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案例1: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某商场建造大楼,需要钢材,遂向甲、乙两个钢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钢材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前往购买。
”两家钢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回复,均告知备有现货并价格。
乙厂在发出函电同时,派车给商场送去钢材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场得知甲厂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厂发函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钢材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
”甲厂复函称次日发货。
在甲厂钢材送到之前,乙厂已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商场拒绝接收。
乙厂认为,商场对其发出的是要约,乙厂复函并送货的行为是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商场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乙厂将商场诉至法院。
解析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中,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但未涉及价格这样的重要内容,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行为人发出了要约,行为人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案中商场没有对乙厂的函电做出回复,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案例2:刘某有义务支付一万元报酬吗?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谁拾到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
三天后,提包拾得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
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
刘某却说,当时许诺一万元酬金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答应只给2000元。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拒交提包。
后刘某请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同意支付田某5000元,田某仍坚持承诺的一万元,否则不交提包。
解析本案中,失主刘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是悬赏广告。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而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问题。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因此,如果甲方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超出了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乙方可以提出合理的抗辩,并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支付金额。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特定的服务。
然而,在服务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提供服务,导致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合同法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在经济活动中更加理性和合法地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同时,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4、法院应如何判决?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02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精选)(2024)

【202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精选)摘要:本文收集了一些2024年经济法合同法案例,旨在全面展示在经济领域中合同法的应用。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合同法是如何保护各方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
第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例描述:甲方拥有一套商业用途的房产,乙方意欲将房产用于开设连锁店。
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问题: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何满足?分析: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双方的互相意思表示、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
在本案中,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合同目的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成立。
案例二:乙方提供的合同要约案例描述:甲方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乙方给甲方发送了一份包含商品规格和价格的合同要约。
法律问题:要约的有效性如何判断?分析:要约的有效性需要满足明确表明合同双方意思的特点。
在本案中,乙方明确提供了商品规格和价格,甲方只需要接受即可形成合同,因此该要约有效。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案例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商品交易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但乙方在交付商品时缺少了部分数量。
法律问题:乙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分析:合同违约需要满足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和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存在合同关系,乙方未按照约定数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案例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某些责任。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恶意泄露商业机密,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分析: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以及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等情形。
在本案中,乙方泄露商业机密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部分:合同争议解决案例五: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决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经济法关于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XX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购房者多次提出,开发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已构成违约。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以下从经济法视角对本案进行解析: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一、合同主体。
甲方呢,是一个超酷的小老板,开着一家特别有特色的咖啡店。
乙方呢,是一个咖啡豆供应商,那豆子的品质也是杠杠的。
甲方和乙方都是那种特别实在、讲情义的人,都希望在这个合作里大家都能开开心心,还能赚点小钱。
二、合同目的。
甲方想从乙方这儿拿到超级棒的咖啡豆,这样就能做出好喝得不得了的咖啡,吸引更多的客人来店里消费。
乙方呢,就想把自己的好豆子卖给甲方这个靠谱的伙伴,让自己的豆子在城里有个好名声。
三、合同内容。
1. 供应咖啡豆的种类。
乙方要给甲方供应两种咖啡豆,一种是那种有着浓郁巧克力味的哥伦比亚咖啡豆,还有一种是带着清新果香的埃塞俄比亚咖啡豆。
这两种豆子可都是乙方精心挑选的,就像对待自己的宝贝一样。
2. 供应数量。
每个月啊,乙方得给甲方供应至少50公斤的哥伦比亚咖啡豆和30公斤的埃塞俄比亚咖啡豆。
不过呢,如果甲方的生意突然特别好,需要更多的豆子,只要提前个三天跟乙方说,乙方就得想办法给甲方凑齐。
3. 价格。
哥伦比亚咖啡豆每公斤100元,埃塞俄比亚咖啡豆每公斤120元。
这个价格可是很公道的,乙方可没有坑甲方哦。
而且呢,如果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有个上下10%的波动,甲乙双方就得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看看价格是不是也要跟着变一变。
4. 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把咖啡豆送到甲方的咖啡店门口。
送货的时间呢,是每个月的月初,这样甲方就能及时用上新豆子啦。
乙方每次送货的时候,都得把豆子包装得美美的,不能有破损,就像送礼物一样。
5. 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咖啡豆的质量是超级好的。
如果甲方发现有坏豆子或者味道不对的豆子,乙方得无条件给甲方换货或者退款。
而且呢,乙方还得给甲方提供一些关于咖啡豆保存和烘焙的小窍门,就像好朋友之间分享秘密一样。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收到咖啡豆后的一周内,得把钱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里。
如果甲方不小心晚了几天,就得给乙方说一声抱歉,再额外给乙方付点小利息,就当是表示歉意啦。
五、合同期限。
经济法关于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总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设备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
然而,由于乙方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设备生产进度严重滞后。
直至2018年9月30日,乙方才将设备交付甲方。
甲方在收到设备后,经检验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5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2. 乙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约定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5万元,该约定合法有效。
然而,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远超过25万元,因此,法院认为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故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80万元。
合同法律制度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经济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订单。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诉讼请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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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某商场建造大楼,需要钢材,遂向甲、乙两个钢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钢材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前往购买。
”两家钢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回复,均告知备有现货并价格。
乙厂在发出函电同时,派车给商场送去钢材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场得知甲厂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厂发函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钢材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
”甲厂复函称次日发货。
在甲厂钢材送到之前,乙厂已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商场拒绝接收。
乙厂认为,商场对其发出的是要约,乙厂复函并送货的行为是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商场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乙厂将商场诉至法院。
解析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中,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但未涉及价格这样的重要内容,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行为人发出了要约,行为人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案中商场没有对乙厂的函电做出回复,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案例2:刘某有义务支付一万元报酬吗?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谁拾到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
三天后,提包拾得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
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
刘某却说,当时许诺一万元酬金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答应只给2000元。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拒交提包。
后刘某请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同意支付田某5000元,田某仍坚持承诺的一万元,否则不交提包。
解析本案中,失主刘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刘某播发寻物启事,其中规定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支付一万元作为酬金,显然这一寻物启事完全符合悬赏广告的要件。
因此刘某有义务履行承诺,支付一万元报酬。
案例3: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邮件,称:“我公司有进口奶粉,你方是否需要?”乙公司回复:“需要,请告知价格、规格。
”甲回复:“新西兰进口奶粉,规格为500克装,单价23元,质量符合国家优质奶粉标准。
”乙回函表示愿意购买5000袋,要求将价格降为21元,并且由甲公司送货,运费由甲公司承担,货到验收合格后即付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报价过低,于是复函,称“价格最低22元,我方负责送货上门。
如同意,请在2月8日前答复,如未答复,我方将视为你公司接受。
”乙公司没有做出答复。
2月12日,甲公司将奶粉送至乙公司,被拒收。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将其诉至法院。
解析甲、乙双方的协商经过了多次要约、反要约的过程,甲公司最后的复函在性质上是要约,但乙公司并未承诺。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保持沉默,未作答复,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沉默构成承诺,所以乙公司的沉默的法律效力是否认对方的要约,而不是做出承诺,因此甲、乙并未成立合同。
甲在复函中称“如未答复,我方将视为你公司接受”只是单方意思表示,对乙公司没有约束力。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乙拒收奶粉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擅自送货行为的后果。
案例4:合同已履行,无章也生效一家IT公司欲聘刘女士为品牌策划顾问。
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刘女士每年1万元的品牌策划顾问费,刘女士负责该公司品牌推广过程中的咨询事务。
据此,刘女士拟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该公司经理。
之后,该公司因品牌的策划、推广曾两次找刘女士咨询,刘女士都给予详细解答。
但一年后公司没有向刘女士支付顾问费。
公司方面的理由是,一年来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并没有增强,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也未生效。
解析本案涉及合同的形式问题。
虽然刘女士提交给公司的合同双方均未签字或盖章,但刘女士却为公司提供了两次相关的咨询服务,由此可以认定合同已开始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中“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因此,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刘女士支付顾问费。
案例5:逾期领奖是否可以拒绝兑付?20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某家电城举办“迎国庆有奖销售”活动,其印制发放的宣传材料规定:凡在本商厦购物满100元者可获奖券一张,10 月31日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集中抽奖,设一等奖一名,奖背投高清电视机一台;二等奖3名,奖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他奖若干。
10月8日,王某到该家电城购物,获奖券6张,其中一张号码为0896456。
10月31日,该家电城开奖,抽出一等奖号码为0896456,家电城将中奖号码张贴公布于家电城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一个月内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此后,王某因出差去外地,直到12月16日再次去该家电城购物时方知晓中奖,遂向家电城申报要求领取奖品,但家电城以“事先已规定,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为由拒绝兑付,王某遂诉至法院。
解析在本案中,家电城于10月31日在公证下抽奖,一等奖号码为0896456,该奖券为王某持有,故王某向奖券义务人家电城主张领取奖品时,家电城应按照约定交付。
至于家电城以“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交付奖品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家电城对这次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中未有此规定,抽奖后在虽然在公告栏中规定了“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但这只是家电城的单方面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并未得到中奖人的同意,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尽管王某逾期领奖,家电城仍有义务兑付奖品。
案例6:顾客为购物摔伤,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一大型超市购物。
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台阶,即摔倒在地。
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
张某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
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赔。
2005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
解析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对前来购物的顾客有按照常识进行照顾、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义务。
本案中,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营业大厅购物消费,但张某前往超市的目的是为购物,其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行为。
超市对其门前结冰可能导致顾客的伤害是明知的,但未及时清理结冰,导致事故的发生,超市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同时张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超市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案例7: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甲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明光村。
1999年10月甲迁往某郊县,走时将房交与邻居乙代管。
因自己长期不使用,甲准备将房卖掉,邻居乙要求买下。
2000年2月,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契约。
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30万元,在2000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买方。
当时乙交了房款5万元,三个月后又交5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
甲多次催要房款未得,也就未将房屋产权证交与乙。
其间,乙家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多次维修。
2002年2月,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拆除甲乙争议的5间房,电影院与乙达成协议,以房价5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
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房屋。
乙辩称,买卖双方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所欠房款只是欠原告的债务,因而反对原告的请求。
解析甲与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理由在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应在2000年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甲才将产权证交给他。
因此这一买卖房屋行为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乙未在2000年年内付清房款,买卖合同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买卖行为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甲依旧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乙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电影院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房屋所有权属于甲,而甲则应退还乙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费用。
案例8: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刘某在中介看好了一套房,便与中介公司及房主史某签订了三方协议。
合同约定,若史某和刘某中任何一方违约,将赔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支付给中介公司1万元中介费。
签完协议后,史某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的事,开发商告知房子的产权证近期办不下来。
后来史某得知没证的房不能买卖,便反悔不想卖房了。
他想赔给刘某3000元钱作为补偿,但刘某和中介公司不同意。
三方协商无果,刘某和中介公司便将史某告上了法庭。
解析关于商品房买卖,《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不得买卖。
因此,本案中刘某、史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9: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钢材不属于限制流通物或国家专营商品,钢材买卖是正常的交易,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也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