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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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阅读提⽰】在民商事案件中房屋买卖纠纷占⽐逐年上升,实践证明房屋买卖是风险最⼤的⼀项交易,特别是⼆⼿房交易风险更⼤。

正因为⼆⼿房交易风险巨⼤,维权之路⾮常艰难,建议购买⼆⼿房应慎之⼜慎。

本⽂是本律师代理的⼀起真实案例,客观反映了⼀名⼆⼿房买受⼈⽥某的艰难维权之路。

本⽂主要分享⼀个重复起诉的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即“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院裁判要旨】只有前诉讼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

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再⾏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2006年8⽉8⽇,经房屋中介结构撮合许某与⽥某在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建筑⾯积共20.59平⽅⽶,⽥某应于2006年8⽉10⽇前⼀次性将房款⽀付给许某,许某应于2006年8⽉10⽇前将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交付给⽥某。

在交易过程中,许某称⾃⼰不识字,故与其独⼥李某3⼀同办理卖房事宜。

许某与李某3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其住所居委会开具的李某3是许某独⼥的证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以后,⽥某按照约定于2006年8⽉8⽇向许某交付了16万元购房款,许某收取原告16万元购房款后也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使⽤,将临时安置证等房屋⼿续交由⽥某保管。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重复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当中基本原则之⼀,可是对这⼀原则适⽤的判断标准却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那么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认定重复起诉的⼀般标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五项作出的解释,即最⾼⼈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这⼀概念,第⼀次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由于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故⽽对该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可以作为“⼀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规则。

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这⼀解释和界定,却未能真正解决民事诉讼中何为“⼀事”这⼀本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1、当事⼈相同;2、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边,当事⼈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

如果当事⼈的诉讼地位发⽣变化的,则并⾮“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

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事不再理”的理解中,⼀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

论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

论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

第13卷第2期2020年4月㊀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3No.2Apr.2020①(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93号ꎮ②(2017)辽02民终7155号ꎮ收稿日期:2018-09-20基金项目:徐亚东(1994-)ꎬ女ꎬ安徽安庆人ꎬ硕士生ꎬ主要从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研究ꎮ作者简介: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马工程项目(FJ2018MGCA004)ꎻ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17014030017)ꎮ∗本文已于2019-01-1416ʒ01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ꎮ网络出版地址:http:ʊ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90114.1045.036.html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0.02.12论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徐亚东(华侨大学法学院ꎬ福建泉州362021)摘㊀要:禁止重复诉讼在减少被告二次应诉之烦㊁节约法院司法资源㊁避免造成矛盾判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ꎮ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主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ꎬ但多追求形式上的契合而忽视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之根本ꎮ将不同学说中的各要素进行解构后再重构会发现ꎬ案件事实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着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关系ꎬ案件事实作为识别标准中的一个基础性要素ꎬ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影响至巨ꎮ厘清案件事实的包含或分离关系ꎬ有助于判断后诉的提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ꎮ关㊀键㊀词:重复诉讼ꎻ诉的要素ꎻ诉讼标的ꎻ诉讼请求ꎻ既判力ꎻ一事不再理中图分类号:D915.2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0823(2020)02-0175-07㊀㊀在国内外的民事司法实践中ꎬ经常出现一个案件发生诉讼系属或已经产生确定判决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事件向同一法院或其他法院再次起诉的现象ꎬ这就可能涉及重复诉讼的问题ꎮ虽然在不同国家及不同历史时期有关禁止重复诉讼的学说及法律制度不尽相同ꎬ但无论名为禁止重复诉讼还是重复诉讼禁止原则ꎬ重复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不合理现象皆为全世界所禁止ꎮ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ꎬ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ꎬ重复诉讼将会使其面临二次应诉ꎬ不仅徒增不当烦扰和讼累ꎬ而且会使被告的正常生活增加更多的不确定性ꎻ对于法院而言ꎬ重复诉讼可能造成重复审理ꎬ不仅浪费司法资源ꎬ违背诉讼经济的司法理念ꎬ而且可能作出矛盾判决ꎬ有损司法权威ꎬ严重扰乱司法秩序ꎮ㊀一㊁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困境㊀㊀此种识别困境从岑夏平与鹤山市喜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①(以下简称岑夏平上诉案)和赖玉红与葛金江㊁大连天和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②(以下简称赖玉红二审案)等案例可窥见一斑ꎮ2006年7月7日ꎬ承包人岑夏平依据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ꎬ要求喜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1226800元ꎮ诉讼期间ꎬ新天地公司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抗辩ꎬ向法院申请对空调工程质量予以鉴定ꎬ后又撤回鉴定申请ꎮ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新天地公司承诺向岑夏平支付工程款59万元ꎬ岑夏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ꎮ鹤山市人民法院以 (2006)鹤法经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 对此予以确认ꎮ2007年2月9日ꎬ新天地公司又以岑夏平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至江门市人民法院ꎬ要求岑夏平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ꎮ岑夏平以讼争的空调质量问题已经由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为由ꎬ主张新天地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ꎬ法院应当予以驳回ꎮ江门市人民法院认为ꎬ讼争的空调质量问题在调解笔录和调解书中均未提及ꎬ因此被告岑夏平主张的原告构成重复诉讼的理由没有依据ꎬ不予采纳ꎮ岑夏平不服一审判决ꎬ上诉至广东省高院ꎮ广东省高院认为ꎬ综观(2006)鹤法经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全文ꎬ虽然未涉及工程质量问题ꎬ但根据新天地公司以该问题作为抗辩又撤回鉴定申请的行第2期㊀㊀㊀于㊀涵:风险预防原则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修构为ꎬ岑夏平于起诉时请求支付122万余元最后以59万元达成调解协议ꎬ以及之前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因空调质量问题对岑夏平予以罚款的行为(法院查明的事实)ꎬ从常理推断ꎬ可以认定在岑夏平诉新天地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接受调解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ꎮ因此ꎬ新天地公司在前一诉讼已对其与岑夏平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又提起本案诉讼ꎬ属于重复诉讼ꎮ2015年2月4日ꎬ葛金江于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起诉赖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ꎬ赖玉红提出反诉ꎮ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判决ꎬ被告赖玉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ꎬ大连中院作出裁定ꎬ撤销一审法院上述判决ꎬ发回重审ꎮ该案重审中ꎬ赖玉红申请追加天和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健身会馆为第三人ꎮ审理过程中ꎬ赖玉红又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ꎮ法院认为ꎬ该诉请原告已于一审法院提出反诉且正在审理过程中ꎬ原告又就同一诉讼事项再次提起诉讼ꎬ构成重复诉讼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①等条款驳回起诉ꎮ赖玉红不服一审裁定ꎬ上诉至大连中院ꎮ大连中院认为ꎬ赖玉红在后诉中增加了两个被告即天和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健身会馆ꎬ即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ꎬ诉讼请求也不完全相同ꎬ依照«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等条款ꎬ认定后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ꎬ一审法院裁定错误ꎬ予以撤销ꎮ鉴于前诉㊁后诉在诉讼请求事项方面确实存在部分重合的情形ꎬ在进行实体审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后诉应否等待前诉的处理结果ꎬ对于前诉已经处理的诉讼事项ꎬ后诉不应重复处理ꎮ另外ꎬ赖玉红申请将两案合并审理ꎬ对于前诉与后诉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也应一并予以考虑ꎮ显然ꎬ岑夏平上诉案的主要争议是:第一ꎬ在前诉中作为抗辩理由又予以撤回的事项ꎬ在以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中并未单列条款直接表明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ꎬ那么提出该抗辩理由的当事人又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ꎬ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第二ꎬ纠纷是否得到解决应该从调解书的形式内容来判断ꎬ还是应该结合当事人的前行为和调解书的调解方案所体现的实质内容来综合判断?而赖玉红二审案争议的焦点则在于:第一ꎬ在前诉中以反诉提起的诉讼请求能否在后诉中再次提起?第二ꎬ前诉尚在审理过程中ꎬ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事项起诉到法院ꎬ但增加两名当事人且部分诉讼请求不同ꎬ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第三ꎬ如果不构成重复诉讼ꎬ那么对于后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由此可见ꎬ关于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ꎬ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ꎬ针对重复诉讼的判决不服而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现象也大量存在ꎮ尽管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确立了禁止重复诉讼制度ꎬ但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就如何确定前后诉当事人相同㊁诉讼标的相同等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ꎬ而禁止重复诉讼的学理研究也未充分展开ꎬ加之诉讼标的理论的实践困境及诉讼系属等立法的缺失ꎬ导致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上较为困难也颇为混乱ꎮ即使是在赖玉红二审案中ꎬ法院对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运用也仅限于罗列和 宣誓 ꎬ并未明确说明是如何根据该条文判断后诉是否或如何构成重复诉讼的ꎮ鉴于此ꎬ本文拟对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ꎬ探寻该制度统一的识别标准ꎬ并总结其司法适用上的特殊问题及特殊规律ꎬ以期对实践的良性开展有所裨益ꎮ㊀二㊁一事不再理原则下的禁止重复诉讼㊀㊀在司法实践中ꎬ一事不再理㊁既判力和禁止重复诉讼常常交织在一起ꎬ容易让人混淆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当然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ꎮ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诉权消耗论或诉权损耗论ꎬ一事不再理体现了人们朴素的物理性法律观的认识ꎮ依此说法ꎬ某一案件审理程序的启动是依据诉权ꎬ诉权的一次性特点决定了审理程序不可再次启动ꎬ若允许该案件再为争执ꎬ则缺乏诉权根据ꎮ有学者认为ꎬ一事不再理最初实际上就已具有或包含诉讼系属的效力[1]ꎮ而既判力原则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或一事不再理规则ꎬ即判决除发生执行的效力外ꎬ还发生既决案件的效力ꎬ亦即后世所称的一事不再理[2]ꎮ按照该原则ꎬ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一旦确定ꎬ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ꎬ只要是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ꎬ当事人均受该判决结论的拘671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第13卷①«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ꎬ构成重复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ꎬ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ꎮ当事人重复诉讼的ꎬ裁定不予受理ꎻ已经受理的ꎬ裁定驳回起诉ꎬ但法律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ꎮ①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诉讼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形ꎮ狭义的禁止重复诉讼也称限制说ꎬ是指禁止当事人重复诉讼与系属案件相同的案件ꎮ广义的禁止重复诉讼也称扩大说ꎬ是指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通的ꎬ但主要争点具有共通性ꎬ后诉法院基于该争点进行受理也会形成重复审理ꎬ并产生内容上实质性矛盾的判决ꎮ因此ꎬ法院应禁止另诉并强制合并(诉的追加㊁变更和提起反诉)ꎬ后诉由独立之诉转为诉讼内之诉ꎮ难以对案件进行合并时ꎬ后诉法院实务上采用 程序停止 的做法ꎮ参见柯阳友«也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重复诉讼»ꎬ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ꎮ束ꎬ即对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得再为讼争ꎻ同时ꎬ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也不可出尔反尔ꎬ须尊重自己代表国家审判权所作出的判决ꎬ即使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作为问题在其他诉讼中予以提出时ꎬ法院也应以前诉判决为基础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ꎮ所谓禁止重复诉讼ꎬ则通常是指诉讼系属后ꎬ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中的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ꎬ若另行起诉ꎬ法院应当裁定驳回①ꎮ在学理上ꎬ重复诉讼的禁止向来被视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ꎬ因为溯源于古罗马诉权消耗理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发展至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系属效力ꎬ即在诉讼系属中ꎬ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ꎻ二是既判力效力ꎬ即判决确定后ꎬ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对象再次讼争[4]ꎮ那么ꎬ禁止重复诉讼㊁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有学者将一事不再理分为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两个方面ꎬ前者针对法院而言ꎬ即其他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得就已经受理的案件再度审理ꎻ后者针对当事人而言ꎬ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法院受理的案件再为争执ꎮ既判力的作用则在于生效判决的效力可以排斥法院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当事人对该案件再次进行起诉:于当事人而言是禁止反覆ꎬ不得对既决案件重复诉讼ꎻ但对法院而言ꎬ除了消极地拒绝二次受理之外ꎬ最重要的是既判力的积极效果ꎬ即法院在日后判案时应受前诉判决所确认之事实的拘束ꎬ依此来斟酌案件的发展脉络ꎮ而禁止重复诉讼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诉讼ꎬ另一种是判决确定后的重复诉讼[5]ꎮ㊀㊀1 横向视角时间轴视角的诉讼过程如图1所示ꎮ由图1可知ꎬ有两个比较关键的时间点ꎬ即A点诉讼系属发生时和B点判决确定形成时ꎮ图1㊀时间轴视角下诉讼过程A点之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包括两层: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ꎬ即一诉已经正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ꎬ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ꎮ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诉讼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ꎬ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应禁止ꎮ其二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ꎬ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ꎬ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ꎮ [6]不难看出ꎬ第一层涵义包含了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内容ꎬ而第二层涵义则为既判力效果的表述ꎮB点之后:既判力的规制作用仅体现在判决确定之后ꎬ即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未上诉ꎬ或终审判决作出之后重复诉讼的问题已经侵犯到既判力所作用的领域ꎬ应依据既判力的遮蔽作用来确认后诉不合法ꎮA点与B点之间:鉴于既判力对于解决重复诉讼问题的遮蔽作用ꎬ再将既判力下就相同标的或共通争点的再起诉问题纳入重复诉讼的范畴已无必要ꎬ对于重复诉讼问题的探究仅须考虑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诉讼行为即可[7]ꎮ㊀㊀2 纵向视角一事不再理的第一层含义ꎬ即诉讼系属效力体现为禁止重复诉讼ꎬ二者是重合的ꎻ而其第二层含义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具体如图2所示ꎮ图2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结合图1ꎬ在B点之后即判决确定后的任何时间点上ꎬ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原则所作用的客观范围都是法院和双方当事人ꎬ不同的是所能规制的面不一样ꎮ对当事人而言ꎬ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原则的作用都是禁止其反覆ꎬ不得就判决中所确定的内容再争执ꎮ对于法院而言ꎬ二者有一个共同的作用ꎬ即对于相同争点不得再次进行审理ꎻ但既判力原则对法院还有一个积极效果 避免矛盾ꎬ即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受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ꎬ制度上表现为后诉应以前诉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为基础ꎮ也就是说ꎬ一事不再理包含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和诉讼系属效力两个方771第2期㊀㊀㊀徐亚东:论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面的内容ꎻ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重合效力为既判力的消极效果ꎬ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和一事不再理的系属效力则不为彼此所包含ꎮ㊀三㊁禁止重复诉讼识别标准的解构与重构㊀(一)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关于前后两诉是否同一的划分标准学理上并未完全达成一致ꎬ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从诉的构成要素出发ꎬ以诉的要素是否吻合来进行划分ꎻ另一种则着眼于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ꎬ探寻可能引起重复诉讼的原因[8]ꎮ本文认为ꎬ这两条考察路径虽截然不同ꎬ但其本质是相同的ꎬ即为了使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有关理论更加饱满㊁实践中更易于操作ꎮ即使是从诉的构成要素出发ꎬ以是否吻合诉的要素来进行划分也应顾及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ꎬ否则即使这一划分标准完美无瑕ꎬ脱离了该原则最初的目的所在也毫无意义ꎮ关于诉的要素ꎬ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包括诉的主体㊁诉的客体和诉的理由ꎬ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说则采用二要素说ꎬ即当事人同一和诉讼标的同一ꎮ从表面上看ꎬ关于诉的要素存在着二要素与三要素之分ꎬ但均包含当事人㊁诉讼标的和理由这三项内容ꎬ只是划分方法上有所不同ꎬ并无实质差别ꎮ为更加细化划分标准ꎬ本文采用三要素说ꎬ即认为前后诉同一需满足诉的主体(当事人)同一㊁诉的客体(诉讼标的)相同或相似以及请求的原因事实(主要争点)相通[9]ꎮ㊀㊀1 当事人同一当事人同一是重复诉讼的主观范围ꎮ即使以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ꎬ但只要当事人不同便不是同一案件ꎮ但是ꎬ基于合理㊁有效解决各种现代型纠纷的需要ꎬ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当事人适格的范围进行扩张的方式ꎬ利用司法制度救济和保障众多纠纷主体的正当㊁合法权益ꎮ通常ꎬ要想通过当事人适格范围的扩张来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ꎬ必须同时对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ꎬ使判决效力拘束被担当人以及未参与诉讼的其他适格当事人ꎮ对于诉外第三人而言ꎬ要确保判决效力对其扩张的正当性ꎬ诉外第三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其他适格当事人都应与诉讼有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利害关系ꎬ并且应当赋予相当或必要的程序保障[10]ꎮ所以ꎬ当事人同一既包括原被告位置互换ꎬ即前诉被告于后诉中提起反诉ꎬ也包括与当事人同等视之的人ꎬ如诉讼担当的情况ꎮ不过ꎬ对于代位权诉讼仍有较大争议ꎮ总之ꎬ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同ꎬ要从实体法律关系出发ꎬ判断前后诉中在同一时间基点上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地位是否相同ꎬ而不能仅仅机械地通过诉讼双方是否重合来判断ꎮ㊀㊀2 诉讼标的同一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因诉讼标的理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ꎮ旧实体法说认为ꎬ以争议法律关系为准ꎬ只要请求的原因不同便不属于同一案件ꎮ该说以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诉讼请求为诉讼标的ꎬ使得诉讼标的的确定变得容易ꎬ从而大大降低了诉讼标的认定㊁既判力客观范围认定以及诉的变更㊁追加和反诉等的难度ꎮ但该种学说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存在难度ꎬ如同样是对同一物请求返还的案件ꎬ基于所有权还是占有权提出按照该说就是不同的案件ꎮ诉讼法说为了克服旧实体法说的弊端ꎬ认为不应该从实体法的角度来定义诉讼标的ꎬ而应该从诉讼法本身出发来考察诉讼标的问题ꎮ该说以诉讼中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的概念及内容ꎬ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ꎮ二分肢说以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作为诉讼标的的构成要素ꎬ认为只要有一个要素相同ꎬ前诉与后诉便是同一诉ꎬ旨在克服旧实体法说在请求权竞合时的弊端ꎬ但也有其先天的缺陷ꎮ一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仅由诉的声明这一个要素构成ꎬ即只要诉的声明相同就属于同一诉讼标的ꎬ很好地克服了实体法说和二分肢说的缺陷ꎬ但对于种类物的给付请求却又无法区分不同之诉ꎮ再后来又有了新实体法说ꎬ认为请求权竞合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ꎬ仅仅靠诉讼法片面地界定诉讼标的的概念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ꎮ支持该说的学者认为ꎬ基于同一事实关系㊁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并非真正的请求权竞合ꎬ其实质是请求权基础竞合ꎮ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基于数个事实关系有数个请求权ꎬ同时请求的内容又是相同的ꎮ但新实体法说也面临着诸多挑战ꎬ如基于违约和侵权同时发生的请求权按照新实体法实际是一个请求权ꎬ但是实体法又给二者的请求权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ꎬ那么诉讼法上适用哪一个诉讼时效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ꎮ㊀㊀3 主要争点相通在很多学者看来ꎬ主要争点相通是判断前后诉是否同一的例外标准ꎬ是重复诉讼客观范围的扩张ꎮ在有的前后两诉中ꎬ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ꎬ而 前后两诉中的主要争点是共通的ꎬ也可能构成重复诉讼ꎮ [11]例如ꎬ原告基871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第13卷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房屋和被告基于租赁关系请求继续居住房屋ꎬ尽管前后两诉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ꎬ但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却是前后两诉共通的一个主要争点ꎮ如果法院允许两诉分别进行ꎬ那么事实上还是对该争点即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两次审理并作出两次判断ꎬ这极大地增加了作出矛盾判决的风险ꎮ需要注意的是ꎬ主要争点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变化ꎬ需要进行动态的把握ꎮ㊀(二)禁止重复诉讼识别标准的解构上述诸多学说契合了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ꎬ各自在理论上均有突破之处ꎬ但具体到每个案件的适用中却都存在各自的理论困境ꎮ对于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而言ꎬ无论采用何种诉讼标的学说均能准确地加以区分ꎬ难点在于发生请求权竞合时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难以辨别ꎮ若只认可一次给付ꎬ虽然可以化解请求权竞合时适用旧实体法的尴尬处境ꎬ但一诉的认定范围因此泛化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权ꎮ笼统地以诉的声明来判别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不能很好地解决一些问题ꎬ如基于票据关系与基于基础关系的诉的声明等ꎮ例如ꎬ甲基于买卖合同诉请乙给付货币20万ꎬ若法院判甲败诉ꎬ甲仍然可以依据票据关系再次起诉ꎮ因为此处的请求权竞合为真正的请求权竞合ꎬ存在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ꎬ这不同于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请求权基础的竞合ꎮ本文认为ꎬ无论是二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ꎬ其所谓要素均非最小识别单位ꎬ而是由更小识别要素组合而成ꎮ不同学者的组合方式不同ꎬ也就形成了不同的识别标准ꎮ本文拟对三要素说中的三个要素进行更细化的拆分并重新组合ꎬ以形成一种更易于实践操作的识别方法ꎮ三要素说认为ꎬ前后诉同一需满足诉的主体(当事人)同一㊁诉的客体(诉讼标的)相同或相似以及请求的原因事实(主要争点)相通之条件ꎮ将每项要素作外延最广的解释来进行细化拆分ꎬ用P代表当事人㊁S代表诉讼标的㊁Q代表原因事实ꎬ则可作如下解构:P(当事人)=P1(原告)+P2(被告)+P3(与案件纠纷有实际联系的人)S(诉讼标的)=S1(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S2(诉的声明)+S3(主要争点)Q(原因事实)=Q1(案件事实)+Q2(法律规范)可以看出ꎬ诉讼标的中的S3(主要争点)与Q(原因事实)具有类似含义ꎬ即都表示既没有在诉讼中当作诉讼请求提出ꎬ也不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ꎬ但对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主要争执点ꎬ通常与争点效①相对应[12]ꎮ这也正好印证了二要素说与三要素说实质上的相通性ꎮ㊀(三)禁止重复诉讼识别标准的重构㊀㊀1 重构依据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在于减少被告二次应诉之烦㊁节约法院司法资源㊁避免造成矛盾判决等ꎮ很显然ꎬ避免造成矛盾判决为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的最根本目的所在ꎬ也是节约司法资源㊁便利当事人等制度目的的前提所在ꎮ本文从避免造成矛盾判决的目的出发ꎬ认为尽可能一次解决相关纠纷不仅涉及诉讼经济原则ꎬ更重要的是避免已经解决的纠纷经由法院作出矛盾判断ꎬ从而减损司法公信力ꎮ案件事实作为诉的同一性识别标准中的一个基础性要素ꎬ对能否一次性解决相关纠纷存在很大影响ꎬ厘清案件事实的包含或分离关系有助于判断后诉的提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ꎮ王泽鉴在«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对比了请求权方法与历史方法ꎬ通过各种实例讲解阐明了请求权方法适合实务需要㊁经济㊁妥当等优点ꎮ王泽鉴认为: 此种 案例事实 与 法律规范 之间的来回穿梭思考ꎬ彼此渗透ꎬ相互阐明是实例解题的起点ꎬ为法律思考解释适用的核心问题ꎮ [13]32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渗透符合作为请求权基础ꎬ对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基础性作用ꎮ但是ꎬ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或者立法漏洞等原因ꎬ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可能同时符合几项法律规范ꎬ或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可能在好几个诉讼中被提出ꎬ容易造成重复诉讼ꎮ同时ꎬ王泽鉴也赞同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前提是对案件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ꎮ他认为: 法院实务上最主要㊁最困难的工作ꎬ在于认定事实ꎬ以适用法律ꎮ [13]20-21因此ꎬ在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中ꎬ将案件事实作为识别标准的基础性要素ꎬ不仅可以避免造成矛盾裁判ꎬ而且符合一次性解决相关纠纷的制度旨趣ꎮ971第2期㊀㊀㊀徐亚东:论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①在前诉中ꎬ被当事人双方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ꎬ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断ꎬ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ꎬ前诉法院有关该争点所作判断的通用力ꎬ既不允许后诉当事人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ꎬ也不允许后诉法院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断ꎮ争点判断的这种通用力就是所谓的争点效ꎮ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ꎬ林剑锋译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ꎬ第492页ꎮ。

重复诉讼答辩

重复诉讼答辩

重复诉讼答辩状在进行诉讼行为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是重复起诉,重复起诉也就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那么重复起诉的认定有什么规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一)“当事人”的范围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一)“诉讼标的”的含义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重复起诉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同一当事人被多次起诉同一案件或相似案件。

为了避免滥用司法程序,许多司法体系都对重复起诉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认定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通常会涉及以下一些标准:
1. 身份一致性:首先,法院会审查是否涉及相同的当事人,即是否是同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2. 案件实质一致性:法院会考虑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即这次起诉是否涉及与之前案件相同或相似的犯罪行为或争议。

3. 法律权益一致性:法院会检查涉及的法律权益是否与之前案件相同或相似。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审查是否涉及相同的罪行;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审查是否涉及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权益争议。

4. 起诉权利和程序合法性:法院会检查前一次起诉是否合法,涉及的证据是否合法获取,是否经过正当程序,以决定是否接受重复起诉。

5. 合理时间间隔:司法体系通常要求合理的时间间隔,以避免过于频繁的起诉,从而滥用司法程序。

6. 滥用程序的防范:法院还会考虑是否存在滥用司法程序的情况,即是否借助重复起诉达到其他目的,如恶意骚扰等。

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司法体系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解释,因此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类似问题,最好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是指在不同时间、不同法院针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同一当事人对相同的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的认定标准,因此需要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重复起诉是指在同一案件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决定,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同一案件上的重复起诉,而对于不同案件但涉及相同当事人的重复起诉,尚未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判断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时,可以参考同一案件上的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判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在不同时间、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如果前一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决定已经生效,那么后一起诉应当被认定为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诉行为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或者先后提起诉讼的,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分别进行了起诉,应当将其合并审理,也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

最后,根据司法实践,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还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当事人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是相同的;三是在两个以上不同时间、不同法院提起的诉讼必须是针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

综上所述,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参考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起诉作为一种权利,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对起诉权的合理限制,以避免滥用起诉权给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重复起诉,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两次或两次以上诉讼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后果。

以下将详细探讨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这一规定为处理重复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1. 法院不予受理对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因此,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若发现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驳回起诉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相冲突,若存在冲突,则应驳回起诉。

3. 法院作出禁止令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行为,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当事人存在恶意,可以作出禁止令,限制其再次提起诉讼。

4. 恶意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r标准的细化研究

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r标准的细化研究袁梓旋【摘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重复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法院因重复审理而浪费司法资源,也造成当事人的应诉成本不断增加.为防止此现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是裁判生效后并再次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特殊例外情形可通过针对具体情形或特殊领域作出相应的规定或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以规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补充了我国民诉法在禁止重复起诉方面的规定空缺,但我国实务中对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仍然混淆不清.因此,有必要进行更细化的研究,以确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关于"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4)005【总页数】6页(P56-61)【关键词】重复起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作者】袁梓旋【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一、引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明确:一旦判决发生效力,同一个案件不管结果如何,诉权都已经被使用殆尽。

所以法院在对于因同一个当事人不满诉讼判决的结果而以相同诉讼请求进行重复起诉的,均不予受理。

在认定标准上,前诉与后诉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同一;第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同一;第三,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同一;第四,后诉法院提出的判决要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法院的裁判结果。

这体现了已生效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起到约束作用,即为判力理论。

当案件的判决结果既已生效,法院和当事人双方都须受到判决结果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且法院也不再受理。

关于对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或者是对案件中的权益分配也不再重新审理、认定。

由此可见,禁止重复起诉着重强调了对当事人的诉权加以限制,而既判力着重强调了对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加以维护。

断标准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源流及判

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源流及判断标准张煌辉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只有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两方面的结合,诉讼才能成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

对于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而实质上,禁止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与人民法院的“一事不再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我国民诉法没有对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作为诉讼原则加以明确规定,仅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规定通常为实务界当作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规范加以援引。

然而,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已生效裁判,同时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实务中极易出现差错。

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源流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或既定裁判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直接接受了古罗马“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继承了古罗马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髓,并将其发展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我国长期以来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仅限于判决的既判力。

近年,随着理论及实务的发展,禁止重复起诉基本上向着双重内涵转变,即涵括了诉讼系属效力和既判力两个层面。

所谓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包括向同一法院起诉和向其他法院起诉两种情形,从而制止当事人的滥讼;所谓既判力的效力,是指为了维持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得再行起诉或重新审判。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重复起诉的相同当事人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1、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结果。

2、当事人相同并非指两诉原被告完全一致,当事人人数增加,但增加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原当事人一方一致的,属于当事人实质相同。

3、诉讼标的指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要结合起诉状全文进行实质判断。

4、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识别要根据两案依据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仅简单的以诉讼请求表述是否相同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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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摘要:民事重复起诉是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亦屡见不鲜。

重复起诉的识别担负着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矛盾判决等重要任务。

尽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对于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解释空间较大、理解不同的问题,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去探索并完善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关键词:重复起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一、我国立法对于重复起诉的识别及存在的问题
(一)三同说
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即三要件均相同的情形下则构成重复起诉,以下简称“三同说”,也是重复起诉认定最为严格且容易认定的一个标准,但实践中三要件均完全你们, 323相同的情形较少出现。

(二)两同说
同时在该条文下规定了构成重复起诉的第二种标准,即同时满足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下,仍会构成重复起诉,以下简称“两同说”,相较于“三同说”,这种认定标准不同于三要件均完全相同的严格标准,其更为灵活,同时判断难度也较大,对于何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并没有加以说明。

(三)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实际上认为重复起诉的存在两种情形,即满足三同说或者两同说的
情形下均认为构成重复起诉。

但其问题在于,法条本身对于重复起诉的标准规定
仅有一条,规则供给不足且过于简单,规定不够细化,对“相同”的标准如何认
定等关键问题并未作规定,导致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对于法律理解不够一致等
问题,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并没有严格依据
该司法解释来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完善我国民事重复起诉制度的基本思考
(一)当事人相同的识别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其行为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事人是否相同,是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首要考虑因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均应受到重复起
诉制度的规制。

当事人相同最为简单的情形是前后两个诉讼当事人在原被告地位、人数完全相同的情形,毋庸置疑,该情形应当受到重复起诉制度的规制。

但除此
之外,当事人相同存在其他变化的情形,并不局限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情况。

(二)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
在当前我国理论和实务界通说均采“旧实体法说”,例如江伟和汤维建教授
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
事实体权利”。

同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亦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实体法律关系,例如
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当事人在实
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的定义便于理解、容易操作,且有
利于划分法院审理的范围、稳定诉讼秩序、集中当事人的攻击防御目标。

诚然,“旧实体说”也存在缺陷,如无法解决请求权竞合情形时的重复起诉问题,但完
全可以通过结合个案情况加以特别处理,因此笔者亦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
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因此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标准在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相同。

(三)诉讼请求相同(或相反)的识别
从2015年《民诉解释》不难看出我国认为诉讼请求是不同于诉讼标的,但
基于我国采用“旧实体说”的诉讼标的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赋予了诉讼请求不
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对于诉讼请求的定义,将诉讼请求定义为当事人所提出的具体
主张,诉讼请求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具有从属性,而诉讼
标的又依靠诉讼请求来厘清或者确定其范围。

“诉讼请求相同”,不限于完全意义上的相同,除了完全一致的情形以外,
还应包括那种因为个体之间表述能力、用语习惯上的差异导致的形式上不相同、
但实质上相同的情形。

值得探讨的一点是,在属于部分请求或后发性赔偿请求的
情形下,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部分请求即当事人在前诉未就全部债权主张权利,而在后诉之中主张剩余部分权利,例如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部
分给出的案例:前诉要求支付本金,后诉要求支付利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依
据主观题给出的答案来看,认为前诉要求支付本金,后诉要求支付利息,诉讼请
求不同,因而不构成重复起诉,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有利于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弥补诉讼请求主张上的缺失,因此部分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相同的
范畴。

而后发性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由于人身损害的复杂性,
当事人起诉时尚未发生,但诉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二次手术费等,由于后
发性赔偿请求的提出是基于发生了新的事实与理由,产生了新的诉讼请求,因此
不属于诉讼请求相同。

(四)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重复起诉
请求权竞合是指请求权人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同时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和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只得就其中一
项请求权主张权利,若前后以两项请求权分别起诉,当然属于重复起诉的一种类型,但在“旧实体说”的基础上,会产生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的结论,从而
不论是依据“两同说”还是“三同说”,均会得出不成立重复起诉的不合理结论,因此,重复起诉的识别并不限于《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权竞合
情形下的重复起诉属于特殊的重复起诉情形,应当用重复起诉制度予以规制。


如崔某在某整容医院进行整容手术,不料医院整容设施条件不合格,手术失败,
导致崔某毁容,那么崔某基于整容医院的这一加害给付行为,同时产生了合同法
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若崔某先以违约为由起诉医院,后因不满赔偿数额又以侵权为由再次起诉医院,则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郑涛.实质否定型重复起诉的构造与实践[J].法律科学,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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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峰巍(1997-),男,汉族,安徽淮南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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