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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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文号190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文号190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标题: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号:190号颁布时间:2010年4月30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的通知-豫建科〔2021〕17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的通知-豫建科〔2021〕17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的通知豫建科〔2021〕17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有关精神,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好的理解改革政策,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助推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工作。

我厅定于2021年7月16日在郑州召开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报到时间7月15日下午17点前报到(郑州东方雅韵酒店/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18号)。

(二)会议时间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12:00二、会议地点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E座C23报告厅(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51号)。

三、会议内容工程造价改革系列政策宣贯。

四、参加人员:(一)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二)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工程造价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各1名;(三)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各2名;(四)省重点联系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1人;(五)省工程造价改革工作专班专家(16人)。

五、有关要求(一)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计划安排,按要求派员参加会议。

(二)请参会人员务必于2021年7月9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会务组邮箱。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厅科技与标准处胡智慧:0371—66069856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中心会务组:李文江130****3898谢亦馨188****9787报名回执邮箱:****************郑州东方雅韵酒店前台电话:0371—67827222附件: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报名回执表2021年6月21日附件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贯会议报名回执表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是否住宿备注12345 6 78注:请务必于2021年7月9日前将报名回执通过邮件反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郑州市自1998年开始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实施以来,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2年8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进一步要求全省实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为培育和开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送阅读!第一条为培育和开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包、承包及中介效劳、质量检测、以及从事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构配件是指除专用设备以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泥制品和金属、木、塑等成品或半成品。

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平安技术防范、保密工程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执行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老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阻挠合法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视、管理。

各县(市)、区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实施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以下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企业;(四)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五)中介效劳机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六条设立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三)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及流动资金;(四)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4年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造价管理原则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2.1 管理机构的职责2.2 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2.3 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3.1 造价确定的依据3.2 造价确定的方法3.3 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工程造价的控制4.1 造价控制的目标4.2 造价控制的方法4.3 造价控制的责任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5.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5.2 计价规范的制定5.3 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的应用第六章:招投标与合同价格6.1 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6.2 合同价格的确定6.3 合同价格的调整第七章:竣工结算与决算7.1 竣工结算的程序7.2 竣工决算的编制7.3 结算与决算的审核第八章:造价咨询与服务8.1 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8.2 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8.3 造价咨询师的职责与资格第九章:监督管理9.1 监督管理的职责9.2 监督检查的方式9.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行政处罚的种类10.3 法律追诉的程序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施行日期11.3 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章:签字与生效12.1 签字栏12.2 施行时间12.3 颁布机关以上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4年》的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条例。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活动。

1.3 造价管理原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2.1 管理机构的职责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2 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3 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造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 (豫建设标〔2014〕30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2014年6月12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有关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我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解释与认定,必要时,对计价依据缺项项目提供一次性补充计价标准。

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岐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包括国家工程计价标准、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各类工程计价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以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省站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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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时间:1999-1-1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交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㈢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㈤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㈥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第六条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㈠投资估算指标;㈡概算定额;㈢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㈣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㈤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㈥工期定额;㈦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㈧工程造价指数;㈨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构、建设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的变支,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变动的规定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做适当调整后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臬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臬和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不得高估冒算、压级压价和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合理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五条设计概算应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完整的编制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应招标文书中载明,招标组织者应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标底价。

投标单位应根据施工图预算,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企业技术装备、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投标价。

第十九条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为依据,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非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

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自工程质量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合同有约定的,从期约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关绪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建筑安装工程费有1000万元以下的在1个月内、5000万元以下的在两个月内、5000万元以上的在3个月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价为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结算价应当予以调整:㈠经批准的设计变更;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中确认的调整内容;㈢建设单位施工签证中认可的调整内容;㈣建设单位认可的特殊施工保障措施;㈤按规定应计取的施工配合费;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㈦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情形。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属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审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属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审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已备案通知书。

对于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帐、移交批复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审定和备案的竣工结算造价,承发包双方应在收到审定结论或已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工程款项;求经审定或备案的竣工结算,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有关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承接单位工程中肢解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有争议的,可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裁决。

第二十六条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应使用市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文本,并由编制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和咨询单位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员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禽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到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未经登记的,其编审结论无效。

按规定必须由境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咨询项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相应资格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方可从事自行建设、施工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

无相应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

第三十三条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规定的统一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保守秘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咨询费,不得参与与受招手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持无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筑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上罚款:㈠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持无效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㈡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人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㈢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办理登记手续承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㈣参与与受委托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不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压低压价或附加其他条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施工单位国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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