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与成员国间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_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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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保障全球公正

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保障全球公正

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保障全球公正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国际法和有效组织协调,为维护全球公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国际组织履行其法律责任并追究不当行为,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国际组织在履行其职能和使命的过程中,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组织在与各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的条款。

国际组织必须遵守这些公约,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公约的执行和实施。

其次,国际组织在其章程或协定中通常设有一定的法律约束,这些约束要求国际组织在其行动中遵守国际法并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职责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的法律责任。

最后,国际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因此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其责任。

国际法理学中的“主体责任”原则要求国际组织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包括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未履行国际义务等。

二、追究机制的建立与执行为了保障全球公正,国际社会必须确保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追究和执行。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追究机制。

1. 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是最主要的追究机构之一。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追究国家间犯罪行为,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则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争议。

2. 国际协商和谈判国际协商和谈判也是一种追究机制。

通过各国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可以促使国际组织承担起其法律责任。

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常通过决议来要求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必要行动。

3. 成员国国内法律机构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其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机构来追究。

成员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对国际组织的不当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三、加强国际组织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的必要性建立健全的国际组织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责任的国际合作与纠纷解决

法律责任的国际合作与纠纷解决

法律责任的国际合作与纠纷解决在国际社会中,法律责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跨国合作和纠纷解决变得复杂而困难。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各国的法律合作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法律责任是保障各方利益和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否则将引发纷争和争端。

因此,确立国际法律责任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基石。

国际法律责任不仅涵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各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问题,各国之间的合作成为解决纠纷和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

国际合作不仅可以加强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还可以共同承担责任,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在法律责任中,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法规范、签署国际协议和加入国际组织等方式来提供合作基础。

例如,联合国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通过合作框架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国际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机制国际纠纷解决是国际社会中重要的法律机制。

当国际关系中出现争端和纠纷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是必要的。

目前,国际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司法。

谈判是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调停则需要一方充当中间人,协助双方进行对话和谈判。

仲裁是将纠纷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一般是中立的仲裁庭进行裁决。

国际司法则是将纠纷提交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接受法院的判决和裁决。

四、国际合作与纠纷解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合作与纠纷解决的重要意义,在此列举一些案例。

首先是《联合国宪章》的签署和批准过程,各国共同合作,通过签署宪章和参与联合国的机构来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其次是国际商业纠纷中的仲裁机制,各国商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庭裁决,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保障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可靠性。

试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3篇)

试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际组织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其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分析其法律责任的来源、特征、内容及实施,以期为国际组织的法治化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国际组织作为国家间合作的产物,其法律责任问题关乎国际秩序、国家安全和全球治理。

在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事务重要参与者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来源、特征、内容及实施。

二、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来源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主要来源。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其权力和义务主要通过国际条约确立。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国际组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习惯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来源之一。

3.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国际法实践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如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义务等。

这些原则对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4. 国际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国际组织的章程和规则是国际组织内部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其章程和规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特征1. 法律责任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法律责任具有普遍性,不仅涉及国际组织自身,还涉及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利益。

2. 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独立于国家责任,其法律责任由国家承担,而非国际组织本身。

3. 法律责任的复杂性国际组织法律责任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国际经济法等,具有复杂性。

4. 法律责任的长期性国际组织法律责任具有长期性,不仅包括国际组织成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看条约解释问题

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看条约解释问题

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看条约解释问题
王佳;韩磊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在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案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的认定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

本文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于条约解释的规定,就该案中对于"公共机构"的认定作出了系统的分析,提出了专家组在法律解释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并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同一问题不同理解的原因。

【总页数】8页(P48-55)
【作者】王佳;韩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1
【相关文献】
1.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
2.《WTO协定》国内解释主体——兼论条约解释中的翻译问题
3.从判例看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性问题
4.从Delverde案和WTO英国钢铁案看WTO《反补贴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在私有化问题上的冲突
5.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评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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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律责任案例(3篇)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

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救济手段,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判定。

本文将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为例,探讨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06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分别对中国出口到其境内的无缝钢管提起反倾销调查。

这些国家和地区认为,中国无缝钢管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对当地产业造成损害,请求WTO授权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WTO的裁决在经过调查和审理后,WTO专家组于2009年作出裁决,认定中国无缝钢管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采取了反倾销措施。

然而,在执行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中国认为WTO的裁决存在诸多问题,遂向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2010年,WTO上诉机构作出裁决,维持了专家组关于中国无缝钢管出口存在倾销行为的认定,但撤销了专家组关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裁决。

随后,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授权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无缝钢管采取反倾销措施。

四、案例分析1.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判定本案中,WTO作为国际组织,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首先,WTO必须保证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成员国在贸易争端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WTO的裁决应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透明等。

2.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本案中,WTO专家组认定中国无缝钢管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并授权有关国家和地区采取反倾销措施。

这表明,在反倾销调查中,WTO有权对成员国的贸易行为进行审查,并采取措施保护受损害的产业。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反倾销措施可能对出口国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导致贸易摩擦加剧。

另一方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能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损害贸易自由化、加剧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等。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范文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范文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篇一一、引言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活动范围广泛,从经济合作到人权保护,从环境保护到国际安全,无一不涉及。

然而,随着国际组织的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其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现状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其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本身对国际法规定的遵守和执行上。

当前,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国际公法和国际惯例,包括《国际组织法》、《联合国宪章》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国际组织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为国际组织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

三、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问题尽管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问题。

1. 责任界定的模糊性: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 责任追究的困难性:由于国际组织的特殊性,其责任追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多种法律体系,使得责任追究变得困难。

3. 责任履行的不足性:部分国际组织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不足,如工作效率低下、决策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其法律责任未能得到充分履行。

四、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完善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1. 明确责任界定:通过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国际法规,明确国际组织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使其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2. 加强责任追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3. 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国际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国际组织的改革和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球治理。

五、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组织作用的日益凸显,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 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明确和具体。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问
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国际法也逐渐成为各国之间约束和规范行为的重要工具。

但是,由于国际法的权威不如国内法,且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执
法机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一直备受争议。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于那些不加禁止行为却可能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应该由谁来承担国际责任?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实践,对于深入理
解国际法的适用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问题,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

本部分主要介绍国际法中关于不加禁止行为的规定和相关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主权、非干涉原则等。

2. 典型案例分析。

从实践上分析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情况,并探讨相关案例中国际责任的归属。

3. 国际法对于不加禁止行为责任归属的解决途径。

本部分主要讨论国际法中关于不加禁止行为责任归属的解决途径,包括国际法院、国际调解、国家之间的协商解决等。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和案例为基础,再通过比较分析,以求得出准确的结论。

四、研究意义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责任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国际法,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范文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范文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篇一一、引言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涉及范围广泛,从经济合作到人权保护,从环境保护到国际安全等。

然而,随着国际组织的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其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分析其性质、内容及实现方式,以期为国际组织的规范运作和国际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概述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指的是国际组织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因违反国际法、条约或协定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性质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性质:1. 主体独立性: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独立于成员国。

2. 责任多样性: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3. 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涉及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关系。

四、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内容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成员国的责任:国际组织需对其成员国履行条约、协定等规定的义务,如提供援助、维护安全等。

2. 对第三方的责任:国际组织在活动中可能对非成员国或个人产生法律影响,因此需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对自身行为的责任:国际组织需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五、实现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途径实现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途径主要有:1. 内部监督机制:国际组织内部设立监察机构,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2.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因国际组织行为产生的争端。

3. 赔偿机制:对因国际组织行为受到损失的第三方进行赔偿。

4. 改革与完善国际法:通过改革和完善国际法,明确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六、结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全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责任界定不清、执行力度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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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国际组织与成员国间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王佳摘要在国际组织责任法中,最具特殊性和复杂性,且与实践结合最紧密的就是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间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尽管国际法委员会在其拟定的《条款草案》中设计了行为和责任多重归属原则,然而其规定中不乏模糊之处,造成适用混乱,欧洲人权法曾经受理的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即为力证。

关键词国际组织成员国行为归属责任归属多重归属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

①20世纪以来,国际组织发展惊人,不仅数量剧增,而且活动范围空前扩大。

伴随着国际组织重要性的逐渐呈现,其被公认为除国家之外的另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

在责任归属方面,国际组织比国家更复杂,因为国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其成员国往往实质性地参与其中,从而在行为归属问题上难分彼此,最终造成难以确定责任归属的结果。

以联合国为例,联合国最重要的宗旨之一就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为实现这一目的,联合国在必要时会开展维和行动。

在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中,往往既有联合国的参与,也有其成员国的参与,如果当维和行动构成了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时,究竟该由哪一主体承担责任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进行了国际组织责任规则的编纂与发展工作。

目前,《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条款草案》)已一读通过。

《条款草案》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归属问题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均有涉及。

从《条款草案》中的不同条款和评注中可知,一项国际不法行为可由多个主体共同作出,而国际不法行为所带来的国际责任也可由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共同承担。

这似乎可以对上文所提出的疑问进行适当的解释,然而,事实却非如人所愿。

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合并审理了两起联合国维和行动责任归属问题的案件,即拜拉米案(Behrami and Behrami v.France)和萨拉马提案(Saramati v.France,Ger-many and Norway),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由于联合国对维和行动有最终控制权,所以不法行为应完全归于联合国,而欧洲人权法院对联合国无管辖权,所以驳回了起诉。

②欧洲人权法院未继续考虑不法行为除归于联合国外,还可能归于其成员国的问题,也未考虑联合国及其成员国为同一不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之情况。

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要依据《条款草案》断案,那么这些考虑是应有之义。

但欧洲人权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与《条款草案》中的规定存在矛盾,显示出欧洲人权法院与国际法委员会在同一国际法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

目前,国际法对国际组织责任归属问题究竟有怎样的规则呢?笔者试图梳理这一在国际组织法与相应国际司法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一、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与《条款草案》(一)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的背景介绍。

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司法机构,公约之缔约国承诺将在其管辖范围内维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及免受酷刑之权利。

③如果缔约国侵犯了公约规定之人权,则受害人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而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中的被告国家皆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

现对这两起案件的背景加以简要介绍。

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244号决议,决定向科索沃派出维和部队,并建立过渡管理机构。

维和部队在联合国的领导下,由其成员国和相关国际机构组成,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也实质性地参与其中。

④维和部队的目的在于维护科索沃的安全、秩序与和平。

过渡管理机构的目的在于配合维和部队的行动,并承担一些社会管理的职责。

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涉及的就是由各国派遣的部队组成的维和部队所从事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问题。

其中,拜拉米案的被告是法国。

法国派出的维和部队于1999年承担了北约投于科索沃米特罗维卡地区的炸弹清理工作。

然而,2000年3月11日,当地一群孩童在嬉戏、打闹时,看到几堆未引爆的集束炸弹,其中有一堆突然爆炸,使得一名姓氏为拜拉米的儿童身亡,并使该儿童之兄受重伤。

两名儿童之父阿齐姆·拜拉米遂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国对其派遣的维和部队的不作为行为负责。

⑤然而,法国却称,清理炸弹的工作应由联合国过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这样,欧洲人权法院面对的问题是,究竟判定由谁承担维和部队不作为引发的责任问题,是统一领导此次维和行动的联合国,还是具体承担维和任务的法国?在萨拉马提案中,一名姓氏为萨拉马提的科索沃男子称,联合国过渡管理机构因怀疑其涉嫌谋杀及持有非法武器而对其进行逮捕和拘留。

此后,维和部队又怀疑其参加边境武装组织,从而再次对其进行逮捕和拘留。

萨拉马提所起诉的被告包括德国、挪威和法国。

萨拉马提起诉德国的原因是,他首次被捕时,逮捕他的是由德国派遣的维和部队;萨拉马提起诉挪威的原因是,他首次被捕和拘留时,维和部队的指挥官是挪威人;萨拉马提起诉法国的原因是,他再次被捕和拘留时,维和部队的指挥官是法国人。

⑥该案所带来的问题依然是,如果一国部队在国际组织的指挥下从事活动,那么最终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来承担。

鉴于这两起案件的相似性,欧洲人权法院决定将它们先行合并审理。

而欧洲人权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维和部队的不法或不作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由成员国还是由联合国承担责任的问题。

如果由成员国承担责任,则欧洲人权法院基于被告国家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而具有管辖权,那么就可以进一步处理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了;反之,如果由联合国承担责任,由于欧洲人权法院不具有对联合国的管辖权,所以则将直接驳回起诉。

2007年5月2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维和部队无论作为与不作为,其责任都应归于联合国承担,而非成员国。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维和部队是在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授权下行动的,联合国对维和部队具有最终控制权,因此,对萨拉马提的逮捕和拘留行为应该归属于联合国。

过渡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的,其应属于联合国的一个附属机构,所以,在拜拉米案中,过渡管理机构的不作为应归属于联合国。

尽管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派遣部队的成员国对于其部队有一定的控制权,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联合国却拥有对维和部队的最终权威和控制。

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对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缺乏属人管辖权。

这样,欧洲人权法院在认定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行为最终归属于联合国后,就结束了对案件的分析。

这意味着,欧洲人权法院并不认为同一个行为可归属于若干主体,而这种观点与《条款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有差异。

(二)关于《条款草案》的介绍。

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是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和发展工作的主要机构。

其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⑦《条款草案》就是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进行编纂和发展的专题,目前,《条款草案》的一读程序已完成。

而只有当《条款草案》得到二读通过后,国际法委员会才能把最终的《条款草案》版本提交给联合国大会,并建议联合国大会对《条款草案》采取何种方式加以处理。

比如说,国际法委员会可以建议把《条款草案》作为宣言通过,或者建议联合国召开会议根据《条款草案》缔结公约。

只有经过以上程序后,《条款草案》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但是,国际上的司法机构、各国政府及法院可以把《条款草案》视为已经形成的国际习惯法,从而在通过前也具有约束力。

《条款草案》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规定了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

《条款草案》第二部分又分为六章,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将行为归于一国际组织”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

所以,第二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行为归属问题的规定。

第二章由第五条至第八条组成,与本案情况密切相关的是第六条,该条名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交由另一国际组织支配的机关或代理人的行为”。

其具体规定为,一国机关或一国际组织机关或代理人在交由另一国际组织支配之后,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后一国际组织的行为,只要该组织对该行为行使有效控制。

维和部队是由联合国成员国派遣的官兵组成的,这就符合一国交由另一国际组织支配的机关或代理人的情况。

第六条的意思为,在国际组织对交由其支配的机关或代理人的行为行使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该机关或代理人的行为归于国际组织。

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国际组织不能对其所支配的机关或代理人进行有效控制的话,那么该机关或代理人的行为就不应该归于国际组织。

所以,有效控制是判定不法行为归属的重要标准,在判案过程中,要对该标准加以分析。

此外,国际法委员会在《条款草案》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评注中提到,虽然在实践中不经常发生,还是不能排除行为的双重、甚或多重归属的情况。

因此,把若干行为归于某一国际组织并不意味着不能把同一行为归于一国,反之,也不能排除在把行为归于一国以后又把同一行为归于一国际组织的情况。

由此可见,根据有效控制标准加以分析,即使某些行为应归于国际组织,也不代表该行为就不能同时归于其成员国。

以上是《条款草案》中对行为归属问题的规定。

《条款草案》第四部分“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的履行”中的第四十七条则明确说明了责任归属的多重性。

该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个国际组织和一个或若干国家或其他组织对同一国际不法行为应负责任的情形下,可以对每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援引涉及该行为的责任。

这明显体现了一项国际不法行为可由多个主体承担责任。

然而,《条款草案》第四部分第四十七条是在2009年通过的,这时,已经是拜拉米案与萨拉马提案的判决作出后一年了。

⑧另外,国际法委员会2009年的报告谈及了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人们可以正确地指出,该法院假如适用委员会规定的关于有效控制的标准,则行动的控制似乎比‘最终的’控制更有意义,因为最终的控制几乎没有在有关行动上意味着任何作用。

”⑨但是,国际法委员会却没有评论判决对于《条款草案》的影响,特别是对国际不法行为及其责任归属原则的影响。

这种沉默造成的结果就是,《条款草案》中的核心原则仍存在模糊不清之处,而这将对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二、《条款草案》与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案之矛盾拜拉米案与萨拉马提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将《条款草案》中的具体条款列为可适用的法律,并将其与《联合国宪章》和《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为《国家责任条款》)置于同等的地位。

这样,虽《条款草案》非为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然法院自动将其视为可适用之法律,足见法院认为《条款草案》是现存国际法之体现。

⑩根据《条款草案》的规定可知,如果法院要援用其对于行为归属的规定,则必须考虑《条款草案》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评注,评注确定了行为多重归属的原则;如果法院要援用《条款草案》对于责任归属的规定,则必须考虑《条款草案》第四部分第四十七条,该条确定了责任多重归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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