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陕发改运行〔2015〕811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指南陕发改运行〔2015〕81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发改运行[2011]2518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5]32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决定继续利用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对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
为做好项目的筛选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供配电系统节电改造(高效变压器应用、无功补偿、无功电压优化调节)。
(二)电机拖动系统节电改造(高效电动机替换、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回馈应用)。
(三)低谷电蓄能技术应用(电蓄冷、电蓄热)。
(四)节电效果明显的应用于生产的节能灯及照明控制节能项目(高效电光源、灯具以及照明控制系统)。
(五)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升级和完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应用、推广等。
(六)《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它节电新产品和新技术等。
二、选项原则项目要突出节电效果,节电量是项目遴选和资金奖励的主要依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企业信誉高;(二)项目技术先进、适用,节电效果、转移负荷明显,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三)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电能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电量可监测、可核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发改运行〔2022〕213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发展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了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和分时段签约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省内各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锁定全年发用电计划基本盘,稳定价格预期,保障电力供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委结合陕西电力运行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编制完成《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20〕10号)、《陕西电力市场电力交易临时补充规定》(陕电交易〔2021〕23号)等相关要求,稳妥有序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cbd5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a.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发改运行[2011]83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832号)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委(经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财政厅(局)、住建厅、国资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10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理念,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在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保障重点用户用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宽松,电力需求侧管理面临的外部形势和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工作方向和重心需要及时调整。
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部署,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近年来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印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责、电网企业全力配合、电力用户积极参与,无论是紧张时期保平衡,还是宽松时期提能效,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有序用电不断规范,成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
一是强化政策引领。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明确了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责任分工,以及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用电原则,较好地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是健全工作体系。
形成了全国、省、市多级联动,政府主导、电网实施、用户配合的科学管理体系,建立了备案、摸查、宣传、演练、实施的完整工作机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确保了实施效果。
三是科学精准实施。
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通过有序用电转移高峰负荷最大达到1600万kW ,切实保障了电力供需平衡和社会稳定。
(2)节约用电积极引导,成为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一是电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成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任务。
1-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
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经营区域内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XXX(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XXX(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发改运行[2011]2407号)、《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供电单元下属各单位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内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二)制定集团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对供电单元市级分公司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学术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六)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第六条供电单元各市级分公司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10•【文号】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完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工业企业(园区)优化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部制定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7月10日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引言0.1 总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把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助于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2016年,《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指南,并形成示范经验在交通、建筑、商业领域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通过制定工作指南等重点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电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洁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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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运行〔2011〕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差别电价收入中提取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集中的专项资金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四条各设区市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上缴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季度将专项资金全额统一汇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差别电价收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1〕141号)规定收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评估和课题研究等;
(四)实施有序用电及开展需求侧管理增加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形式的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单位年应支付利息总额。
专项资金拨款计入资本公积,免征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包括资金费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三)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清;
(四)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应具备的条件除符合第六条以外,还需具备: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造项目贷款落实;
(二)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电网企业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相关费用性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上报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
网企业汇总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申请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费用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内容、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申请补贴金额、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资金费用计划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必要性、资金使用内容、资金费用、申请补贴金额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在每年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前,由省发改委根据专项资金收入情况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提出安排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据此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拨
付,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下达拨付,各设区市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
第十二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收入列“103999911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收入”科目,为省级预算收入。
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另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前欠缴资金按规定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