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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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靠 人 民 、 发 展成果 由人 民共享 。
法权的重大意义 4 . 有利 于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建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建 设 进 入 新 阶 段 , 党 的十 八 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 , 必须 坚持立 法先 届 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 出了重大部署 , 行 。立法 先行 不仅 要求 立法 在 制度 建构 上要 先行 一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同时 , 也意味着立 提 出了“ 推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 步, 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 的客观需要 。赋予 一 方 面有 助 于 进 一步 完 善 国 国作 出重大部署 , 提出了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法权 , 治体 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 目标 。依法赋 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 使立法权 的配置更加科学 合理 ; 另一 方 面 , 地 方还 可 以根 据本 地具 体情 况 制定 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不仅为实现上述 目标任务 提供 了基本途 径和重要手段 , 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助 于地 方 政 府 的职 能转 变 和服 务 质 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 其意义重大 。 量 的提高 , 更有效地建设法洽政府 、 责任政府和效能 1 . 有利 于推进地方深化 改革。设 区的市是我 国 政府 , 进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 改革创新较具 活力 的区域 , 也是推动全 国性改革的 程 。 重 大 引擎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 方立 法 权 , 这些 地 方 不 二、 领会 新 要求 , 始终 坚持 地 方立 法的基 本 原则 地 方立 法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和行 政机 关重 要 仅能根据本地 实际细化上位阶法 的规定 , 而且可 以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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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浪费;还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立法质量无 法保证等。赞成者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利于发挥地 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 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相比中央统 一立法,地方立法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即 应当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下就从地方立法的法理学视角 和实践价值的视角进行分析
第四,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使地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十 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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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改革必须继续深化,既要有全国统一性重大改革决策, 也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同样需要重大改革举 措。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巨大,因此需要制定因地制宜的地方 性决策。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不是“摸着石头过河”了,而 是需要预先进行设计、规划,稳步有序地推进,这就要求重 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因为是重大改革,所以不能由少数人 决定,应当交给有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关来办理;因为是重大 改革,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固定性的、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来完成,以避免朝令夕改。能够同时满足这些要求的, 也就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来推进改革。地方有自己 的立法权,可以为本地方的重大改革举措提供法律依据和法 律保障
际,具有可行性。
第二,扩大地方立法权城市范围
对于发展城市经济十分必要。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的地方立法权外,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一个很重要的
方面,那就是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即有立法权的地级
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各
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律规制之中,需要更多的具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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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建I研究与探索设区09市立法间题研究与思考O刘东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增加了273个。

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立法需求得到有效释放,立法热情普遍高涨。

各地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近年立法实践看,设区的市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解释中提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

”但在立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设区的市对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对国家、省、设区的市三个层次的立法边界区分不清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发挥设区的市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容易与上位法交叉重复。

——立法能力不足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虽然各地立法机构迅速成立、人员调配基本到位,但在立法理念、素质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工作需要。

人大立法机构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也缺少立法专业知识培训,造成立法质量普遍不高。

同时,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少,任务重,机构层级较低。

一些市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室合并,专职立法人员不足。

——立法雷同、缺乏特色从近年的立法实践看,个别立法只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传声筒”作用,并未发挥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违背了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目的。

一些地方性法规大段大段照抄照搬上位法,只对个别条款有所修改,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大多数选题相同的法规一定程度上存在篇章体例相似、结构安排相近、规范要求接近、规范表述雷同等情况,特别是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等核心条款上,存在很多内容的相似性。

对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者认为, 地方立法发挥引领 和推动作用, 一是地方立 作用 , 起着规范性 、 约束性 、 应 然性 的作用。无论是 法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 政治 、 社会 、 文化 、 生态保护 立法 规 划还 是立 法计 划 , 都 能提 高立 法 的及 时 陛 、 针

3 8一 《 人 大研究> > 2 m5 年 第5 期 ( 总第2 8 1 期)
社 会效 果 。三是 政府 法 制机 构 拟订 的政 府 年度 立法 定 ; 地方性法规不仅 民族 自治地方 的人 民代表大会
计划要报政府审批 , 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中的法规项 有权 制定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人 大常委 会也 有权制 目应 当与 本 级人 大 常委会 的立 法规 划 和年 度立 法计 定 。二是民族 自 治地方 的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自治
辙押韵 、 合拍同调 。笔者通过学习修改后的立法法 , 三是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 对推进本行政 区域
感 到在今后的地方立法 中, 重点应把握 以下几个问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 国 题。 家, 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 应当发挥也必 须 发挥 。 重 视发挥 地 方 立法 的引领 和 推动 作用
史上新 的里程碑。地方立法 , 作为社会 主义法律体 会 、 全面深化改革 、 全面依法治国 、 全面从严治党的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立法思路和行为 、 立 用 , 这 种作 用 就是 引领 和推 动作 用 , 必须 发挥 也 能够 发挥 ; 程序 、 法规内容和范围, 也应 当与修改后 的立法法合
基 地 方立 法 , 作为 社会 主 义法 律体 系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其立 法 思路 和行 为 、 立 法
主体 和 程序 、 法规 内容 和范 围 , 也应 当与 修 改后 的立 法法合 辙押 韵 、 合拍 同调 。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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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余跃进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0期余跃进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近期以来,各省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决定的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给设区的市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实践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把握新形势,充分认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提供了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意义重大。

1.有利于推进地方深化改革。

设区的市是我国改革创新较具活力的区域,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大引擎。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些地方不仅能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阶法的规定,而且可以遵循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区事务,着力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同时,对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2.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多年来,我国大部分设区的市没有立法权,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指各地区按照法律规定权力范围,独立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保障地方特殊利益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下是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首先,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应地方特色和特殊需求的法律法规。

地方立法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规,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其次,地方立法工作是保障地方利益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工作可以确保地方利益在国家立法中得到充分保障。

不同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需求各不相同,地方立法可以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和特色文化的合法权益。

地方立法还可以为地方特色产业、特色旅游、特色文化功能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地方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地方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工作既要遵守宪法、法律的底线,又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切实解决地方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问题,使法律法规更加贴近实际。

此外,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反复修改,确保立法质量。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也要注重提高立法效率,加快立法进程,避免过多的程序性工作和拖延现象,确保立法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撑。

最后,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加强与其他立法机关的协同合作。

地方立法工作是在国家立法框架下进行的,必须与中央立法机关进行紧密合作,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与其他地区的立法机关开展合作,借鉴经验、交流成果,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综上所述,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地方治理创新、保障地方利益和特色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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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韩佳芮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摘要:新《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所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些新问题,给地方立法权在地方的实施带来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分析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条款,探究赋予其权利在现实实行中的问题,并就如何切实有效的行使地方立法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42-02作者简介:韩佳芮(1991-),女,吉林通化人,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①,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②(二)易导致地区保护主义的故态复萌。

这就使得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给地区保护主义提供不当了“法制化”基础。

使其借此机会重新出场,“新瓶装旧酒”。

(三)地方立法质量品质不一,使得不同地域的人民所享有的实际法制保障亦不一致。

虽然新《立法法》在扩大市级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在第2条附加了限制性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但逐步推进策略的强调并不能在实践中完全解决市际立法能力和水平的差异问题③,此举极易使得在我国不同地域的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实际法制保障效用存在差异,衍伸出新的不平等。

(四)新《立法法》中就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出了限定,但也只是说其在“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享有立法权利。

事实上,此条款仍未给予地方立法一个明确的权限。

这就极易使地方立法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越权立法、立法抵触问题。

脱离了规定的地方立法不但不会有利于地方法制建设,更可能会对我国的法制统一产生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地方立法权,采取一些措施切实实现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五)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判案时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可如若全面放宽地方立法权,就极易使得地方人民法院在判案时被地方思维意志影响,从而达不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的目的。

这与司法机制改革的目标是相背离的。

三、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实现路径(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人民权利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虽不属于法定的立法程序范围,却是立法机关事实上遵守的习惯,是我国立法工作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因此,完善听证会及相关制度,不再让听证会只是流于(下转第38页)*2015年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校级创新项目,项目题目:《立法法》的修改与实施条件(项目编号:YCX1514)。

容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考核方式的革新,这个内容是通过制度的设计约束经管类专业学生正确对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使得他们重视经济法这门课程课堂及课外表现,不能依靠传统的期末考试的“临时抱佛脚”;二是差异化教学大纲的设计,这种关于教学内容的差异化取舍属于教学内容宏观层面的设计,为经济法教学在有限的课时里实现教学效果的大幅提升提供了可能性;三是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法及模拟法庭体验法,这三个方面属于经济法教学新模式的微观实施方法,注重学生的兴趣培养、主动参与、个人体验,进而起到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

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效果不好的现实原因,才能找到针对性的对策,如果按照文中所述的“多维互动式”教学模式来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一定能实现该课程教学效果的根本转变。

[ 参考文献 ][1]孙月蓉.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2]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4.[3]秦宝艳.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J].高教论坛,2012.2.[4]徒芳草.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应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3.[5]白泉旺.高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经济师,2008.3.(上接第42页)形式,提高群众热情是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吸纳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使做出的决策符合科学性、民主性的立法要求,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二)创新与立足现实相结合在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过程中,应一方面有所创新,提高自身立法水平,总结历史经验。

对于历史上的合理经验,我们应予继承。

同时,还应体现地方的地方现实情况。

如宁夏的防沙治沙条例。

最后,要加强立法主体的法律素养。

毕竟,地方法规质量高低的关键就在于立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三)加强对第三方立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的第三方地方立法主体的监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法:第一、积极行使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利,健全监督机制,每一个监督行为都符合相关立法程序要求。

第二、切实做到“无授权不立法”,确保每一次立法都是上位法明确授权的内容,如若不是,则不予立法。

以免地方立法权被乱用。

第三、使立法形成固定模式,每次立法都有模式可循。

确保立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改变我国立法历史中广泛存在的“官位思想”,将立法环节的各个流程给予严格细化,并对其标准予以明确定义,尽快彻底克服急功近利的思维定势,避免法令朝令夕改,切实维护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一定时期的长效性⑤;最终实现科学民主立法。

在当前国家主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情况下,依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对于实现区域内的权力均衡以及立法权的公平合理配置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省和设区的市立法权出现重叠的情况下,应让设区的市优先行使立法权,如若设区的市无法自行解决或必须由省级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再由省级立法机关行使相应权利。

此举的实现,对提高设区的市立法积极性、节约省级立法主体立法成本,都是十分有利的,与此同时,省级立法主体也有时间将目光多投于下级立法机关立法法规的审查方面,无形中也有利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目前《立法法》的修改的确让媒体大众看到了地方法制建设的希望,但问题亦不少。

怎样成体系,有模式的发展地方立法建设是我们日后研究的重点。

只有相关法律配备完善,地方立法权的真正实现才指日可待。

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是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现实实践,亦将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利路径。

而如何切实在实践中实现地方立法权,笔者相信,随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对其的研究也将日益全面。

[ 注释 ]①唐明良,卢群星.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解读及其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②彭波,张潇月.地方立法,机遇还是挑战[N].人民日报,2014-10-22(17).③武增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15(1):210-216.④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⑤曾祥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D].苏州大学,2012.(上接第43页)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

(六)立足我国国情探索本土化儿童保护模式这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虽然美国的制度非常完善,作用也非常明显,但我国绝不能照搬套用,因为国情差异大。

注意我国的儿童遭受家暴问题主要集中于留守儿童、农村流动儿童、贫困地区儿童和城市低收入儿童,其问题非常有针对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极具中国特色,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社会现实出发进行分析,在理性借鉴美国先进保护儿童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真正适合我国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

[ 参考文献 ][1]潘琼琼.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9.[2]江滢.论我国防治儿童家庭暴力的难点及应对[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14.7.[3]王练.美国儿童保护工作体系及其运行特点和启示[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作者:韩佳芮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750021刊名:法制博览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年,卷(期):2015(31)引用本文格式:韩佳芮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期刊论文]-法制博览 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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