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64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民发〔2018〕152号)要求,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本市已申报成为全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
为平稳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力争到2021年底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消费群体满意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
实现服务网络在本市街镇乡全覆盖。
2019年,经过各区推荐筛选,《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确定第一期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点的通知》(沪民残福发〔2019〕10号),确定第一期16个区共70个街镇乡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
2020年试点第二年计划新增80个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覆盖全市约40%的街镇乡;2021年将实现本市街镇乡全覆盖。
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租赁服务点。
各区民政局根据《2020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数量分配表》(附件1),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筛选申报2020年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
应充分利用社区养老综合体(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等社区服务资源,推动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点建设。
(二)落实服务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闽政〔2017〕23 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23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康复产业包括康复医疗、养老、健康保险等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康复医疗器械生产等制造业。
发展康复产业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引导新消费、发展新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加快发展康复服务业、康复制造业,实现2020年我省康复产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一)加快康复机构建设。
“十三五”期间,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95%(中医医院90%)设置康复医学科,每个设区市建立1~2家康复服务示范中心,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康复治疗室。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治疗室纳入“十三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程,加强标准化建设,推进基层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各地财政可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中高端康复服务,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发达地区打造中高端康复医疗服务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人社厅、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商务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1.08•【分类】其他正文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民政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19条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有效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若干措施》指出,在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方面,要求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推动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支持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村(社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村(社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闽残联康复〔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村(社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2〕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闽政〔2021〕26号),按照省委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的要求,切实推进残疾人辅具服务下基层,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现将《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村(社区)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2022年5月30日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村(社区)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闽政〔2021〕26号)、省委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对基本型辅助器具的需求,切实解决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的维修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提高基本型辅助器具使用效能、降低使用成本为目标,整合资源,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对基本型辅助器具的需求为导向,推动开展基本型辅助器具租赁、维修进社区服务工作,不断满足残疾人个性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县(市、区)残联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乡村、社区服务点(站),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租赁、维修等服务, 并探索开展智能型、科技型康复辅具的推广应用,精准把握和对接残疾人需求,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和伤病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需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沪府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6日上海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发展方针,不断提高对残疾风险的综合防控能力。
力争到2025年,本市残疾预防进一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网络更加健全,残疾预防素养不断提升,残疾康复服务持续改善,基本达到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水平。
主要指标:二、主要行动(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1.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
调动全市科普资源,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建立专家资源库,建设医疗机构科普基地,培育科普骨干队伍,构建健康科普发布平台,促进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
面向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鼓励社区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应对慢性病低龄化发展趋势。
康复医疗器械国家政策

康复医疗器械国家政策康复医疗器械是为了帮助人们恢复或改善功能而设计和制造的医疗设备。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康复医疗器械的发展和使用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康复医疗器械的发展、提高康复医疗水平、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等。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康复医疗器械相关的国家政策。
首先,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法规和政策,规范康复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市场准入。
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监管和审批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包括康复医疗器械的分类和审批程序。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康复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次,一些国家鼓励康复医疗器械的研发和技术创新。
例如,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康复辅助器具国产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旨在加强康复辅助器具国产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和产业发展。
这些政策通过提供资金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等方式,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器械的研发和创新。
另外,许多国家还制定了政策,促进康复医疗器械的推广和使用。
例如,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为患者提供免费或补贴的康复医疗器械,如助听器、义肢等,以提高患者的康复和生活质量。
这些政策通过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康复治疗,并提高康复医疗器械的使用率。
此外,一些国家还支持康复医疗器械的培训和教育。
康复医疗器械的使用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一些国家为医生、技师和康复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例如,日本设立了康复医疗器械师培训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医疗器械师,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一些国家还鼓励康复医疗器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康复医疗器械是一个全球性的领域,各国可以通过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康复医疗器械的发展和应用。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了康复技术国际协作中心,致力于促进全球范围内康复技术的研发、推广和使用。
综上所述,康复医疗器械国家政策主要包括规范市场准入、鼓励研发创新、推广使用、提供培训和教育、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民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2月24日、3月31日,民政部牵头组织召开了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明确了2017年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工作要点和相关任务。
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落实《意见》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近年来,中央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医药产业以及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将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列为重要内容。
加快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为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生活质量提供优质的辅具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进行专门部署和系统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重视,是康复辅助器具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引导激发新消费,培育壮大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残疾人福祉,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健康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杭政办[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康复是残疾人实现功能改善和能力提高的重要标志,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保障全市47.78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生活品质,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实现残疾人事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围绕杭州加快建设“三城三区”、着力“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工作大局,采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方式,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范围,不断完善“光明工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确保有康复需求、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让残疾人共享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
和配置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48号)要求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为帮助功能障碍人员改善、补偿、替代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强化残疾预防,促进功能障碍人员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推动本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现就做好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和配置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增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能力。
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在街道、社区层面依托现有各类社区机构、展示中心、福利机构、养老设施、助残机构、儿童设施、优抚机构、服务厂商建立健全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和配置服务网络,推动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
重点推动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养老助残用品展示中心、光荣院等设置康复辅助器具展示窗口,增设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完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目录和配置标准,构建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便民服务体系。
探索老旧康复辅助器具回收、改造、升级机制,制订北京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目录和基本康复辅助器具回收目录,试点开展社区租赁回收工作。
(二)大力发展智慧康复辅具服务。
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智慧服务
平台软硬件水平。
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助残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
统筹养老助残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残疾人、伤残优抚人员、家庭照料成员、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城乡社区服务驿站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多层联动机制,以支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为重点,不断充实“互联网+康复辅助服务”的发展内涵。
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养老助残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联互通和全天候、全方位、全生命周期覆盖。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扶持老年照护服务发展。
建立以生活照料为基础,专业护理为支撑,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老年人、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设施、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养老助残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商业、医疗、家政、物业等服务资源,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助残服务。
合理规划医疗康复式、集中护理式、居家社区式三大类服务设施,打造“医疗机构-康复院-护理院-社区护理站-家庭”紧密衔接的医疗、康复、护理、照护服务链条。
(二)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租赁的全产业链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配置服务。
开发和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研发针对老年人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的物联网产品。
(三)发展康复辅助器具适老助残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金融服务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建设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支持保险公司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的个性化、多元化、大众化的服务需求,开发经营性、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
(四)推进养老助残宜居环境建设。
根据全市人口结构比例,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中严格落实配套建设的养老助残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的规定,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融合开展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改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旧住宅和老年人家庭居住环境适老化改造,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满足各年龄段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对居住环境的必要需求。
(五)提升农村养老助残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示范展览、开发经营等服务。
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下乡入户工作,鼓励有运输条件、服务能力的服务商,为农村偏远地区老年人和残疾人送商品、送服务、送关爱。
推进农村地区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驿站(幸福晚年驿站)、残疾人福利机构等养老助残服务设施建设,为周边服务对象提供具有康复功能的临时托养、文化娱乐、助餐助浴等服务。
鼓励依托村民自有房产等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等具有农村特色的照料和康复服务。
(六)支持养老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具有康复保障功能的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康复辅助器具休闲娱乐活动,创作带有康复辅助器具文化宣传推广的音像和图书作品、电视频道、广播电台、老年报刊。
支持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康复辅助器具示范基地,在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设计时,充分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用,优化良好保障环境。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拓展康复辅助器具文化,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
三、扶持政策
(一)统筹规划建设服务设施。
各区要结合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XX年-2035年)》,在编制本区及镇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时,结合养老、助残等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考虑配套设
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场所,原则上本市所有养老助残服务设施均需结合场地规模、服务对象、服务能力、技术支持等情况,通过腾退现有空间、改扩建设施、增加服务项目、合作运营等方式,统筹具备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展览展示、配置服务、康复训练、租赁回收、专业人员实训、研发应用等多种示范性服务功能,且至少要开展一项服务。
鼓励各区对社会力量新建或扩建具有康复辅助器具示范推广和配置服务功能的服务设施,综合考虑其提供的场地面积和开展的服务功能,分类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提供健康筛查、康复服务、智能辅具体验,且不低于40平方米的;对提供康复训练、健康评估、身体机能恢复和健康档案建立的,且不低于50平方米的;对新建康复辅助器具展览展示中心或康复机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或增加康复床位5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的,给予差异化建设扶持,具体标准由各区自主确定。
(二)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购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在采购符合市民政局、市残联印发的《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指导目录》(京民福发〔20XX〕191号)内的产品,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量,按比例享受一次性购置补贴。
具体标准为:服务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服务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总额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服务对象配置补贴。
建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分类保障群体清单制度,针对残疾人、伤残优抚对象、城乡贫困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建立购买、租赁、配置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服务补贴制度,在目录清单内的产品给予差异化补贴。
其中对有需求的城乡供养人员,给予100%补贴;对有需求的重度残疾老年人、伤残优抚对象和享受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待遇的失能老年人,给予90%补贴;对其他存在失能、失智、失独、孤寡、空巢、独居、高龄等情况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50%补贴;对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给予3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