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及作用(wangluo)
经济适用房屋租赁

经济适用房屋租赁:解读房屋租赁市场的新篇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在城市中心,随之而来的是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
在这其中,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
本文将围绕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特点、租赁方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的全面解读。
一、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经济适用房屋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政府和企业纷纷推出经济适用房屋项目,以降低房价、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租赁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更多的人提供了租房的选择。
特别是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二、经济适用房屋租赁的特点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特点是租金相对较低,适合收入相对较低的人群租赁。
同时,由于房源相对较多,租赁方式也较为灵活,可以选择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此外,经济适用房屋的地理位置通常较为便利,周边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为租户提供了较为便利的生活条件。
三、经济适用房屋租赁方式1.月付:月付是常见的租赁方式之一,租户每月支付租金即可。
这种方式较为灵活,适合收入不稳定的人群。
2.季付:季付是指租户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合收入相对稳定的人群,可以减轻租户的经济压力。
3.年付:年付是指租户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合收入较高的人群或长期租赁的租户,可以降低租户的租金成本。
四、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
2.了解租金: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租金构成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情况,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保留相关证据:在租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书面文件或电子证据都应妥善保留,以备不时之需。
4.关注居住环境:租户应关注所租房屋的居住环境,如采光、通风、卫生等情况,以确保居住舒适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及退出等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适用范围、建设标准、分配原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 定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土地供应、建设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2. 适用范围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家庭:(1)城镇居民家庭:具有当地户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2)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3)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离婚家庭、孤寡老人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1. 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应与当地居民住房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
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结构:采用抗震、防火、节能等要求较高的建筑结构;(2)户型设计: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合理设置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房间;(3)配套设施: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4)绿化环境:确保小区绿化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享有住房保障。
2. 优先保障对以下家庭优先分配经济适用住房:(1)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3)在城镇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3. 按照家庭收入水平排序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时,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排序,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和实用性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和实用性分析经济适用房是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而设计的一种住宅类型,因其价格实惠而备受欢迎。
在经济适用房的设计中,实用性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设计理念、空间布局、材料选择等方面分析经济适用房的设计与实用性。
一、设计理念经济适用房的设计理念需要满足住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住宅的基本需求包括睡眠、休息、衣物存放、饮食、卫生等。
因此,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应该以功能性为主,简化装饰和摆设,减少过多的附加装饰和不必要的空间。
同时,考虑使用富有美感的材料和配色方案,为经济适用房注入一定的文化内涵和艺术氛围。
二、空间布局在经济适用房的设计中,空间布局也非常关键。
为了利用有限的空间,设计者必须根据实际需求来规划每一个角落。
最好的方案是将不同的功能区域划分开来,同时确保它们之间流动和互动的便捷程度。
比如,卧室、客厅和餐厅应该相互独立,但卫生间则应尽量与卧室接近。
此外,为了营造宜居的环境,经济适用房还应尽量利用自然光线,增加开间和窗户的数量。
三、材料选择在材料选择上,经济适用房应该以简洁美观、耐用抗磨损、卫生易清洗为原则。
比如,地面材料可选择耐用的复合木地板或瓷砖;墙面材料可选择环保的乳胶漆或瓷砖;家具可选择钢材或板式家具等。
四、实用性分析经济适用房的设计与实用性息息相关。
实用性是指经济适用房在满足住户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能够为住户提供更多便利和舒适。
比如,经济适用房所在的小区应该配备公共设施,比如小区超市、幼儿园、健身房等,以方便住户日常生活。
卫生间应该安装浴霸和抽风机,以保证其干燥、通风。
厨房应该设计为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增加使用面积和通风效果。
卧室应该配备空气净化器,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保证住户的健康。
总之,经济适用房的设计需要考虑到住户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以实用性为主,同时注入文化和艺术元素,让住户在小小的空间里感受到居住的舒适和快乐。
经济适用住房法律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房需求的不断增长,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法律地位、政策演变、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定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它具有以下特点:(1)价格低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确保中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分配都受到政府政策的指导和监管。
(3)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具有明显的保障性质。
2. 法律地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演变1. 初期阶段(1998年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住房分配实行实物分配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尚未形成。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逐步确立。
2. 发展阶段(1998-2010年)这一阶段,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逐步完善,政策体系逐渐形成。
政府加大了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投入,提高了住房保障水平。
3. 调整阶段(2010年至今)近年来,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面临诸多挑战,如住房供应不足、分配不公等问题。
为此,政府开始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化住房保障体系。
四、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1. 法律问题(1)住房供应不足: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较高,部分地区供应量不足,难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分配不公:部分地方存在分配不公现象,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士获得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不清: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不明,容易引发纠纷。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经济效应评估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经济效应评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速度不断加快,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了新时期城市发展的一大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成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政策的复杂性和区域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经济效应评估也变得尤为重要。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对于刺激住房市场的发展和推动住房供应的增加,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以激发住房开发商的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在目前的住房市场中,房价的高昂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
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推广可以打破市场的垄断,促进住房开发商的竞争,从而降低房价,让更多人有能力购买房屋。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也可以促进住房供应的增加。
目前,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大量的城市人口需要住房。
然而,供求不平衡已经成为了制约住房供应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住房开发商进入市场,增加住房的供应量,从而满足市民的需求。
然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首先,实行该政策必定需要一定的政府财力支持,从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此外,政策本身的限制性也会使得一些不属于该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无法享受到该政策的福利,这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不公。
因此,对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评估应该从政策对于住房市场的推动、政府财政负担、社会公平等方面进行分析。
同时,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分析政策的优缺点、存在的不足和相应的改进措施。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城市发展和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然而,有益的政策也不是完美的。
为了将政策的积极作用最大化,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完善政策,使其在实践中更加有效。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承担起财政责任,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法律经济适用房买卖(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房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较为优惠的购房政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适用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经济适用房买卖进行探讨。
二、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价格政策,在限定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房。
2. 特点(1)保障性: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优惠性: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对较低,购房人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3)限制性: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法律问题1. 购买资格问题(1)购买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口,家庭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审核程序:购房人需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购买。
2. 产权问题(1)产权性质: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产权登记:购房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 转让问题(1)限制条件: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房屋,具体期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2)转让程序:购房人需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转让,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转让。
4. 买卖合同问题(1)合同签订: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2)合同备案:购房人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将合同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购房资格不实: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符合购买条件。
(2)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不清,存在权属争议。
经济适用房租赁

经济适用房租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的持续增加,居住问题已成为亟需解决的棘手问题。
在房地产市场高涨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租赁的模式应运而生,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种可负担的住房选择。
本文将探讨经济适用房租赁的概念、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适用房租赁的定义和特点经济适用房租赁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兴建或购买现有房产,以租赁的方式将其提供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群体。
其主要特点包括:1. 价格合理:经济适用房租赁的租金相对较低,能够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2. 条件限制:经济适用房租赁通常对租赁人的收入、家庭人口等条件有一定限制,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3. 租期灵活:租赁期限相对较长,多为数年,使租户能够稳定居住。
二、经济适用房租赁的发展现状目前,经济适用房租赁在中国各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政府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了租赁资源。
首先,政府通过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扩大了经济适用房的规模,以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
同时,也引入了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到经济适用房租赁市场。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经济适用房租赁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减免相关税费和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降低了租金成本,增加了租赁市场的活力。
再次,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租赁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加强了租赁管理,保障了租户的权益,提高了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经济适用房租赁面临的挑战尽管经济适用房租赁在解决住房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经济适用房租赁的供给仍然相对不足,无法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全部需求。
房源紧缺和土地成本高企,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租赁的规模扩大。
其次,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不稳定,存在涨租压力。
由于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动,房租可能会出现大幅度上涨,一些中低收入家庭难以负担。
最后,一些房东对于经济适用房租赁持观望态度,不愿意将房源交由政府管理,导致租赁资源的流转不畅。
经济适用房屋租赁

经济适用房屋租赁:解读房屋租赁市场的新篇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在城市中,这就带来了对经济适用房屋的巨大需求。
同时,经济的房屋租赁市场也为想要在这个充满活力的城市寻找住处的租户们提供了一个方便、可靠的平台。
本篇文章将就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的背景、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阐述。
首先,经济适用房屋的概念简单明了。
它是指那些价格适中,能够满足大部分普通家庭或个人的居住需求,且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房屋。
在城市中,这些房屋可能位于市区或近郊区,通常面积适中,交通便利,环境整洁。
相比豪华住宅和高端公寓,经济适用房屋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
在租赁经济适用房屋的过程中,租户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他们可能会担心房源的真实性和质量。
为了避免遇到虚假房源或被欺诈,租户应选择有信誉的租赁平台或中介机构,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仔细查看房屋的状况。
其次,租户可能会对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等问题感到困惑。
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租户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房东或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最后,租户还可能会担心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的问题。
在租赁期间,租户应与房东或中介机构协商好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摊问题,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租户应选择信誉良好的租赁平台或中介机构,并仔细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和质量。
其次,租户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房东或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户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租户应与房东或中介机构协商好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的问题,确保自己在租赁期间能够得到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租赁平台还提供了租赁管理服务,帮助租户解决诸如租金支付、水电燃气缴纳、物业费管理等日常问题。
此外,许多租赁平台还提供信用评估和保险服务,以确保租户在租赁期间能够享受到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
总结来说,经济适用房屋租赁市场为城市中的租户们提供了一个可靠、方便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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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及作用(一)特点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经济性和适用性是它的两大特点。
1、经济性市场上的商品房可根据市场需求上下自由波动,无最高限价,属于企业自由价。
而经济适用住房的存在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所以政府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便宜。
因此,经济性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最大特点,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开发成本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开发成本+税金+利润,其中开发成本是由征地和拆迁安置、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七项因素构成。
在这七项构成中,征地时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今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要,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这两项优惠政策是政府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履行其职责,给予的政策性资金投入。
这是降低成本的关键。
(2)开发利润低据有关调查显示:房地产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而且楼盘档次越高,利润率就越高。
居住权是人权之一,房地产行业高额利润的获取,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这也是我国目前实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所在。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商的利润不得高于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17条)。
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它通过对开发商利润的的限定,挤掉那些不合理的水分,确保老百姓买得起住房,体现了政府对百姓的关怀,同时对平抑房价也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被限制,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就没有了高额利润。
那么,开发商的利益从哪里来?①通过加强管理和内部经营,产生后续利润,从而确保自己的利益;②资金回笼较快。
③树立了企业形象,实现了社会效益。
在经济适用住房实惠的价格里面,体现着保障的性质,包含着政府的补贴,隐含着政府的作用。
几年的实践证明凡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好的,房价就合理,老百姓就能买得起。
相反,凡是优惠政策落实不好的,房价就高,老百姓所得到的实惠就少。
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估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比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低20%左右。
但实际还要低,据初步测算,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低600—1000元。
2、适用性适用性是指严格控制户型面积,强调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的使用效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
(1)中小套型国家在(2007年24号文)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它解决的是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应通过市场来解决,所以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困”,是“雪中送炭”,而不是“达标”、“锦上添花”。
小房子也许不是最理想的住房,但是从低收入阶层自身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来考虑,放弃“一步到位”的幻想,量力而行,多一点步步为营的务实态度,是当前最现实的选择。
一套房子的总价格是和它的面积成正比的。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看似不高,但是如果面积过大,每套住房的总价款自然就会上去,低收入家庭肯定负担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意义也就失去了。
(2)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住房虽然属于普通标准的住房,并不意味着建筑质量粗制滥造。
住宅使用寿命长,关系到百年大计,所以住宅建设必须要有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要有为居住者长期负责的意识。
所以中央一再强调:住宅建设必须面向百姓、面向未来。
坚决避免建了拆、拆了再建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
因此,2004年国家的77号文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 “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美”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标准。
建设部曾这样解释小康居住水平:“成套居室内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俱全;水、电、暖、煤气、电话、电视闭录天线等设施成龙配套;小区内公共绿地、娱乐活动场地、商店、医院、幼儿园等应有尽有。
”因此,要扭转一种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差房子。
面积和标准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是现代化程度,小面积的房子照样可以建高标准的现代化住宅。
“好宅”并非是“豪宅”,舒适、实用、方便才是住宅的第一标准。
(二)作用1、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推出的顺乎百姓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康居工程、德政工程。
据建设部统计:近四年来,全国城镇住房年均竣工面积超过6亿平方米。
到2006年底,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7平方米。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1988年住房制度改革前的不足7平方米提高到了现在这个水平,提高速度如此之快,这在世界过去200余年城市化历史上是一个奇迹,这中间经济适用住房所起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我国属于发展中的国家,中低收入者所占比例较大,属于“金字塔”结构。
这种结构意味着贫富差距大,意味着利益格局的失衡。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58,超过了0.4国际警戒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收入差距的加大,易激化社会矛盾,社会动荡的危险性随之增强。
贫富差距是当今全社会的三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
如今中国最根本、最迫切的问题是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这也是我党十六大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深层次背景。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用经济学的眼光去分析住房问题,它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问题。
党的“三个代表”一再强调:“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
”也就是说,民众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
前苏联共产党失败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一个政党不管资格有多老,功绩有多大,执政时间有多长,如果它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它就会失去执政的地位,它就会灭亡。
党只有一心为公,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牢、执得好。
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尽人意的现象,为此有人提出应停建经济适用住房。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生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保障百姓基本生活需求为宗旨的,它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关怀,是符合社会和经济运行规律的。
没有了经济适用房,没有了住房保障,百姓安居乐业乃是一句空话。
安居才能乐业,乐业才能安定。
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诸多问题,绝大多数都是操作上的问题,是技术性问题,是暂时的,它所拥有的积极作用是其他商品住房无可代替的,我们的政策会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完善起来。
社会发展到任何一个时期,都会存在着高、中、低不同收入家庭,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住房政策中的一个基点。
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和任务,是事关民生大计的一种方向,是发展中国家较长时期内都将存在的一种住房形态,而不是权宜之计。
所以有人称经济适用房是永远的经济适用房。
2、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住房消费是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的主导性消费之一,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增长,人民的居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现象。
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意在通过结构调整促进商品房开发的理性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健康发展轨迹,确保商品房的投资结构与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基本一致,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前段时间,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谈到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时说:除了合理的因素外,还有五项不合理因素,其中“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高档商品房开发量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是导致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原因之一。
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模式是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三者并存,即不同收入的阶层住不同层次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这一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肩负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正常运行的责任,是当前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之一。
从长远看,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建设用地供给的有限性,国家不可能以无限制地增加住房供应量来平抑房价,而是要加快房地产供给结构的调整,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价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唯有如此,才能以尽量少的土地和资金来满足尽量多的住房需求。
从这几年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的效果来看,经济适用住房的“微利”迫使开发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平抑周边地区乃至城市住房总体价格产生了积极影响,从而使开发企业开始注重市场细分,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调整产业结构,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2005年4月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在第一条中就明确强调“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
《意见》还强调: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把稳定房价提到政治的高度,这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
其实,房地产问题政治化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把房地产作为政治问题来处理。
“居者有其屋”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对公众的最起码的承诺。
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看,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必须干预市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3、改善了城市环境,带动了城郊结合部的发展。
为适应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造价,经济适用住房多建于城郊结合部。
由于实行的是政府组织、企业运作、规模开发、配套建设,因此提高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的水平,同时也带动了周边环境的改善,促进了整个区位不动产的升值,有效地避免了城郊结合部长期存在无规划、建设乱、区域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提升了整个城市的风貌。
如厦门市由于政府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建到哪里,哪里的经济就发展,哪里的面貌就发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