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为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
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
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的标准▲1、证明标准是主观的这是因为任何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所用,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例如,堕胎在一些国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却是一项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就是因为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从而导致了评价同一事物或行为标准上的差异。
同时标准的适用也离不开人的主观因素,因为标准本身不能去主动评价客体,评价只能是人的一项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离开了主体标准就无法与被评价物发生联系。
▲2、标准应当是确定的标准的确定性意味着他不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的,我们可以认识它、把握它,这也是使用标准去衡量事物的前提。
人们之所以需要标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了它,我们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评价事物。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明标准作为法律对人们行为以诉讼方式进行评价的尺度,决定了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保证了实体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统一的适用,杜绝了法因人而异、变化无常,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确定、稳定的证明标准是法治和保障都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标准才能成为评价、衡量的尺度,但标准的确定性。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
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1 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
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
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 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2.1 证明标准的模式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
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 证明标准的层次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往会从职权主义出发, 轻视庭审功能的发挥, 甚至将调查证据的中
心放 在庭 审之外 。这 既不利 于克服法官 的“ 先人为 主” 的倾 向, 又 容易使法 官的职权 调查处 于“ 失控 ” 状态, 还 可能增加 当事人 的疑 虑, 削弱 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心 。 二、 完 善 我 国 民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的 构 想 现行 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暴露 出上述 问题要求我们有必要 通过 种合理 的方式 来对 此问题 加 以解 决 。《 证据 规定 》 第 7 3条 第 1 款姑且可 以看作是对 这 一 问题 的初 步 回应 。但仔 细 考量 这一 规 定, 能发现存在如下 问题 : 第 一、 高度盖然性的度难 以把握 。高度 盖然 性的度究 竟有 多 高,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 相关理论亦有争议 。法 律 上 的 无 规 定 和 理 论 上 的分 歧 , 是 实 务 中对 盖 然 性 的 把 握 和 运 用 出现一定难度 。
7 1 0 1 2 7 )
“ 证 明标 准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的运 用 证 据 证 明待 证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程度要 求” 。证 明标准在诉讼证 明理论 中居 于十分重要 的地位 。 在诉讼进 行中 , 程序如何进行 以及许 多措施 的采取 , 尤其是裁判 的 作出, 都涉及证 明标准 问题 。“ 恰 当地确定 证明标准有利于保 护诉 讼程序 的公平 与公 正 , 实现诉讼构造 的平衡” 。民事诉讼 证 明标准 亦具有这 一意义 。 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 ( 一) 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简介 我国的证 据制度 , 是建 立在辩证 唯物 主义认识 论的理 论基 础 之上 的 , 这一特性决定 了我 国诉讼证 明标准 是建立 在“ 客观真 实” 的基 础 上 。从 立 法 的 角 度 观 察 , 学 界 均 认 为 我 国实 行 的 一 元 制 证 明标 准 , 即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 讼实行 同一 的证 明标准 , 该 证 明标 准就 是 “ 事实清楚 , 证 据确实 、 充分 ” 。2 0 0 2年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出台了《 关于 民事证据 的若 干规定 》 ( 以下简 称《 证 据规 定 》 ) , 该规定第 7 3 条第 2款规定 : 双方 当事人对 同一事实分别 举出相反 的证据 , 但都没有足够 的一句否定对方证据 的, 人民法院应 当结合 案件 情况 , 判断一方 提供证据 的证 明力是否 明显大 于另 一方提供 证据 的证 明力 , 并对证 明较大 的证 据予 以确认 。有 学者具体 认 为 我 国民事诉讼 “ 高度盖然性” 证 明标准 已经建立 。 ( 二) 民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存 在 的 问题 诚然 , 建立在“ 客观真实 ” 基础上 的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 准 , 对 民事诉讼 的发展作 出了相应 的贡献。它对 人们 克服诉讼 活动 中的 形而上学 的错误思想方 法 , 发挥 了重要作用 , 同时也发挥了司法人 员 的主观能动性 , 促使司法人员不拘于现有法律条文 , 积极 探索和 认识证 明规律 , 深入调查研 究 , 努 力发 现案件 的真相 , 提高办 案质 量 。但随着社会形势 的发展 , 现行 民事诉 讼证 明标准 已经暴 露 出 诸多缺 陷 , 总结起来 ,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 、 诉讼实践 中实现 难度大 。“ 客观 真实” 即要 求 司法 人员 的主 观认 识 必 须 符 合 客 观 真 实 , 或 者 依 事 物 的 本 来 面 目来 认 识 事 物, 使认 识与对象的实 际情 况相 吻合” 3 。由于诉 讼 中查 明案 件事 实是人类一种特殊 的认 识活 动 , 它要 受 时间 、 空间、 认 识手段 及条 件等诸 多情况 的限制 , 每一案件均 要达到这 一证明标准 实际上并 不 现 实 。 民事 诉 讼 中贯 彻 “ 谁主张 、 谁举证 ” 的原则 , 即主 张 权 利 发 生 的当事 人对权利 发生要件 负举证责任 , 否认权 利存在之人 应就 权利妨 害法律要件 、 权利 消灭法律要 件或权利受 制法律要 件之存 在事实为举证 。由于 当事 人双方 的利 己性 , 其 在诉讼 中往往 出示 有 利 于 己 的证 据 , 对于不利于己的证据 , 则通常会 隐匿 , 甚至 销毁 。 这样如果 诉讼一方 如果控制着 主要证据不 予 出示 , 则相对 方就会 处于被动地位 , 造成诉 讼结 构处于失衡 状态 。这 与 民事诉 讼保 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 追求诉讼 公正这一宗 旨明显是背道而驰的 。 第二 、 不利 于程序 正义 的实 现。在这 种证 明标 准下 , 法 官为获 得所谓的“ 客观真实 ” 的 内心 确信 必然 会 利用公 权介 入 到案 件 中 来, 去搜集寻找他认 为合乎 “ 客观 真实 ” 标准 的证据 。这无 疑有 可 能会造成与当事人所搜 集的证据 的抵触 。当二者 发生摩擦 时 , 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证据法理论和证据立法将证明标准所涉及的程度分为九等,即:第一等为绝对确定,限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所致,认为该标准程度根本无法实现,故无论出自何种法律目的均无此等要求;第二等即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亦是诉讼证明上的最高标准;第三等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民事判决时有此等要求;第四等为优势证据,它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所要求的;第五等为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为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时的要求;第七等为有理由的怀疑,用于足以宣布某被告人为无罪;第八等为怀疑,即据此可以开始行使侦查权;第九等为无线索,仅据此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可见,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等:原则性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实体事实的证明;较高的证明标准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适用于特定事实如欺诈的证明。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确定证明标准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层次性要求。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证明标准被确定为三级:即第一级,原则性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对真相形成全面的心证,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适用于通常的实体事实的证明;第二级,降低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令人相信”的程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多规定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程序性事实的证明;第三级,提高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这一级证明标准适用得较少,仅在特定场合适用,如民法典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证明。
一、证明标准的涵义及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争议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由于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和模糊性的特征,精确定位证明标准的界限在事实上难以实现,盖然性成为描述证明标准的普遍选择。所谓盖然性就是指可能性或概率,它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也即是从事物发展的概率中推定案情、评定证据,以盖然性描述证明标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证明标准具有内部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体现在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需要满足不同程度的盖然性要求。在认同盖然性标准的前提下,为能够相对清晰具体地说明盖然性问题,一般以百分比来描述证明程度的等级。如德国学者埃克罗夫、马森即以刻度盘为例对证明程度进行说明。假定刻度盘两端为0%和100%,将刻度盘两端之间分为四个等级:1%—24%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可能;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其中0%为绝对不可能,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100%为绝对肯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确定在最后一个等级,即在穷尽了可获得的所有证据之后,如果仍达不到75%的证明程度,法官就应当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如果达到或者超过75%,则应当认定待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为存在。
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 作者:
———————————————————————————————— 日期:
ﻩ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朱亚男 史承豪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度或者证明要求,基于证明活动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功能,以及证明标准的“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正确理解证明标准的涵义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对于促进民事案件事实审理的公正客观乃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事实上,这种刻度盘理论所描述的只是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的一般原则。即使在确定高度盖然性的一般原则下,也同样具有对盖然性程度进行量化的必要性。我国有学者主张将待证事实证明的程度区分为:初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51%—74%,表明事实大致如此;中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75%—84%,表明事实一般情况下如此;高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如此。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言,应运用中级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特殊民事案件应分为两类:较低证明要求的适用初级盖然性证明标准,较高证明要求的适用高级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