。

(9)4.1.2 强化新车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新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9)4.1.3 对在用车辆实施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实施淘汰或改造,保证在用车辆排放达标。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1.制定全国统一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对主要污染物进行严格的排放限制,并对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2.建立并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确保对各类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准确和及时。

3.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监管,实施严格的环保执法,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4.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加大对煤炭清洁利用和替代能源的推广力度,减少燃煤排放。

5.加强大气污染治理装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污染物治理效率和设备操作的便捷性。

二、加强区域协同治理1.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

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对跨区域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1.加大对环境科技研究的投入,鼓励创新,培养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环保人才。

2.推动大气污染监测技术的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鼓励对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提高治理效果和降低成本。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全民普及活动,加强环保意识的培养。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体系1.增加环保项目的财政拨款,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贷款政策,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国际化。

以上是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加大力度、加强区域协同、科技创新、公众参与、金融支持和国际合作,希望能够取得更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健康的生活环境。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Fujian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i on plan编订:JinTai College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大气污染主要成因文档3、篇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文档4、篇章4:空气污染主要成因文档空气污染,又称为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

下文是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文档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xx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 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 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 龙岩市下降15%以上。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2014年7月18日(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公路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随着城市交通的日益繁忙和车辆数量的激增,公路环境污染已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大气污染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保护大家的身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整治与污染预防实施方案,以推动公路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为减少公路上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政府应该严格执行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或者暂扣处理,并在新建公路或者繁华地段适时设立尾气排放监测点,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及时处置。

同时,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车辆,提倡绿色出行,减少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沿线道路绿化在公路两旁种植各种绿化树木,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以提供廊道周边的空气净化功能。

同时,这种绿化措施还可以美化公路环境,提升城市景观,改善市民的出行环境和生活质量。

政府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和资源,实施公路沿线绿化工程,打造绿色走廊,营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三、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公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粉尘、噪音和废气等污染物,对周边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施工作业的监管,规范作业流程,严格执行环保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粉尘和废气排放,降低噪音污染,确保公路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环境监测与警示建立公路环境监测系统,对公路周边的空气质量、噪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设立环境预警系统,对空气污染超标情况及时发布警报,引导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降低健康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共同参与到公路环境整治工作中来。

五、加大执法力度与责任追究对于公路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对于涉及大气污染重点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惩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办函〔X〕42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府发〔X〕68号)文件精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X年,我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63.3ug/m3(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X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1.加快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铁合金行业等)除尘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我县环保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运行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2.继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

认真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棚、防风墙等设施建设,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有效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3.强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全面完成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4.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推进企业清洁能源利用。

编制X县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方案。

到X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确保完成我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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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空气污染,又称为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持检查证件须经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其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及其测验数据资料,应当报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在锅炉产品铭牌或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指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的锅炉。

第十五条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

燃料供应部门应当优先将低污染的煤炭供给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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