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
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或移植”。
删去第二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 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一、定义
“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绿化的目的
1. 配合北京市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和市容整治的目标;
2. 促进室外空气的质量和水的质量;
3. 增强城市的视觉美感,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
4. 排放污染物,减少室内噪音、变压、空气动力学抗击;
5. 增加休憩休闲场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6. 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绿化植被,减少城市建设带来的污染;
7. 改善土地的循环性,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减少北京市的气候变化影响。
三、绿化实施措施
1. 绿化植被规划:要按照规划,把绿化植被放置在城市绿地、公园、道路、建筑物附近等地,制定绿化管理制度;
2. 建设新型绿化:把新型绿化设施纳入城市中,扩大绿化空间;
3. 植被保护与持续利用:保护植被资源,持续利用绿化植物,加强绿化工作的管理;
4. 绿地和绿色景观的保护:鼓励建立绿地及绿色景观,使这些地方发挥功能;
5. 遵守农业标准:农林绿化工程要符合北京有关理由标准,确保绿化植物的施工质量;
6. 绿化养护制度:建立绿化养护制度,定期调整与检验,以确保其绿化质量;
7. 工程标准的制定:编制和宣传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合格的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四、绿化宣传与教育
1. 了解绿化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宣传;
2. 加强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绿化宣传,发扬绿色文化;
3. 普及绿化的小常识,方便每个人都能参与绿化实践;
4. 加强绿化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增强绿色意识;
5. 推出关于绿化的专题教育活动,开展节约资源的宣传。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5d6e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d.png)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
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
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
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
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
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
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
10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
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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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
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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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
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
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
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匮鲻潰。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
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 首都特色。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纪念林管理暂行办法 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首都义务植树验收办法 首都义务植树责任区和基地管理办法 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首都市民购买碳汇履行植树义务管理暂行办法 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合订本)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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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北京市绿化条例
1
北京市纪念林管理暂行办法
4 / 37
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貽鳃闳。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
17
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23
首都义务植树验收办法
28
首都义务植树责任区和基地管理办法
31
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 34
首都市民购买碳汇履行植树义务管理暂行办法
……………… 38
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 40
2 / 37
北京市绿化条例 (2009 年 11 月 20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
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楓鳄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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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
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3 / 37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
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厦礴恳蹒骈
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
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钞陉鳅陸。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 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制性
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
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
费的投入。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规划与建设 义务植树 绿地保护 监督与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