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对私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本行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外汇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管理制度“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第七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 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含)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基本业务 (3)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售汇 (4)第三节结汇 (5)第四节外币兑回 (7)第二章特殊业务 (7)第一节修改 (8)第二节取消 (8)第三节冲正 (8)第三章数据统计及报送 (8)第一章基本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兑换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初期只办理即期业务。
第二条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律法规,不得变造、伪造及拆分交易。
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个人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网点必须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随结售汇登记簿等日终上缴县局事后监督,妥善保存。
第七条网点通过国际金融业务系统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须先登录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审核。
第八条外汇局结售汇系统将银行机构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总行、省分行和营业网点。
其主要功能包括业务操作、业务查询、业务修改、业务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九条总行及省分行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管理员兼任;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主管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业务管理员兼任.网点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中的业务权限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综合柜员兼任;业务管理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支局长兼任;经办员由国际业务系统中的普通柜员兼任。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二章概念解释第四条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五条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第六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章代客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一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第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包括辅导期内、A类、B类和C类。
我行受理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时,按《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发[2014]65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不得存入外汇帐户,应全额结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 发[2013]384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351ee3d4d8d15abe234e9e.png)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

XX银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即期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即期外汇买卖系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含)以内交割的一种外币对另一种外币的交易。
第三条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根据交易目的可分为自营外汇买卖及外汇套汇平盘交易。
自营外汇买卖系指本行以赚取汇差为目的,开展的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外汇套汇平盘系指本行为抛补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外币头寸,开展的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
第四条即期外汇买卖交易根据交易途径的不同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和银行间市场外交易。
银行间市场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内完成的外汇买卖交易。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终端达成交易,以外汇买卖成交确认单作为交易确认文件,交易时间以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银行间市场外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之外完成的外汇买卖交易。
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之外的其他交易平台、电话等交易途径达成交易,电子系统的成交单、经双边确认的邮件(或传真件)及相关材料可以作为交易确认文件,交易时间暂同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
本规程所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为“交易系统”)系指外汇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条本行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等7种外币两两组合形成的货币对。
第六条术语及相关定义“竞价交易”系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外币对竞价交易模块完成的交易。
除此之外的交易均为“询价交易”。
“日间敞口头寸”系指本行当日开展自营外汇买卖和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暴露在风险中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
“隔夜敞口头寸”系指本行开展自营外汇买卖和对客外汇套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当日,未能平盘的暴露在风险中的外汇多头和空头头寸。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

XX银行外汇即期交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外汇即期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及其相关业务部门的外汇即期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即期交易是指客户与XX银行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即期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金额外币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外汇即期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程所指的外汇即期交易主要包括:买入及卖出外汇即期。
第六条外汇即期交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惯例进行,且合法、合规。
第七条XX银行应当建立合理、完整的外汇即期交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交易流程和相关责任。
第八条外汇即期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合法从事外汇交易的资格。
第九条青年银行应当确保交易各方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让其充分了解外汇交易的风险和市场情况。
第十条XX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系统,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二章:交易流程第十一条外汇即期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签订外汇即期交易协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外汇即期交易协议,并阐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确认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当确认外汇种类、交易金额、交收日期、交易价格等交易信息。
(三)提供资金:买方应当在约定的交收日期前将买入外币的资金按时提供给XX银行。
(四)交割外汇:双方按约定时间和价格进行外汇交割。
(五)资金结算:双方应当及时进行与交割相一致的资金结算。
(六)业务记录:XX银行应当对交易流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XX银行应当确保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保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客户隐私的规定。
第十三条XX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交易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XX银行应当建立外汇交易授权和复核制度,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外汇即期交易中的纠纷,交易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相关司法机构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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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即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我行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为客户或自身业务需要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总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督导全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各分行、XX地区县区支行在总行授权业务范围内完成结售汇业务相关工作。
5.2总行国际结算部、分行国际结算部、XX地区县区支行交易银行部负责总行和XX地区市区支行、分行及下属支行、XX地区远程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工作。
5.3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3.1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建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政策审核、内部审批、数据报送等操作程序,并明确尽职要求。
5.3.2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做好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业务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5.3.3总行国际结算部、各分行应健全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管理和操作需要,设立结售汇头寸管理岗、统计和报表岗、业务经办岗、复核和审批岗,建立各级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风险责任认定和处理规定;并开展定期评估,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