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银监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与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就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与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她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营和安康开展,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实行股份制革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管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初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管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视、鼓舞约束等管理运转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管理应遵照各管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协作、协调运转的原那么,树立合理的鼓舞、约束机制,迷信、高效地停止决策、执行和监视。
第五条各管理主体应由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业务技艺、职业操守和从业阅历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失掉充沛表达:(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运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慎重的信贷文明;(三)确保商业银行实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管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益和承当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全体利益,不应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明晰的职责边界;〔三〕迷信的开展战略、价值准那么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外部控制;〔五〕合理的鼓舞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银行公司管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初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那么等做出制度布置,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白规则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依据自身开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正完善章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银监办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使中小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以此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应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不越位、不缺位。
商业银行应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有效制衡和确保效率为原则,重点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董事长与行长、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责权划分,确保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的有效制衡和配合,提高决策效率。
商业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报告制度,明确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门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银行董事、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股东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上述战略和规划的落实;同时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制定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流程,动态了解和把控银行的总体风险及主要风险。
董事会应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专门委员会应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协同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我曾经在一家小城里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那一次的经历让我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更深刻的感受。
那天,我走进银行大厅,准备办理一笔转账业务。
大厅里人不算多,但是工作人员的忙碌身影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取了号,坐在等候区等待叫号。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观察着银行里的一切。
柜台的工作人员面带微笑,耐心地为每一位客户办理业务,但是我能感觉到他们的工作流程似乎有些繁琐,效率不是很高。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流程优化问题。
一个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应该能够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简化不必要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
就像我此刻等待的时间,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治理手段减少,那客户的满意度肯定会大大提高。
这时,旁边一位阿姨因为某项业务的办理问题和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阿姨情绪有些激动,工作人员则尽力解释着。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了解到是因为阿姨对某项收费规则不理解,觉得不合理。
这又让我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问题。
银行应该向客户清晰、准确地披露各项业务的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和不满。
如果在公司治理中能够更加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或许这样的争执就可以避免。
终于轮到我办理业务了,工作人员态度很好,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对于一些风险防控的措施似乎还不够严谨。
比如,对于我转账的目的和去向,只是简单询问,没有进行深入的核实和风险评估。
这让我意识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理完业务走出银行,我不禁思考,银监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是多么的重要。
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这份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制衡关系。
比如,董事会要制定银行的战略规划,监事会要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引言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有效运营和发展的基础,对于保证商业银行稳健运作、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系列公司治理的指引,以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其治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
一、公司治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权益和公平竞争机会。
商业银行应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2. 责任与义务原则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应当履行其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股东权益和广大客户的利益。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避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利益冲突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3. 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将风险管理置于公司治理的核心位置,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流程,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4. 合规与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履行合规义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报告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1. 董事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应当履行对公司决策的重要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公司运作。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保障董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2. 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
高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业务活动合规、风险可控。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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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 机 构 扁平 化
《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及 相 关 监 管 指 引 》 解读 国
20 0 6
年4 月
1 8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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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银 监 会 发布 了 《 有 商 业 银行 公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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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有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是 近 几 年我 国 金 融 业 改革 发 展
司 治 理 及 相 关监 管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 引》 )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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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加 强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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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制改革 的核 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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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治 理 改 革 以 及 相 关 的监 管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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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完 善 计 划财 务 管 理 体 系
股 改之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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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
第二节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八)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9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包括各项议案的提案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提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商业银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
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节监事会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