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服务指南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公务用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执行任务或保护安全的枪支。
公务用枪的使用对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严格制度管理。
下面针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讨论。
一、枪支管理1.枪支采购:为保证公务用枪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在质量可靠、生产厂家有信誉、具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
2.枪支登记:对公务用枪应进行统一的登记,列出详细的资料,包括编号、型号、性能、钢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并由库房管理员及相应领导(副局长以上)签字确认。
3.枪支保管:公务用枪应当统一归口管理,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的枪库内。
枪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喝酒、吸烟、闲聊等行为,严禁将枪支带离枪库。
4.枪支领用:枪支的领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当经过相应的手续,领用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枪支,通过核实后交付到库房进行存储。
5.枪支检查:对于公务用枪,可以采用不定期或按月执行一次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数量、存储情况、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和消耗等,实现枪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二、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地点内使用,严禁私自更改或使用于非工作范围,严禁将枪支用于追赶、逼迫或击打有关人员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中。
2.使用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依据职责、性质、工作需要和技能要求、审慎等要素进行选派,核实使用人员的身份信息,保证工作人员的使用安全。
3.使用程序:在使用公务用枪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工作步骤、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工作,追求精准、质量和效率。
4.使用监管:对于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追责。
三、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对于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响应能力,防范工作人员的非剌激、非必要使用,实行责任、官方化使用,提高使用安全性。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2023年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引言:在当今社会,公务用枪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工具,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促进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合理使用,我国政府于2023年出台了新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务用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公务用枪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第一:公务用枪管理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使用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3. 严格审查:对于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资格。
4. 防范滥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防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公务用枪的申请和审批1. 单位申请:单位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枪支的具体理由、必要性说明等,申请材料要经过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
2. 个人申请:个人需要公务用枪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3. 审批程序:公务用枪的申请,将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标准: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和型号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同时考虑到警卫、巡逻、押运等不同任务的特点,确保数量充足、类型适当。
2. 储存管理: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专门的储存管理,配备枪械应当保持干燥、防锈、防潮、防火,确保枪支的完好性和使用安全。
3. 使用管理: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出警、私自执勤或私自擅离职守。
枪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使用规程和基本安全知识。
四、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1. 内部监督: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外部监督:公安部门对公务用枪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参考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参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保证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关于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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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子项: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4。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
四、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公安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提交材料。
应明确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实地检查、技术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文件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公安部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741。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公安部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窗口。
(二)电话投诉:(010);
(三)信函投诉: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741。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受理单(通知书)
流水号(或二维码):
(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