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优秀word范文 (3页)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法权的重大意义 4 . 有利 于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建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建 设 进 入 新 阶 段 , 党 的十 八 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 , 必须 坚持立 法先 届 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 出了重大部署 , 行 。立法 先行 不仅 要求 立法 在 制度 建构 上要 先行 一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同时 , 也意味着立 提 出了“ 推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 步, 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 的客观需要 。赋予 一 方 面有 助 于 进 一步 完 善 国 国作 出重大部署 , 提出了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法权 , 治体 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 目标 。依法赋 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 使立法权 的配置更加科学 合理 ; 另一 方 面 , 地 方还 可 以根 据本 地具 体情 况 制定 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不仅为实现上述 目标任务 提供 了基本途 径和重要手段 , 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助 于地 方 政 府 的职 能转 变 和服 务 质 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 其意义重大 。 量 的提高 , 更有效地建设法洽政府 、 责任政府和效能 1 . 有利 于推进地方深化 改革。设 区的市是我 国 政府 , 进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 改革创新较具 活力 的区域 , 也是推动全 国性改革的 程 。 重 大 引擎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 方立 法 权 , 这些 地 方 不 二、 领会 新 要求 , 始终 坚持 地 方立 法的基 本 原则 地 方立 法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和行 政机 关重 要 仅能根据本地 实际细化上位阶法 的规定 , 而且可 以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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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范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背景( 一) 历史背景在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79 年,全国人大制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到省级人大; 1982 年,全国人大通过1982 年宪法,对国家的正式立法结构做了彻底改动; 1986 年,全国人大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立法权延伸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在本次立法法修改之前,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这次立法法的修改,将立法权限向所有设区的市扩容,将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 二) 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的性质宪法直接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立法权。
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没有直接的权力来源,应该视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的派生,设区的市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对地方性法规的行使范围也作出了限制。
( 三)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1. 对立法体制的完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地方分权的制度由来已久。
将立法权适当下放,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
2. 适应区域差异性从我国中央地方权力关系的演变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权力大同小异,但相对于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逐步扩大的。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概念
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
2.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分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
1.中央立法独揽重要事项立法权
2.缺少明确认定标准
3.地方立法实践面临被动局面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以焦作地区为例
1.焦作立法现状分析
2.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2.1背离立法权设置初衷
2.2立法质量不高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与完善对策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
1.适应社会发展
2.增强地方立法权限
3.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二)以焦作为视角的设区市立法权完善对策
1.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在立法上的监督与指导
2.正确认识并防范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抵触
3.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4.保障立法民生和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作者:曾峰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2015 年3 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
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供制度供给。
根据唯物史观,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本质是由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与中央和省级立法相比,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现实基础联系最为紧密,既由当地经济社会情况决定,也直接接受当地实践检验,更为“接地气”也更快“落地”。
设区的市实现“立良法促善治”的目标,不仅要从纵向上把握与中央立法及本省地方立法的一致性,还要从横向上把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一、党的政策与立法决策党的政策是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而作出的政策决策;立法决策是立法主体基于客观实际和利益需要进行权衡,而作出采取立法手段、方略与模式的决定。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党的政策一直是立法决策的依据,党的政策指导立法、党的政策作为立法方针和先导战略、将党的政策直接条文化等都是二者紧密结合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当前,设区的市处于地方立法的初始阶段,既要激发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防止冲动立法、盲目立法等现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确保党的政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地方立法权中的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践(一)立法背景与历程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设立逐渐增多。
这些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的出台,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立法内容与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足本地实际,注重解决本地问题;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与上位法相衔接,保持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不明确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存在立法权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对自身立法权限的认识不够清晰,导致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出现越权行为;另一方面,上位法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依据。
(二)立法程序不规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
然而,当前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公民参与度低等。
这些问题导致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
(三)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法规、规章的内容与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这些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018-2019-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依宪而行,认真对待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宪法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应严格遵循宪法之规定。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必须依宪而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3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100 条规定: 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主体只限于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包括所谓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第99 条规定,地方人大主要的职权和职责是保障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施行。
1986 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201X 年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但性质上仍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更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授予一直以来都有合宪与否的质疑,如果现在《立法法》修订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那么其合宪性应该更为审慎对待。
我们认为,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地方立法权权源的正当性、合宪性考虑,如果要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应该适时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二、从严控制,审慎评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依宪而行外,一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或联邦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和权限大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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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
款的几点研究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
《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
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
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
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
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
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
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
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
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
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
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
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
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
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
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 二) 易导致地区保护主义的故态复萌。
这就使得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给地区保护主义提供不当了法制化基础。
使其借此机会重新出场,新瓶装旧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