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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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分析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 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涉及的部门(18个)
2
3
第33条
第35条 第1款
4 5 6
7 8
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 炭。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 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 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洁生产工 艺,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第69条 第70条 扬尘防治措施,包括建设施工、物料运输、裸露地面、堆场存放等。 第71条 第72条
(六)农业
序号 1 内 容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废弃物综合处理,减缓农业活动的大气污 染。 控制化肥、农药。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建立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划定禁烧区。 条 款 第73条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
序号 内 容 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 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规定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 对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涉及交通、住建、农业、 水行政等部门。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 条 款

气象机构 海事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海关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编者导读】《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

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

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

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四、制定系列环境标准。

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2.环境预防和治理工程从其中一种程度上来说,人类的很多活动都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

虽然生态环境具备一定的自净功能,不过一旦污染物超过一定范围,环境就无法发挥自动恢复功能,无法保持其持续循环状态。

而以上所提到的污染后的范围就是所谓的环境容量。

在这个容量内,人类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净化,而尽可能的限制释放污染物质是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方法。

工业污染危害极大,其污染物大多为未被充分利用的物质。

不过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预防的,所以限制环境污染物质的释放成为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目标。

对于环境的各个方面展开的环境保护工程如下:2.1水污染预防与治理我国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技术由来已久。

在公元前两千三百年,凿井技术的出现使得大量人口集中在一起,也就形成了原始的村落。

而后持刀守卫水井制度能够从武力、制度等方面给予当地的水资源必要的保护。

之后顺次出现了地下排水道、明矾净水等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与治理了水污染。

而国外也不乏水污染预防与治理技术,漂白粉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生活中水污染的危害,活性污泥法的发明有效的降低了水污染中的污染物质,有利于水资源的自动恢复。

这些技术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尽可能的降低水污染中的污染物质,改善水质,从而实现治理效果。

当然,通过法律明确限制污染物排放也是预防与治理水污染的有效方法。

2.2大气污染预防与治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提高。

但是现代化生活所依赖的电器等不断排放出对大气不利的有害物质。

冰箱与空调是人们夏天离不开的制冷工具,不过二者在使用中所释放的氟氯昂能够对臭氧层造成巨大的危害;汽车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但是它所制造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污染生活空气,危害人身健康。

为了有效的预防与治理大气污染,诸如除尘、工业气体净化等技术逐渐出现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另外,各国更加重视无污染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力求通过大气自身的力量净化污染,恢复其正常循环状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亮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据悉,该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这部修订后的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其中亮点就是将近年来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

联防联控将成新常态如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例如,2014年2月19日至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这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

“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内容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内容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5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区别于旧法,主要有以下亮点:1、实现了向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气治理新思路的重大转变。

新法突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主线,抓主要矛盾和源头治理,对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农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防治对策。

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这是该法最大的亮点,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2、强化政府责任。

新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对于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住建、经济综合、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渔政等部门的职责和处罚权都予以明确,做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3、加强标准控制。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防治大气污染对我们人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

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

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2020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20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20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2020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6环境保护一直是社会上的重要话题,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X 年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宁波港龙门吊实施油改电工程在近日召开的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历经3年起草和制定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通过。

在“十三五”开局,宁波市用立法的方式对大气污染说“不”,成为浙江省首个制定此类法律的城市,在全国也名列前茅。

据了解,在《条例》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宁波市进行了深入的前期调研,并充分听取意见,征求了488名市人大代表和341名群众代表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769条(次)。

可以说,《条例》的制定,是一个充分酝酿、征求民意、反复修改的过程。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雾霾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宁波市广大群众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

宁波市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使宁波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净、景更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构建品质更高的民生幸福之城”。

《条例》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将成为宁波市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性、长远性保障。

《条例》明确,宁波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举将推进大气环境治理的法制化,要求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有担当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对症下药”明确防治重点据相关课题研究,宁波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

相对应的,宁波市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作为《条例》规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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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防治大气污染对我们人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

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

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

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

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

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

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

五是加强对燃煤供热锅炉的管理。

六是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

七是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

五、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一是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二是增设专章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

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等。

六、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

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新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是提高了罚款的上限,如超标、超总量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得,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行为。

四是丰富了处罚种类。

如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等。

七、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是删去了修订草案关于机动车限行的规定。

二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秉承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增加信息公开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开的表述有11处规定。

新增公众参与的规定2项。

解读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由于目前我们国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而且短期内这个能源结构难以改变,所以此次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对于反映较多的机动车污染问题,新法也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要求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对社会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

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

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这无疑表明,对于违法行为,新法将采取重典手段,加强震慑,加大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不仅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

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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