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设配置探讨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摘要】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当前有关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的研究最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有哪些问题;二是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配。
本文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
The legislative competence system of the tax revenue is a core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of the whole tax revenue, it is causing the origin of a great deal of questions that the tax revenue of our country exists while legislating at present with the defect that its is insufficient, only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it constantly, the problem that could solve the tax revenue while legislating further , thus solve the problem that legislated tax law system produced by the tax revenue , make the function and function of the tax law of our country given play to better. The question needed probing into most in research about the legislative competence of tax revenue of our country has two at present: First, of our country tax revenue legislative competence which issues system have; Second, how perfect of our country tax revenue distribu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our country. The author drawing lessons from existingresearch results, have carried on comparatively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research to these questions.;【关键词】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立法权【正文】六百年前英国新兴的市民阶级最早提出了“没有代表则无税”的主张。
论我国税费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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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是 2 1 00年度 安徽 省 教育 厅 人 文社科 项 目《 完善 我 国省 以下财 政管 理体 制 的法律 问题研 究》 2 1s0 9d (00k3 z )
的部分 成 果 。
论我 国税 费 立法权 的纵 向配置
口胡 小红 王元 鹏
( 安徽 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 中心教授 ; 1 2浙江省 温州市 龙湾 区人民检 察院书记员 )
一
、
治区 、 赢辖 市人 民政 府 审批 的收 费项 目和 收 费标 准 , 分别 征得 财 要 政部和 国家计 委 同意 。 2 0 年 l ”0 4 2月 3 0日财政 部 、 国家 发 改委 发 布 的J 综字 [0 4 l 0号文 《 政 事业性 收 费项 目பைடு நூலகம்批 管理暂 行 办 ! ! = j 2 0 ]0 行 法》 九条 规 定 :省 级单 位 、 以下单位 申请 设立 专 门面 向企业 的 第 ” 省 收费 项 目, 当 向省级 财政 、 格 主管 部 门提 出 面 申请 , 省 级 应 价 经 财 政 、 格 主管 部 门审核 后报 省 级政府 审 批 , 价 省级政 府 在审批 之 前 应 当按 照 中发 (97 1 19 )4号文件 的规定 征得 财政 部和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同 意 。 级 政府 及其 财政 、 格主 管 部 门批准 设 立 的收费 项 目, 省 价 应 当 于批 准之 日起 3 O日内报财 政 部和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备 案 。 我 ” 国 目前 只对 于专 门面 向企业 的地 方收 费项 目实行 中央政 府 部 门的 同意 、 准制度 , 批 笔者认 为 , 种监 督控制 制度 还足很 片面 的 , 这 而且 , 峪督主 体 只是 l 央 政府 部 门 , l } 1 舱督 主 体的层 次偏 低 。
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权 行政 机 关 制 定 法 规 、 章 和 各 种 规 范 性 文件 。 授 规
权 立法 的 产 生 基 于 立 法 机 关 的 授 权 行 为 , 税 收 立 是
、
我 国税 收 立 法 权 横 向划 分 的 理 论 分 析
法 权横 向 划 分 存 在 的原 因 和 具 体 表 现 , 包 括 特 别 它
制定 的税 收 法 规 、 章 都 不 得 与 税 收 法 律 的基 本 原 规
则 相抵 触 。 二 是 授 权 立 法 ,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授 即
同 的法 律 级 次 , 而 立 法 权 的 横 向 划 分 将 直 接 决 定 因
税 收 法 律 的 渊 源 形 式 , 税 收 法 律 的 贯 彻 和 执 行 产 对 生重要 影响 。
( 山东 大学经 济学 院 , 山东 济 南 200 ; 5 10 齐鲁 石化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山东 淄博 2 5 1) 5 4 1
[ 摘
要 ] 税 收立法权 的横 向划分 是 指税 收 立法 权在 同级 国家机 构 间的划 分 。 由于 时 间压 力 、 术要 求 和管 技
理 需 要 , 国 中 央 一 级 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归 属 分 为 职 权 立 法 和 授 权 立 法 两 种 情 形 。 但 是 , 前 以行 政 机 关 为 主 、 法 机 我 当 立
法 机关 直 接 行 使 。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立 法 法 规 定 , 我 国 税 收 法 律 的立 法 权 是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使 的 。立 法 机关 制 定 的税 收 法 律 ,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中 在
具 有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用 于 全 国 范 围 。 其 他 机 关 适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一、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出自中央,按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即授权立法。
根据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和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这些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税收法律,高于一般的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性质;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所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以上这些由国家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xx的划分(一)税收xx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xx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崔晓宇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10)001
【摘要】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是关于税收事项立法的权力,其权力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税收立法权配置制既要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又要遵循一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纵向地方权力严重缺乏,与地方政府职责不相称;横向税收立法权过多地由行政部门行使,有悖于我国立法体制以及立法规范.因此,有必要有限制地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同时严格规制税收行政立法.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崔晓宇
【作者单位】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系,海南海口,571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1
【相关文献】
1.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设配置探讨 [J], 白春娟
2.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问题探究 [J], 岳霞
3.我国税收立法权宪法配置的横向分析 [J], 陈晓岚
4.税收法定主义视域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 [J], 刘中建
5.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J], 凌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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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由此看来, 在 会计控制制
企业运用会 计信 息系统时 , 必须事先做 出完整 经济环境下的控制。 因为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会 有初步探索思维的, 但其深层次的融合还需进 的规划 , 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对会计信 息系 计信息 系统需要 实现远程 处理、 能够 查询 、 网上支 步的探讨研究 。
所 谓税收立法权 , 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 自 是 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 者 政权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享 有的制定、修改、 补 充、 解释 和废止 税收法律 , 以及 调整税 收征
( ) 区差异要求赋 予地 方税 收立法权 。 一 地 纳关系 的权力 。 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 权缺位 。长期 以来 , 收法律 、 规、 税 法 规章等均 由于 我 国地 域广 阔、 1众 多 , 地经济 资源 人3 各 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 中央掌握全 各具特色, 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地方经济 目前 , 国几乎所有 的税收立法权 都归中 国性税种的立法权 , 我 地方所拥有 的最 多不过是 资源和税源存 在显著差异 , 全部税 法都 由中央 央所有 。税 收立法权 高度集 中于 中央, 是我国 在“ 暂行 条例 ” 规定范 围内征税对 象、 税率 、 税 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客观现实要求,
立法权高度集中、 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 收优惠等方面的有 限决定权而 已。
控的客观要求 , 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 的权威 对
影响税收调节的力度。因此, 我们应在坚持统
一
税法 的前提下 , 赋予地方适度 的地 方税收立 性和统一性发挥 了积 极作用。然而实践表 明, 征 。首先,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缺乏 一 法权 , 因地制 宜地制定 地方性 税收法规 , 进 促 高度集 中的税 收立法权会 影响税 收政 策的适 个 法律框架 , 导致 随意性较大 , 从而破 坏 了税 地方经济发展 。 应性, 导致税收 管理体 制僵化 , 制约 了税 收调 法的严肃性和体制的稳定性。 中央总是在实现 ( ) 值 的政 府剩余 是地 方政府 拥有 正 二 正 控作用 的发挥和经济效率 的提 高。因此 , 深入 有 效控制地 方政府和 激发地方 政法积 极性之 当 税权 的基础 。所谓 政府 剩余, 是指政府 能够 研 究地方 享有税 收立法权 的理论 依据 并提 出 间进行权 衡, 中央推进税 收立法权划分改革总 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 赋 予地方税 收立法权 的取 向选择 具有重 要的 是顾 虑地方会 滥用税权 以致削弱 中央 的宏观 实际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缺 理论和实践意义 。 调控地位或成 为地方制造税 收壁垒的工具; 其 口所产生 的政府 的保 留盈余 。 如果政府没有相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次, 各级政府存 在“ 收税 费 ” 乱 问题 , 及纳 应 的税权 就很 难有效提供公共物 品。因此 , 不顾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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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1 1 一1 21— O 3
作者简 介: 白春 娟 ( 9 9 ) 女 , 17 ~ , 山东 菏 泽 人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武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宪 法 与行 政 法 学 。
果 税 收立法 权完全 由最 高立法 机关 行使 , 受制 于法 律制 定程 序 的影 响 , 无法 从效 率上 确保符合 形 势变化 的需 要 。由于行 政机关 制定 法规 规章 程序相 对 简单 , 因此 , 立法 机 关授 权 行政 机关 部 分 税 收立 法 权是 经 济 、 社会 发 展 的必然 要求 , 步 扩 大 行 政 立 法 的 范 围和 权 限 也 成 为 近 现 代 以来 世 界 各 国行 政 法 的 一 个 发 展 趋 势 。 逐
的法 律渊源 除宪 法 、 律外 , 法 还表 现为行 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 和部 门规 章 甚 至规 范 性 文件 。税 收 立法 权 在 我 国为 什么会 被分 设配 置 , 我 国税收 制度 的特点 和经 济社 会发展 现状 来看 , 国税 收立法权 的分设配 置有 以 从 我
下 的现实必 要性 : ( ) 收 对 经 济 调 节 功 能 发 挥 的 需 要 一 税
1 27
例 草案 试行 的决 定 》授 权 国务 院制定 税收 条例 , , 确立 了我 国税 收立法 权在 人大 与政府 之 间横 向配置 的基 础 , 但 是 当时 的社会 背景 主要 在于计 划经 济 向市场 经济 过渡 , 于 国企改 革 和工商 税制 改革 的探索 阶段 , 处 采取 行 政立法 的形 式 , 国家可 以根 据法规 实行 情况 和社会 效 果及 时作 出调整 规定 , 而无 需 引起 国家基本 法律 的过 大
与地 方 的分 设 配 置 中还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要 进 一 步 调 整 与 规 范 。 需
关 键 词 : 收 立 法 权 ; 向 ; 向 ; 设 配 置 税 横 纵 分
中图分类号 :F 1 D O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 8 2 1 ) 2 0 2 — 6 1 0 — 8 X( 0 2 o — 1 7 0
税收作 为 国家经 济制度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确保 国家财 政 收入 的作 用 以外 , 除 还通 过对 经济活 动 的利 益引 导 , 发挥 对市 场经 济 的调 节作 用 ,信贷 、 “ 税收 、 价格 与 工资” 称 为市场 经济 条件 下 国家宏 观调控 的 四大 被
杠 杆 。尽管 有学 者主 张应保 持税 收 的中立性 , 征税权 回归到筹 集财 政收入 的基 本职 能上来 , 使 防止其 作为 实 现分 配正义 的手 段 , 国家 干预 公 民经 济 自由提 供便 利 , 导致权 力 滥用 与权利 受 损 。“ 旦 税 收演 变 为 国 为 而 一
法定 主义传 统下 , 收立法 权历来 主要 由议 会等 立法 机关行 使 。而在 我 国 , 税 除全 国人 大及其 常 委会作 为立 法 机 关行 使税 收立 法权 外 , 国务 院 、 财政 部 、 务总 局 、 方省 级 立法 机 关也 都在 实 际 上行 使 税 收立 法 权 , 收 税 地 税
一
、
税 收立 法 权 分 设 配 置 的必 要性
税收立 法权 明确 了 国家 财政 利益 、 地方 财政 利益 与纳 税人 财产 权 利 的界 限 , 定 了税 收 利益 在 国 家 、 决 地
方和 纳税人 之 间分配 的途 径和方 式 , 是一项 非 常重要 的立 法 权力 , 西 方 国家“ 在 元代 议 , 税 收” 无 的严 格 税 收
总 第 1 1期 2
21 0 2年 3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Ga s n t ueo oiia ce c n a o r a n uI si t fP lt lS in ea d L w o t c
Ge e a . 2 nrl No 1 1
房地产 市场 的影 响等 , 在应尽 量 避免直 接对 市场 经济进 行行 政调 控 的共 识下 , 收作 为有效 的经 济调 控手 段 税 逐 步被 国家 倚重 和依赖 。 税 收 的经济调 节功 能需要 相关 的税 收立 法能 够根 据市 场 经济 变 化 、 国家 政 策调 整 等迅 速作 出反应 。如
税 收立 法权 是一 项重要 的 国家税 收权力 , 其理解 有狭 义 和广义 之分 , 对 狭义 的税 收立法 权是 指 国家 的立
法 机关 依照 法定 程序享 有 的制定 、 修改 、 补充 、 释和废 止 税 收法 律 , 及调 整 税 收征 纳关 系 的权 力 0 广 义 解 以 Ⅲ 的税 收立法 权是 指“ 国家机关 制定 、 修改 、 充 、 止具 有普 遍约束 力 的税 收规范 性文 件 的权 力 ” 鉴 于广 义 补 废 。 的税 收立法 权较 能够 反映 我 国税 收立 法权 的配 置现状 , 文基 于广 义 的概 念开 展探讨 。 本
家计 划和再 分配 的工 具 , 国家往往 会把 这种 权力 运用 到极致 , 而不但 不会 达 到人们 所期望 的分 配公 正 的 目 从
标 , 至会破 坏社 会公 正 的基 础 。[ H 但在 经济 实 践 中 , 收对 市场 主体 的利 益 引 导作 用 却 是非 常 显 著 的 , 甚 , 3 , 9 3 税 如经 济特 区实行 特殊 的税 收减免 优惠对 区域 经济 的影 响 、 调节 印花税 对股 市冷 暖的影 响 , 开征 土地增值 税 对
M a ., r 2O1 2
我 国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分 设 配 置 探 讨
白春娟
( 汉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0 ) 武 湖 3 0 0
摘 要 : 收 立 法 权 在 实 践 运 行 中 有横 向 和 纵 向 分 设 配 置 的 必 要 , 我 国 目前 税 收 立 法 权 在 立 法 机 关 与 行 政 机 关 、 央 税 但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