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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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2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目的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中使用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活动。

定义1.基本建设资金:________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包括拨款、贷款、企业自筹资金、社会资本等。

2.基本建设项目:________指国家、省、市、县规划的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资金申请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应当经过层层审批,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2.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概况、预计投资金额、资金需求计划等内容。

资金审批1.资金审批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程度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

2.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支付资金拨付1.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并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

2.资金拨付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拨付时间、拨付金额等。

资金支付1.资金支付应按照相关合同和支付申请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支付申请应包括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计划1.基本建设项目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目的和方式,以及使用时间和金额。

2.资金使用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计划执行。

资金监督1.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进行监督,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2.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财务报告和资金清算财务报告1.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支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2.财务报告应定期上报相关部门,并公开透明。

资金清算1.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资金清算,明确项目的投资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

2.资金清算应经过审计机构审核,并报告上级部门。

附件:________无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基本建设资金:________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包括拨款、贷款、企业自筹资金、社会资本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实施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法、公约、公平原则,遵循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规定,提高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自审、当审、监审、内审、外审”的原则,落实责任,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注重财务成本的控制和效益的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申报和预算、执行预算、统计报表和核算、受理和审核各类票据、归集剩余资金、管理风险等工作。

第九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预算制度,按照合理、合规程序申报、审批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效益原则,合理控制财务成本。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财务核算和统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高效性,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立项与预算编制1.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2. 项目立项时,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包括工程造价、设备采购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合同管理1.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竞争性选择,并签订正式合同。

2. 合同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

三、资金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2.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挪用、冻结或转移资金。

四、采购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采购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采购。

2. 采购材料必须进行价格比较,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成本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必须制定详细的成本核算制度,包括材料、人工、设备等成本的核算。

2. 成本核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六、财务审计1.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2. 财务审计结果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绩效评价1.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2. 绩效评价结果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处分相关责任人等。

2. 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和日常监督,同时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确保项目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有力的协作机制,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篇)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篇)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合理高效、依法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借款、基础设施建设专属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应该用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章预算和审计第五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应符合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年度制定、逐年执行。

第六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应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具体项目,以及预计投资额、计划进度。

第八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资金安排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逾期拨付或财务资金不足的情况。

第九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终了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用款管理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用款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当进行预算控制,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材料真实性进行,防止贪污腐败和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要及时、准确地填写相关财务凭证,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严谨性。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预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检查与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指对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财务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得以科学、规范地开展。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合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实施还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升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和要求1. 资金来源清晰: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明确,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并进行充分的预算安排。

2. 财务预算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预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确保预算合理、科学,合理安排和分配基本建设资金。

3. 资金使用科学: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预算进行,不能私自挪用、乱用资金。

同时,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4. 财务报账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账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清晰、准确地记录项目资金的进出情况。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形成财务报表。

5. 财务监督检查严格: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关的财务监督检查机构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分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相关行政机构、投资方、项目负责人等。

各个责任主体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工。

1. 行政机构的责任:行政机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2. 投资方的责任:投资方是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充足的基本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及时完成相关财务报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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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
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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