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法权的重大意义 4 . 有利 于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建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建 设 进 入 新 阶 段 , 党 的十 八 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 , 必须 坚持立 法先 届 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 出了重大部署 , 行 。立法 先行 不仅 要求 立法 在 制度 建构 上要 先行 一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同时 , 也意味着立 提 出了“ 推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 步, 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 的客观需要 。赋予 一 方 面有 助 于 进 一步 完 善 国 国作 出重大部署 , 提出了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法权 , 治体 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 目标 。依法赋 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 使立法权 的配置更加科学 合理 ; 另一 方 面 , 地 方还 可 以根 据本 地具 体情 况 制定 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不仅为实现上述 目标任务 提供 了基本途 径和重要手段 , 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助 于地 方 政 府 的职 能转 变 和服 务 质 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 其意义重大 。 量 的提高 , 更有效地建设法洽政府 、 责任政府和效能 1 . 有利 于推进地方深化 改革。设 区的市是我 国 政府 , 进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 改革创新较具 活力 的区域 , 也是推动全 国性改革的 程 。 重 大 引擎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 方立 法 权 , 这些 地 方 不 二、 领会 新 要求 , 始终 坚持 地 方立 法的基 本 原则 地 方立 法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和行 政机 关重 要 仅能根据本地 实际细化上位阶法 的规定 , 而且可 以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及建议

战 。我们 认 为 , 设 区 的市 开展立 法 , 尤 其是 对 刚获得 分行 使立 法权 、 加 强组织 保 障等要 求 , 这 为 立法 T作
立法权的市而言 , 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不是解决立法 更好 地坚 持党 的领 导提 供 了遵循 。在 地方 立法 过程
市地 方立 法权 。这 意 味着设 区 的市地 方立 法将 呈爆 导立 法工作 的意见 》 , 明确 了党 领导 立法 工作 必须 遵
发 式增 长 , 如 何 提 高设 区的 市立 法 质 量就 成 为一 个 循 坚持 的基本 原 则 和指 导 思想 , 规定 了党 领导 宪 法 值 得 高度 重视 的重 大课 题 。行使 地 方 立 法权 , 对 于 的修 改 和解 释 工作 、 研究 部署 立法 工作 布局 、 领导 重
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 市委及 时研究和批转市人大 开地方立法启动会 , 印发 了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制订 常委会立法计划 , 并在市委常委会 2 0 1 6 年工作要点 (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 工作方案》 , 成立 了 中, 把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黄 冈市饮用水水源地 制定条例领导协调小组和起草专班 , 明确了时间表 、 保护条例》 列为需要市委研究 的重要事项之首 , 并在 路 线 图和 责 任 制 ; 在3 月1 8日条 例 起 草 专 班 召 开 的 条例审议前听取和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报 工 作 研讨 会 上 , 按 照 市 人 大 常委 会 法 工 委提 出 的起
立 法执 法 司 法
设区的市开展立法 , 尤其是对刚获得立法权的市而言 , 工作中的主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的浪费;还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立法质量无 法保证等。赞成者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利于发挥地 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 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相比中央统 一立法,地方立法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即 应当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下就从地方立法的法理学视角 和实践价值的视角进行分析
第四,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使地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十 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
8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改革必须继续深化,既要有全国统一性重大改革决策, 也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同样需要重大改革举 措。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巨大,因此需要制定因地制宜的地方 性决策。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不是“摸着石头过河”了,而 是需要预先进行设计、规划,稳步有序地推进,这就要求重 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因为是重大改革,所以不能由少数人 决定,应当交给有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关来办理;因为是重大 改革,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固定性的、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来完成,以避免朝令夕改。能够同时满足这些要求的, 也就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来推进改革。地方有自己 的立法权,可以为本地方的重大改革举措提供法律依据和法 律保障
际,具有可行性。
第二,扩大地方立法权城市范围
对于发展城市经济十分必要。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的地方立法权外,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一个很重要的
方面,那就是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即有立法权的地级
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各
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律规制之中,需要更多的具有稳
3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建I研究与探索设区09市立法间题研究与思考O刘东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增加了273个。
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立法需求得到有效释放,立法热情普遍高涨。
各地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近年立法实践看,设区的市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解释中提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
”但在立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设区的市对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对国家、省、设区的市三个层次的立法边界区分不清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发挥设区的市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容易与上位法交叉重复。
——立法能力不足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虽然各地立法机构迅速成立、人员调配基本到位,但在立法理念、素质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工作需要。
人大立法机构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也缺少立法专业知识培训,造成立法质量普遍不高。
同时,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少,任务重,机构层级较低。
一些市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室合并,专职立法人员不足。
——立法雷同、缺乏特色从近年的立法实践看,个别立法只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传声筒”作用,并未发挥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违背了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目的。
一些地方性法规大段大段照抄照搬上位法,只对个别条款有所修改,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大多数选题相同的法规一定程度上存在篇章体例相似、结构安排相近、规范要求接近、规范表述雷同等情况,特别是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等核心条款上,存在很多内容的相似性。
如何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思考

[ 关键词 ] 地 方立法权 ; 应坚持的原则 ; 要把握 的问题 [ 中图分类号 ] G 6 4 3 [ 文献标 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2 — 2 3 4 1 ( 2 0 1 5 ) 0 3 — 0 0 8 7 — 0 2
党 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提 出, 要完善立法体制 ,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完善党对立法工作 中
重 大 问题 决 策 的程序 ,健 全有 立 法 权 的人 大 主 导
好 履 行 治理 职 能 的制 度 保 证 ,有利 于提 升 立法 质
量, 降低立法成本和风险 , 促使设区的市积极进 行
制度创 新 。
立法工作 的体制机制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 法权。要贯彻这_精神 , 必须弄清以下问题 。
重 点 是立法 程 序中的审议 环节 。一是 明确 人大常委 会 会议安排 审议法规 草案 的时间 ,原则上 不能少 于 4小 时 , 太短 的时间很难讨论 出结果 。 二是 将法规 草 案 内容提前一定 时间发 给与会人员 ,方便这些人 提
贯彻落实 四中全会精神 , 行使地方立法权 , 至关重 要 的是必 须 坚 持党 的领 导 。党 的领 导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最 本质 的特征 ,也是 社 会 主 义法 治 最 根
本的保证 ,更是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坚 持 的 原则 。 回顾 新 中国法 治进 程 , 我们 不难 发 现 ,
要, 在不与宪法 、 法 律 法 规 抵 触 的情 况 下 , 制 定 地 方性 法规 的权力 。设 区的市 行使 地方 立法 权 , 目前 主要 依据 体 现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立法 法 》 上。 较 大 的市 是指 省 会 城市 、 经 济特 区市 , 经 过 国 务 院 审批 同 意 的较 大 的市 。截 至 1 9 9 3年 4月 2 2 日,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共 4 9个较 大 的市拥 有 地方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余跃进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0期余跃进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近期以来,各省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决定的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给设区的市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实践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把握新形势,充分认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提供了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意义重大。
1.有利于推进地方深化改革。
设区的市是我国改革创新较具活力的区域,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大引擎。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些地方不仅能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阶法的规定,而且可以遵循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区事务,着力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同时,对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2.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多年来,我国大部分设区的市没有立法权,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作者:————————————————————————————————日期: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法律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张岳文
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较大市的数量。
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目前我国设区的市,处在省和县(区)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
市级国家机关具有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职责,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为了适应设区市级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以适应设区市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对于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满足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原立法法的规定,就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的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15年3月15日修改了《立法法》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限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49个较大市已统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同时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并对地方政府的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立法法》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大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实际紧迫性
《立法权》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限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制定规章。
对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进行限定。
虽然进行法律规范进行限制性规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十分广泛,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每市级地方社会的各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涉及土地规划、环卫、村镇建设、市政市容管理、园林绿化、文化底蕴;环境、土壤、水质、气象、
资源开发、文物保护、地方历史等各个方面,这些方面工作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存在不同差异,因此设区市必须加强调研、论证,根据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现状和紧迫要求,并结合当地风土人情,社情民意、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从目前情况分析来看,设区的市每年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大约在500件左右,其中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约占25%左右,环境保护约占lOYo,历史文化保护约占5%三项合计共制定规范文件的40%左右,占居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2/3。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设区的市制定了许多影响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质量和程序不够规范,引起社会的负面效应,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意志;要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彻到立法过程,实现立法与现实相结合。
因此,赋予设区市级地方立法权是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需求,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四、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建议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了设区的市级人大和政府具有地方立法权,这对设区的市人大和政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给设区市级人大和政府立法行为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为此笔者建议市级人大和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
(一)加快建立立法机构,配备立法人员。
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市级政府要加快建立立法机构,在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中,设立立法委员会,在市级政府法制机构增设立法处(科),配备专门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和职能,做到机构、人员、编制法定化,同时要落
实立法的工作经费预算,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二)健全市级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立法规划,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要在立项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上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认真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充分听取常委组成人员、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三)加强改进政府立法制度。
市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市级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上具有重要作用。
市级政府首长要充分听取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率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的评估工作。
同时要建立由专门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规章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四)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
要实现良法善治就必须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市级人民政府、立法技术、立法可行性、立法行为的提高,要注重引进法学专业的专门人才,从事立法专业工作,使立法工作尽快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经济发展的常态。
同时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市级立法工作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切实使市级立法走上正规化、法制化、专业化的轨道。
(五)加大对立法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次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地方立法权后,市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市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对立法后续评估工作,对每一项法规,规章出台后的每年适时开展立法评估,对适用的继续保留,对不适应经济和发展需要,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法规和规律的条文适时提出解释的议案或建议,使每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
同时要加大对执行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规、规章适应地方经济和建设的需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作者系黄冈市黄州区委政法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