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人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一、知识概述《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一个很明确的信号,表示我想跟你订立合同,而且这个信号里得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东西卖给你多少钱、是什么东西之类的。
比如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想卖给你,我告诉你这电脑啥配置,卖你3000块钱,这就是要约。
- 承诺就是收到要约的那个人说行,我同意,就像你听了我说电脑的事儿,回我说好,3000块钱我买了,这就是承诺。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就好比盖房子的砖头,没有要约和承诺,合同这个大楼就建不起来。
很多合同的订立都是从要约开始,到承诺结束,确定了合同到底成不成立。
③前置知识:- 得大概知道合同是干啥的,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的事儿。
另外要知道一些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就是说你得能承担订立合同的责任,像小孩订立的合同可能就不算数,因为缺乏足够的能力。
④应用价值:- 在生活里可太有用了。
买东西卖东西、租房子签合同,到处都用得上。
比如说你想租个房子,房东跟你说这个房子一个月1500,压一付三。
这就是要约,你说行,就成了承诺,合同就订立了。
商业活动里更是离不开,公司之间签合作协议啥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里关于合同订立这块的核心内容。
往上关联着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更大的概念,往下涵盖各种具体合同类型订立时这两个元素的体现。
②关联知识:- 跟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关系。
就拿履行来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要约和承诺都不清晰,履行的时候就容易扯皮。
比如承诺时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到了履行环节双方就会为啥时候交货吵个不停。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在于有时候要约和承诺的界限比较模糊。
关键点是要确定是不是一个明确要订立合同的表示,有没有包含关键条款。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挺重要的。
考查方式经常是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合同有没有成立。
像给一个网络竞拍的场景,问竞拍成功那一下算不算是承诺之类的。
要 约(俞里江)

要约俞里江上传时间:2005-9-24(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阶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人合格。
要约人是单独做出要约,并受要约拘束的人。
首先,要约人必须明确,要约人不明确,承诺人无法对要约做出承诺。
其次,要约人应当具备做出要约所须的行为能力。
按照《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也可以成为要约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做出要约,但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始为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其三,要约人本身对要约内容的权利能力问题,法律不做要求。
即使要约的内容违法,也是一种要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所导致的后果不过为合同不能生效而已。
2、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见前文关于主要条款的说明)。
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要约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做出,要约的形式可以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信件等方式,不存在采用默示方式的要约。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但并不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可以以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
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约应当以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拘束的确定意思。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例题一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回答:题目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
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例题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解释: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的“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追问: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呀,在做题中如何区别?回答: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主动人不一样: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否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在现代社会中,受互联网的影响,要约已经成为人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促成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往往有时也会受到要约邀请的干扰。
那在交易中,应该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呢?其实,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说明,那要约邀请有哪些常见的形式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2、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二、要约邀请有哪些常见的形式1、寄送的价目表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汇总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汇总一、知识概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想和别人订立合同,向另一方提出一个订立合同的条件,这个条件得足够明确,就像你去商店买东西,售货员说这个手机5000元,这就是一个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启动信号。
- 承诺则是被要约的那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好比你听到手机5000元这个价格后,说行了,我买,这就是承诺。
做完这个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合同就成立了。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编里这可超级重要啊。
要是没有要约和承诺这个环节,合同怎么开始怎么达成一致都乱套了。
大多数合同订立都得经过这个过程,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的关键步骤。
③前置知识:- 得先有点基本的合同意识,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好,大家你做这个我做那个的一种协议。
还有就是对交易或者合作这件事有个基本概念。
④应用价值:- 日常生活里到处都是啊。
你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给你个价格,这就是要约,你同意了签约,就是承诺。
在商业合作里,公司甲给公司乙说我提供这个服务,收费多少,是要约,公司乙说行嘞,那就是承诺。
这样合同就生效了,能保障各方的权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在民法典合同编里,要约和承诺处于合同成立这一大块内容里,就像是盖房子打地基的部分,是合同建立的基础环节。
②关联知识:- 和合同的效力关联得可紧密了。
要是要约承诺有问题,可能合同效力就受影响。
也和合同的变更、解除有点关系。
比如说,后来合同改了内容,可能得重新有要约承诺啥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嘛,我觉得要约内容明确到什么程度比较难判断。
比如说,有人说我大概有一批货给你,这个大概就有点模糊,很难说是个合格的要约。
关键点呢,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表示必须是准确和到点子上的。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很重要哇。
考查方式常常是给一个交易场景,让你判断这里面有没有有效的要约和承诺。
或者如果某个环节出问题了,合同是什么状态。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法律常识:对于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这个问题,下面我将做简要回答:(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针对的对象不同。
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指希望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邀请人撤回邀请。
只要不给善意的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称为“要约⼈”,接收要约的⼈称为“受要约⼈”。
按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的“合意”,要约则⼀般被定义为:“以⼀定契约之成⽴为⽬的之确定的意思表⽰”或者“是当事⼈⼀⽅向另⼀⽅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接受的意思表⽰。
”⼤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约仅仅是⼀个希望订⽴合同的意思表⽰,还不能算是法律⾏为。
因为,法律⾏为是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为,要约本⾝虽然会引起⼀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当事⼈所希望的成⽴合同的效⼒。
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种附条件的法律⾏为。
要约⼈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则协议达成,就必须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违反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英美法系,合同则被定义为“许诺”或者⼀系列的“许诺”,要约也被视为或者被定义为当事⼈所作的⼀种允诺。
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种许诺”。
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个⼗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的⼀个或⼀系列的诺⾔”。
美国《合同法重述》也是这样下定义的:“⼀个合同是这样⼀个或⼀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它,法律将通过某种⽅式确认是⼀种义务”。
英美法合同理论上还有⼀个重要的概念:“对价”(Consideration),要约是否有效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对价。
P.S.阿蒂亚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对要约的说明中说:“要约,实际上是要约⼈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种许诺,⽽这种许诺有效的条件是⼈应接受这个要约,并对这个要约⽀付或答应⽀付它的对价”。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构成要件都有什么呢法律常识: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常识: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
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的。
一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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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人
核心内容: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也可以认为是要约人就是向你发出邀请要和你订立合同的人。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
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
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3、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三)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