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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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的法规体系在税收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是我们深入理解和正确使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关键。

本文将从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主要涉及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以及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基础。

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稳定原则等。

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避免纳税人因税收征收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合法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应当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对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2. 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宪法规定了税收的法律地位和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则是对税收征管法规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3. 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指税收征收的主体机关,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具有执法权和管理责任,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法规并执行。

税收征管的客体则是指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征管的对象和主体,根据法定义务缴纳税款。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方式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额、缴纳税款、备案登记等环节。

税收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税收征收方式税收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和方式选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税收可以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方式征收。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征用、使用等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律为基础,不得任意剥夺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在于其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第 sixty-four 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政权,可以制定、修改、废止含有地方税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力相协调,不能出现超越、缺位等情况。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也要考虑税收的公平性。

税收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之一,应当合理分担社会财政负担。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坚持公平原则,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利益兜底等现象。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民生需求等因素,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也需要注重税收的合规性。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确保地方税收的内容和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严格遵守宪法、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立法权限,不得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要求。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体现在其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合理利用税收手段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的需求。

地方税收立法还应当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相匹配,推动地方公共品质的提高和提供效率的提升。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同时注重税收合规性、公平性和服务性等方面的需求。

只有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才能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的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2 5
税收是对社会产 品特别是 对社会公共 产品的一种 分 配活动 。政府通过征 税筹集 资金 , 提供 社会需要 的 公 共产 品 , 因此税 收立法权 与公 共产 品的提供 密切相 关 。 由于政府作 为提供 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 明的层 次性 , 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 , 中央 政府不可 能 了解每 个地方政 府和受众 的不 同需 要 , 在 全 国范 围 内提供相 同的公共 产 品不仅 降低效 率 , 还会 造成资源 的浪费 , 较之于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无 疑在 对 本 地 区发 展情 况 的把握 方 面具有 明显 的信 息 资源 优 势, 更 了解本地 经济发展情 况 , 更 了解本地 民众需求 , 这就有利 于向公 民提供更有效 和更需 要的公 共产品 。 同时 , 地方 政府提供 地方公共 产品有利 于政府权 责的 清 晰划分 , 能够使公 民更 加便 于监督 地方政府 , 使其在 公 共产 品的提供上 更具有针 对性和高效 性 , 从 而提高 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 。这就要求地方
护 国家税 收政 策 的权 威性 和统 一性 发挥 了积 极 的作 用 。然而 ,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 高度集 中的税收立法
权导致税 收管理体 制僵化 , 制约 了税 收调控作用 的发 挥 和经济效率 的提高 , 己严 重影 响了地方 因地 制宜配 置资 源 、 安排 收支及提供公 共服 务的能力和效 果 。因 此, 适 当赋予 地方税 收立 法权具有重 要 的理论 意义和 现实 意义 。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资惊状况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差异为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方性税收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问题更好地通过税收组织收入满足地方事权以及利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就要求赋予地方部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分税收立法权

试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

试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

试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作者:曾晓明来源:《商情》2015年第16期【摘要】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是中央统揽全局并实现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财政支出效率,影响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

因此,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赋予地方政府立法权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有,地方政府立法权限又该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论述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内容,并结合现实情形分析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及其权利限制。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限;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地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第136次会议精神,先后颁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对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房产税制改革试点。

两个《暂行办法》均对征税对象、税率、纳税人、减免条件等课税要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两个“暂行办法”,从立法主体上看,属于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行为,从立法内容上看,属于对税收事项的创制性立法。

两地的试点立法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尤其是财税领域的学者更是就其立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地方政府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如果享有,其权从何来?权限又如何?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税收立法权概念界定并不统一。

本文为论述需要权且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对税收立法权做如下界定。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实现国家税收职能作用的权力。

从税收立法权主体的层级,可以将税收立法权分为中央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收立法权。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一、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出自中央,按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即授权立法。

根据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和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这些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税收法律,高于一般的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性质;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所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以上这些由国家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税收法规的政策和实践

税收法规的政策和实践

税收法规的政策和实践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征收税收来维持社会运转和发展的基础性支出。

税收法规是税收征管的依据,其贯彻与实施直接关乎国家税收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因此,税收法规的制定与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收法规的制定税收法规的制定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基石。

税收法规是指以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

在制定税收法规时,需要充分考虑实践经验、法理原则和社会意愿,服务于税收工作实践,推进税收管理创新和税收秩序的建立。

税收法规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1、尊重税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系统性,避免大幅度修改和不合理的税制设计。

3、严格依法制定税收法规,在征管过程中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税收体制改革,创新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现代化。

二、税收法规的实践税收法规的实践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内容。

税收实践具体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其核心目标是提高征收效率,保障征收质量,改善征收环境,创造良好征收秩序。

税收实践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兼顾税收征管的合法、公正、便利和经济效益。

具体实践方法如下:1、建立完善税收征收制度,确保税费征管的纳税基础和数据来源的准确性。

2、加强税收管理普及和培训,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行政责任感。

3、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的诉求和问题。

4、建立税收数据分析系统,完善数据分析模型,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

三、税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必须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实践路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规体系,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

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智能化征管和服务化征管,降低征收成本和增加征管效率。

2、加大税收征管规则及制度的完善力度,完善税务法规体系,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和公正司法工作。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

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地方税收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是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1、宪法规定中国宪法规定了地方税收的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授权和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得到宪法明文规定和保障的。

3、审查程序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法性还体现在其审查程序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然后提交至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只有经过审查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法律。

这就意味着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是经过法定程序合法成立的。

1、地方实际情况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首先体现在地方实际情况上。

地处不同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能力的地方,对税收的需求和政策都是不同的。

地方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符合本地区的发展需要。

2、财政独立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还在于其体现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调节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强财政自主权和筹措财政收入,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这就体现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国家有关财政分权的要求。

3、促进地方发展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还在于其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地方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对本地区特定产业进行扶持和优惠,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税收的立法权还可以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特殊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税收的征收对象、税种、税率、征收范围和征收条件必须依法规定,地方税收的立法权是指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和修改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收法规。

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指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当严格依法行使,依法制定税收法规。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收”。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且对地方税收立法权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是指地方人大在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制定和修改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立法需要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

国家税收政策是整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立法应当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一致,不得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

地方税收立法需要合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地方税收立法应当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形成过高的税负,不得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是基于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考虑,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是为了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一致而提出的要求。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当今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要求,依法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性,则需要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税收政策相协调一致,并合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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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

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权方面仍然强调税收政策统一、税权集中,《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明文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地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中央财力、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己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

因此,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
(一)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法学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本文由收集整理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从理
论上讲,宪法在将立法权赋予地方时,并没有将税收立法权明确排除在外,地方作为立法主体应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根本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可以看出,《立法法》既强调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税收法律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仅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般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立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由此可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规范,但是税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很多,地方完全可以就其它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税收要素进行调整。

(二)社会公共产品理论要求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特别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

政府
通过征税筹集资金,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因此税收立法权与公共产品的提供密切相关。

由于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明的层次性,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中央政府不可能了解每个地方政府和受众的不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不仅降低效率,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较之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疑在对本地区发展情况的把握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资源优势,更了解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更了解本地民众需求,这就有利于向公民提供更有效和更需要的公共产品。

同时,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有利于政府权责的清晰划分,能够使公民更加便于监督地方政府,使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更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担当起向本地区的公民提供最有效的公共产品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这也就要求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

(三)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
目前,我国地方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和方式很不规范,地方没有独立、完整的税收立法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逐步下放了部分事权和财权,地方变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管理和控制职能的层级主体,在决定和处理本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维护社会治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切公共事务,皆必须以财政为基础。

然而,地方在支出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却没有独立的取得财政收入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的财权无法和事权相配,各级政府在不能通过税收这个合法渠道取得足额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其他非税收途径筹措收入,这其中一些变通的措施就应运而生,如以权代法,以费挤税的现象,不管这些收入的取得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们在法律上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法外收费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削弱了中央立法的权威,侵蚀了法定税基。

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使地方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财政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地方的财政收入行为。

(四)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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