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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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范文

《2024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范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蓬勃发展,明星代言已成为企业广告推广的常用手段之一。

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探讨,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参考。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当前,明星代言的广告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其影响力广泛且深远。

然而,部分明星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虚假广告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分析1. 法律责任界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其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审查和了解。

若因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代言了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类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行政责任则可能面临罚款、禁止代言等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四、明星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合理审查义务:明星作为代言人,应当对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若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诚信原则:明星代言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若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连带责任:若明星代言的广告涉及欺诈等违法行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进行严格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提高明星自律意识:明星应提高自律意识,认真履行代言职责,遵循诚信原则,不参与虚假广告的代言。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引言在当今社会,明星代言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宣传手段。

明星代言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知名度和销量,还可以为明星本人带来丰厚的代言费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明星代言责任问题。

明星在代言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

本文将围绕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

明星代言的法律基础明星代言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侵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在代言活动中,明星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这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明星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肖像权问题在明星代言中,明星的肖像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明星享有对其肖像的权利。

其他人未经明星同意,不得以明星的肖像为广告、商标、标识等进行商业利用。

如果明星的肖像被用于代言活动,却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的范围使用,就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当代言活动中未经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时,明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问题明星在代言过程中,有责任对产品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

如果明星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星退还代言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损失。

明星代言责任的界定和标准对于明星代言责任的界定和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的案例中,法院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明星代言责任。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因素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明星代言责任的判断:1.代言合同的具体内容:代言合同中对明星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往往是法院判断明星代言责任的重要依据。

2.代言广告的真实性:法院可能会通过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判断明星是否对产品作虚假宣传。

3.明星代言的影响力: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往会对法院判断明星代言责任产生影响。

代言的法律规定(3篇)

代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代言在商业推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许多知名人士和企业纷纷通过代言活动来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代言市场的繁荣,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代言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代言的法律规定。

二、代言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代言,是指代言人(包括但不限于明星、网红、专家等)以个人名义或代表企业,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对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宣传或推广的行为。

2. 范围代言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商品代言:对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宣传、推广,以提升商品知名度和销量。

(2)服务代言:对某一特定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以提升服务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3)公益活动代言:以个人名义或代表企业参与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影响力。

(4)企业形象代言:代表企业宣传企业文化、品牌理念等,提升企业形象。

三、代言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代言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代言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以下是部分重要规定:(1)广告代言人应当具有合法身份,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2)广告代言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3)广告代言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负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代言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部分重要规定:(1)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代言人对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说明。

(2)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代言人对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行纠正。

(3)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代言人对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进行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代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成龙——“霸王洗发水”广告曾经由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因为广告里成龙介绍他是首次接拍洗发水广告并说:“我证实它们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

”后经多方证实表明:成龙代言的洗发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乌、人参等,单是皂角就含有黄酮甙等多种化学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龙所说的“不含有任何化学成分”。

不管这种化学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龙作为形象代言人,他的广告语与产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该广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消费者是事实,随即被有关部门叫停。

案例二刘晓庆——“番茄胶囊”广告: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杰伦——“可比克薯片”广告:由周杰伦代言的“可比克薯片”,根据目前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场上的可比克薯片有4个品种的铝含量超标。

被查出的薯片包括“薯我脆”、“薯我辣”、“薯我香”和“薯我鲜”等4 个品种。

周杰伦代言的这个品牌的薯片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害食品,因为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导致早老性痴呆症。

该广告为非法广告被勒令停播。

[2]案例四刘嘉玲——“SK- Ⅱ”化妆品广告:曾经由刘嘉玲代言的(SK- Ⅱ)化妆品广告语:“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 岁。

”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购买一支SK- 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28 天后反而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该消费者为此起诉SK- Ⅱ,并要求将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SK- Ⅱ的广告由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保证药品疗效的相关规定而涉嫌非法广告,也被叫停下马。

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营销的日益成熟,广告代言在商业推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广告代言人因其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一旦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便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剖析,探讨广告代言人在法律层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案例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1. 案件背景2017年,某知名演员代言一款减肥产品,声称该产品具有神奇减肥效果。

然而,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含有违禁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明星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 案件启示此案例警示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产品时,应认真审查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真实、合法。

同时,代言人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避免因代言虚假广告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企业家代言产品质量问题案1. 案件背景2018年,某企业家代言一款儿童用品,声称该产品具有防摔、防水等功能。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导致儿童受伤。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企业家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家被责令退赔消费者损失,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案件启示此案例表明,企业家在代言产品时,应关注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否则,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代言人将面临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网红直播带货侵权案1. 案件背景2019年,某网红在直播过程中推荐一款护肤品,声称具有美白、保湿等功效。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护肤品含有违禁成分,对皮肤造成严重伤害。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网红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明星虚假代言法律案例(3篇)

明星虚假代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用虚假宣传、虚假代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明星虚假代言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明星的社会形象。

本文将以某明星虚假代言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明星作为我国知名演员,因代言某品牌保健品而备受关注。

然而,在代言期间,该明星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该保健品具有神奇功效,可以治愈多种疾病。

事实上,该保健品并未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功效也未得到科学验证。

消费者在购买该保健品后,并未感受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反而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夸大、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本案中,某明星代言的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明星代言的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3. 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某明星因虚假代言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社会形象,侵犯了自身的名誉权。

四、案件处理结果1.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涉案保健品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该保健品进行了查处。

2. 某明星因虚假代言行为被相关机构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公开道歉。

3. 某明星因虚假代言行为被代言品牌解约,并赔偿了代言费用。

五、案例启示1. 明星在代言时应谨慎选择产品,不得为虚假宣传的产品代言。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代商业竞争猛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类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明星做广告或者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与企业宣传、产品销售量的一个惯例。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明星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以广告法及适用于广告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对目前广告法尚未明确的关于明星代言法律责任问题做出建议。

并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条列中探讨民心代言法律责任问题,改变大多数人仅以广告法为法律根据寻找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误区,提出建议对明星代言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由于明星的身份与众不一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观众会由于喜欢明星,转嫁到其代言的产品上去。

特别是一些本身就虚假的、不负责任的医疗、药品广告,延误病情,浪费钱财,公众人物再替他们作广告无疑是带来更大的欺骗性与更大的危害,这样无异于间接“杀人”。

因此,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具有一定的闪光点,使很多人关注的对象,是大众崇拜与追捧的对象,也就更应有义务与责任对公众的利益着想。

当然,明星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关于社会的与谐进展与社会各方面的规范协调,同样责无旁贷。

一.重要事件回顾自称“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因一起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来。

情况缘起2007年央视“3•15”晚会,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曝光,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

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类方式来推卸责任。

据报道,著名影视明星张国立出面为自己的妻子邓婕辩解道:让消费者受害很不应该,但那是五年前的合同,当时的奶粉品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估计这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是这批商品出了问题。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认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认定

明星代⾔虚假⼴告法律责任的认定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范军武、蔡松延信息领先的时代,明星代⾔的⼴告争相招摇过市。

凭借明星耀眼的形象效应和悦⽿的动听表达,企业推介了产品、提⾼了市场竞争⼒度;消费者寻觅到需求源头,满⾜了物质⽂化所望;⽽明星则展⽰了⾃⼰的风采和能⼒,既取得了酬劳,⼜使⾃⼰更加有名。

明星携⼿企业和消费者的联动,推动了社会交流,促进了市场繁荣。

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差距”,不久前,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代⾔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告被认定为虚假⼴告,正印证了“重⼤事件的发⽣总是和某些个⼈的魅⼒交相辉映”,联系到频频被曝光的唐国强代⾔的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到刘嘉玲代⾔的SK-Ⅱ,再到刘蓓代⾔的某药品⼴告、傅艺伟代⾔的“胡师傅”牌⽆油烟不粘锅……加上⼀怒之下状告⼴告代⾔明星,要求其与相关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消费者。

⼀时之间,有关明星代⾔虚假⼴告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被炒的沸沸扬扬,成为炙⼿可热的话题。

央视《⼤家看法》甚⾄专门制作了《明星代⾔虚假⼴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专题节⽬。

那么,明星究竟该不该为代⾔的虚假⼴告承担法律责任呢?⼀、明星代⾔虚假⼴告是否需承担责任的说法种种媒体、消费者、理论界对明星代⾔虚假⼴告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纵说纷纭、见仁见智,综观各家所⾔,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意见:第⼀种观点认为,虚假⼴告的明星代⾔⼈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包括相当多消费者在内的不少⼈⼠所见。

持这种观点的⼈群认为:以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衡量,既然明星收取了⼴告主或者⼴告经营者的⾼额报酬,利⽤其在公众当中的影响⼒来扩⼤产品的知名度,那么,如果这个⼴告本⾝是虚假不实的,代⾔⼈就应当承担责任;从法律⾓度上看,代⾔的明星是⼀个完全民事⾏为能⼒⼈,对⼴告中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应当具有常识性的了解,这也是⼀个诚实信⽤的问题;更有学者认为,这⾥代⾔的明星甚⾄可以视为“⼴告的共同经营者、发布者”,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也就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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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该条规定适用的广告仅限于“虚假广告”,尚未 就所有广告中明星、名人的代言制定规矩。从立法技术 上来说,要规制明星代言行为,不能仅限于虚假广告。 当然,说明这一问题,恐怕要对“虚假广告”进行界定。 美国邦贸易委员会对虚假广告的定义是:凡是广告的表 述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 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 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作出实现不了的承诺或者故 意不把完整的信息告诉公众的也视为虚假广告。应该说, 美国的这一定义赋予了虚假广告较为宽广的涵义。但从 有关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来看,即便广 告中的产品无瑕疵或效果好,未“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 错误印象”,但只要代言人没有实际使用,也要承担法 律责任。因此,从适用范围角度观察,我国《食品安全 法》对明星代言所立“规矩”实如蜻蜓点水。
四是该条规定没有义务规矩,只有责任规矩且仅 限于民事责任。明星代言广告的完整法律规矩既包 含义务规矩,也包含责任规矩。国外有关明星代言 广告的法律规矩大都如此,一方面,通过明确而严 格的义务性规定,为明星代言行为设置行为规范, 以借法之指引和强制功能确保明星代言的规范性自 觉;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而侧重的责任性规定,为明 星代言中的不当行为课以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借法 之教育和制裁功能确保明星代言的正当性自觉。但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却没有达至如此完美的 立法境界。明星代言广告的义务性规定处于空白, 只字未提;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不 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明星代言来说,这显 属宽松规矩。
世界其他国家也对明星代言广告作出相应规定。 比如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督的“独立电视委员会” 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 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规定广告 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 的褒奖。[注5]在德国,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 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
《食品安全法》规范明星代言责任 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 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 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 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 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 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 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 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 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 是体育、商界名人。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 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 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 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 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 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 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 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 另一方面,鉴于有限的国内演艺市场,明星的资源 占有空间较为紧张,明星之间的竞争激烈,从而也 使他们谨慎对待代言广告的行为,不会随便对产品 质量和效果作出保证。此外,代言广告的明星也十 分重视自律,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因此,在 韩国,虚假广告的问题很少发生。E:\经济法\其他国 家.doc
五是该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损害则无责任。可见,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此损害后果,明星并不承担 连带责任。
反观国外相关规定,明星不当代言,不论是否给消 费者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前文提 及法国电视人吉尔贝仅因夸大产品功效即入狱服刑, 美国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代言的药品尽管效果良好, 但仅因自己未实际使用却遭遇重罚。与此“域外规 矩”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明星代言 的责任规矩,只能说是轻描淡写。
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 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 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 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 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 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 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 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 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 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 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 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 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
二是该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而言,而是针 对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单就个人来说,不管 是明星名人还是普通个人,凡是“在虚假广告中向 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均平等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易言之,本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的 特殊规定。尽管广告实践中明星代言越来越普遍, 也陆续出现了一些代言纠纷,立法者不可能熟视无 睹,但从立法意图和技术上说,并非有意与明星作 对,而仅仅是对《广告法》只规定团体责任之立法 缺陷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法律欺负明星”一说显 然不成立。退而论之,即便立法在个人中专门列出 明星、名人,也实属正常,毕竟立法是现实的要求, 而代言广告的现实恰是明星代言铺天盖地,且对明 星、名人代言广告作出特别规定已被国外立法证明。
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 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 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 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 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 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 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 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 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 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 广告。
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管是否造成消费者实际损 失,均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不 只是道歉、民事赔偿,也不只是行政罚款。因此, 国外明星对产品代言非常慎重,不仅考虑自身利益 与前途,更要考虑代言产品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销售、消费者用后的效果以及对消费者后期的 服务。显然,这更体现了代言明星的浓郁法律意识 及强烈社会责任感,也许基于此种认识上的差异, 国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没有国内这般泛滥。
《食品安全法》的“宽松规矩” 与明星代言广 告的域外法律规矩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 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 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对明星 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显属宽松。
仅列五条理由如下: 一是该条规定尽管首次确立明星代言责任,但基于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所限,代言产品仅限于 食品,即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尚未从整体上确立明 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实际上,明星代言广告的 产品和服务种类多样,食品只是其中一类。与明星 代言广告的实践相比,该条立法远远不足以约束明 星代言行为。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 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 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 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 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 6月1日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
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至此,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 有了法律规矩。 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认为这条规定“是片面 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张 艺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 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 “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 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
比如,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 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 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 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 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 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一个好莱坞演 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 美元。
当然,对代言广告的义务和责任制定详尽规矩,并 非《食品安全法》的任务,而是广告法的任务。然 而单就《食品安全法》的该条规定来看,显然没有 像有些持反对意见的明星所言,“法律欺负明星”。 可以预见,针对明星代言行为,包括广告法在内的 我国相关立法,肯定需要完善。这不单是立法者对 明星代言在技术上的要求,更是代言实践尤其是陆 续出现的系列问题向立法提出的强烈要求。作为明 星,应有正常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去应对来自法律 规矩的正当约束,而不是去指责立法、推卸责任。 如果连起码的规矩都抱有拒绝和厌恶的态度,则很 难指望明星代言时能怀有多少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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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 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 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 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矩” 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 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 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 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 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 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 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 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 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
不难看出,上述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 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明星代言广告 的义务性规定明确而严格。即明星代言广告必须 “求真务实”,强调实际使用、切实受益、真实感 受,在一些特殊产品中,还会对明星代言行为作出 特别的义务性规定;二是广告审查制度预防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即采用严格的广告审批或预审制,从程 序和制度上保障商业广告的真实性;三是健全而侧重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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