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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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

浅谈对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

5 . 统 一征 管机 构 ,完善 征管 手段 ,建 立和 完善 地方 税体 系

四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主、辅税种未搭建 良性互动的地方
税 收体 系 。
是建立 完善 税制 体系 ,确 立税 种和 明确 主 体税种 ;二是 建
完善 税 收征 管体 系 ,两者 缺 一不 可 。按照 新 《 税收 征 管法 》要 求 ,
( 3 )董事 会 软 弱无 力 ,没 有 履 行好 对 经 理层 的监 管职 责 ,没 ( 4 )权 利 和 职 责没 有 进行 适 当 的 分配 , 总经 理 的权 限过 大 ,
经验 和 优 势 ,主 张在 原行 业 进行 扩 张 。但在 表 决 时 ,由于 董事 长 的 能及 时 掌握 经营 管理 中 的重大 信息 。
政 的存量主 体和增量最 大增长 点则来 自 地 方税 收。然而 ,极 为脆弱 的 税 、车船 税 、改设 文化 教 育税 和社 会保 障税 ,保 留现 行城 市 维护 建 苏北 地方税 收体系 ,在 面对产业 结构调整 、贫富 差距扩大 、保 护环境 设税 ,但 不依 附于增值 税 、营 业税 和消 费税 ,单 独设 计 以产 品销售 与 资源 等诸 多问题 时,其种种不 足愈加突 显 !改革 和完善 国家与地方 额或 经营 额 为计税 依据 ,适 当扩大 房产 税征 收划 范 围,将 非 必要 住 税收体 系已是迫在 眉睫 !目前 ,我 国地方税体 系存在的主要 问题 :
种缺 位 明显 。 建 立和 完善 区域地 方税 体系 的 设想 :
③ 管理观察 .2 0 1 3 年7 , E l I -  ̄- N
财经 管 理
从案例入手浅析企业 内部控制审计
申晓静
【 摘 要 】本文作者从案例入手,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了较深层次的分析,得出企业在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 。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若干思考

税务工作研究地方财经Loca l Publi c F i nance and Econo m ics完善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若干思考广西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课题组一、我国地方税制体系概况(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极度混乱和原各解放区税收制度的不统一状况,我国进行了建立中国新税制的改革。

1950年1月就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和税种的统一,其中也对中央和地方税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等问题上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的决定,将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和契税列为大行政区或省的收入,由地方根据中央颁布的统一税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征收办法。

这一决定标志着新中国地方税的产生。

此后直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尽管地方税的税种及征收范围等随着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集权分权关系的调整而相应进行了几次调整,但地方税税种少、收入规模小的基本格局未有根本的改观。

(二)改革开放后至1994年财税改革前。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几次改革。

1980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预算体制,除了将传统的地方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收入地方外,还将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收入划入了地方。

1985年开始试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体制,将12种税的收入划归地方。

1988年开始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办法。

在把税种收入划归地方的同时,特别是在新制定的税收条例中,也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地方可以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税率、税额和减税免税的权力。

(三)年财税改革至今。

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财税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实行分税制的财税体制。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中国目前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doc

中国目前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doc

中国目前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一、地方税内涵的界定(一)关于地方税内涵《财政百科全书》定义:“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收,一般是将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又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新税务大辞典》认为:“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收”。

除此之外,理论界对地方税还有以下几种认识:(1)地方税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税种;(2)地方税是一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中划分为地方固定的税收;(3)地方税是由地方支配使用的税;(4)地方税是历史上一直作为或者习惯性作为地方性税收的;(5)地方税应是由地方政府立法、征管、使用的税。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根据一国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或者地方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并拥有一定管理权,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政府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上述的概念界定分别从税收的立法权、收入归属及使用权、征收管理权以及历史和习惯的角度阐述了地方税的内涵。

(二)国外地方税制现状的启示1.就地方税的立法权来看,除美国以外,立法权基本上归属中央所有,中央政府不仅有权制定中央税、共享税还可制定地方税,规定地方税种的税目、税率、税基、扣除项目,地方政府通常不拥有税收的立法权,有的也只是对一些小税种开征、停征的权力以及对一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即使是这些权力,也要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以及经过中央批准的条件下才能行使,如日本、韩国。

因而地方税是否必须由地方政府立法并不构成地方税界定的充分条件。

2.就税收的征管权来看,有的国家通过机构分设来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有的没有机构分设,如:法国、德国。

为此,是否由地方政府征收地方税也不能构成地方税界定的充分条件。

3.从收入的归属和使用来看,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也无论是分权国家、集权国家还是适度分权国家,地方税收入均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

因此,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并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方可称之为地方税。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税双 方 的征 管难 度 , 大 了征管成 本 , 增 不
利 于 中 央 与 地 方 税 收 体 系 的 完 善 ,而 且 使 各 级 政 府 的 经 济 利 益 与 所 属 企 业 关 系
定程度上 影响 了经济体 制 改革的深入
和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的 实施 ,不 利 于 地 方 的 稳定和发展。

市 场经济 发展 要求和居 民收入 变动情 况
1 方 税 种 改革 严 重 滞 后 , . 地 不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要 。主 要 表 现 在 : 1) ( 现
4地 方 税 缺 乏 主体 税 种 。 . 目前 我 国 将 收 入 来 源 稳 定 、 源 集 中 、 收 潜 力 大 的 税 增
19 9 4年 实 行 的 分税 制 财政 体 制改 革 ,初步确立 了符 合中 国国情 的财 政体
制 的基 本 框 架 。几 年 来 的实 践 表 明 , 为 作
纳 税 人 的税 负 不 公 平 ,不 仅 减 少 了地 方 税 收 收 入 ,而 且 不 利 于 我 国 税 制 与 国 际 税 制 接 轨 , 不利 于 加 入 WT 更 O后 我 国 企 业 参 与 国际 公 平 竞 争 。
方面 制约 了地 方税 收入 职 能 的发挥 ,
难 以保证地 方政 府在新 形势下 实现社会
经 济 职 能 的 资 金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也 制 约 了 地 方 税 调 节 职 能 的 发 挥 ,难 以 成 为地 方 政 府 的调 控 手 段 。
3 方 税 种 权 属 交 叉 划 分 , 不规 范 . 地 既
税种 ,列 为中央 固定收入 与地 方共享收 入 , 收入 来 源不 稳 、 源分散 、 管难 把 税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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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提要目前,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

地方税收立法能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方在清费立税、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税收;税收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

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所有。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是我国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实践表明,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会影响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因此,深入研究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并提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取向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始终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特点为两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

长期以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均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

中央掌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地方所拥有的最多不过是在“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有限决定权而已。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带有过度的行政特征。

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
缺乏一个法律框架,导致随意性较大,从而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体制的稳定性。

中央总是在实现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和激发地方政法积极性之间进行权衡,中央推进税收立法权划分改革总是顾虑地方会滥用税权以致削弱中央的宏观调控地位或成为地方制造税收壁垒的工具;其次,各级政府存在“乱收税费”问题,不顾及纳税人的利益。

二、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的依据
一直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都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以此指导思想产生了我国税收立法高度集中的特征。

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适度下放税收立法权有其现实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一)地区差异要求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资源各具特色,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方经济资源和税源存在显著差异,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客观现实要求,影响税收调节的力度。

因此,我们应在坚持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正值的政府剩余是地方政府拥有正当税权的基础。

所谓政府剩余,是指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实际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缺口所产生的政府的保留盈余。

如果政府没有相应的税权就很难有效提供公共物品。

因此,在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税权的基础上,不应忽视地方政府享有税权的正当性。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纠正市场失灵,产生正值的政府剩余。

(三)从效率的角度出发。

1、地方拥有适当税权有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我们知道,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享用都会在受益范围上受到空间限制。

为了避免造成效率损失,中央政府不能包揽所有不同范围和层次公共产品的供应。

地方政府更了解地方需求,更具备提供当地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有利条件,其管辖范围相对中央政府要小,与当地公众更接近,可以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公众公共品需求的“偏好误识”现象,提高效率;2、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减少两种效率损失:一是征收一些税源分散、税额过少、征收成本很高(甚至超过税收收入)的地方税所产生的效率损失;二是某些已具备条件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或应以税收形式立法征收的地方收费或基金项目,却因无权开征,导致税费不分,管理失控,税基受到严重侵蚀所产生的效率损失。

(四)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内在要求。

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事权、财权、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地划分。

地方事权多、财权少,税权极为有限,为满足本地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这样造成了地方预算外资金膨胀、“以费挤税”现
象盛行。

要遏制这些现象的蔓延,就必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把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律上的可行性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只有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才能进入设计和实施阶段。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授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体现了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宪法精神。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宏观经济运行上是可行的。

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杠之一,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客观上要求相对集权于中央,这样才有利于中央掌握整体发展趋势,更好地调配经济的发展。

而集权基础上的适当分权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上是可行的。

在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央大政方针所体现的既定思路和原则,中央决定是否赋予地方或者赋予地方多少税收立法权。

在当前形势下,坚持和实行由中央相对集中税收立法权并同时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不仅符合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符合党的基本方针政策。

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界定及改革思路
(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界定。

目前,地方政府在个别税种和个别税收要素上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今后,法律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授权范围,具体为:
1、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这其中包括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开征停征权、税收减免权等,以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如果共享税的减免涉及到地方利益和税收收入,中央应当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地方收入的大幅度波动。

2、部分重要地方税种可适度下放权限。

对于事关市场体系统一,事关地区间的平衡与协调,或者事关中央税税基,在宏观调控中有着与中央税种同等重要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遗产赠与税、资源税等,为防止出现由地方自主立法造成的税基异常流动(如居民流向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方、公司迁移到营业税税率较低的地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减弱、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加剧等问题,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等必须集中在中央,而将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其他本土资源状况自行确定,如对税率、扣除标准等可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以增强这些地方税种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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