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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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

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其家属得不到分 精神抚慰金, 文 而一条狗被 撞死, 人却 其主 第6 条规定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 , 2 “ 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 被杀,
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 、 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
这种将私权的实现寄托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 历史局限性,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
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问题 目 益凸显”¨ 此外 , 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 “ 对犯罪分子除 于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贪官提起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 质迥异) 。构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刑事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责任的同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从而不仅实 附带民事诉讼”即只要是造成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均可以提起 , 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 目的, 还一并维护附带 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第 8期
N8 o
宜宾学院学报
Jun l f ii nvrt o ra o YbnU i s y ei
A gs20 u ut 0 9 .
3 9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缺 陷 与 完善
肖乾 利 , 国 建 2,代 松 2
(. 1 宜宾学 院 法学系 , 四川 宜宾 6 4 0 2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 4 00;. 四川 宜 宾 64 0 ) 4 0 2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2 D 2.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56 2 0 0 0 3 17 3 5f09)8— 0 9—0 5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使申请人在执行前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 解,能够正确的对待执行的结果,减少信访。
( 三 )完善保全制度及适用先 于执行制度
执行 滞后
目 前法院的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执行法官执行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往往花时费力 , 但很少能将案件执结。在分到 此类案件时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被执行人已入狱,往往仅在 形式上查 询被执行人 的财产状况 , 很 少或根本不去监狱会见 被执行人 , 不能从被执行人处得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 ; 另外, 执行 法院 、法 官案件 较多 ,该类 案件顺 利执结 的难度较 大 , 为 了质效 指标 ,不愿意在此类案件上 花费较大精力 ,简单 的 做终结处理 。 四、侦查 、提起公诉 阶段 的措施缺失 、思想缺 位 各个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角度不同,公、检两机关较为重 视刑事部分的处理 ,对民事赔偿部分的重视程度不高,对受 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往往不予告知或告知不到位,或者对受 害人的请求不够重视。并且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不能 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 ,导致受害人的权 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切实 加以解决,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 才能依法及时维护好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开始,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犯罪 嫌疑 人进行财 产状况 的调查 ,包 括房产 、车辆 、债权债 务 、 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控制财产的封存,随卷移送 后续机关 ,由后续机关 不断调查 补充 ,该项工作贯穿于案件 的全 部过 程 。这 样一 方面可 以使 有可 能涉及 民事 赔偿 的犯 罪嫌疑人由始即知道其需要民事赔偿,使其思想上有一定的 认识 ,如有意转移变卖财产将会 人 民法院的形象。 【 关键词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对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及对策加 以归 纳分析 是很 有必要的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有 以下几点 : 被执行人 主体 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难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和一般 的民事诉 讼有所 区别 的 , 这 种 赔 偿是 由被执 行人 犯罪行 为 引起 的。( 一) 被 执行 人一般 已 经在监狱服刑,丧失了人身 自由,也丧失了创造有效的价值 来赔偿受害人的权益 ; ( 二)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一般抵触情 绪比较普遍,其认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一般不予 理会 , 而且在刑满释放后, 往往不再回户籍地、 经常住所地, 执行 法 院根本找不 到被执行 人 ; ( 三) 被 执行人家庭 成员认 为 “ 被 执行人 已坐牢 ,家里人是 不能拿 钱 出来 赔偿 的” ,对 于法 院的执行 不放在眼里 ,尤其是未 成年犯罪案件 中,被执 行人是未成年 的监 护人 , 未成年人被法 院判 决追 究刑事责任 , 监护人会仇视法院,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 ( 四) 刑事案件在 侦查、提起公诉阶段时间较长,往往不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利用这段时间转移、 隐匿、 变卖财产,规避案件的执行 ; ( 五) 被执行人刑事犯罪往往 不在其户籍地、经常住所地,有的居无定所 ,造成申请人不 能够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 ( 六) 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在刑事犯罪之前没有较大的经济能力 , 在犯 财产型罪后很快挥霍一空 。 二、受害人 (申请人 ) 不能够积极的提供执行线 索 受害人因为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其在人身、财产上已 经造成了损失 , 其情绪往往不稳定,认为刑事犯罪是国家追 究 的 ,那么赔偿部分也应该 由国家予 以负责 ,对 于被执 行人 的财产线索不注重收集。如果不能顺利执行到位 , 会认为法 院执行不力。从而导致信访、缠访。 三 、执行 法富的主观意识不强和畏难情绪 加剧 了案件的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指控权 ( 宣读检察院的起诉书 、证据等) ,有悖于法官在庭 审中居 中裁 判 的职能。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公诉 人也应 出庭支持公诉 , 监督庭审的进行 ,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3 简易程序对法官的素质要 求还需提高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 ,办案人是独 任审判 ,这就要求法官对 案件独立承担责 任、能够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和适用法律 ,因此 ,独任 法官无论在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 质上要求都很 高。 目前 ,虽然基层人民 法 院的法官 的素质 已有了一定 的提高 ,但是 还有少数的审判人员尚不 能完全适应独任制法 官的要求 ,业务素质有 待于进 一步提高。有些 审 判人 员对被告人 当庭是 否认罪 、辩 护人是 否作无罪辩护 等没有把握 , 因此在选择适用何种 程序时 比较 保守 。还有 的审判 人员是担心手头案 件较多 , 2 天 内结不 了案 ,加之很多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在 O 件 ,审判人员担心超 审限就倾 向于适 用普通程序 。只有审判人员 的政 治素质 和业 务素质 达到一 定的水平 ,才能 准确适用简易 程序 ,大胆 、
所谓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是 指基层人 民法 院利用简化 的第一 审刑 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 ,证 据充分 ,案情 简单 ,处刑较轻 的案 件 的程序。 近年来,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 ,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的趋势 , 世界各 国都很重视简化诉讼 程序 、提 高诉讼效 益 、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加之案件 情况各异 ,既 有犯 罪事实清楚 、情 节简单 、犯罪轻微的案件 ,也有新类 型的经济犯罪 、流窜作案 、境外 犯罪和外来人 口犯罪等调查取证难 度大的案件 。对 轻重 、难易等不 同 的刑事案件 ,如不加区分地都适用一个 程序 ,势必造成 人力 、物力 的 不合理投人 ,加重审判负担 ,同时也 不利于法院集 中精 力对重大 、疑 难 、复杂案件的审判 ,不利于审判力量 的合理配 置。因此 ,各国纷纷 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 ,有的就 发展 到一切不通过 正式审判程序处 理模式 ,对于不同的案件适用不 同的程 序 。因此 ,实 行繁简分流 ,科 学地分配和使用审判力 量 ,提高审判效率 势在必行 ,简易程序的设立 十分必要。为适用新形势的要求 ,修 订后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 》在第一审程序中单独设立 了简易程 序一节 ,这 既是刑事诉讼立 法的重大发展 ,也是 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 ,它符 合诉 讼经济原则 。刑事案 件实行繁简 分流 ,对于事实 清楚、情节简单 、犯罪 情节轻微的刑事 案件 ,简化程 序,有 利于节省 人力 、物力 、财力 ,有利 于迅速 、正确 地审结 案件 ,及 时惩罚犯 罪。 可以缓解人 民法 院办案力量 不足的压力 ,便 于人 民法 院科学 地分配和 使用审判力量 ,集 中主要力 量 、主要精力 审理 重大 、疑难 、复杂的刑 事案件 。 其 次,司法的公 正与效 率是二十一世 纪人 民法院 的工作主题 ,其 基本内涵是人 民法 院的全部司法活动 ,做 到审判公开 、程序 合法、审 限严格 、裁判公 正、依法执行 。对于繁简 、难易等不 同刑事 案件加以 区分 ,适用不 同程 序进行审理 ,正是实 现这一 主题 的重要 保证之 一 , 也就是说 没有个案 的司法效率 ,就很难保 障整 体的司法公正 ,而简易 程序的设立就是要体现立法者追求 , 而实 现宏观 的司法公正 。 进 再次 ,设置 简易程序已成 为当今世 界各 国刑事诉 讼法发展的趋 势。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发生了变化,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现象(1)申诉案件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

(2)抗诉成功少。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诉讼成本。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亦未规定申诉的次数。

这样,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申诉权利。

客观上造成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的息访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1 — 6
根据 《 刑法 》和 《 事诉 讼法 》 的规 定 ,凡是 因被 告 人 的犯罪 行 为而遭 受 物质 损 失 的人 以及 人 民 刑 检 察 院 ,在 刑事 诉讼 中提 出赔 偿请 求 的 ,便可 成 为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 告人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原 告 人 一般 应 是刑事 案件 的被 告 人 ,但 是 《 于执 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8 4
权利 ,人 民法 院应 当准诉 ,其 后可 对其 请求 做 出受 理 决定 。如继 承顺 序 在先 的人 ,不 愿放 弃诉 讼权 利 ,
并提起 附带 民事诉 讼请 求 ,人 民法 院对 此应 做 出立 案决 定 ,并通 知 先行 提 出附 带 民事 诉 讼之 人 。其诉 讼请 求法 院 不予 受理 或裁 定驳 回其诉 讼 。但 如 果继 承顺 序 在 先之 人接 到 法 院通知 后 ,既不提 出放弃 , 也不 提 出附带 民事 诉讼 , 时对 继承 顺序 在后 之 人 的诉讼 请 求 能否受 理 呢 ?按照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解 释 , 这 继承 权利 是 否放弃 ,应 以其 他继 承人 明确 表 示放 弃为 依据 。如 前述 ,他 不 明确表 示放 弃 ,是 一种 沉默 , 那就 应理 解 为一种 接 受继承 ,至于 他是 否提 出附带 民事诉 讼 ,这只 是他 是否 愿 意行使 这 一权 利 ,是否 愿 意对这 一债 权行 使追 偿权 而 已。故此 时继 承顺 序在 后之 人 的诉 讼 请求 法 院 同样 不 能受 理 。 ( )其他 因犯 罪行 为遭 受损 失 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也 可作 为 原告人 向被告 人提 出附带 民事诉 3 讼 。法律 规 定他们 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到物 质损 失可 以提 起 附 带 民事诉 讼 ,但 引起 争论 的是 曾为被害 人承 担 了丧 葬费 、医疗 费 、保 险费 等 的公 民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能不 能 向被告 人提 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从 严格 意义 上讲 他们 不应 该 是刑事 案件 的被害 人 ,他 的损 失是 因刑 事 案件 被害 人 的损 失而 引起 的 。这是 一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与对策

21 0 1年 1 0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M ce c sJu n l fHan n Unv ri ma i e i o i S in e o ra ia ies y o t
0 t2 1 e. 0 1 V0. 9 No 5 12 .
第2卷 第 5 9 期
其设计 特别 的调解程序规则 。 [ 关键词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 害人 ; 被 赔偿 [ 中图分类号 ]D9 5 2 2 .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4—11 (0 10 0 5 7 0 2 1 ) 5— 0 3一o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 的主持下 , 就被告人涉嫌 犯罪的行为导致 的民事责任问题 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 解决纠纷的活动。近年来 ,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 司 法政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之贯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颇受青睐 , 其具有 的轻刑 化效果和对被害人受损 民事权益 的救济效果相 当明显。据 福建省华安县法院统计 , 该法院从 20 00年至 2 0 年共审理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 5 02 6件 , 其中调解率 占6 % , 4 判处非监禁刑的 占6 .% , 8 3 刑事附带 民事调 解执结率 9 .% ; 82 同比判决率 3 % , 6 判处监禁刑 10 , 0 % 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执结率 3 % 。然而, 7 遗憾 的 是, 由于相关立法粗疏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暴露 出了一些 问题 , 严重影响了该制度 的正确适用与功能发挥。随着《 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工作提上 日程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 题引起 了有关部 门的关注。20 年出台的《 09 人民法院第三个 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指 出要完善刑事附带 民 事审判制度 , 强化诉讼调解。2 1 年《 0 0 关于进一步贯彻“ 调解优先 、 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 的若干意见》 5 第 条特别指出:对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 “ 要在调解 的方法 、 赔偿方式 、 调解案件适用 时间、 期间和审限等 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 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 的积极因素 , 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 为 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本文拟针对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 在的一些 ” 主要 问题加 以分析与论证并提出相应 的对策 , 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 。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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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重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益,给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操作上的不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在诉讼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谈一谈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随意性较大。

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特别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此理解为也可以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得不到保证。

二是有的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

有的就由审判庭直接受理进入了审理程序,而立案庭却不知道还有附带民事案件,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有的就在立案庭和审判庭之间相互推委,甚至有的审判人员图省事、怕麻烦而有意拖延,造成被害人在刑事部分已经审理完毕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还未被受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应当履行向被害人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并不知道被告人是谁、是否归案、刑事案件何时提起公诉,有的甚至还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将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一项法定工作程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能够得以实现。

随着人民法院立审分离制度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与审理程序也应该严格分开,要坚决消除由刑事案件审判庭自立自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状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规范化。

附带民事案件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但从性质上讲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当在立案时从案号上加以区分,以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

考虑到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从属性,可以在所立刑事案件案号后加上一个附属号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号。

这样的话,如果附带民事案件与所属刑事案件一并判决,就可以只用刑事案件的案号;如果附带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需要另行处理,就可以直接用附带民事案件的案号。

2、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法律规定不具体。

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的时间跨度非常大的过程,如果不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加以适当限制,就会造成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的滥用,有违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妥,因为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

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有限的,这样一来就会白白浪费人民法院有限的审理时间;而不这样做的话,又会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使得人民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但毕竟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如果这一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也有违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也会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也就是说,对于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最快也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后。

如果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但是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最好由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加以规定,不宜由司法解释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如果被害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才有可能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性规定。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规定过窄,限制太死,严重妨碍了被害人行使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而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但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又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同一事项,同一有权机关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显得很不协调和严肃。

笔者认为,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仍属于民事诉讼,在于解决民事权利争议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

无论是将其归入特殊的民事诉讼还是将其归入刑事诉讼,其宗旨都是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

在这一点上,其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其发生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使其要同时受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简单地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带品”是不妥当的。

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甚至连对此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渠道都没有,对被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

有的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也具有民事侵权性,在侵害后果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还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其中的被害人与一些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受害的情况相比更严重,经受了更大的精神痛苦。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中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机会都不给被害人的话,不仅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对犯罪分子也不能完全制裁,甚至放纵犯罪行为。

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还会带来一个弊端,即不能很好地解决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互作用与相互促进的问题和在量刑时很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的问题。

对有的犯罪来讲,虽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但却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

如果法律不允许被害人就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通过诉讼促使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

被害人的巨大的精神创伤除了等待被告人被科以刑罚而得到纯精神上的安慰外,再不能通过诉讼而及时得到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上的补偿,这对被害人是极不公平的。

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态度的积极与否,是衡量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方面。

如果法律上规定被害人对被告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就会造成被告人不会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很难真正悔罪和得到宽大处理。

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则上述弊端有望得到解决。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至今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般通说,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遭到精神病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立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失是一种人身非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受害人的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体现了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现代法律对人权的关注和保障,是社会正义和效率的要求。

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已是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趋势。

比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对重罪、轻罪或违警罪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由本人遭受犯罪直接造成的损害的人提起。

”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因受到追诉行为所引起的物质上、身体上、精神上的各种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均得受理之。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巨大的、难以恢复的和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作为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作为基本人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法律对已经在刑事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受到的的这种伤害“视而不见”,不予保护,就是对人性的轻视和践踏。

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民事法律有损害就有赔偿基本原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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