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案例分析范冰冰(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范冰冰,中国著名女演员,因其精湛的演技和独特的气质在娱乐圈享有盛誉。
然而,2018年5月,范冰冰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国家税务局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范冰冰及其工作室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涉及金额高达8.84亿元。
此案成为近年来中国娱乐圈税务问题的典型案例,对娱乐圈的税收监管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案件事实1. 范冰冰工作室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影视制作、广告代言、商业演出等业务。
2. 范冰冰工作室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48亿元。
3. 范冰冰工作室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5.99亿元。
4. 范冰冰个人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通过阴阳合同、拆分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2.55亿元。
5. 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在调查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调查隐瞒事实,未如实报告收入和支出。
三、案件处理1. 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范冰冰及其工作室进行查处,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
2. 范冰冰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6亿元。
3. 范冰冰工作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范冰冰偷税漏税案是一起典型的税务违法行为,涉及偷逃税款、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申报范冰冰工作室通过虚构业务,将实际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隐匿收入、虚假申报范冰冰工作室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5.99亿元。
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逃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3)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范冰冰个人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通过阴阳合同、拆分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2.55亿元。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范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蓬勃发展,明星代言已成为企业广告推广的常用手段之一。
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探讨,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参考。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当前,明星代言的广告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其影响力广泛且深远。
然而,部分明星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虚假广告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分析1. 法律责任界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其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审查和了解。
若因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代言了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类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行政责任则可能面临罚款、禁止代言等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四、明星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合理审查义务:明星作为代言人,应当对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若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诚信原则:明星代言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若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连带责任:若明星代言的广告涉及欺诈等违法行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进行严格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提高明星自律意识:明星应提高自律意识,认真履行代言职责,遵循诚信原则,不参与虚假广告的代言。
浅析明星虚假代言民事责任——由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广告引发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浅析明星虚假代言民事责任——由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广告引发的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明星代言已成为当今广告市场的常态,许多品牌都选择邀请明星代言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然而,一些明星代言却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虚假代言”。
虽然虚假代言现象已经有一定的关注度,并有相关法规对此做了规定,但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
因此,探讨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和解决方法,对于促进广告市场的诚信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开题报告将以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广告引发的思考为切入点,浅析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问题及影响机制,为进一步探究该问题提供固定的基础和思维框架。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1.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问题,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与机制;2.评估现行法律对于明星虚假代言的规定与制裁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完善方案;3.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影响,评估其对于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和广告市场的诚信程度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明星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概念、机制、法律规定、真实情形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研究。
更具体地,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明星虚假代言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广告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2.明星虚假代言产生的原因和机制,及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和广告市场的诚信程度的影响;3.现行法律对于明星虚假代言的规定和制裁措施的解析,评估其有效性及可行性,提出完善方案;4.以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广告为例,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真实情形和影响机制;5.最后,针对明星虚假代言问题提出防范和解决措施,以促进广告市场的诚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方法和进度安排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已有相关研究文献和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比较,结合国内外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明星虚假代言问题,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与机制,评估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在实际执法中的可行性,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引言在当今社会,明星代言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宣传手段。
明星代言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知名度和销量,还可以为明星本人带来丰厚的代言费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明星代言责任问题。
明星在代言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
本文将围绕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
明星代言的法律基础明星代言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侵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在代言活动中,明星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这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明星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肖像权问题在明星代言中,明星的肖像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明星享有对其肖像的权利。
其他人未经明星同意,不得以明星的肖像为广告、商标、标识等进行商业利用。
如果明星的肖像被用于代言活动,却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的范围使用,就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当代言活动中未经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时,明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问题明星在代言过程中,有责任对产品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
如果明星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星退还代言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损失。
明星代言责任的界定和标准对于明星代言责任的界定和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的案例中,法院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明星代言责任。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因素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明星代言责任的判断:1.代言合同的具体内容:代言合同中对明星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往往是法院判断明星代言责任的重要依据。
2.代言广告的真实性:法院可能会通过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判断明星是否对产品作虚假宣传。
3.明星代言的影响力: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往会对法院判断明星代言责任产生影响。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

◆法律经纬2016·11(中)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以新《广告法》为视角陈吟林婉咪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
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77一、概述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
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
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
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
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
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
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性要求的抽象描述。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汇报人:2023-12-2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目录•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在广告中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但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定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通常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广泛传播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征定义与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名人的代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虚假广告的传播将误导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影响社会公信力虚假广告的传播将破坏社会公众对广告行业的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审查,甚至主动参与制作虚假广告。
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名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代言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监管不力02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虚假广告,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名人必须证明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是真实的,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欧盟出台了《透明度指令》,要求代言人必须公开声明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代言人必须确保所代言的食品是安全的,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广告案例伦理法律法规(3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广告行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广告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伦理和法律法规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广告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广告案例中的伦理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品牌为推广其新产品,邀请一位当红明星代言。
该明星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声称产品具有神奇的治疗效果。
然而,经过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发现该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并没有实际效果,甚至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二、伦理问题分析1. 明星代言伦理问题明星代言作为一种常见的广告手段,本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明星为了追求高额代言费,不顾产品真实情况,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广告创意伦理问题广告创意应尊重消费者权益,传播正能量。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广告创意过于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创意的基本伦理。
三、法律法规问题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该案例中,明星代言的产品广告明显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该案例中,明星代言的产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规范广告内容,杜绝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2. 强化法律法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成龙——“霸王洗发水”广告曾经由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因为广告里成龙介绍他是首次接拍洗发水广告并说:“我证实它们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
”后经多方证实表明:成龙代言的洗发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乌、人参等,单是皂角就含有黄酮甙等多种化学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龙所说的“不含有任何化学成分”。
不管这种化学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龙作为形象代言人,他的广告语与产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该广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消费者是事实,随即被有关部门叫停。
案例二刘晓庆——“番茄胶囊”广告: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杰伦——“可比克薯片”广告:由周杰伦代言的“可比克薯片”,根据目前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场上的可比克薯片有4个品种的铝含量超标。
被查出的薯片包括“薯我脆”、“薯我辣”、“薯我香”和“薯我鲜”等4 个品种。
周杰伦代言的这个品牌的薯片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害食品,因为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导致早老性痴呆症。
该广告为非法广告被勒令停播。
[2]案例四刘嘉玲——“SK- Ⅱ”化妆品广告:曾经由刘嘉玲代言的(SK- Ⅱ)化妆品广告语:“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 岁。
”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购买一支SK- 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28 天后反而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该消费者为此起诉SK- Ⅱ,并要求将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SK- Ⅱ的广告由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保证药品疗效的相关规定而涉嫌非法广告,也被叫停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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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代商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种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明星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产品销售量的一个惯例。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明星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以广告法及适用于广告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对目前广告法尚未明确的关于明星代言法律责任问题做出建议。
并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条列中探讨民心代言法律责任问题,改变大多数人仅以广告法为法律依据寻找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误区,提出建议对明星代言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因为明星的身份与众不同,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观众会因为喜欢明星,转嫁到其代言的产品上去。
特别是一些本身就虚假的、不负责任的医疗、药品广告,延误病情,浪费钱财,公众人物再替他们作广告无疑是带来更大的欺骗性和更大的危害,这样无异于间接“杀人”。
所以,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具有一定的闪光点,使很多人关注的对象,是大众崇拜和追捧的对象,也就更应有义务和责任对公众的利益着想。
当然,明星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规范协调,同样责无旁贷。
一.重要事件回顾自称“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因一起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来。
事情缘起2007年央视“3•15”晚会,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曝光,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
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种方式来推卸责任。
据报道,著名影视明星张国立出面为自己的妻子邓婕辩解道:让消费者受害很不应该,但那是五年前的合同,当时的奶粉品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估计这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是这批商品出了问题。
蒋雯丽代言的雅士利婴幼儿奶粉,同样也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中出了问题。
她的经纪人说,蒋雯丽代言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是一年前的事了。
她曾经也考察过,据说这个品牌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质检证等相关证件都有。
认为蒋雯丽不必为这个事负责,因为她代言的那一批没出现问题,代言的合同一年前就结束了。
记者追问她的经纪人,蒋雯丽接下这则广告的时候,刚好生完小孩,那么她是否曾经给她的宝宝食用过雅士利奶粉?经纪人支吾表示:“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陈建斌、蒋勤勤夫妇代言的伊利婴幼儿奶粉也被检出了问题。
在广告中他们拿自己的孩子说事,口口相传,真是“值得信赖”。
真是这样吗?这些明星们给我们很突出的印象是,他们在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
首先,他们都是明知自己是有责任的才这样极力寻找托辞。
其次,想利用签订合同的时间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自己说他(她)代言时的产品当时是没有问题的。
再次,他们没有说明他们是如何进行调查的,更重要的是没有说明自己亲身食用这种产品的经历和体会。
最后,表现出了他们无视社会责任感的一种态度,真是令人气愤!那么,这些明星的代言行为应该向社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应当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呢?200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由“砸纲”事件而引发的一个新闻是,3月17日,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列为处罚对象。
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的汪晓逊认为,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
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负道义和法律责任,因为很多不规范的广告只需普通的常识即可判断。
如果代言的广告的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可视具体情况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或按比例承担责任。
二、明星代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理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过错;2、侵害事实;3、因果关系。
1、主观过错明星代言人有不履行义务、有过错;明星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二者有其一,明星代言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后一种的情况下,明星代言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所言为主观过错要件。
2、侵害事实消费者因使用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了损失,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失。
3、因果关系消费者的损失与明星代言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消费者因食用因店家保管不善引发变质的食品造成损失,而明星代言的产品出厂时均为合格产品,那么,消费者的损失与明星代言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明星代言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明星代言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明星对此明知还宣传其为合格产品,消费者使用后造成的损失就与该明星代言存在因果关系,明星代言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否认,由于明星的影响力,他们所起的"托"的作用客观上相对广泛.面对因受自己广告影响而使用不合格商品并引发身体健康问题的普通消费者,代言明星可以不感到不安、内疚而不道歉,却不能回避从合同的观点来看所要具备的社会责任.正如三、根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看明星代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从《广告法》看明星代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告法》调整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不是其他。
广告涉及的主要是广告作者、广告工具、广告对象三个要素。
具体就商业广告来说,广告作者即广告商,而代言明星亦应属于此范畴,他们要对广告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广告工具是指电视台、报社、电台等媒体,它们绝大部分参与刊登、播放活动,因此要负有间接的责任。
广告对象就是商家要推销的产品。
在这不得不提的是明星代言的广告内容不能误导消费者,而消费者也要增强去伪求真的能力。
若明星代言的广告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那么应当追究其相关的连带责任。
2.从《食品安全法》,看明星代言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像在“三鹿”事件中的代言明星,就应该受到连带法律责任。
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明星代言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一社会共同责任和批评监督的义务,适用于社会所有成员,公众人物同样不能例外。
按照商业广告所涉及的要素来看,明星代言属于广告作者范畴.明星是用自己的形象和代言支持广告内容和效果,对广告对象表达了广告作者的意图和希望.通俗来说,就是起到"托"的作用,受广告作者、广告商的聘请,在厂商与潜在消费者之间起到连接、劝说、营销的作用.而明星的影响力能够强化这一作用,因此若消费者权益因明星代言的产品而受到损害时,明星负有补课推脱的责任。
不仅是在广告内容上,就算从广告费的承担来看,也可证实明星代言的作者性质.众所周知,明星代言费来自广告商、厂商的销售利润的分成、提前支取.换言之,明星的代言费是由消费者支付的,因此二者之间事实上构成了潜在的合同关系.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星收益了,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明星代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如果有不履行义务、有过错的话,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与他人共同过错,就承担连带责任。
四、明星代言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明星代言人在向消费者宣传过程中未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甚至明知虚假广告仍然做虚假宣传,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规定,明星代言人在食品领域内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在非食品领域中,明星代言的责任大小,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明星代言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侵害国家的、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民事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3、在非食品领域中,若明星明知为虚假广告仍做宣传,甚至于和厂家共议虚假广告,则可能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措施与建议名人代言广告,本来是一种对于广告业发展很不错的形式,有利于广告的效益。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世上的事情也总有不尽人意的。
名人虚假广告作为名人广告的变异,是市场经济的非正常产物,它降低了广告的可信度,导致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用危机,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发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其发展将严重破坏我国尚未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要加强对名人广告的管理,以法约之,提高对名人的道德要求,规范广告市场。
在我国,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任重而道远,对广告宣传的管理也仍需加强。
消费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不断地成熟起来,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遇到此类似事件,可以向生产厂家、明星代言人、广告商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果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社会道德角度认为代言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
名人代言广告,获利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而一旦被证明其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者违法,代言人又不承担责任,这导致了权利义务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