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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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1)

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1)

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一)引言税收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国家可以在宏观经济方面起到积极的调控作用。

税收立法作为实施税收调控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与相互促进。

一、税收调控的意义税收调控是指国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税制来影响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过程。

税收调控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调节:税收调控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征税范围等手段来影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从而调整经济活动的总量和结构,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

2.收入再分配:税收调控可以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实现对财富的再分配,减轻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3.资源配置:税收调控可以通过激励或惩罚的手段来引导资源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4.社会调节:税收调控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设计,实现对特定行业、行为的引导和限制,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过程。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税法合宪原则:税收立法必须符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宪法原则。

2.税法平等原则:税收立法应当保证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纳税待遇,不得歧视对待。

3.税法公正原则:税收立法应当体现公平和公正,不能偏袒特定行业或个人。

4.税法合理原则:税收立法应当合理,合理性包括税收的基数确定、税率确定和税务管理等方面。

5.税法依法原则:税收立法必须依法进行,立法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的相互影响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税收调控的实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税收立法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调控的要求和目标。

首先,税收调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税收调控往往需要对税制、税率、征收范围等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通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

因此,税收调控需要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支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税收调控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论我国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论我国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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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是 2 1 00年度 安徽 省 教育 厅 人 文社科 项 目《 完善 我 国省 以下财 政管 理体 制 的法律 问题研 究》 2 1s0 9d (00k3 z )
的部分 成 果 。
论我 国税 费 立法权 的纵 向配置
口胡 小红 王元 鹏
( 安徽 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 中心教授 ; 1 2浙江省 温州市 龙湾 区人民检 察院书记员 )


治区 、 赢辖 市人 民政 府 审批 的收 费项 目和 收 费标 准 , 分别 征得 财 要 政部和 国家计 委 同意 。 2 0 年 l ”0 4 2月 3 0日财政 部 、 国家 发 改委 发 布 的J 综字 [0 4 l 0号文 《 政 事业性 收 费项 目பைடு நூலகம்批 管理暂 行 办 ! ! = j 2 0 ]0 行 法》 九条 规 定 :省 级单 位 、 以下单位 申请 设立 专 门面 向企业 的 第 ” 省 收费 项 目, 当 向省级 财政 、 格 主管 部 门提 出 面 申请 , 省 级 应 价 经 财 政 、 格 主管 部 门审核 后报 省 级政府 审 批 , 价 省级政 府 在审批 之 前 应 当按 照 中发 (97 1 19 )4号文件 的规定 征得 财政 部和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同 意 。 级 政府 及其 财政 、 格主 管 部 门批准 设 立 的收费 项 目, 省 价 应 当 于批 准之 日起 3 O日内报财 政 部和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备 案 。 我 ” 国 目前 只对 于专 门面 向企业 的地 方收 费项 目实行 中央政 府 部 门的 同意 、 准制度 , 批 笔者认 为 , 种监 督控制 制度 还足很 片面 的 , 这 而且 , 峪督主 体 只是 l 央 政府 部 门 , l } 1 舱督 主 体的层 次偏 低 。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崔晓宇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10)001
【摘要】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是关于税收事项立法的权力,其权力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税收立法权配置制既要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又要遵循一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纵向地方权力严重缺乏,与地方政府职责不相称;横向税收立法权过多地由行政部门行使,有悖于我国立法体制以及立法规范.因此,有必要有限制地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同时严格规制税收行政立法.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崔晓宇
【作者单位】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系,海南海口,571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1
【相关文献】
1.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设配置探讨 [J], 白春娟
2.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问题探究 [J], 岳霞
3.我国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横向分析 [J], 陈晓岚
4.税收法定主义视域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 [J], 刘中建
5.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J], 凌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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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摘要】税权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等其他内容。

其中税收立法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创性的权力,是其他税权的渊源。

目前我国省级地区享有丰富的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但在税收立法权配置,特别是税权立法权是否应当分配给地方政府的问题上,学术界争论不休。

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对各家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并写下我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权配置税收法定一、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税权的分配是国家税权在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

税权在横向上分为独享制和共享制,在纵向上分为集权制和分散制。

我国属于横向的共享制和纵向的集权制。

在我国,横向共享制中,政府相关部分享有大部分立法权。

在纵向的集权制中,税收立法权由中央高度集中,这是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各地发展由此产生矛盾和混乱。

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曾说过,集权与分权的程度是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全部的集权与全部的分权只是理想的两极。

因为法律社会里有一个集权的最低限度与一个分权的最高限度,只有在限度内,国家才不致有瓦解的危险。

白彦峰的观点有点不同。

他认为中国的税权划分违背法理,产生了一种“税权划分悖论”。

具体来说就是税收立法权过多集中与税收收益权过度分散之间的悖论。

他主张中央完全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制度变迁主导者的有利地位,将主要税种、大额税种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由自己制定中央税和主要地方税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法规。

然后将部分次要的税种的立法权交由地方政府行使。

这样的说法也不无道理。

鲁篱同样主张可以将部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她从社会现实入手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但是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法寥寥无几。

反而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她提出应当对我国的现行的税收立法进行重构。

我认为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虽然严格遵循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但是明显不符合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因为不同阶层对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是不同的。

宪政视野下我国税收立法权制度之完善

宪政视野下我国税收立法权制度之完善

的 出现 是 民 主 宪政 的 根 据 . 收 立 法 权 的 配 置 与 协 调 是 税 收 宪 政 的 核 心 和 主题 。 文 从 宪政 的 视 角深 入 税 本
剖 析 了 当前我 国税 收立 法权 ( 向立 法和纵 向立 法) 横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 完善税 收立 法权体 系 、 高税 收 从 提 立法权 民主化 水 平的 角度 提 出完善 我 国税 收 立法 的 系列建议 。
关键 词 : 税收 立 法权 ; 宪政 ; 完善
中图 分类 号 : 9 22 D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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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立法权的 内涵
税 收立 法权 是指特 定 的国家机 关依法 享 有 的
或 立法机关 的税 收立法权 . 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司法 机关的立法监督权力 也是一种重要 的立法权力 在
我国, 司法机关对税法 的司法解 释也可 以认为是 一 种税收立法权 。 二、 我国税收立法权存在 的问题
( ) 收授 权 立 法存 在 的 问题 一 税
1 . 广泛授权 的逆 向立法机制 削弱 了税法 的权 威

不 同机关立 法对应 不 同的法 律级 次和法 律形
式, 税收法律 、 法规 、 规章及规机关从 自己的利 益出发 , 根据 自身 的执 法需 要而经 常修改税 法 , 产生 随政策 而变 的 、 朝令 夕改 、 轻率 立法 等问题 , 使税 收法律 关系处 于不稳
制定 、 修改 、 补充 、 废止 、 解释和监督税法 的权 力 , 即
特定 的国家机关依法 享有的进行税收 立法的权力 。

谈依法治税

谈依法治税

谈依法治税[内容摘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根本大法。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推进依法治税是坚持党对税收工作领导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就当前的社会条件而言,只有推进依法治税,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才能得以很好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税收工作特别是在国际税收领域已经没有退路,必须严格实行依法治税。

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依法治税。

因此,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长期的战略目标和永恒的主题,也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纵观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和现状,必须围绕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以及培育税法意识、利益分配、权力意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改进。

关键词:依法治税依法治国宏观调空;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

当前,全国税务系统正按照“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的思路,围绕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以及培育税法意识等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是税收工作必须牢牢遵循的宗旨一、依法治税在社会中的具体体现(一)依法治税在依法治国领域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保证,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它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必须适应法治的要求,转变治税思想、治税观念、治税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推进依法治税是坚持党对税收工作领导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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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文章摘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政权的代表者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和首要内容。

作为税权体系中最基本、原创性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对于一国的合理税制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相结合以构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框架。

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从纵向配置角度将税收立法权力的分配格局明晰,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不同层级间在税收领域的权责范围,从而为税收立法体制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和问题,为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现状;完善途径
1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现状和问题
一般说来,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这是为了满足中央统领全局和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阶段,地方政府职能的增多,需要有力的财力作为保证。

目前,现行的集权型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模式,财政权在一定程度上都汇集于中央,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

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的治理机制是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

不足如下:
1.1 税权的划分受到政府多级次的影响
现行的分税制与我国现有的体制并不配套。

一方面来说,是与政府机构不配套,另一方面来说,与行政体制改革也是不相适应的。

所以说来,正是因为这种种不配套的现象存在,才更增加了税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难度。

我国实行五级政府制度,中央――省――市――县――乡,这五级政府之间一般都设有与之对应的部门。

这样
做的结果无疑会使政府机构庞大,无形上增加了财政收支的负担。

一般说来,政府行政级次和人员数量呈正相关。

较少的政府行政级次,就会导致较少的财政供养人员。

这样,行政队伍就会有较高的办事效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就会相对容易的进行划分,反之亦然。

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过多的政府管理层次,会使得管理幅度呈现非扁平状,管理半径会增长,进而导致较高的信息和监督成本,这样无法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

总的说来,我国政府的改革力度从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最强,越往下,效率逐渐递减。

近几年来看,国家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县乡财政收支的矛盾,使得政府贫困化的现象更加普遍。

1.2 各级政府间的行为受到事权、财权、税权不对称的制约
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只是理顺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没有建立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制体制。

五级政府的权利划分,事权弹性从上到下变小,刚性反而增强;财权层层集中。

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职能所需的财力明显不足。

为地方政府不规范收费权的发生留下隐患。

这一方面严重侵蚀了税基,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而且形成了不理想的局面。

这让政府在转型成为服务性政府的同时,却发生了偏离公共利益轨道的行为。

而这不仅与地方政府有关,中央政府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很大的关系。

1.3 税权的高度集中导致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位”
我国目前形成的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立法体制是由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的计划经济时期等历史因素造成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实施的同时都没有做到相应的改革。

虽说现在地方税的征管权已下放到地方,但地方是没有权利对税法做出解释和制定的,地方只是反映意见。

这不利于地方充分利用自有的区域资源,这会对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2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完善途径
2.1 裁减部分的政府机构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机构,才能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行政
效率,才能使各级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

这就要做到减少政府级次;减去一些不必要的机构;裁减不必要的人员。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各级政府部门利益纠缠在一起,地方及部门的目标不一定和中央相匹配。

所以我们在改革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2.2 做到事权、财权、税权的有机结合
分税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清楚,政府间和财政收支矛盾才少,才可能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

这一点,对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言。

各级政府的职能应该明确的界定其管辖的事权。

这是应该从法律形式上、讲究科学、从而进一步规范的界定事权。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财政制度的稳定性,避免上下级政府的利益之争,更应专注于规则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靠财权做保证,事权才能履行到位。

地方政府要严禁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转型时期的税、费混乱现象得到改观。

2.3 适当的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强调中央掌握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也要重视地方在立法权调整的灵活应急性优势的发挥。

我国区域众多,发展不一,仅靠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是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的。

考虑到对地方不可赋权过大,操作过快的原因,可以采取赋予其在税率调整以及一些税收减免方面的权力。

这种对地方特色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地方在中央统一制定的浮动税率范围调节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空间。

而在税收减免等灵活性调节的赋权,也对调动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一定意义的促进作用。

市场经济的客观性要求税收立法权是要纵向划分的,这既是出于政治的考虑,也是出于经济上的需要。

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且体现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各有侧重职能的不同级政府,通过提供不同品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相应地拥有较为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要想最终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履行其各项职能,必须要使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适应。

【参考文献】
[1]魏红英.纵向权力结构合理化:中央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的基
本进路[J].中国行政管理.2008(06)
[2]张守文.税法原理[M].第六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胡小红.税收立法权研究[C].合肥:安徽出版社,2009.
[4]周俊鹏.论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思路[J].税务与经
济.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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