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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作者:顾曦金琪斐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诉讼标的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诉的变更、合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确定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对诉讼标的定义和识别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统一的识别标准,因此,重复起诉、重复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应当得到裁判的诉讼却又由于被法院认定为与前诉诉讼标的同一而被禁止起诉。

关键词: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识别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7-0079-02一、诉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简而言之,诉是司法解决纠纷的请求或者司法保护的请求。

[1]学界关于诉的要素存在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当事人。

正确识别诉的要素有助于诉特定化,正确区分此诉与彼诉。

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均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诉讼标的的正确识别影响着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的正确识别,影响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正确判断,影响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正确甄别。

因此,可以说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支柱。

二、学界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概述(一)旧实体法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多少来作为诉讼标的单复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从而大大降低了重复起诉认定、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与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等的难度。

但是该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遭遇到了最大的困境。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诉讼标的与识别标准:法律诉讼的关键要素在法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

正确理解和确定诉讼标的对于司法裁判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诉讼标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并探讨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如何识别诉讼标的及其相关案例。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重要性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既是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基础,也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正确识别和确定诉讼标的是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可以帮助法院明确争议焦点,确保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明确诉讼标的也有助于其更好地主张自身权利,防止因诉讼标的不明而遭受不利后果。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将分别探讨几种常见案件类型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1、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主张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主张买方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此时卖方的主张即为诉讼标的。

2、物权纠纷案件在物权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当事人主张的物权请求或物权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例如,在所有权纠纷中,原告主张对某项财产拥有所有权,此时原告的主张即为诉讼标的。

3、侵权纠纷案件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

当事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或侵权责任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例如,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受害人主张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受害人的主张即为诉讼标的。

三、相关案例分析以下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说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

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

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及其识别问题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及其识别问题分析
收稿日期 !IJJKLJMLIJ 作者简介 ! 吴
实体法无关 " 其中 %二分支说认为 % 诉讼标的由原告诉 的声明和原告为提出所陈述的事实 关系两方面组成 " 一分支说认为 %诉讼标的就是原告诉的声明 % 即诉讼请 求 " 新实体法学说在诉讼标的的概念认识上与旧实体 法学说并无区别 % 但主张以修正后的实体请求权竞合 理论来识别诉讼标的 " 一 $ 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介评 我国的诉讼标的概念是以旧实体法学说为理论基 础的 % 诉讼标的的识别也是以实体法律关系的多寡来
@
新修正我国的诉讼标的概念的定义 ! 不能以宽泛的 ) 争 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 来定义诉讼标的 ! 而是应当继承现 有的 *并没有完全过时的理论观点 ! 即以实体法律关系 和实体法上的权利的主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 " 其 理由是 +"# 旧实体法学说便于法院裁判范围的明确 * 特 定 &$# 便于当事人的攻击或防御 ! 当事人只需以特定的 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点 ! 便可以组织诉讼 攻防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 李龙教授也清楚地指 出 !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缺陷是 ! 在民事实体法上的请 求权竞合时 ! 导致诉讼标的为复数 ! 而可能发生重复诉 讼问题 " 他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可利用新实体法学说中 的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理论进行诉讼标的单复数的识 别 !使之得到有效修正 % 至于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诉 讼标的则完全可以按旧实体法学说进行定义 ! 诉讼标 的的识别方法则直接以涉案的法律关系的单复数确 定% 二 *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选择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学界对诉讼标的问题的认 识有不同意见 ! 但是对诉讼标的功能的认识基本还是 一致的 +- 一 $ 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 ! 双方当 事人的诉讼攻防行为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并以其为中 心而展开 &- 二 $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 法 院的审理和裁判均必须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来进行方 为有效 &- 三 $ 诉讼标的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 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 四 $ 既判力的范围原则上只及于 本案的诉讼标的 &$’% 因此 !这四个功能能否在一种学说 中得到完整全面的体现即成为衡量该种学说优劣与否 的关键 % 探讨诉讼标的功能的实现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 - 一 $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 实现民 事实体法中所规定的适法状态 % 法官以民事实体法为 依据 ! 判断当事人哪一方是真 正的权利人 ! 或他们之间 是否存在实体法律关系 ! 这是诉讼的真正意义 ! 说明民 事诉讼活动无法离开实体法规范而独立存在 % , 凡于确 立诉讼标的之概念时 ! 过分强调实体权利与诉讼标之 完全隔绝 ! 根本忽视实体权利之存在而偏向于诉讼法 万能之态度者 ! 不仅不能正确把握诉讼标的的真义 ! 且 有误解诉讼标的理论之存在价值 % (&%’因此 ! 作为诉讼活 动中心地位的诉讼标的必须以实体法为依托 % - 二 $ 我国即存的民事诉讼理论

民事诉讼标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诉讼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标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标的的定义、种类、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诉讼标的的定义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展开辩论,法院依法对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和裁判。

民事诉讼标的具有以下特点:1. 民事性:民事诉讼标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

2. 纠纷性:民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具体性:民事诉讼标的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地指向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4. 独立性:民事诉讼标的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独立。

三、民事诉讼标的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诉讼标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按照诉讼请求的性质,可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关系纠纷等。

2. 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可分为财产性诉讼标的和非财产性诉讼标的。

3. 按照诉讼请求的时效性,可分为已到时效的诉讼标的和未到时效的诉讼标的。

四、民事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民事诉讼标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

2. 诉讼权利义务的属性:民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 诉讼利益的属性:民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五、民事诉讼标的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如何理解诉讼标的一、诉讼标的之含义在阐释诉讼标的之前,有必要首先解释一下"诉"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领域,"诉"可为动词,比如"甲诉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同时,"诉"可为名词,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等。

可以说,作名词时,"诉"即"案件"之义,一个"诉"即一个"案件",譬如"侵权之诉"亦可称为"侵权案件"。

一个完整的诉必须具备三方面的要素:一是诉的主体。

诉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对被告提起的,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

二是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共同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同时也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

三是案件实体事实。

案件实体事实之所以为诉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案件实体事实用来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

诉讼标的,在国外有"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称谓。

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具体解说如下: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比如,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等。

2.若A与B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

只有当A与B发生争议,比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而发生了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标的。

诉的要素与诉的识别之关系——以诉讼标的理论为视角

诉的要素与诉的识别之关系——以诉讼标的理论为视角
体 、诉讼 标的和案件 事实。诉的要素对 于诉 的识别具有 重大意义 ,此 问题之 关键 即是诉讼标的这一要 素。本文通过分析新
旧诉 讼 标 的 理 论 之 利 弊 , 尝 试提 出恰 当的 诉 之 识 别 标 准 。
【 关键词 】 的要 素 ;诉的识别 ;诉讼标 的 诉


问题之提 出
之理论 ,不 同的权利 和法律 关系即 为不 同之 诉讼标 的 。原 告主 张此请求 可能胜 诉 ,主 张彼请 求则有败 诉之虞 。当事
人之败 诉往往 非 因其 在法律 上欠缺 胜诉之依 据 ,而 系 由于
在诉讼 程序 中不知在 法律 上作 最有 利主张之 故 。且 我 法律之 专家 ,让 其承 受 如此不利 ,未 免有失公允 。2 、增加法 院案源 、减损民事诉
题 ,但 它很 少直接 出现在 成文法 当中 ,多数时 为理论探 讨 之概念 。此用语乃 系德语 Sri e es n 的适译 ,日本称之 t t g nt d eg a 为 “ 诉讼物 ” 。关于诉讼 标 的理 论学说 众多 ,大体有 以下
几种 :
正 是 由于 旧 实体 法 学说 的上 述 不足 ,德 国理 论 界 提 出了以诉 之声明和 原 因事 实作 为识 别诉讼 标 的标 准 的二 分 肢说 。其 代表人物 为罗森 贝克和 尼克逊 。他们 主张 :为原
讼之机 能 。本 质上 为同一 且可以一 次性解 决之 纠纷 ,却 分 成为 多个案件 ,无端增加 法院的案源 。 ( )新诉讼标 的理论 二 1 、二分肢说 :诉 之声明+ 原因事实
者即该理论予 以简 单阐述。
二 、 诉 讼 标 的理 论
诉 讼标 的虽然 是大陆 法系民 事诉讼法 学领 域的核 心问

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一、诉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简而言之,诉是司法解决纠纷的请求或者司法保护的请求。

学界关于诉的要素存在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当事人。

正确识别诉的要素有助于诉特定化,正确区分此诉与彼诉。

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均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诉讼标的的正确识别影响着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的正确识别,影响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正确判断,影响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正确甄别。

因此,可以说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支柱。

二、学界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概述( 一) 旧实体法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多少来作为诉讼标的单复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从而大大降低了重复起诉认定、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与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等的难度。

但是该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遭遇到了最大的困境。

( 二) 诉讼法说该说以克服旧实体法说的缺陷为出发点,认为不应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而应当从诉讼法的立场来考察诉讼标的问题,强调一次纠纷一次解决,公平保护当事人。

该说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的概念与内容,将旧实体法说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或者地位。

诉讼法说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由诉的声明以及陈述的事实关系所决定,相同的事实关系与相同的诉的声明,都只会产生一个诉讼上的请求( 诉讼标的) 。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张卫平 一任何一本有关民事诉讼的教科书,也都毫无遗漏地在“诉”这一部分中给出了诉讼标的的定义,并阐述了诉讼标的的基本含义。

在法律院系恢复以后的首批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就提到了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并把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之一。

〔1〕尽管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应当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似乎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在大多数审判人员的意识中,诉讼标的概念不过是学术圈内的游戏符号而已,与具体的诉讼操作没有什么关系。

实践当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的虚无主义和冷漠也使学术界无真正关怀的内在动力。

实际上学术界对诉讼标的的探讨一直处于“冬眠”状态。

给人的感觉是诉讼标的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审判实务界都没有多大争议,其实并非如此。

由于特定的诉讼运行环境掩盖了诉讼标的所隐含的重大和复杂的问题,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远远没有厘清诉讼标的这一基本问题,许多有关诉讼标的认识和处理是似是而非的。

许多问题还是只有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才能真正提出来。

笔者无意遭遇了如下的案件也才开始对诉讼标的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案件概括如下:摩托车所有人A与对方当事人B就该摩托车转让达成协议,以10000元价格出卖,标的物交付时,买方B先支付价款4000元,一年届满时再支付其余的6000元价款。

双方在未办理摩托车过户手续的情况下,A将其摩托车转让给了B。

此后虽过一年,但B并未支付其余的6000价款。

A一再催要,B以无钱为由一再拖欠。

于是A向某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B给付其余价款6000元。

诉讼中,B抗辩:根据该市旧车车辆转让暂行条例,凡属旧车车辆转让一律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其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支付摩托车的价款须以摩托车买卖合同成立为前提,双方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其要求B给付买卖价款的请求也自然无法成立。

在此种情况下A便提出要求对方返还摩托车,且由于摩托车已由B使用一年多磨损很大,故还要求赔偿4000元。

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解读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诉讼标的可以从功能和学说史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诉讼标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诉讼标的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

内容摘要]诉讼标的可以从功能和学说史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诉讼标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诉讼标的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

[关键词]诉讼标的;概念;意义;反思;构建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及其来源诉讼标的理论主要集中于大陆法系的德、日两国,至于法国,虽然没有像德国、日本那样持久、激烈的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论,但是诉讼标的的概念和诉讼标的理论在法国民事诉讼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认为,英美法中不存在系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英美是用诉讼对象(subject matter of action)这一术语来表达大陆法系中的“诉讼标的”概念。

英美并不是经常用subject matter of action来表述争议的法律关系或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只是在揭示某一级法院的权限范围(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时才用到它; [2]英美一般是通过具体的程序操作是诉讼对象和审理范围确定化,并在此基础商解决既判例范围问题。

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用语,而且主要是理论研究领域的范畴。

在英美法系,没有明确的诉讼标的理论,只是通过具体的程序操作使诉讼对象(subject)和审理范围确定变化,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既判力范围问题。

虽说诉讼标的是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术语,然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典,却没有对之进行明确定义,这就给学者们对之进行各种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

不过,其基本含义却是十分明确的,即主要是指原告为了启动诉讼而提出有关自己实体利益的主张。

[2]总体来看,诉讼标的概念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功能方面的来源诉讼标的概念实际是一种被用来区别、界定纠纷,并对纠纷进行分解加工,或加以重新定义、重新结构的工具,起源于处理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当确定诉讼标的时,法院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标准的应用:
1. 财产权益的争议:当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或相关利益的争议时,识别标准通常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所属关系来确定。

例如,房屋、车辆、股权等都可以作为诉讼标的,而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确认权属归属、解决共有关系或追回非法占有的财产等。

2. 合同履行或违约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违约或违约责任的争议,识别标准主要是根据合同的存在和约定内容来确定。

法院会审查合同文件、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 人身权益和利益的争议:诉讼标的还可以涉及对个体的人身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这种情况下,识别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评估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的程度以及可以获得的救济方式。

4. 行政和公共利益的争议: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行政机构的职权行使的争议,识别标准通常是基于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规定。

法院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权益是否受到合法保护或侵害。

在所有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在双方争议的范围内查清事实、认定权益、审查法律依据,最终确定诉讼标的。

需要注意的是,识别标准是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灵活应用的,因此具体的标准和适用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领域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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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标的角度论诉的识别、诉讼标的理论概述首先介绍一下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说,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说从出现到今天不断的完善和更新,纵观诉讼标的理论主要学说有以下几种:1、旧实体法说。

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上为一定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之权利多寡作为区别诉讼标的异同的标准。

凡同一事实关系在实体法按其权利构成要件,能产生多数不同请求权时,每一个请求权都能形成独立的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说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移植到诉讼法领域的做法符合了这个时代的要求。

虽然旧实体法说有着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清晰,从而使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的长处,但是它无法解决在请求权竞合时所遭遇的矛盾。

2、新诉讼标的理论二分肢说。

该说认为,以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之声明来确认诉讼标的。

事实理由与诉的声明构成了诉讼标的的两个要素,故为二分肢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旧说就像民法套在民事诉讼法脖子上的绳索,使民事诉讼法无法摆脱民法附庸的地位,必将为时代所抛弃。

此说较好的解释了请求权竞合现象,缺陷在于无法解释对于同一给付目的的多数请求权,为什么被告对于同一目的的给付应受不同的多数判决。

3、新诉讼标的理论之一分肢说。

该说认为,一个声明以几个事实关系为依据的情况下,原告在诉的声明中向法院提出的由法院加以判断的要求就是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的多少和异同的识别应当由单一要素――一诉的声明确认,故称一分肢说。

该说能够合理的解释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仍为单一的情况,也能解释何以有两个相同的事实理由而仅存在同一给付目的的时候,诉讼标的仍为一个。

但一分肢说的不足在于请求给付金钱或代替物的诉讼中,不能够识别诉讼标的的单复数情形。

4、新实体法说。

该说将同一个案件事实产生的多个事实请求权概括成一种新型的实体请求权,其标准是这些单个请求权是否构成统一的处分客体或是否追求统一的目的。

该说的出现显然在遵循旧实体法精神的基础上解决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但缺陷在于未能揭示如何去识别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否同一。

诉讼标的的学说各家学说众说纷纭,不断的修正也不断的被发现漏洞所在,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难用统一的理论标准化,因此笔者认为要对不同的诉进行区分应当确立区分的要素,将要素之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二、诉的解构根据旧实体说、一分肢说、二分肢说、新实体法说,可见学者们将基于事实关系的请求权、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三者纳入了区分诉讼标的进而区分不同的诉的考虑因素。

因此笔者从这三者的角度,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解构不同的诉。

[例1]A以B有恶习为由,提起与B的离婚之诉。

败诉后,A又以受 B 虐待为由,提起与 B 离婚之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后诉?[例2]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A 对B 提起离婚之诉,A 同时 提出B 有恶习、受B 虐待两个离婚的事实理由。

问:此案例中, 有几个诉 ?[例1]和[例2]是两个形成之诉,所以问题的解决在于在形 成之诉中要怎样区分不同的诉。

形成之诉本质上是原告请求法院 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形成之诉的诉 讼标的应当适用旧实体法说, 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 确认的均不涉及给付问题。

同时确认之诉也不会涉及到请求权竞 合问题, 因为原告不会将竞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提交法院确认。

因 此,对于确认之诉以旧实体法学说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并无不 妥。

但是这种理论当应用中案件中时又会出现新的疑问。

院解除婚姻关系,依据旧实体法说,前诉和后诉是同一个诉,按 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法院就不应当受理后诉显然这种结果是不合理的。

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求得形成判决的法律地位的权利主张。

成权的事实及形成权本身只是形成诉讼中攻击和防御的方法, 判决所依据的理由。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应以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明的形成效果。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会与旧实体法说陷 入同样的困境。

因此,笔者认为, 在形成之诉应当用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一分 肢说。

德国的伯特赫尔和施瓦布倡导的声明说, 伯特赫尔在研究 婚姻诉讼时发现, 在离婚诉讼中, 离婚的原因并不能构成诉讼标 的的要求。

因为在离婚诉讼中,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原因只不过是请求的理由, 如果以商婚的事实原因来判别诉 讼标的的话, 那么有法院 [例1]中前诉与后诉中的基于事实关系的请求权是相同的,都是请求法还有的学者认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形成 构成形多少个事实原因就构成多少个诉讼标的,达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此,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识别标准中剔除,只保留诉的声明,就足以说明识别诉讼标的多寡。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合理的解释,[ 例1] 中前后两个诉是不同的诉,而[ 例2] 中基于两个事实的主张是同一个诉。

再看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例3]1997 年3 月13 日,夏永麟委托无锡营业部办理深交所股票的交易手续。

1998 年3 月,深交所上网发行五根液新股。

夏永麟在无锡营业部交款206780 元,申购五粮液新股1.4 万股。

3 月31 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计算机主机在按每1 千股有效申购自动编一个发行配号的方式进行连续编号后,将发行记号记录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同日,无锡昔业部接到该记录后向夏永麟出具了配号文割凭单。

凭单载明夏中国永麟的14 个发行配号的起始号为00141431。

4 月2 日,证券报》上公布了五粮液股票发行配号摇号抽签结果,其中凡发行配号的尾数是1436 的为一组中签号码,凭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 千股。

夏永麟经核对后,确认自己有一张发行配号已中签,但 当日其账户上并未交割到 1 千股五粮液股票,且其缴纳的 206780元购股款也全部返还到账户上。

夏永麟多次与无锡营业部交涉无 果,于是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 1 千股五粮液新股的认 股权,并判令被告按申购款的 5%即 10339 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问: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 10339 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两个诉讼请求是否分别构成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 ?如果构成两个诉,它们的关系是怎样的这个案例问题的解决在于如何判断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 确 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某种出于争议状态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实体权利予以确认。

其诉讼标的的理论也是有争议的, 有的学者 认为确认之诉适用传统的旧实体法说并无不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 应当适用一分肢说, 诉讼标的是原告关于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存在与否的主张。

笔者较为认同后者的观点,就本案例来说,前 一个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是有争议的认股权, 着与后面的精神损 害赔偿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 因此, 应当认为存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两个诉, 原告提出的第二个诉就是给付之诉, 法院如果做 出给付判决, 就需要确认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不同于确认之诉中法院对原被告新股认购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法 律关系的确认, 所以,原告事实上提出了具有一定联系的两个诉, 而不仅仅是一个给付之诉, 即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构成了诉的客有 1 千股五粮液新股的认股权;2、判令被告按申购款的 5%即但这观上的合并。

三、诉的识别的意义1、诉的识别决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客观范围。

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要求法院的判决受既判力的约束,原告不得就同一案件对同一被告两次起诉,否则法院就会以后诉不合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而判断前、后两诉是否属于重诉,关键是看其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同,就不属于重诉,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因诉讼标的理论差异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某个时代无论是哪种理论主导,都会直接影响到法院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而这又对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着重要意义。

2、诉的识别是解决诉的变更关键。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会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我国处理这种情况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允求并更为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相反,这种诉讼请求的变更就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变更的基础上的。

许。

此条中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3、诉的识别是作出诉的合并的主要依据。

在诉讼的过程中还会出现诉讼标的是复数的情况,法院应当审理裁判的纠纷也就成了复数,即的合并。

竞合的诉的合并,是指在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原告就竞合的几个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法院主张,要求法院裁判;预备的诉的合并,是指原告为了预防诉讼不成立而败诉,而按顺序提出几个诉讼标的,要求法院依顺序裁判;选择的诉的合并,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以单一的声明,主张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或者形成权作为诉讼标的,请求法院选择其中一个诉讼标的加以裁判,作出同一内容的给付判决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形成的判决。

可见,无论是哪一种诉的合并,都与诉讼标的紧密相关,要进行诉的合并就要首先进行诉的识别。

4、诉的识别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根本价值就在于最求程序正义从而最大可能的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法院在适用民事实体法规范之前,首先应当弄清楚原告向法院主张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什么或者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要求是什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实体法应该属于什么各类。

这样法院才能能够弄清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最后才能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诉讼标的理论决定了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应当选择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法院的判决的既判力的时间和范围等等,离开了审判对象(诉讼标的)诉讼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就名存实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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