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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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规章管理制度(精选6篇)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精选6篇)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景区规章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老君山景区管理制度

老君山景区管理制度

老君山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君山景区管理,规范景区内各项经营活动,保护环境资源,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老君山景区内的各项管理、经营活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老君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整体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老君山景区管委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景区日常管理、运营、市场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老君山景区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热爱景区,尊重游客,忠于职守,勤勉工作,严格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景区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和服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破坏景区环境、资源,不得进行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老君山景区各项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景区的整体形象。

第八条老君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和景区管委会将严格审查和监督各项管理、经营活动,确保景区的合法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老君山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了保护景区的环境和资源,减少人为破坏,景区内所有游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景区内随意丢弃垃圾,遵守环保要求,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2.不得乱刻乱画,不得随意破坏景区的植被和建筑设施。

3.不得在景区内野外用火,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在景区内滥捕滥猎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态平衡。

第二条景区管委会将加大对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巡逻监测,严格管理游客行为,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三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将给予劝阻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处罚,直至驱逐出景区。

第三章景区服务规定第一条老君山景区将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准,为游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景区内的服务人员必须热情、礼貌、周到,对游客有求必应,解答游客疑问,提供帮助。

第三条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必须保证良好的清洁卫生,安全有序,为游客提供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对于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景区管理委员会将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回应,提高服务质量。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管理制度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风景名胜区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目的地。

然而,长期以来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管理导致了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恶化。

为了保护和修复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机构为了确保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必要的。

这个机构应该由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景区内的各项活动。

同时,政府也应该提供财政支持和技术指导,确保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是风景名胜区最重要的资源,为了保护这些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禁止破坏性的开发活动,例如采矿和大规模的建设项目。

其次,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空气、水质和土壤的污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此外,也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捕杀濒危物种,建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珍稀动植物的栖息地。

三、游客管理游客是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为了减少游客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制定游客数量控制和分流措施,避免景区过度拥挤。

其次,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监管,禁止乱丢垃圾、采摘植物和损坏环境等不文明行为。

此外,我们还可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让他们成为生态保护的参与者和守护者。

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风景名胜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

为了实现这种协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首先,鼓励发展生态旅游和文化体验项目,提高游客对于生态环境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推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倡导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此外,还可以引入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保护区的居民进行补偿,增加他们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制定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破坏环境和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需求的增加,风景名胜区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各地纷纷建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是指对风景名胜区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的一套制度性文件。

二、管理目标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维护和开发风景名胜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提升景区的整体水平,满足游客的需求。

三、管理范围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风景名胜区。

四、管理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系统,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地分配和利用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和管理中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信息和决策应对公众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管理机构和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

2. 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景区规划、设施建设、人员管理、宣传推广等。

3. 监察机构: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管理措施1. 景区规划: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定位、景区布局和发展目标。

2.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环境保护: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文化传承:保护和传承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和研究工作。

5. 服务质量:加强对游客的服务和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七、管理评估与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和监测,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景区需要哪些规章制度管理

景区需要哪些规章制度管理

景区需要哪些规章制度管理
一、安全管理:
1.景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攀爬、游泳等警示标识,以保障游客的安全。

2.景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游客的安全。

3.景区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二、环境管理:
1.景区应建立垃圾分类制度,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景区环境整洁。

2.景区应设置绿色植被,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景区生态平衡。

3.景区应设置喷灌系统,保证景区植物的充分浇水,防止植物枯萎。

三、游客管理:
1.景区应对游客进行人员登记,记录游客基本信息,便于管理和应急处理。

2.景区应设置游客接待中心,提供游客导览、咨询等服务,提升游客体验。

3.景区应设置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洗手间、休息区等服务设施,方便游客使用。

四、文明游览:
1.景区应禁止游客在景区内随意乱扔垃圾,破坏植被,保持景区的文明秩序。

2.景区应设置文明公约标识,教育游客文明游览,共同保护景区环境。

3.景区应开展文明游览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营造文明旅游环境。

五、灾害防范:
1.景区应建立灾害防范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证游客的安全。

2.景区应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保证游客在灾害发生时的安全。

3.景区应加强灾害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自救互救意识,减少人员伤亡。

总之,景区的规章制度管理是保证景区安全、环境整洁、游客服务、文明游览和灾害防范
的重要保障。

景区管理者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维护景区管理秩序,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风景名胜区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景区管理部门是风景名胜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景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景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游客安全。

三、安全措施1. 安全教育与培训(1)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2. 安全设施与设备(1)景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器材、警示标志、救生设施等。

(2)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安全巡查与检查(1)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景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景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

4. 应急处置(1)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发生安全事故时,景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风险防范(1)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景区内的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加强对景区内游客的疏导和管控,避免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景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3. 景区内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4. 景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

5. 景区内禁止占用堵塞通道、摆摊设点等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景区管理制度(20篇)

景区管理制度(20篇)

景区管理制度(20篇)篇1:特色景区管理制度作为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商业文化的街区,是旅游资源的一个独特元素,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景区。

所以,将GB/T17775-199《旅游区(点)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以及《市商业特色街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标准进行融合,并结合5A创建的目标,制定新一年景区考核办法:(一)游览(25分)1.入口处、停车场:提升景区入口处的环境,专用停车场建设及完善: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生态理念,并有专人值管和管理制度,无脏、乱、差现象;2.在主要景观处增设游客休息设施,如观景的亭、台、廊,有游客休息的椅凳;3.对景区的交通工具及时维修、保养,杜绝破损、无法使用等现象;4.导游全景图:正确标识出所有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全景图;5.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置合理,在重要集散地、叉路口、主要景物等处设置,并做好街区和中山中路的景物介绍牌、标识牌统一工作;6.各类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计美观、实用,材质良好,外形统一,形成特色,制作精美,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等,且图文规范,有四国语对照;7.宣传资料种类齐全,包括公开正式出版的导游图、明信片、画册、音像品,科普读物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调整宣传资料;8.导游(讲解):提升导游服务水平,与5A级景区标准接轨,要求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

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普通话达标率100%。

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

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

10.景区内合理设置各类公用电话,使用良好、无破损;11.游客接待中心:维护好游客中心的设施、设备,无破损、无法使用现象,有专人接待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旅游信息;做好游客接待工作,接受游客投诉、咨询,提供导游服务,配置婴儿、老人、残疾人专用工具。

(二)旅游安全(20分)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与景区各单位签订责任书,签约率应达100%。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一、员工管理
1.上下班时间及签到
所有员工需按时上下班,并到人事部进行签到(前台部、餐饮部除外)。

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

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迟到30—60分钟,扣款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扣款100元。

2.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

二、景区经营及游客管理
1.景区开放时间及设施维护
景区应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应及时通知游客。

2.游客安全
景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项目,景区应加强巡查和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标准
景区应保持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无异味。

景区的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洁和维护,保持卫生状态。

2.垃圾处理
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垃圾收集和处理场地,分类收集和处理垃圾。

四、服务质量管理
景区应制定服务规范,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对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景区应及时响应和处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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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3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4将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驶的 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没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 管理制度
六 : 法 律 责 任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的 2.在风景名胜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 施的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未经风景名胜区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0)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筑、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 除;对继续进行的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 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 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 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
(4)违反本条例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 区内乱仍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 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去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个 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风景 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 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 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 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修复原状或者采 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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