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诉讼标的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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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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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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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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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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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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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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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马工程最新版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是个教学难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
一、诉(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三)诉的类型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3.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
2.反诉的要件(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3)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4)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五)诉的变更与追加1.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1)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因而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也被视为诉的变更。
(2)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2.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二、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诉权的特征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对诉权的保护1.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2.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3.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三、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民事诉讼中诉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1.主体:当事人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以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如解除合同、离婚、变更合同等,即要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既存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
反诉
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案例
张三和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一套住房以100万元价格卖给张三,后由于房价上涨,李四反悔拒不交付房屋,张三起诉李四要求交付房屋并且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李四交付房屋,但未支持张三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四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
问:二审中李四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李四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要点1)
★李四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要点2)
★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要点3)
★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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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第⼀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较民事纠纷的三种解决机制。
(1)⾃⼒救济——和解优点:直接、迅速、有效缺点: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彻底性(2)社会救济——仲裁与调解调解:⼈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政调解仲裁:民间性;⾃治性;法律性优点:公正、⾼效、灵活缺点:缺乏权威性、强制性(3)公⼒救济——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为保障,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
优点:有效、权威、彻底、公正缺点: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法院、当事⼈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因(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3、试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直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式,或⾮诉讼纠纷解决⽅式。
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诉讼纠纷解决⽅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的类型:司法ADR;⾏政ADR;民间ADR(2)ADR的优势与弊端——优势: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民间化或多样化;平和性和⾮对抗性——弊端:缺乏制度保障;导致⾮正义的结果;忽视审判的功能在我国的发展(1)ADR的种类:⾏政调解、⼈民调解、民间调解、农村⼟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事仲裁、体育仲裁、消费者争议调解、商事调解、法律专家调解、⾏业调解等。
(2)ADR的发展:2009年,最⾼院《关于建⽴健全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意见》2002年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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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
典型形态: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形异议之诉。 由于在我国不承认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上还不存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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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凭借刘 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 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 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 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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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的权)
请求
法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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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诉讼标的是什么意思
诉讼标的是什么意思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在任何⼀个诉中,都必不可少。
诉讼标的是法律专业术语,很多⼈不清不楚,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诉讼标的是什么意思?诉讼标的是什么意思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
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
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如给付赡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当事⼈双⽅的赡养关系,⼆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
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确认收养之诉中,⽗母⼦⼥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
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
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
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或是物品或是⼀定数量的款项。
⾮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定有标的物。
例如:原告向⼈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的诉讼。
在这⼀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发⽣纠纷的1000元借款的借贷关系与返还⾏为,是本案的诉讼标的;这1000元⼈民币,则是这⼀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是标的物。
不能将标的物与诉讼标的相混淆。
诉讼标的是每诉必备的要素,⽽标的物则不是。
在因为⾝份关系⽽发⽣争议的诉讼中,则只有诉讼标的,⽽没有标的物。
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在任何⼀个诉中,都必不可少。
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通过⼈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第四讲 诉讼标的
针对二分肢说的理论缺陷,德国学者伯特赫尔和 施瓦布对二分支说进行了修正。伯特赫尔在研究 婚姻诉讼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离婚的原因事 实并不能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在离婚诉讼中,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原因不过 是请求的理由。因此,应当将事实理由从识别标 准中剔除,只保留诉的声明,就足以识别标准的 多寡。施瓦布后来又将伯特赫尔关于婚姻诉讼的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推广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 诉的声明说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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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法的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两 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 发生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所谓侵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 既违犯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 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 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 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请求权竞合与责 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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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的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本世纪以来,民事诉 讼法学界,尤其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 性的德国和日本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 的大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 者也参加了这一争论。产生这一情况的原 因来源于法律竞合。关于诉讼标的理论,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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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标的是法院确认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的依据。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 则。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再行 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而判断一 诉是否为另一诉的重复,其基本依据就是 看两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相 同的,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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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 和变更的依据。无论是诉的合并与分离, 还是诉的变更或追加,必须存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民诉名词解释
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和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失的法律事实。
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消灭或改变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具体实现的程度。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权限范围划分的表现形式。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也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驳,从而影响法院作出裁判。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民诉=诉的概念
一、诉的要素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是抽象的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一)诉的三要素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
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因此法院不是诉的要素。
2、诉讼标的:即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相关概念的解析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物指的是该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并非所有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3、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额。
诉讼标的额指诉讼所争议的额度。
二、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根据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给付种类物之诉;给付特定物之诉;给付行为之诉。
1、给付种类物之诉。
这是最常见的给付之诉2、给付特定物之诉。
3、给付行为之诉:根据给付行为之不同,可以将给付行为之诉划分为积极给付之诉与消极给付之诉。
(1)积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即要求对方的作为行为。
(2)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
(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1、变更之诉的两种情形: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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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一、诉的合并 (一)我国诉的合并立法及其理论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 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的合并包括三种:
◦ (1)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 ◦ (2)诉的客体合并,即诉的标的的合并。 ◦ (3)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体、客体合并。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三)新实体法说
◦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新实体法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概 念不应当过分强调诉讼法上的独立性,而应当考虑其与 实体法的关系,区别诉讼标的的异同应当仍然以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张为标准。以德国的尼克逊(Nikisch)教 授为代表的学者系统地提出了新实体法说,认为凡基于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 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 事实关系是单一的。
◦ 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有某 程度的法创定力。 ◦ 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 ◦ 特定情况下的扩张效力。例如在 涉及到多数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权 益时(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事诉讼教科书通常将变更 之诉与形成之诉相等同,其实不 然。在内涵上,我国的变更之诉 仅仅相当于形成之诉的一个组成 部分而已。所谓的形成之诉则是 指为了请求法院确定私法上形成 权的存在,同时因形成权的行使, 依判决宣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之诉。 具有现实性、法定性和非执行性 特点。
第八章 诉讼客体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一节 诉的类型
一、诉的涵义 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 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 提出的请求。 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 ◦ 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 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 院给予诉讼救济。
四、诉的种类
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标准的划分
◦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 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诉讼 ◦ 给付之诉——原告主张他对被告 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而要 求法院判命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 诉讼。 ◦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 或消灭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 诉。
◦ 1.诉是要式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请求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 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定 形式提出。 ◦ 2.诉的当事人特定化。诉指的是争讼案件 而不是非讼事件,起诉启动的是争讼程序, 非讼程序是申请而非起诉;在“诉”中, 起诉人和应诉人均须是“特定的”。 ◦ 3.诉讼请求特定化。起诉须特定原告之诉 讼上请求为何,提起诉讼所作之基本权利 主张为何。 ◦ 4.诉还须向特定法院提起。诉必须向特定 法院提起。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二、诉的变更
◦ 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与客观变更两种情形 。所谓诉的主观变更,是指当事人的变更。而诉 的客观变更专指诉讼标的的变更,而且是诉讼标 的在质上的变更。在大陆法系国家,诉的变更一 般指诉的客观变更。 ◦ 所谓诉的变更是指, 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 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对同一被告(包括反诉 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诉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 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 讼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表现:
1.不同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标的却相同。 2.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也不同。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案例】 某市市民李某购买车票乘坐该市212路公共汽车。在行驶 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李某脸部被碰受伤。于是,李 某以该市公交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人身侵权损害赔 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 000元。后来, 原告从被告的答辩状中,得知司机突然刹车是因为一个人 在该辆公共汽车前突然横穿马路。原告为了避免败诉,向 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一)旧实体法说(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 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应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识别 标准。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多 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 ◦ 旧实体法说优点在于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明确、具体, 便于法院的裁判,也便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但其弊端 也十分明显,这种识别标准可能产生“一事两诉”的后果, 出现矛盾的判决,并增加法院的负担,违背“纠纷一次 性解决”的诉讼理念。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四)诉讼标的相对论
◦ 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以旧实体法说来确定诉 讼标的,形成以权利为单位的的诉讼标的;也可以 选择以诉讼法说来确定诉讼标的,从而形成以纠纷 为单位的诉讼标的。 判决确定后之阶段:采取二分 支说。诉讼标的相对论的优点是在确定审理对象方 面较为灵活,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能够防 止来自法院的突袭性裁判。但对法官诉讼指挥权则 有非常高的要求,如果法官不及时向当事人进行法 律适用上的阐明的话,这一理论便失去了适用基础。
◦ 乙答应要卖一瓶65年珍藏纪念酒给甲,但事後後 悔,履约期已过许久,甲迟迟等不到这瓶酒,因 羯甲已经答应转卖给丙,从中赚取差价5万元,加 果没办法交付,还要赔偿违约金3万元。情急之下 ,只好起诉请求乙履约:没想到突来的一场地震 ,却把该瓶酒震碎了,甲要赔偿丙违约金,这笔 帐应该要算在乙的头上,所以甲变更起诉内容, 转而将诉讼标的改捐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所谓 的诉之变更。
原告败诉
确认之诉
特点:
◦ (1)确认之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 要么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 么是人对于物的法律关系。 ◦ (2)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预防 将来发生纠纷,实现预防纠纷的司 法目的。 ◦ (3)确认之诉仅能对现在的法律 关系存在与否要求法院做出确认, 而不能要求法院就将来或过去的法 律关系做出确认。
确认之诉种类
◦ 积极的确认之诉 ◦ 消极的确认之诉
中间确认之诉
◦ 大陆法系国家,当诉讼进行中当事 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存有争执时,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确认该法 律关系的扩张请求,就是中间确认 之诉,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相应地 称为中间确认判决。
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判决成为 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的效力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三、诉的追加
理论上,诉的追加应仅限于诉的客体的追加,具体 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向受诉法 院提出一个新的诉,受诉法院将该新诉与原告已经 提出的旧诉予以合并审理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 法》中虽没有直接规定诉的追加制度,但从第126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的规定看,现行法认可了诉的追加制度。 例如:A车祸受伤,请求肇事者B支付一个月的医药 费用,但事后因伤势严重,持续支付医疗费,所以 追加请求后续医疗费用。
二、诉与起诉的区别
诉与起诉又是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的概念。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 两者的区别有三:
◦ (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 (2)诉可以出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 ◦ (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 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 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 之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
◦ 诉的主体——诉的主体即原告、被告。 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包括请求法院对私 权纷争加以裁判之人及其相对人,通常 就是指原告和被告。 ◦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法院 裁判的对象,也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 分离以及追加的根据。 ◦ 诉的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 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前者称为 案件事实,后者成为法律依据。实际上, 仅案件事实才是诉的构成要素,法律依 据则不是诉的要素。
诉的变更与诉的追加的区别
四、反诉
◦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本诉法院 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 请求的反请求。
◦ 对诉的性质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 学理层次上解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 消灭的程序现象,如无诉即无裁判、 一事不再理、补充判决等。 ◦ 诉的理论为法院提供了程序上的判断 尺度。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讼要 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 请求是否能够成立,并进行审理做出 裁判。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 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也称为本案 判决。
(二)诉的合并的条件:
◦ 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 将数个诉讼标的合并在一起,向法院提起诉 讼。 ◦ 2.合并的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 3.合并的数个诉讼应当适用同种类的诉讼 程序。 ◦ 4.请求合并的数个诉讼不存在禁止合并的 情形。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诉的变更的案例
(一)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
给付时间
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
为一定行为 禁止被告 为一定行 为之诉
给付内容
特定物给付之诉
不为一定行 为
种类物给付之诉
命令被告 容忍一定 行为之诉
◦ 给付判决——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 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
执行力 原告胜诉
给付之诉
给付判决
既判力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行使审 判权审理并判定其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或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的主张和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视为是 同义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请求的原因事实两个方 面相结合,才能够成为判断诉讼标的的标准,因此,诉讼 请求构成判断诉讼标的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