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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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神秘的面纱: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解放

揭开神秘的面纱: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解放

揭开神秘的面纱: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解放作者:易夕寒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2期摘要: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然这一重要概念却长期处于不休的学说论争中,这给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安定性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因此,诉讼标的理论需要在长期的学说论争中妥协,从而寻获一条相对合理的解释路径。

对于诉讼标的的认识应正本清源,从其设定本旨出发去探寻和了解其真意,进而合理择定其识别基准。

同时,诉讼标的的识别基准还应辅以虑及一国之民事司法环境。

在这样的前提下,旧实体法说是一种相对合理且适切的选择。

虽然旧实体法说有其固有缺陷,但可以通过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互动与协作,以制度联动的方式帮助旧实体法说理论脱困,使其在理论阐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双重功效与机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标的;诉讼标的识别;裁判逻辑中图分类号: DF5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2002210一、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识别的衔接日本学者井上治典教授曾说:“诉讼标的概念,对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就像一座必须经过的桥。

”[1]6 因此,何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为什么需要识别?如何识别?这一系列问题就成为诉讼标的研究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必须要回答的基础性命题。

诉讼标的一词肇始于德国法,其德文表述为“Der Gegenstand”,意即“纷争的对象”,学者间另称尚有“诉讼上之请求”、“审判之对象”、“诉讼之对象”等[2]。

但何为纷争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德文原意因其过于宏观与抽象,仍不能让人明了诉讼标的具体为何。

因此,诉讼标的需要被识别,纷争对象需要被具体化或翻译为诉讼法上的概念或语言。

而这套从宏观到微观的细致化工程就是整个诉讼标的识别理论的作业过程。

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下,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识别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表述为一种宏观到微观或抽象到具体的对应、衔接关系。

诉讼标的识别也因此成为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占据着其几乎全部的蕴含,当诉讼标的被具体化识别后,诉讼标的的数量情况抑或单复数标准就会自然显现。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下]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下]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下](二)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结合实体和程序诉讼标的虽然是诉讼法上的概念,但诉讼标的却内含着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因而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

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或声明)。

从实体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请求获得民事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这种实体内容构成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实体范围和对象,离开了实体内容,诉讼标的就会成为一个不可捉摸的东西。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这种请求是“诉讼上的请求”或曰“诉讼上的声明”,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根本不同,因而诉讼标的主要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判定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根据。

对于诉讼标的概念,各理论学说虽然有不同的理解,但这一概念最起码或最狭义的含义,或者不同定义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指原告为了启动诉讼而提出的有关自己实体利益的主张,因此,无论怎样地限定或扩展诉讼标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个概念至少总是用来标识诉讼在实体方面的某些重要内容却是确定无疑的。

正是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有学者指出,诉讼标的是把握和了解诉讼中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一个关键语词。

[60] 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着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因此在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时,就应当从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也就是说,应当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或称事实理由)”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但这里所说的“原因事实”,并非是“二分肢说”所主张和解释的不受实体法加以评价的自然的历史事实或生活事实,而应当是与实体法相联系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因此,当事人所提出的原因事实(事实理由),应当是与诉的声明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其中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包括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这种原因事实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上的纽带。

民事诉讼之诉理论 诉讼标的 诉权

民事诉讼之诉理论 诉讼标的 诉权

随民亊实体争议的产生而产生, 产生于诉讼开始乊前;诉讼权 利则产生于诉讼収生乊后。
2、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亊诉讼就是当亊人双方行使诉权和法 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亊实的查明以及法律的适用而交 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 诉权以及作为其具体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所涉及的亊 项,均属当亊人自身意志自主支配的自治领域,审判权应 当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予以侵犯。 国家设置民亊审判权并交由法院行使,就是为了保障当亊 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与依法实现,因此,应以当亊人行使诉 权为本位和基点,诉权要优先于审判权、制约审判权的行 使。我国现行民亊诉讼法将“保护当亊人行使诉讼权利” 作为首要仸务,亊实上就是对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所 作的正确表述。
事、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构成一个独立乊诉所必备的基本因素,是
诉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诉的要素的不同学说
二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在此,采取三要素说,一个完整的诉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
(一)当亊人
(事)有关诉权的几种学说
诉权理论是民亊诉讼基本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大
陆法系诉讼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先后形成了近 代的几大诉权学说
(一)私权诉权说
主要观点:又称实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 即某项民亊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私法上请求 权作用的产物,是在诉讼中实现的实体权利。 代表人:萨维尼 诉权具有与债相近的实体法的本性,提起诉讼 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提起诉讼后,才成为真正的债。 优点:从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密切联系。 缺陷:其一,未能说明民亊诉讼是国家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私法权利 的一种制度;其事,只着眼于原告与被告乊间的法律关系,把法院置 于诉讼乊外,不能合理解释司法机关与双方当亊人乊间的公法关系; 其三,未能解释为什么在消极的确认乊诉中,原告未主张仸何私法上 的权利都有诉讼的存在。

民事诉讼标的新旧实体法学说之比较

民事诉讼标的新旧实体法学说之比较

民事诉讼标的新旧实体法学说之比较【摘要】:在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中,目前尚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能够概括所有类型诉讼的学说。

确认诉讼和形成诉讼中诉讼标的比较易于识别,因此长期以来,给付之诉中请求权竞合情况下诉讼标的的识别成为一直困扰民诉法学者的一个难题。

文章拟就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中新旧实体法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能够探寻到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借签意义的方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标的;新实体法学说;旧实体法学说绪论诉讼标的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三大基石之一,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学者曾将诉讼标的概念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骨”,是民事诉讼学法学理论的基础,起到了贯穿及整合整个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作用。

诉讼标的理论不是单纯的诉讼对象问题,它与民事诉讼其他基础理论有着不可分割的牵连,是解决诉的制度,二重起诉的禁止,诉的合并与分割以及既判力理论等诸多问题的理论前提。

[1]而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又是诉讼标的理论中的重中之重便是,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关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理论可谓是众说纷纭,经过了一个从旧实体法学说到诉讼法学说再到新实体法学说的发展过程,其中,新、旧实体法说在观点的基础上是一致,都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别。

一、新旧体法学说介绍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2]关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传统的”旧实体法说”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具有明确易行的优点,法院在诉讼中只需就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就可以了。

这在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攻击与防御。

该理论的另一个优点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按照该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以原告的诉讼标的--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提出的并经法院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准,未经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不受该终局裁判的约束。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作者:顾曦金琪斐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诉讼标的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诉的变更、合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确定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对诉讼标的定义和识别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统一的识别标准,因此,重复起诉、重复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应当得到裁判的诉讼却又由于被法院认定为与前诉诉讼标的同一而被禁止起诉。

关键词: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识别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7-0079-02一、诉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简而言之,诉是司法解决纠纷的请求或者司法保护的请求。

[1]学界关于诉的要素存在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当事人。

正确识别诉的要素有助于诉特定化,正确区分此诉与彼诉。

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均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诉讼标的的正确识别影响着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的正确识别,影响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正确判断,影响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正确甄别。

因此,可以说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支柱。

二、学界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概述(一)旧实体法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多少来作为诉讼标的单复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从而大大降低了重复起诉认定、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与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等的难度。

但是该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遭遇到了最大的困境。

——诉与诉讼标的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一、诉的合并 (一)我国诉的合并立法及其理论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 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的合并包括三种:
◦ (1)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 ◦ (2)诉的客体合并,即诉的标的的合并。 ◦ (3)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体、客体合并。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三)新实体法说
◦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新实体法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概 念不应当过分强调诉讼法上的独立性,而应当考虑其与 实体法的关系,区别诉讼标的的异同应当仍然以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张为标准。以德国的尼克逊(Nikisch)教 授为代表的学者系统地提出了新实体法说,认为凡基于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 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 事实关系是单一的。

◦ 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有某 程度的法创定力。 ◦ 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 ◦ 特定情况下的扩张效力。例如在 涉及到多数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权 益时(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事诉讼教科书通常将变更 之诉与形成之诉相等同,其实不 然。在内涵上,我国的变更之诉 仅仅相当于形成之诉的一个组成 部分而已。所谓的形成之诉则是 指为了请求法院确定私法上形成 权的存在,同时因形成权的行使, 依判决宣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之诉。 具有现实性、法定性和非执行性 特点。
第八章 诉讼客体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一节 诉的类型

一、诉的涵义 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 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 提出的请求。 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 ◦ 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 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 院给予诉讼救济。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r标准的细化研究

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r标准的细化研究袁梓旋【摘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重复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法院因重复审理而浪费司法资源,也造成当事人的应诉成本不断增加.为防止此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是裁判生效后并再次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特殊例外情形可通过针对具体情形或特殊领域作出相应的规定或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以规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补充了我国民诉法在禁止重复起诉方面的规定空缺,但我国实务中对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仍然混淆不清.因此,有必要进行更细化的研究,以确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关于"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4)005【总页数】6页(P56-61)【关键词】重复起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作者】袁梓旋【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一、引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明确:一旦判决发生效力,同一个案件不管结果如何,诉权都已经被使用殆尽。

所以法院在对于因同一个当事人不满诉讼判决的结果而以相同诉讼请求进行重复起诉的,均不予受理。

在认定标准上,前诉与后诉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同一;第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同一;第三,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同一;第四,后诉法院提出的判决要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法院的裁判结果。

这体现了已生效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起到约束作用,即为判力理论。

当案件的判决结果既已生效,法院和当事人双方都须受到判决结果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且法院也不再受理。

关于对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或者是对案件中的权益分配也不再重新审理、认定。

由此可见,禁止重复起诉着重强调了对当事人的诉权加以限制,而既判力着重强调了对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加以维护。

什么叫诉讼标的

什么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争议的要求⼈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

下⾯店铺⼩编将详细为你介绍诉讼标的的相关知识。

⼀、什么叫诉讼标的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争议的要求⼈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起诉之⽇前最后⼀个交易⽇的收盘价、当⽇的市场价计算诉讼标的⾦额。

3、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在任何⼀个诉中,都必不可少。

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通过⼈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4、与其他诉讼因素的区别(1)诉讼请求,是⽤来准确⼜简洁地表⽰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双⽅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是指当事⼈之间因发⽣争议,⽽要求⼈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个诉讼案件⾄少有⼀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不⼀定有标的物。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只能有⼀个吗1、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但在中国民诉⽴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益突出。

第四讲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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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分肢说的理论缺陷,德国学者伯特赫尔和 施瓦布对二分支说进行了修正。伯特赫尔在研究 婚姻诉讼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离婚的原因事 实并不能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在离婚诉讼中,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原因不过 是请求的理由。因此,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识别标 准中剔除,只保留诉的声明,就足以识别标准的 多寡。施瓦布后来又将伯特赫尔关于婚姻诉讼的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推广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 诉的声明说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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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法的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两 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 发生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所谓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 既违犯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 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 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 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请求权竞合与责 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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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的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世纪以来,民事诉 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 性的德国和日本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 的大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 者也参加了这一争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 因来源于法律竞合。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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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标的是法院确认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的依据。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 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再行 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而判断一 诉是否为另一诉的重复,其基本依据就是 看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相 同的,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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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 和变更的依据。无论是诉的合并与分离, 还是诉的变更或追加,必须存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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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一、诉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简而言之,诉是司法解决纠纷的请求或者司法保护的请求。

学界关于诉的要素存在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当事人。

正确识别诉的要素有助于诉特定化,正确区分此诉与彼诉。

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均认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要素之一,而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诉讼标的的正确识别影响着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的正确识别,影响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正确判断,影响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正确甄别。

因此,可以说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支柱。

二、学界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概述
( 一) 旧实体法说
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该说以实体法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多少来作为诉讼标的单复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者权利,即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从而大大降低了重复起诉认定、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变更与追加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等的难度。

但是该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遭遇到了最大的困境。

( 二) 诉讼法说
该说以克服旧实体法说的缺陷为出发点,认为不应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而应当从诉讼法的立场来考察诉讼标的问题,强调一次纠纷一次解决,公平保护当事人。

该说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的概念与内容,将旧实体法说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或者地位。

诉讼法说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由诉的声明以及陈述的事实关系所决定,相同的事实关系与相同的诉的声明,都只会产生一个诉讼上的请求( 诉讼标的) 。

即当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均为单数时,诉讼标的为单数; 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只要其中之一为复数,则诉讼标的为复数。

二分肢说虽然有力的解决了旧实体法说在请求权竞和问题上的理论缺陷,但是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研究方法,使其在产生之初就存在先天的缺陷。

一分肢说认为,事实理由并不是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诉讼标的仅由诉的声明构成,亦即以诉的声明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该说有力地解决了旧实体法说和二分肢说的理论缺陷,但是在以金钱或者种类物为标的的给付之诉中,无法区别不同之诉。

( 三) 新实体法说
该说由德国学者尼克逊首先倡导。

尼克逊认为请求权竞和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若民法学者自己不进行修正,仅靠诉讼法学者的片面努力,想在诉讼法上建立诉讼标的的概念,区分诉讼标的的单复数,找出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凡基于同一个事实关
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并非真正的竞合,而只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几个事实关系发生几个请求权,同时请求的内容又是相同的情形。

但新实体法说仍有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新实体法在消灭时效上所遇到的困境。

在同时发生侵权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由于民法对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消灭时效,在新实体法说下,由于其实际是一个请求权,那么这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到底是应该适用侵权责任的消灭时效还是合同责任的消灭时效? 这是新实体法说不能回答的问题。

三、我国民事诉讼环境下诉讼标的含义的确定
当强调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时,民事诉讼倾向于采大陆法系旧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提出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而当强调对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一体保护时,表明在保护当事人利益这一根本目的统领下,民事诉讼更注重对当事人利益的实质保护而不再是单纯的为裁判去寻找实体法上的依据。

因此,实体法律已经不再是裁判正当性的唯一标准。

此种情况下,诉讼标的也不再是原告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而是原告通过诉讼所要获得的法效果。

实体法律在这里已经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民事诉讼就不在仅仅关注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而更关注他所要达到的目的与效果。

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论下,笔者认为,诉讼标的应界定为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明的抽象的法律效果的主张。

四、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确定
一分肢说存在的缺陷即在于金钱或者种类物的给付之诉中,无法正确区分诉讼标的的单复数,因为前后两诉的诉的声明可能是一的,但是所依据的事实却是不同的,此时按照一分肢说,诉讼标的是同一的,那么将被禁止重复起诉,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笔者认为,不单单是一分肢说,包括旧实体法说、二分肢说以及新实体法说在内的所有诉讼标的学说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的最主要原因是,我们都在认识论上陷入了同一个误区,即先入为主地认为诉讼标的的确定标准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必须是同一的。

当然,通过事物本身的构成要素来识别不同的事物,符合认识论的一般规律。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在仅观察事物本身的构成要素还不能正确认识和辨别事物时,我们就需要借助于事物本身所处的环境中的一些因素来加以识别,例如化学中的同位素就是如此,U231 和U215 从本身的构成要素上来讲都是铀元素,此时我们从其本身的构成要素上无法对其进行区别,我们要做到对这两者进行正确的区分就需要对其周围的放射性进行区分,环境中放射性强的是U231,放射性弱的就是U215。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借助的事物所处周围的环境中的要素对事物进行识别,此时该环境要素只是事物识别标准的构成要素,而并非该事物本身的构成要素。

我们之所以会陷入诉讼标的的确定标准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必须是同一的认识误区,原因就在于我们借助环境中的事物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的时候,习惯性地将其作为诉讼标的本身的构成要素来看待了,这实际上是一种惯性思维下的认识误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的事物时,若通过事物本身的
构成要素即能将事物区别开,那么无需借助环境因素; 若通过事物本身的构成要素不能将事物区别开,那么就借助环境因素进行识别。

因此,诉讼标的的确定标准和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可以分离的,两者并非同一个不可分割的事物,而是不同范畴的不同事物。

况且将诉讼标的的确定标准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相分离也是有先例的。

在坚持旧实体法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诉状必须的记载事项包括请求旨意和请求原因,这说明日本民事诉讼法虽然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的实体法上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但是在识别标准上确认为是由请求旨意和请求原因共同构成,这其实就是将诉讼标的的确定标准和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相分离的观点。

那么在不能通过事物本身的构成要素进行识别时,应该借助何种环境因素来辨别事物呢? 具体来说,在不能通过一分肢说的诉的声明来区别不同的诉讼标的时,要借助何种因素来对不同的诉讼标的进行正确的区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中。

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判决是按照实体法律规范作出的,因此实体法律规范的结构决定了裁判的结构。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包括假定和处理两部分。

假定部分规定的即是法律事实,即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它是一种自然事实。

而处理部分规定的是假定部分即法律事实的相应法律效果,即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规定某种法律事实将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来进行的。

因为法院的裁判即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法院的裁判相应的也包含以下三个因素,事实、效果和所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

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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