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

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
《中央人民银行规章制度》
中央人民银行是中国的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金融机构,监督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
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管理其内部运作和外部关系。
首先,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包括《中央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央人民银行的条例》,这两部法律规定了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框架。
其次,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还包括诸如《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通过这些规章,中央人民银行确立了货币政策的目标和工具,明确了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和程序,规范了外汇管理的操作流程。
另外,中央人民银行还有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如《内部管理制度》、《职能分工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为中央人民银行的内部运作提供了管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
总的来说,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这些规章制度既规范了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限,也指导了其内部管理和对外运作,进一步加强了中央人民银行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1•【文号】银办发[2002]268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2]268号2002年10月31日)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直属个事业单位,各分等到、营业管理部:为规范我行部门规章及有关指引、制度的制定工作,提高金融法制建设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公厅制定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经行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解释规章和其他需要周知或执行的指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指引或制度等(不包括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规章),必须完整、真实地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个程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研究全行的金融立法工作。
重要规章的制定由条法司主办,或者由其全面参与规章制定的各个程序。
第五条各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条法司申请立项。
报送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条法司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经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六条条法司对已确定的立项进行汇总,制定本行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huìyì)通过根据(gēnjù)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guāny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mùlù)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huánɡ jīn shì chǎnɡ);(七)持有、管理、经营(jīngyíng)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jīnglǐ)国库;(九)维护支付(zhīfù)、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zhǐdǎo)、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0.08•【文号】银复[1992]390号•【施行日期】1992.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银复[1992]390号1992年10月8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你行琼银[1992]管字第115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中央银行具有“研究制定金融法规草案”、“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等职责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的规定,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二、你行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试行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相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行管理和领导金融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权力,并非超越职权。
因此,你行有权对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领导和管理,依此做出的行政管理决定是行使管理职权的具体措施,并非行政侵权和滥用职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25日发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面是2017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银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银发[2006]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及动态过程,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文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障本单位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二)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三)保障各类资源有效利用和各项资产安全完整;(四)保障各类业务和管理信息真实可靠。
第五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准确识别和积极防御风险,促进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正常规范,防止资产和声誉的损失,保持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各个方面,完整贯穿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优先定位于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首位,坚持“内部控制先行”,从源头控制风险,并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简称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知、要求等。
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邯郸中支和所属支行,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人民银行的命令、决定;(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形式规范,条文明确具体,语言准确精练。
(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民银行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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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8]第3号)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
2018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
(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同一或者类似事项已经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负责规章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修改、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公文审核、公布、档案管理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依职责做好规章的立项、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条法司组织编列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条法司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立项申请应当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依据;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规章制定计划和拟发布时间。
第十条条法司应当对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
定工作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拟发布时间等。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起草工作,按照计划及时上报。
条法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立项。
根据工作需要,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由起草单位商条法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项目执行。
第三章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