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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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结课论文

学院:经贸学院

专业:工商管理

学号:1124130

班级:11241

姓名:贾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低、组织机构简便灵活、经营具有封闭性等优势而更受青睐。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本文,作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与分析

引言: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个别条款甚至有失偏颇。本文将就《公司法》相关不足之处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

1、股权:

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1.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股份的自由转让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一起,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股权转让自由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也是公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理由。因此,即使是在兼具人合、资合双重属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自由仍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限制仅为例外。

2.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内转让)、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外转让)。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公司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规定,在我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而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则占据了《公司法》第72条的主要篇幅。因此,如果我们从现行立法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就不难发现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存在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瑕疵出资指股东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国理论界也是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的出资为必要条件,股东不出资,即没有股东权,也不享有股份,其所签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出资瑕疵的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不因出资瑕疵而无效.我国《公司法》第28、200、201条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补足出资以及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三项条文分析,我国《公司法》没有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但对存在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效力未作规定。

2、转让部分股权权能的股权转让:

近几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股东转让股权的部分权能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例如,股东仅将其股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转让,而保留公司经营管理权,或者,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转让,仅保留股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对于此类新型案例,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的施天涛教授认为股权的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可见他认为不能仅仅转让股

权的部分权能。韩国学者也认为,虽然股份是由盈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进行单独转让.美国学者克拉克对此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特许条款,所有这些权利都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转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

股权的部分权能能否转让,或者说,以转让股权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将打破传统的“股权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理论,很值得探讨。

3、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但是立法没有规定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及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对股权强制执行时股东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也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造成强制执行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4、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

上述几种情形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股权的非协议转让,即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股权的转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是由于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而导致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二是由于股东死亡而引发的股权继承问题;三是因股东生前对股权的遗赠行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问题;四是股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发生的依法强制转让股权的问题;五是因股权出质所导致的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问题。新《公司法》只对股权继承和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做了规定,没有涉及其他情形。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非协议转让的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

(1)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股权的赠与或遗赠等,也可能导致股东的增加或变更,是否当然允许,我国《公司法》没有涉及。

(2)对股权出质导致股权转让的情形,《公司法》没有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了以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以公示(即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质权成立时间。根据《物权法》第229条及208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那么,此时债权人能否取得股东身份呢?《公司法》的失语造成了另一个法律漏洞。

5、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上限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这将致使此种情形下的公司面临“违法还是死亡”的两难选择。法国针对此问题的做法是,股东超过100人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一年内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公司必须解散 (法国商法典第二卷《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第223-3)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规定(《澳门商法典》358条.但是这

种做法并不适合我国。首先,公司转型将使公司在短期内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增资一项,由于我国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差距很大,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短期内将难以解决融资问题。其次,解散公司不符合商事营业维持原则,不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人数变更问题不作规定,会使法定的50名的股东人数上限很容易被规避,同时也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冲击。

相比之下,日本的方式值得借鉴。日本《有限公司法》第8条规定除非有特别事由并经法院认可以外,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但因继承、遗赠致股东人数发生变更时,不受前款限制。第19条第8项规定:“因转让致使股东总数超过了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时,除遗赠外,其转让无效.这样既考虑到继承和遗赠的特殊性,又避免了公司的解散或变更形式,同时也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1、资本多数决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权衡:

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体现了对大股东利益的保护。大股东也会积极的行使其权利,规范的运营公司,以期实现其出资收益。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少数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应赋予小股东相应的权力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2、股东利益保护的权衡: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资本充实原则体现在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如为防止公司资本实质减少,各国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非法定情形,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票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增减,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及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因此公司资本的增减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减少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或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最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我国学者的观点:

股权转让即出资转让不会改变公司股份的总数,只是改变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不会因此减少,从资本不变原则而言,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无须债权人同意。但是其人合性的特点要求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在国外立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或限制,但总而言之,对内转让并无太多的限制,但允许章程加以限制。差别主要在于对外转让的限制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转让出资的价格也做了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对外转让须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表示同意,但未对可否由股东指定他人购买,优先权行使的期限,不同意转让自行购买的期限及价格的确定等问题做相关的规定。

虽然综观以上可知多数国家做了相对严格的限制,以维护公司的人合、封闭性。但我认为公司成立是基于股东间的彼此信任合作,股东退出公司,不一定是对设立公司时自己承诺的一种违反。面对控股股东的危害,小股东无义务对自己的承诺,承担全部的后果和责任。所以在严格限制的同时,应给小股东留好救济通道,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的积极性,及维护公司内部良好的合作关系。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公司法赋予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权利,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权转让制度仍处在发展之中,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

经济全球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迅猛发展要求每个国家都要有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其成长。公司企业法律问题的研究还会继续下去,新问题还会不断产生,由此需要我们时刻关注并注重实践,讲法律与经济完美的结合推动经济腾飞。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企业法制制度 一、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你同意哪种观点? 三、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四、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在某某某企业工作,经济学的知识对我的工作极大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我的工作也得到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经济 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它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协调了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等。 我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学习经济法最大的体会是使自己懂得了在以后和生活和工作中好好利用各种法律来好好为企业工作,也使自己少犯或者不犯错误。通过经 济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也知道怎 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 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 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 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 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就学习经济法中几点启发较大的法律条款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对我个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大 知识产权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题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对我以后更加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会对自己的劳动 成果给予积极的保护,被侵犯的时候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从主体上看具有平等性,隶属性。从内容上 看具有补偿性社会性,从性质上看设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 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按劳动分配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劳 动者民主管理原则。劳动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了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利,我们不仅享 有劳动的权利,也享有分享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当自己劳动的权利和老公成果 被侵犯时,可是运用法律来保护。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消 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 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

急救与自救选修课结课论文

选修课心得体会 (吴承丽 2010011449 环实1001) 我们生活中看似安全,实际上总会有很多突发事件发生,如休克,晕厥,外伤,火灾,地震等等。因此,这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急救与处理的选修课让我收获有很多,学会了打结的两种方法,这对于在火灾中的逃生很有用;还有对于一些突发性疾病的判断及处理,可以处理平时遇到的意外;学会以及了解了好几种外伤的包扎方法,对于外伤的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以及火灾的逃生,地震的逃生,电器不安全使用的判断等等。 我们生活中遇见最频繁的就属常见急症,比如晕厥,休克,呼吸困难,高热等等。下面举几个例子。 头痛 头痛常常由于过度劳累、紧张、受凉、睡眠少等原因引起。经过积极的休息和充足的睡眠头痛即会消失,不大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因某些疾病引起的头痛,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症状与体征: 1. 起病情况:剧烈头痛,持续不减,加上不同程度意识障碍,但不发热,提示 颅内血管性疾病;长期反复发作,且伴搏动性头痛,多为血管性 头痛;慢性进行性疼痛,伴恶心、呕吐者,可能为颅内占位性病 变。 2. 头痛部位:偏头痛常在一侧,高血压头痛多在额部或整个头部;全身性感染 和颅内感染者的头痛呈全头部痛,并伴发热;蛛网膜下腔出血表 现为头痛和颈项痛。 3. 疼痛性质和程度:三叉神经痛、偏头痛较剧烈,高血压和发热性疾病引起的 头痛带有搏动性,头痛加脑膜刺激征阳性提示脑膜炎或蛛网 膜下腔出血;头痛呈进行性加重,伴精神症状,可能为颅内 肿瘤。 头痛和相伴症状:

1.剧烈头痛伴呕吐,说明颅内压升高,常见于脑出血、脑肿瘤、脑膜炎。 2 .阵发性偏头痛,每次发作数分钟,面部电击样剧痛,说话、饮食或洗脸可诱 发,见于三叉神经痛。 3. 头痛表现为后枕部痛、跳动感,多见于高血压病,当血压正常时头痛消失。 4. 剧烈头痛,伴眼眶痛,视力锐减,呕吐,多为急性青光眼。 5. 头痛伴鼻塞流脓涕,上午轻下午重,可能为鼻窦炎。 6. 头痛伴眩晕,可能为颈椎病、小脑出血、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急救处理: 注意观察和体会头痛发作的性质、时间、伴随症状,及时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1. 头痛发作时,减少活动,安静休息。必要时应用小量镇静安眠药。 2. 突然出现剧烈头痛伴呕吐,一般取平卧位,伴呕吐者应在身边放一脸盆或备 有塑料袋;血压高者,应尽快按脑出血等疾病急救。 3. 怀疑是急性青光眼引起的头痛,不要盲目服止痛药止痛,应及时去眼科看病, 挽救视力,否则很快会引起失明。 4. 服用止痛药,如去痛片、颅通定、安痛定等药,只能供临时止痛用。服止痛 药过量会掩盖病情。另外,止痛药引起的过敏性皮疹也是常见的。 5. 针对病因治疗,如高血压引起头痛,通过降血压可使头痛好转。屈光不正引 起头痛佩戴合适的眼镜可以使头痛消失。由脑血管痉挛导致脑供血不足引起头痛,可以用扩张血管的办法止痛。 高热 发热是指病理性的体温升高,是人体对致病因子的一种全身性反应。当口腔温度在37.3℃以上,或肛温在37.6℃以上,并24小时内温度差波动在1℃以上,即认为是发热。而当体温持续在39℃以上时为高热。 一般体温每升高1度呼吸频率可增快4次,脉搏增加10次左右。 病因分类: 1. 感染性疾病 为急性高热的主要原因。包括病毒、细菌、原虫、立克次体等八种病原体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 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欧阳亦梵 3100104662 在这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新的是事物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 思想和世界,到底什么是对的,到底什么是错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我的信仰 是什么。当一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不确定的时候,我们迷茫着也苦苦追求着,探寻着我们全社会都共同拥有的信仰和准则。当风雨激荡时,大学生作为 社会的旭日朝阳,应当勇敢担当起吹响前进号角的使命。我们要坚持忘我们的 原则,树立坚实的丰碑,告诉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准则和底线,使每一个人都 应该去做的和遵循的。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 +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目 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 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 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每个人都必须遵从。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最有权威的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 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 们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只有政府、社会、公民都明确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和 谐的现代生活方式。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尚法的风尚,首先大学生要带头充分 认识了解法律,把握在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升 自己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县重点分析民商法。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受民商法保护。大学生了解民商法的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有 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下面我以与大学生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为分析重点。知识产权是调整在创 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时至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只调整商标在注册、管理、使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个总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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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大学生公共选修课调查报告: 总结 计划 报告 汇报 合同 方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选修课情况调查报告

大学选修课是大学生扩充自己知识面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普通高校基本上无一例外地都开设有选修课,为高校学生提供了自由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但是,目前选修课出现了很多问题.违背了开课的真正目的,是高校教育中一个普遍而又严峻的问题。开设大学选修课的必要性众所周知,高等学校学术氛围自由,多种思想学说在学校交流并存.多元化的课程能够扩充大学生自身知识面,引导学生用新视角看问题,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普遍存在选修课开设不合理、学生对选修课"选而不修、修而不学"、选修课人数过多、教学质量难以保证、选修课的考核方式过于简单等现象。 为了了解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学习情况,同时更好地服务同学,提升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并优化选修课的有关制度,在司林胜院长的指导下,08级统计学系师生于2011年4月下旬对新校区同学进行抽样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报告。 第一部分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 通过这次调查,主要了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公共选修课的学习情况,对选修课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对任课教师的态度,并协助学校开设选修课,以提升学校资源利用,为学校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以便真正的使学生能力和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二)调查内容包括: 1.学生对选修课的态度

(1)学生关于选修课的选修的目的 (2)是否选了自己所喜欢的科目 (3)在选修课上能否学到真正的知识 (4)学生的课堂表现 (5)学生对教学和考核方式的看法 2.选修课开设的不足之处 (1)学校选修课的开设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 (2)学生注重哪方面能力的培养 (3)什么形式的课程更适合学生 (三)调查对象和单位 1、调查对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新校区的大二、大三在校生。 2、调查单位:被选中宿舍的成员。 (四)组织形式、调查方法以及数据分析方法 1、调查组织形式 本次调查样本数760,共计380个宿舍。对象是新区大二大三的全体同学,本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抽样过程分两步:首先按院系进行分层,根据大二大三宿舍总数比*各层样本总数得到每层各年级需抽样本数,再根据我校男女宿舍总体比例对每层各年级的男女宿舍进行抽样得到每层每个年级男女生应抽样本数。其次,在层内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来确定访问对象,考虑到拒访等因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调查员在指定宿舍范围内任意选择访问对象2名。 2、调查方法:入户面访

经济法阶段性作业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经济法课程作业1(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科涉及章节:第1章——第6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类共4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特征() A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B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C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D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2、下列哪些选项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A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B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C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D 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3、“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的时候,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哪个国家?()A日本B德国C美国D法国 4、下列哪些选项不是经济法的总称?() 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律C经济法规D经济法律法规 5、以下列哪些选项不是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A单行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B非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C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D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6、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了下列哪项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 A《汉谟拉比法典》B《查士丁尼法典》C《十二铜表法》D《拿破仑法典》 7、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自然法典》B德萨米《公有法典》C莱特《世界经济年鉴》D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8、国内外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争论的核心是() A三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划分B三个部门法的研究对象的划分C三个部门法的调整手段的不同D三个部门法的地位和体系的不同 9、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是() A以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多少为标准B以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为标准C以权威学者的著说为标准D生产力标准 10、下列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是() A财产赠与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D人身关系 11、经济需国家协调的根源是() A市场失灵B政府失灵C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12、下列哪些内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企业内部组织关系B财物赠与关系C经济关系D经济法律关系 13、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比较科学的是() A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指导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规的总称C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经济法是以特定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4、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C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1、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不能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这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即其不具备提供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县支行的保证行为自始无效,即县支行无须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县支行就本案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D公司明知或应知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仍提出并接受了县支行的担保,其主观也有过错,故D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县支行和D公司按各自过错大小分相责任。

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

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 篇一: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经济法实训心得体会/r/n 一、综合实训一:庭审旁听及合同制定/r/n 在这次法庭听审中,我们作为一个旁听人员,在开庭的过程中,并不了解多少内容,但是在开庭后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从而更加熟悉了庭审的程序和书记员的一些工作职责,以及合同制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在此次的活动中学习到了很多,对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体会,以及对法律知识的一些认知。在我们接下来的实训过程中的代销合同的模拟制定,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暗藏着不少的风险,因此在签订时,必须小心。此次代销合同是我与汪聪之间的合同,此次合同的签订,主要是是让我们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制定的流程。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1、建章立制2、严把合同签订关3、要强化履约意识4、运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的保护。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1、真去合同的起草全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自信能力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直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5、用词要严谨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7、注意定金与“定金”的区别 8、合同条款必须对等/r/n 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r/n 在对产品质量报告分析的写作过程中,虽然一直处于不顺,总是停停写写,写不出一个样来。经过了老师的教导,终于明白了产品质量报告的调查,分析,以及报告的写作过程。这次的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我主要针对的是对校外世纪联华超市的啤酒展开一系列的调查活动,调查了各个品牌不同啤酒,厂家信息。经过对产品的观察与分析,总结各个品种啤酒的优劣好坏,并且给予一定的评价分析,了解市场的实际状况。/r/n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r/n 消费者权益是致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上平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当消费者遭遇欺诈时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当我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语气理发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n 四、对本实训课程的建议/r/n 在接触这门课程后,发现经济法师理论法较强的一门课程,所以经济法记错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经济法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所以我们需要提

选修课学习总结

选修课学习总结 ———我对网络的理解 摘要: 通过这学期学习这门选修课,我对网络的了解更加多了。学习了一系列的有关网络的概念现象及特点,我明白了,网络与信息社会的诸多方面息息相关。网络涉及到信息传播,网络中构成虚拟社会,网络也和现实社会中的某些商业相联系,网络广泛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网络经济,同时影响人们的还有虚拟和现实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信息传播;网络经济;虚拟社会 正文: 网络是快捷的,信息传播速度快。它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方便,给人们提供了许多有用 的信息。又因为它的发展使它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相对集中了,它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所以它成了人们互相交流和分享信息的平台。网络传播迅速的个重要的例子就是微博的发 展。微博上人们可以随意发表和反映自己某段时间内生活中的一些所见所闻所感等,通过网 络这个途径,许多不同的人之间发生信息的交互,到最后所有不同人的意见都聚集起来,共 同反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有关公众和个人利益的许多东西,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 的力量,微博越来越净化。像这样类似的一些空间从开始的和表面上的自由和趣味性的东西

慢慢地被一股凝聚的力量演变成公民维权的途径甚至是手段。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上有很多空间如博客、论坛等越来越多地凝聚着人们的关注、涉及消息和新闻的爆料直播和评说等。网络月我们的生活日益紧密,于是出现了许多反映社会问题的网络现象。例如有一些网络关键词: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放假、“哥”、“姐”等与舆论焦点相关的词汇。通过一个又一个事件反映了社会道德和民生等各个方面。有“我爸是李刚”背后暴露的社会问题;又有“犀牛哥”的故事反映出的社会同情心和对残疾人群的态度问题;有“鸭梨太大“反映的人群充满的压力心理状态;还有“蒜你狠”“姜你军”“糖高宗”等词汇幽默讽刺的不断攀升的物价等等。有的是直接而猛烈的抨击,有的是幽默诙谐的反意的提醒,都是网络多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我们可以说,网络充当了泄压阀但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新的压力;网络是聚合器、催化剂、放大器等。我们应该正确地看待网络现象,不盲目跟从一些不好的东西,而是通过网络去深入了解和解决现实问题。 网络经济是信息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是通过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过一些手段将各种兴趣爱好相同、有某种特定关系、有相同幻想、能进行某种交易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形成社群等、编辑一些引起人们兴趣的内容并加强内容的吸引力来让更多人来关注。而且如今的网络上的定向营销是在充分了解用户和客户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来销售的,有种服务于人们需要的心态。最后在各种综合因素的促进和共同作用下,虚拟社会的价值产生了。它可能不想我们想象的那么明显和直接,是一个比较复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不 定项每题1分,共15题) 1.经济法的权利是指( A ) A、经济主体权利 B、经济权利 C、财产权利 D、经济管理权力 2.“经济法”这一概念被首次使用是出现以下哪一本书中?( A )A、《自然法典》B、《公有法典》C、《经济学字典》D、《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3.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名优标志标签。该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节金奖”。经查该名优标志纯属子虚乌有,该厂亦成

立于1993年。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A、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B、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D、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 4.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不包括( B ) A、电子产品 B、建筑工程 C、纺织产品 D、陶瓷制品 5.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 ( D ) A、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B、各种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6.以下哪一类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 )A、正读大学的学生B、个体从业人员

C、无业游民 D、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公务员 7.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依法承担( B )A、有限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有限责任D、无限责任 8.某商场面对因雨伞质量而要求的顾客以“我们没说过你卖的雨伞可以够遮风挡雨”为由拒绝退货,其行为违反了 ( B ) A、明示担保原则 B、默示担保原则 C、国家标准 D、行业标准 9.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B )。 A、25% B、35% C、45% D、50%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C )元。 A、500万 B、800万 C、1000万 D、1500万 1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15案例分析及感想 经济法通论

在一些玩具生产厂里,用多次回收的“二料”生产的玩具,都有股刺鼻的味道。玩具厂中一个戴着口罩的工人介绍说,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 用医药垃圾生产玩具的厂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案例中的玩具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中玩具不符合质量标准制度,生产的玩具对人体危害很大,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 感想: 以前都不怎么看315晚会,今年是跟老师、同学一起看的。最大感觉是震惊。看那之前,我根本想不到会有这些事情。中国的消费问题实在是太多了,太令人寒心了。尤其是使用塑料垃圾制造的假冒伪劣玩具,还有塑料包装。这些玩具大多是“二料”生产的,都有股刺鼻的味道。玩具厂中一个戴着口罩的工人介绍说,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有研究表明,儿童对甲醛尤为敏感,能造成慢性中毒,甚至引发白血病。玩具生产厂工人却说,“甲醛料结实,甲醛料做出来的产品结实耐用。”这时对儿童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对祖国花朵的践踏。一点都没有责任感,着想着“钱”,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在哪。 还有有毒塑料做成的包装品,我们食堂每天的早点都是用塑料袋,以前只知道用塑料袋环境污染很大,现在没想到竟会危及生命安全了。 当然我也知道,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仅仅是厂家一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这些无良商家能够少一些,我们的生活也定会好一些。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本身宛如还挺懂法的,由于在家的时间,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体系的学习了执法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翻开书的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明白了许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差别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志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宁静长处。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以为劳绩最大的便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曩昔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治以后,双方达不可同等的时间,再哀求上诉。原来想的简朴,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另外执法予以调解。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聚的履历,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差别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很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固所起到的孝敬,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

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识,总感觉这些工具离本身还很迢遥,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打仗,所以学习完这一章照旧劳绩许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平凡合资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穷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实收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股本。实在在专业知识范畴,许多内容是雷同的。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许多因素的限定。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公司较为关键的事变,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计划。老师上课还开顽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划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照旧蛮好玩的,用处很大。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竣事,我想现在我能给本身一个得意的回复。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设置装备摆设为中央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关键的经济法执法,国家在高兴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干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执法的掩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美满经济法。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本质之一,我们能够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

选修课——日本文化结课论文

日本饮食文化简析 院系:测绘工程系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摘要: 众所周知,中日有着紧密的文化血缘,很多人把中国文化当作一种“母文化”,把日本文化当作一种“子文化”。饮食文化作为日本文化重要部分之一也源于中国,所以日本和中国一样,也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家,但经千年发展,日本已然形成了不同于中国的、自己的饮食习惯和烹调方式。本文主要从主食与菜肴、餐桌礼仪、饮食习惯和风俗、茶酒文化四个方面简要介绍日本饮食文化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日本饮食礼仪风俗茶酒文化 一、日本的主食与菜肴 自古以来,日本人的主食就是大米。他们用大米做成各式的米饭、盒饭、 饭团儿、寿司、盖饭。用糯米做成精美的日式点心果子和年糕。寿司是日本人最 喜爱的传统食物之一,主要材料是用醋调味过的冷饭(简称醋饭),再加上鱼肉, 海鲜,蔬菜或鸡蛋等作配料,然后将醋饭和配料(通常是用海苔)卷在一起做成 寿司卷,或者直接将配料洒在盛在碗里的米饭上做成,寿司制作简单天然,味道 鲜美。 日本人也食用小麦粉,主要做成面包和面条。日本的面条主要有三种:荞 面条、汤面和切面。 荞面条是日式面条的代表,也是日本关东地区受欢迎的大众食品。荞麦面 是用荞麦面粉和水,和成面团压平后切制的细面条,煮熟后蘸“つゆ”(一种酱 油卤)食用,分冷食,热食两种。吃完荞麦面条后,还要喝煮荞麦面条后的白浊 汤。这个白浊汤里的荞麦包含有维生素B等,营养非常丰富。而日本关西地方吃 切面的人比较多,据说切面对重病、手术后病人有补虚作用。 日本的汤面和中国的差不多,比如拉面其实就是发源于中国,但后来日本 人逐渐用本没有使用过的干鲣鱼和海带等材料做拉面汤,发明了独具日本特色的 拉面。另外日本吃汤面的碗要大得多,大概是为了和热气一起造出一种吃汤面的 氛围吧。 总之,日本的人主食,“和食”以米饭和面条为主,“洋食”则以面包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受惠于海的国家,又有着世界四大渔场之一的北 海道渔场,鱼也成为日本人餐桌上的“主菜”之一。

经济法课程作业一

杭州商学院经济法课程作业纸 班级_____ 姓名 _____学号 _____第一次作业(第1-3讲): 案例分析: 一、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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