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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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议会共和制国家。

联邦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由 16 个州组成,各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这意味着各州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州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都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

议会共和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核心。

德国的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联邦参议院则代表各州的利益,其成员由各州政府任命。

在德国的政治体系中,政府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平衡。

首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议会的监督和制约,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和审批预算等方式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决。

德国的政党制度也在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有多个主要政党,包括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绿党等。

这些政党通过竞选活动争取选民的支持,在联邦议院中获得席位。

在选举结束后,通常由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建政府。

德国的总统是国家的象征,但其权力相对有限。

总统主要负责代表国家出席一些重要活动和仪式,在政治决策方面的实际权力较小。

德国的政治体制注重民主参与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公民通过选举、政治表达和社会组织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产生影响。

德国的经济制度也是其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政府也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和调控,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一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教育制度在德国也备受重视。

德国的政治体制与国际影响力

德国的政治体制与国际影响力

德国的政治体制与国际影响力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

根据《德国基本法》,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

在德国的政治体制中,权力被分为三个层面:联邦、州和市级政府。

在联邦层面,德国有一个联邦议会,被称为德国联邦议院。

这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德国还有一个联邦参议院,由16个联邦州的代表组成。

议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其中联邦议院是最重要的机构,负责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

德国的政治体制具有多党制特点。

主要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

在选举中,政党根据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在议会中获得相应的席位。

这些政党之间必须进行协商和合作,以形成一个可以稳定执政的联合政府。

德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联邦制度的存在。

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分配相对平衡,州政府在一些领域有较大的自治权。

这种权力分散的体制确保了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决策的多元化。

德国的政治体制也对国际事务具有重要影响力。

首先,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德国在欧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德国是欧洲联盟的基石之一,对欧洲的政策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其次,德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北约,为国际事务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贡献。

此外,德国在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也有显著的影响力。

德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民主性为该国的国际影响力增添了积极因素。

德国政府秉持着合作与多边主义的原则,致力于促进和平、自由和规则的国际秩序。

德国政府通过外交和经济手段,积极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全球问题的解决。

德国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备受关注,对国际合作和政策制定具有显著影响力。

总之,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具有多党制和权力分散的特点。

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德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德国政府秉持合作与多边主义原则,致力于推动国际秩序和解决全球问题。

这使得德国在国际舞台上拥有相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德国君主立宪制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德国的一种政治制度,该制度下国家的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具有有限的权力,而国家的实际政权则由议会和内阁等机构行使。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可追溯到19世纪前期,当时德国还是一个由诸侯领导的分裂国家。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封建体制的逐渐瓦解,德国社会出现了迫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

这一时期,一些德国诸侯开始试图通过实施君主立宪制来满足人民的民主诉求,同时也试图增加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宪、代议制和贵族与平民的权利平衡。

首先,在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元首,其权力受到限制。

其次,代议制意味着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和内阁行使。

最后,为了平衡封建贵族和平民的权利,德国君主立宪制还规定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责划分。

三、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运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因时期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德国帝国成立之初,国家的权力分布相对较为平衡,君主、贵族和议会都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政府逐渐趋向集权化,君主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议会的影响力也受到限制。

这一趋势最终导致了德国君主制的终结,德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国。

四、对德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德国君主立宪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君主立宪制为德国社会引入了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使国家的政治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和公正。

其次,君主立宪制为德国打开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意识。

最后,君主立宪制的推行也促进了德国社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为德国成为欧洲强国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德国君主立宪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德国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尽管这一制度最终被废除,但其对于德国政治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4)综合以上材料评价《德意志帝国宪法》。
❖ 阅读下列材料: ❖ 材料一 “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演讲和大多数
人的决议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靠铁和血来 解决。” ❖ 请回答: ❖ 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 斯麦是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1)重大问题指德国的统一,三次王朝战争 完成了统一。
❖ 材料二 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15条:“由皇帝 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任命帝国 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 帝有权召集,召开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以 及使议会延期和结束。”
❖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2)帝国宪法赋予皇帝以巨大的权力,可以 任命宰相及各级官吏,可以解散议会。皇帝是 国家权力的核心。
❖ 二、确立的标志: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 布
❖ 1、内容(1)①皇帝权力:皇帝 掌握国家大权,是 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 散 议会 和决定对外政策等。
❖ ②宰相权力 宰相是内阁首脑,主持政府工作。 宰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 ③议会权力: 议会 是立法机构,由 联邦议会 和
❖ 材料三 马克思认为,德意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以议 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 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 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材料一提到的“当代重大问题”指什么?俾斯麦是 怎样用“铁和血”来解决的?
(2)材料二对君主权力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3)结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说明材料三的“以
课表要求: 1.德国的统一 2.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3.德意志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的意义
❖ 知识结构 一、德国的统一

德国政治体系特征

德国政治体系特征

(一)德国政治体制特点对于二战之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战败与分裂决定了联邦德国政治体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必须符合和满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的需要;新建宪制政体必须避免魏玛共和国失败和纳粹法西斯专制独裁统治的历史重演,同时还必须防范现实存在的“东方威胁”。

联邦德国国家根本大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制订体现了上述基本特征。

《基本法》为新建国家政体规定了一系列不可更改的基本原则:民主制原则、联邦制原则和社会法制国家原则。

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

德国联邦议院既可藉议会必要多数支持联邦政府有效行使其职权,同时又有作为整体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性。

这在它的主要职能,即决定政府构成与立法方面得到体现。

[1]而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

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

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

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2]联邦政府是德国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

其中,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首脑,也是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人物。

在联邦政府中,联邦总理是唯一经过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

由此确立了联邦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个人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德国的政府体制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总理原则”。

联邦总理一经选出,便着手组织政府,并确定联邦政府总的方针政策。

联邦总理个人向联邦议院负责,内阁成员负连带责任,一旦总理被迫辞职,内阁就得解散,由新总理重新组阁。

联邦总理的罢免只能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实现,即联邦议院只有在选出一位新总理并提请联邦总统罢免旧总理时,才能对旧总理表示不信任。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的国家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制。

根据德国的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是一个由16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中各州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德国的政府体制是议会制,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联邦议会(Bundestag)、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和联邦政府。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的代表机构,对各州政府的立法提案进行讨论和决定。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管理政府事务。

德国的权力分立体制也体现在司法系统中,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共同行使。

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德国的政治制度中,各州在联邦事务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同时中央政府也拥有一定的权力,使得德国国家制度既注重地方自治,又保持中央政府的一体性。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政治体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由政府和议会共同执政。

德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权机构构成。

行政机构包括总理和各部长,负责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代表各联邦州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德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多党制体系,最具影响力的政党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和社会民主党(SPD)。

其他重要的政党包括自由民主党(FDP)、左翼党(Die Linke)和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这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以及议会内部的协商和联合组成政府或影响政府决策。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即按照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同时,德国也采用了门槛制度,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一定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

这使得政治格局相对稳定,多个政党可以平等竞争。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分权原则,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共同执政,各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如外交、国防等,而州政府则负责本州的内政和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有助于确保民主和权力的平衡。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非常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市民有权
利表达意见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政府也鼓励各类利益团体和公民组织的形成,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总体而言,德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民主、公民权利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相对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多党制和分权制度都为德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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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国联邦议会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其建构立法体制的宪法基础。

根据《基本法》,德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联邦与州的分权。

同时,德国又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

与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不同的是,德国的国家立法权主要是集中在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大部分则主要由各州行使。

由于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就可以保证国家大政方针的稳定协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散给各州,可以保持地方的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创造性,使联邦与州的关系更加融洽稳定。

以《基本法》为依据形成的德国立法体制,强调立法权应当服从宪法秩序;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正义的制约。

在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上,可以分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职权和州的立法职权。

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上,联邦法律超越于各州法律之上。

德国的议会及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联邦德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通常是各州的总理、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州驻联邦全权代表或同参议院所讨论的议题相关部的部长作为本州的代表担任联邦参议院议员),共68名议员,无固定任期;其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下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

“尽管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联邦宪法法院1974年所指出的,它并不具有像联邦议院那样的完全立法权。

”德国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选民选举产生,本届议会共672名议员;联邦议院每届任期4年;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和通过法案,监督法律的执行。

在立法方面,德国总统负责签署并颁布法律、法令;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国家高级官员。

联邦议院设有25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议员资格?特权及规则委员会、请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内务委员会、体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技术委员会、食品?农业和树林委员会、劳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交通?建设和住房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新联邦事务委员会、人权和人道援助委员会、教育?科研和技术评估委员会、经济合作和发展委员会、旅游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文化和传媒委员会。

联邦参议院设有16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外事委员会、欧盟问题委员会、家庭和老人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妇女和青年委员会、健康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文化问题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城市建设?住房事务和房屋政策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德国共有16个州、543个县和16128个市镇。

在联邦德国实行的纵向分权结构中,国家权力分散在联邦和州、县和市镇的政府之间。

但是,德国的这种被称为“合作联邦制”的纵向分权体制,是有分权而无制衡,联邦和州之间是一种相互依靠的组织关系,“联邦德国的统一性并没有因为如此分权而处于危险之中。

这主要是因为有如下5个因素在起作用:相当一致的法律制度;由联邦法规调控的相当一致的公共服务;具有一批全国性政党的政党制度;一致的经济制度;相当一致的行政结构。

”联邦与州、县及市镇的分权制,在有关理念和制度的作用下,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团结与和谐。

联邦德国的各州无论是在政府组织原则还是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一般都是联邦政府的缩影。

“除巴伐利亚州实行两院制议会外,其他各州均实行民选的一院制议会。

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大致相仿,主要任务是立法、组成和监督本州政府。

由于基本法划分国家立法权的结果,各州议会自行立法的事项范围很窄,因而组成和监督本州政府,就成了各州议会的主要职责。

”《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联邦享有某些专有立法权。

所谓联邦的专有立法权,是指在某些领域只有联邦才能行使的立法权,各州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才享有立法职权。

联邦在需要联邦立法的事项的范围内,基于以下理由拥有立法权:1、个别州的立法不能做有效规定;或者,2、如果某一事项由州的法律规定,势必将损害其他各州或全体人民的利益;或者,3、为在超越一州地域界限的范围内维持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统一,特别是维持生活条件的统一,需要做出这种规定。

联邦政府的专有立法权相当有限,联邦对于以下事项行使专有立法权:1、外交和国防,包括保护和平居民;2、联邦的国籍;3、迁徙自由、护照、入境、出境以及引渡;4、通货、货币与造币制度、度量衡以及历法;5、关税和贸易区的统一,贸易和航海条约,商品自由流通,与外国交换商品和支付,包括关税保护和其他边境保护;6、铁路交通,联邦铁路的建设、维护和经营,铁路的终止使用;7、航空;7、邮政和电信;8、在联邦和根据公法设立的联邦法人团体中的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9、工业产权保护,著作权和出版权;10、联邦统计;11、关税和国家专营。

联邦与各州就下列事项进行合作:刑事警察;保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保护联邦和州的存在和安全;防止在联邦领土上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的准备活动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对外利益,建立一所联邦刑事警察局,为对付犯罪进行国际控制;用于联邦目的的统计。

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特点统一。

一方面,它是广泛的,包括对《基本法》的修正权(但不得修改其关于人权、关于国家性质和联邦制的基本规定)、预算等财政法律的制定权,其他各种法律的制定权,涉外条约的批准权,等等。

另一方面,它又是有限的。

联邦议院立法权受下述限制:第一,联邦制的限制。

它与各州议会的立法权既有划分,又有结合。

《基本法》规定:联邦有专有立法权,同时各州在基本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有立法权,以此将联邦议院与州议会的立法权从范围和内容上划分开来。

所有不适合由州、而只能由联邦制定法律的事项,皆属联邦议院的专有立法权范围;外交、国防、货币等共11类事项即属联邦的专有立法权。

在联邦议院专有立法权范围内,州议会非经联邦议院明确授权,不得制定法律。

相应地,联邦议院也不应对基本法保留给州议会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

《基本法》又规定:联邦与州对24个事项分享共同立法权,民法、刑法、结社和集会、公共福利等即属于双方的共同立法权;在共同立法权范围内,各州议会对联邦议院尚未立法的事项可以立法,而此后联邦议院一旦就此事项立法,则州法应服从联邦法。

可见,联邦制对德国联邦议院的立法权做了一定的限制,不过,《基本法》又为联邦议院立法权提供了伸缩的可能。

基本法设立参议院,专门监督联邦议院对其立法权的行使是否符合联邦制。

第二,《基本法》的限制。

联邦议院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各项法律,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为此,《基本法》设立了两道防线。

总统签署权为第一道防线。

凡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需送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总统的签署权为实质性签署权,即总统可否决违反基本法的法案。

联邦宪法法院的审查权为第二道防线。

对联邦议院不服总统否决的法案,联邦宪法法院可裁决是否维持总统的否决;对联邦议院某党团或部分议员提起诉讼的法案,宪法法院可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决。

联邦和州都可以行使的立法职权在德国,共同立法权是指联邦和州都享有的立法职权;但是在此范围内,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如果联邦在某项事务上还没有立法,则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有立法,则各州不得重复立法;如果州在这一领域中已有立法,一旦联邦就同一事项也做出立法,则以联邦立法为准。

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的立法权限范围包括:1、民法、刑法和执行判决、法院的组织和诉讼程序、律师、公证人及法律顾问;2、户籍法: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3、结社和集会法;4、关于外国人寄居和定居法;5、关于武器和爆炸物的法律;6、德国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流出国外;7、难民和被驱逐出境者事项;8、公共福利;9、各州的国籍;10、战争损害和赔偿;11、对战争中伤残人员和阵亡人员的受赡养者的赈济以及对前战俘的援助;战士坟墓,其他战争牺牲者和暴政牺牲者的坟墓;12、关于经济事务的法律(矿业、工业、动力供应、手工业、商业、贸易、银行、证券交易和私人保险);为和平目的生产和利用核能,建设和运输为此目的服务的装置,防止核能逸散或者电离辐射以及处理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危害;13、劳动法,包括合法组织企业、保护工人、职业介绍所,以及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14、规定教育和培训补助金和促进科学研究工作;15、关于立法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征用的法律;16、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转为公共财产或者其他的公共经济形态;17、卡特尔法;18、促进农业和林业生产,保障粮食供应,农业和林业产品进出口,深海和沿海渔业,海岸保护;19、不动产买卖、土地法和有关农业租赁事项,以及住宅、定居和分给宅地事项;20、防止人类和动物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措施,从事医师职业和其他医疗行业或者营业的许可,以及药品、医疗物品、麻醉剂和有毒药品的买卖;医院的经济活力和住院治疗费的规定;21、保护食品、饮料和烟草、生活必需品、饲料、农林市场交易,防止植物病虫害,以及保护动物;22、远洋与沿海航运以及航路标识、内河航运、气象业务、海洋航道和用于一般运输的内河航道;23、公路交通、机动车辆管理、长途公路的建设和维修以及车辆使用公共公路的收费,以及此类财政收入的分配;24、除山区铁路以外的非联邦铁路;25、处置废物,保持空气洁净,以及与噪音做斗争;26、公共服务机构职工的工资和待遇27、营业税、工资和收入税、公司所得税和刊物油税等最重要的税收。

联邦的原则立法权《基本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联邦的原则立法权。

所谓原则立法权,是指在规定的立法事项领域内,“联邦进行原则性立法,各州根据联邦法律所确立的立法原则,结合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原则立法权涉及的立法事项领域包括:州和县公共服务机构的权力,高等院校的一般准则,新闻的一般性权利,狩猎、自然和风景的保护,土地分配、地区规划和水利管理,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件,德国文化遗产保护。

在德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活动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联邦议会的“立法动机”概念.按照甘超英教授的解释,在法治国家中,维护法治秩序是立法的基本动机,是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政治上的必要性。

他把德国联邦议会的直接立法动机概括为以下诸项:1、为完成基本法所规定的立法任务;2、为批准德国加入的或有义务加入的国际条约而通过批准法的必要;3、为联邦和各州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联邦议会有必要通过委托法;4、如果某项法律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无效或者违宪,联邦议会必须通过替代法;如要求议会考虑某一正确的行为调整方法,联邦议会可以通过保留法,等等;5、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制定法律,通常都是司法机关发现漏洞而由议会填补;6、为对抗法院的判决而通过新的法律或者法律修正案,除宪法法院外,联邦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对抗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7、为完成德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义务而进行立法;8、为完成法制统一的任务,特别是为各州立法范围规定具体内容;9、为完成某些国家计划而进行立法;10、为废除法律而进行立法活动;11、法律的编纂活动;12、为德国统一而进行的必要的立法活动;13、为国家的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进行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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