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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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预算存在问题及建议_罗睿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预算存在问题及建议_罗睿
1 贵州省土地整治预算概况
1.1 贵州省土地资源概况
贵州省处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平均海拔 1 100 m 左右,区域总面积 176 167 km2,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 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贵州省恰好处于喀斯特集中分
布的亚洲片区中心,喀斯特地貌分布面积占全省面积的 85%[5]。全省地貌可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 类型,其中山地和丘陵面积占全省面积的 92.5%。贵州土 地资源利用特征为:坡耕地居多,垦殖系数高,水土流失 严重。坡度大于 6°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 81.02%;其 中,有 69.18 万 hm2 耕地坡度大于 25°,占总耕地面积的 19.8%;而坡度在 35°以上的耕地也有 18 万 hm2,占总耕 地的 5.74%[6]。这些土地资源特征造成贵州土地利用结构 不合理,土地利用率较低。
2005 年以前,土地整治尚无本行业预算标准定额, 只能依据暂定预算编制办法的要求,套用其他行业的预 算定额进行工程预算的编制。而其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 通常高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个别地方在编制预算 时甚至随意套用较高造价标准的定额标准,给预算审
收稿日期:2014-10-11 基金项目: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黔科合人才团队 [2013]4020);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计划项目 (H130029) 作者简介:罗 睿 (1990-),女,湖北武汉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 事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研究。 通讯作者:何腾兵
农业经济┃三农问题┃信息工程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预算存在问题及建议
罗 睿 1,何腾兵 2,李 博 1
(1. 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 贵州大学农学院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中国西部能力发展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2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13日黔府发[200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2.灌溉水质要求
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3.3.6土壤的pH值,结合开发中土地的等,按pH值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将pH值划分为4个等:一等6.0~7.9;二等5.5~6.0,7.9~8.5;三、四等5~5.5,8.5~9.0。
4.农田水利工程
4.1防洪工程
4.1.1防洪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执行。由于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一般小于1万亩,防护区防洪标准按规定为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
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4.2.1—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20~10
10
4.2.2排水沟设计
排水沟设计应考虑作物对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的要求,还应考虑对地下水位的控制。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程》GB50288—99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2005年11月20日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十一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4.2.3排涝泵站设计
1.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要求。
2.站址应根据流域治理或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便于管理等要求选择排水区地势低洼、能汇集排水区内涝水的地点。
3.泵站布置应根据站址地地址条件,机电设备选型,进、出流道(或管路),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泵房施工、机组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

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4号,2011年4月13日)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国土资源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和保护耕地;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条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项目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四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6、《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8、《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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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

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

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

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变更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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