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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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

我应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聘请,担任人民陪审员近四年了。期间参与陪审的案件虽不多,却颇有一些经验和感悟。

请审判长回避

一定的仪式可以造就神秘的氛围,神化仪式的操持者,唤起人们内心的神圣情感,将凡人塑造成偶像。偶像一旦造就,人们就会对偶像产生莫名的敬畏,此是造就权威方法之一。一脸庄严的英国法官离不开法袍和假发,就是这个道理。

除了这些外在的装饰,法庭还需要一些仪式化的程序。这些程序虽然在法律上是必要的,但实务中,常常沦为应景的道具,回避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在交待完法庭组成人员和当事人权利之后,法官大人总要问上一句:“对于上述法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和律师们总是坚定地回答:“不申请回避。”作为出庭律师,我也经常这样说。在中国的情景下,这种坚定的回答并不表明,律师们对法官的公正性有坚定的信心,只表明律师对法官的恭敬态度和对法官莫测神威的一种臣服。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不信任,不仅使律师感到痛苦,而且一些公正的法官也深感委屈。下面的陪审故事说明了这一点。

审判长:“对法庭上述的组成人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我申请回避!”

审判长:“你申请谁回避?”

原告:“我申请审判长回避!”

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我在三个月以前就向审判长申请调取重要证据,但至今为止,审判长不去调查。这一事实表明,审判长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所以,我申请审判长回避。”

原告所言是否属实以及能否成立,我就不在此饶舌了。法庭出现这一戏剧性场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懂行的人都知道,法庭只得休庭。法庭人员鱼贯而出,旁听的人员叽叽喳喳,等着看好戏。我们两个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审判员按程序将申请提交给了法院院长。我不知道,审判长当时到哪里去了——估计是到办公室生闷气去了。院长问明情况后说,这个理由不成立,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驳回申请——院长的决定是合法的。由于审判长是被申请回避的对象,所以院长的决定只能由其他法官代为宣布。

审判员:“原告,你提出的申请,法庭已经依法提交给了本院院长,院长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你的申请。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你对院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告,你是否申请复议?”

原告:“我申请复议。”

审判员:“法庭会将你的复议申请提交给院长。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于是继续履行她的神圣责任了。

比较有意思的是,由于对法官抱有高度的不信任,这位原告有话不向法官说,而是向人民陪审员说。原告不停地说:“请人民陪审员注意……;请人民陪审员注意……”

原告对我们的信任当然令我们感动,但也使我们很被动。作为人民陪审员,我知道自己的身份。我们只是普通的法庭组成人员,我们不能逾矩,不能喧宾夺主,否则会引起法官们的反感。我只好说:“原告,你有话应当向法庭说,而不是向人民陪审员说。”原告很听话,没有再犯错误。

原告为什么对法庭有如此深的成见?原告是一个不讲理的人吗?不是的。这个原告是一家电台的编辑,为了祖遗的房产打了近十年官司。本案法院十年前就曾判决原告胜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上诉。后来因为某种缘故,案件被上级法院再审、再再审……判决翻来覆去,将当事人像烙饼一样在司法的铁板煎熬。我想,即使是弥勒佛,也会被烤得气冲牛斗。

法庭审结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的三个月期间内,原告不依不饶,到处投诉审判长,向政法委投诉,向人大投诉,向几乎一切可以投诉的地方投诉,闹得这位年轻的女审判长很被动。审判长私下里很委屈地和我说:“何老师,你看这个原告,到处投诉,好像我真有什么问题似的,影响很不好,搞得我到处汇报、解释。”我很理解也很同情这位审判长。她刚被选任审判长不久,当然希望给各级领导一个好印象。捕风捉影的投诉虽然不能成事,但她在各级官员心目的印象无疑受到了损伤。让她更痛苦的是,虽然受到委屈,她还无法向当事人解释,她总不能向当事人说:“我是公正的,请相信我。”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产生深深的怀疑后,解释有什么用?

后来,原告因事到了北京,给我打了个,说是自己写了本小说,要送给我,请我指教。我恪守了我的义务,委婉地拒绝了与他见面。交谈中,我借机劝说他:“你不要到处投诉审判长,据我所知,审判长是非常公正的。你不要委屈一个好人。”我不知道,我这么做是否妥当,但收效是明显的,原告再也不去乱投诉了。

这个审判长确实受了委屈。实际上,在原告到处投诉期间,合议庭已经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只不过因为内部程序问题,没有宣判而已。据说宣判后,

原告很不好意思地向审判长道了歉。

法意要说:

一、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又一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这些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由于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等诸多原因,这些措施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释解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管道不畅,纠纷四溢,导致人民到处上访。我将这一现象归结为:“上访是因为司法不畅。”

二、正义根植于信赖。信仰的树立需要费尽移山精力,而信仰的坍塌却只在一夜之间。为了保障法官自主、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我不赞成在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只要法官是在公正地履行职责。法官判案,不仅要有见识,还要有胆识,错案追究制会吓破法官的胆。同时,为了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对于那些上下其手,枉法卖权者,要坚决、干净、彻底地清除之。司法积弊已久,决非一日之寒,必须从制度上有所突破,而完善的陪审制是根治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

三、托克维尔在170多年就曾断言,陪审制对主审法官有利。本次陪审经历也证明了这一点。英美的陪审制将事实的判断权交给陪审员,如果出现事实判断错误,法官可以很超然地说:“我虽然对此感到遗憾,但这是陪审员的事,我无能为力。”超然赢得神圣。

城管执法吓死人

原告是一位下岗工人,和妻子一起在街道边摆地摊,卖包子。一日,城管的车呼啸而来,贩夫走卒们望风而逃,作鸟兽散。原告没能脱逃,落到了城管的手中。城管将原告车上的包子放在地下,将三轮车往城管的执法车上拉,要没收。三轮车是原告生活的主要依据,原告当然力拒。就在拉拉扯扯之间,原告的妻子一头栽倒在地,口吐黄水,大小便失禁。城管立即安排人和车将其妻拉到医院抢救。几十分钟后其妻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妻患有脂肪性心脏病——我记得不很准确。据法医称,这种病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任何表现,但如果受到外界强烈刺激,可能突然发病,导致死亡。

事件发生后,媒体大加炒作,称城管执法气死人,吓死人。城管觉得很委屈。城管说,我们执法过程中,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我们根本就没有接触死者,她的死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如果要判决我们败诉,我们将来还怎么执法?媒体的压力和城管的实力使得法院必须慎重审理此案。法院决定请我们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

接到任务和诉讼材料后,我分析了一下,觉得案件主要有两个问题:1.城管行为的合法性;2.死者的死亡与城管的执法有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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