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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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

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

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
嘿,大家快来听听这些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呀!比如说有个小李,他在一家公司干了好长一段时间啦。

每天早出晚归,努力工作,就跟那老黄牛似的。

嘿,这不就是咱好多打工人的缩影嘛!有一天,小李觉得自己干得这么卖命,怎么也得算正式员工了吧,结果公司那边却不认!这像话吗?这不得把人气死啊!这公司咋能这样呢,小李那可真是满心的委屈和愤怒呀!
再讲讲小王的事儿。

小王呢,跟一家单位签了合同,觉得这下可稳了。

可是后来出了点问题,单位非说小王不算他们的正式员工。

小王就纳了闷了,合同都签了,咋还能不认账呢?这不是耍人嘛!就好比你答应了跟人一起搭伙干件大事,结果到头来对方说不算数,哎呀,这得让人多郁闷啊!
还有小张,在一个地方干活干得好好的,突然就被说跟公司没关系。

小张那叫一个莫名其妙啊!自己付出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怎么到头来啥都不是呢?这不是让人感觉像被泼了一盆冷水一样吗?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啥呢?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呀!不能公司说咋样就咋样。

咱打工人得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呀!不能让那些不地道的公司给坑了。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每一个辛苦工作的人都应该得到应有
的认可和保障,不能让那些坏公司得逞!咱可不能吃哑巴亏,得挺直腰板,为自己争取该有的东西!。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在工作中,有一种情况叫事实劳动关系,这可太重要啦!比如说,小王在一家公司干了好久,没有签正式合同,这不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嘛。

有一次啊,小李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他每天按时去公司上班,老板也给他安排各种任务,他都干得好好的,妥妥的就是在上班呀!可就是没有签合同。

后来呢,公司突然说不要他了,也没给什么合理的理由,哎哟喂,小李这心里得多委屈呀!他就不明白了,自己明明一直在为公司做事呀,怎么能说不要就不要呢。

这就好比你养了一只小狗,每天都跟它玩耍、照顾它,突然有一天就把它扔了,这能行吗?反问句:这说得过去吗?当然不行呀!
同样的,小赵也摊上了这事儿。

他勤勤恳恳工作了好长一段时间,结果发工资的时候却被各种克扣,他找老板理论,老板居然说因为没签合同,所以想怎样就怎样!哎呀呀,这可把小赵气坏了!这就像是你辛苦搭了一个漂亮的积木城堡,别人却跑过来一脚给踹了,你气不气?
这些例子都说明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呀!大家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认定,那像小李、小赵这样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怎么保障呢?难道就任人欺负吗?这肯定不行呀!在我看来,我们一定要重视事实劳动关系的
认定,劳动者们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让那些黑心老板得逞!一旦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就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争取自己该有的。

毕竟,我们工作都是为了生活,不能让自己的辛苦白费呀!。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

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

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案例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案例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保准让你们大开眼界!
你知道吗,小张在一家公司干了好久,可公司就是不跟他签正式合同。

小张心里那个气啊,“这不是欺负人嘛!”他心想。

每天按时上班,拼死拼活地干活,结果连个正式身份都没有。

(这像不像你努力付出却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呢?)
有一天,小张实在忍不住了,就去找老板理论。

他说:“老板,我在这干了这么长时间,怎么就不给我签合同呢?”老板却一脸无所谓地说:“哎呀,我们这行都这样,不用那么在意啦。

”(听听这说的像话吗!)小张可不干了,他下定决心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开始收集各种证据,什么考勤记录啊,工作任务的邮件往来啊,还有同事们的证言。

这不就跟拼图一样嘛,一块一块地把证据凑齐。

(想想看,是不是很有画面感?)然后他就拿着这些证据去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仲裁部门的人一看,嘿,这证据确凿啊!公司这下无话可说了吧。

这不就像一场比赛,小张稳稳地拿住了胜券。

最后,仲裁部门认定小张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得给他该有的待遇和保障。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但也不是不可能啊!只要咱劳动者自己上心,勇敢地去争取,就一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要怕那些无良老板的推诿和耍赖,咱有理有据,就一定能赢!所以啊,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千万别退缩,大胆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农民工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农民工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农民工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嘿,咱今天来讲讲农民工认定劳动关系的事儿!你说这事儿重要不重要?那可太重要啦!
就说老张吧,他一直在建筑工地干活,起早贪黑,累得够呛。

有一天,他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哎哟,那叫一个疼啊!他找到工地负责人,人家居然说老张和他们没关系!这怎么行呢,老张可是实实在在在这里干了这么久的活啊!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嘛!
咱换位思考一下,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咋办?你肯定也着急上火啊!老张就开始为自己的权益奔波。

他到处咨询,找懂法律的人帮忙。

还好,他遇到了一个好心的律师。

那律师就问老张啊,你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呀?老张一拍大腿,哎呀,好像没有哦!这可麻烦了,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呀?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没有地图你怎么找路啊?但老张没有放弃,他开始找其他证据,什么工作证啊、考勤记录啊、工友的证言啊。

嘿,还真让他找到了不少!这就像在黑暗中找到了一丝亮光。

你看啊,认定劳动关系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但只要农民工们不放弃,总是有办法的。

就像爬山一样,虽然过程很艰难,但只要坚持,总会爬到山顶看到美丽的风景。

老张经过一番折腾,最后终于认定了劳动关系,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我觉得啊,农民工兄弟们真的很不容易,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保护他们的权益。

不要让他们流汗又流泪!这是必须要做到的呀,大家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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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1993年王某被X县国库代办机构招收为国库代办员,分配到该县某乡国库代办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下设的乡营业所(以下简称支行营业所),王某的工资是由X县财政局拨到X县人民银行,由人行代发。

1994年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以下简称X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按银行内部规定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2005年7月X县国库代办机构撤销,
2006年7月X县财政局与国库代办员(包括王某)达成一次性给予补偿金每人5000元的协议。

2008年,王某将X县支行诉至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支行恢复王某的工作或给予经济补偿,缴纳“三金”(即:
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X县仲裁委以王某在X县支行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为理由,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X县支行认为王某持有的合同书未生效,以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法院认定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事实错误,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在本案审理中,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
1.王某在X县支行任代办员,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资具体由谁发放,与王某无关;
2.王某与X县支行签订有劳动合同书,X县支行未按规定、制度办理王某的入编手续,过错不在王某。

综上,认定王某与X县支行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二、
1.王某是X县国库代办机构的国库代办员,其职责和X县支行的工作内容无关。

X县支行即不是用工单位,也不是用人单位;王某与X县支行形成不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王某与X县支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是依法签订的,合同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首先要弄清楚乡(镇)国库代办处的性质与职责,以及王某的工作关系。

国库代办处的性质是:
乡(镇)级国库为国家金库县支库设立在各乡(镇)的代办处,是乡(镇)级地方国库。

乡(镇)级国库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业务工作,由上级国库实行直接领导;代办处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代办处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代办处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代办处的职责是:
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开支;
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等。

因乡(镇)财政是国家一级财政,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派王某任国库代办员,只是办公地点设在X县支行乡(镇)营业所。

其工作性质和支行营业所的工作性质存在重大差异,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王某均不符合上述第二和第三项条件,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从劳动合同的效力看,必须把握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首先劳动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X县支行不是法人,不具备招收职工的资格,其主管单位也未授权;再者中国农业银行明文规定应按下发的招工计划、招工条件进行录用,各行无权自行招录。

综上,王某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支行作为招收单位主体不合格,其行为违反总行的规定,是违法招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依法签订的,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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