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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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律问题研究

分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律问题研究

1 从纵 向来看 , . 税收 立法 权 的划分 高度 集 中于 中央, 过于 忽 金 等 方式 解 决财政 问题 。这些 法外 收费行 为 的存在 , 重破坏 了 严
视地方 利 益
国家 法制 的统 一, 了 中央立法 的权威, 削弱 一定 意义上 也为腐 败现

目前 ,我 国几 乎所有 的税收 立法 权 都 归中央 所有 。税 收 法 象 的滋生 和 蔓延提 供 了土壤 。0 解决 这一 问题 ,必须 从根 本入 要
19 94年 1月 1日起实行 分税 制的 财政 管理 体制 以来 ,中央 财政 例 , 国务 院逐 渐 成为 我 国税 收法律 法规 的制 定 主体 , 收立 法大 税 在 中央一 地方 关系 中保 持强 了劲 的支配 能力 , 得 国家财政 收入 多属 于 行政 法规 的 范畴 。同 时, 使 即便在 这些 行政 立法 中 , 许多实 能够 随着 工业 化和 企业 繁荣 的挺进 而 不断增 长 。 但 是对 于 地方 施 细则 和大 量 的部 门规 章还 都是 由国务 院相关 部委 来 做具 体规 0 财 力不均 、 地方政 府 的财 政 困难等 问题 , 税制 非但没 能解 决 , 分 反 定 , 一 步 降低 了我国税 收立法 的层次 , 进 削弱 了税法 的权威 , 在一 而进 一 步导 致 了更加严 重 的状 况— —使 得 地方 政府 债务 的 不断 定程 度 上也 影 响 了中央与 地方税 权 的合理 划分 。 增 加 , 地纷纷 变相 开征 各种 名 目的收 费来增 加 收入 , 各 从而 侵蚀 了税 基 , 一步 缩减 了地 方财税 收 入规 模 。上述一 系列 问题 , 进 表 面看来 是 由地方政 府财力 不足所 引起 的 , 是财 力的 强弱往 往是 但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学院:财政与经济学院班级:财政13-1学号:201305001167姓名:牛鹛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

但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

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因此,研究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财权一、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

(一)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

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市场的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

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权 行政 机 关 制 定 法 规 、 章 和 各 种 规 范 性 文件 。 授 规
权 立法 的 产 生 基 于 立 法 机 关 的 授 权 行 为 , 税 收 立 是

我 国税 收 立 法 权 横 向划 分 的 理 论 分 析
法 权横 向 划 分 存 在 的原 因 和 具 体 表 现 , 包 括 特 别 它
制定 的税 收 法 规 、 章 都 不 得 与 税 收 法 律 的基 本 原 规
则 相抵 触 。 二 是 授 权 立 法 ,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授 即
同 的法 律 级 次 , 而 立 法 权 的 横 向 划 分 将 直 接 决 定 因
税 收 法 律 的 渊 源 形 式 , 税 收 法 律 的 贯 彻 和 执 行 产 对 生重要 影响 。
( 山东 大学经 济学 院 , 山东 济 南 200 ; 5 10 齐鲁 石化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山东 淄博 2 5 1) 5 4 1
[ 摘
要 ] 税 收立法权 的横 向划分 是 指税 收 立法 权在 同级 国家机 构 间的划 分 。 由于 时 间压 力 、 术要 求 和管 技
理 需 要 , 国 中 央 一 级 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归 属 分 为 职 权 立 法 和 授 权 立 法 两 种 情 形 。 但 是 , 前 以行 政 机 关 为 主 、 法 机 我 当 立
法 机关 直 接 行 使 。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立 法 法 规 定 , 我 国 税 收 法 律 的立 法 权 是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使 的 。立 法 机关 制 定 的税 收 法 律 ,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中 在
具 有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用 于 全 国 范 围 。 其 他 机 关 适

税收实务教学大纲

税收实务教学大纲

《税务实务》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和任务《税务实务》是会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

教学任务为:使学生了解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掌握各种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及税收程序法律,具备基本的税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力,为今后的实务操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教学目标:1.掌握各主要税种的性质特点;各主要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各主要税种的申报要求及具体操作流程。

重点掌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及税务处理方法。

2.熟悉各主要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相关内容。

熟悉税收征管法的具体规定。

3.了解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及各小税种的内容。

(二)能力培养目标:1.能正确的计算各种税种的应纳税额;2.能熟练地申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额;3.能在诚信纳税的基础上,做到合理的避税。

(三)思想教育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树立正确积极的纳税观念,提高学生的纳税意识,从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内容第一章税收理论基础掌握: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特征、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熟悉:税收的概念及作用、税法的实施了解:税法的制定原则、税收的立法程序第二章税收制度基础掌握:税收制度要素的构成、税收的主要分类方法、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税收制度体系熟悉:税收制度结构与制约因素了解: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第三章增值税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与管理、增值税的税率制度、计税销售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熟悉:增值税的设计要求、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情况、增值税增收管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海关出口退税的管理第四章消费税掌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与计算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了解: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第五章营业税掌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熟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了解: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地点了解: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第七章关税掌握: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及运用。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由此看来, 在 会计控制制
企业运用会 计信 息系统时 , 必须事先做 出完整 经济环境下的控制。 因为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会 有初步探索思维的, 但其深层次的融合还需进 的规划 , 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对会计信 息系 计信息 系统需要 实现远程 处理、 能够 查询 、 网上支 步的探讨研究 。
所 谓税收立法权 , 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 自 是 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 者 政权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享 有的制定、修改、 补 充、 解释 和废止 税收法律 , 以及 调整税 收征
( ) 区差异要求赋 予地 方税 收立法权 。 一 地 纳关系 的权力 。 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 权缺位 。长期 以来 , 收法律 、 规、 税 法 规章等均 由于 我 国地 域广 阔、 1众 多 , 地经济 资源 人3 各 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 中央掌握全 各具特色, 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地方经济 目前 , 国几乎所有 的税收立法权 都归中 国性税种的立法权 , 我 地方所拥有 的最 多不过是 资源和税源存 在显著差异 , 全部税 法都 由中央 央所有 。税 收立法权 高度集 中于 中央, 是我国 在“ 暂行 条例 ” 规定范 围内征税对 象、 税率 、 税 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客观现实要求,
立法权高度集中、 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 收优惠等方面的有 限决定权而 已。
控的客观要求 , 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 的权威 对
影响税收调节的力度。因此, 我们应在坚持统

税法 的前提下 , 赋予地方适度 的地 方税收立 性和统一性发挥 了积 极作用。然而实践表 明, 征 。首先,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缺乏 一 法权 , 因地制 宜地制定 地方性 税收法规 , 进 促 高度集 中的税 收立法权会 影响税 收政 策的适 个 法律框架 , 导致 随意性较大 , 从而破 坏 了税 地方经济发展 。 应性, 导致税收 管理体 制僵化 , 制约 了税 收调 法的严肃性和体制的稳定性。 中央总是在实现 ( ) 值 的政 府剩余 是地 方政府 拥有 正 二 正 控作用 的发挥和经济效率 的提 高。因此 , 深入 有 效控制地 方政府和 激发地方 政法积 极性之 当 税权 的基础 。所谓 政府 剩余, 是指政府 能够 研 究地方 享有税 收立法权 的理论 依据 并提 出 间进行权 衡, 中央推进税 收立法权划分改革总 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 赋 予地方税 收立法权 的取 向选择 具有重 要的 是顾 虑地方会 滥用税权 以致削弱 中央 的宏观 实际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缺 理论和实践意义 。 调控地位或成 为地方制造税 收壁垒的工具; 其 口所产生 的政府 的保 留盈余 。 如果政府没有相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次, 各级政府存 在“ 收税 费 ” 乱 问题 , 及纳 应 的税权 就很 难有效提供公共物 品。因此 , 不顾 在

第一章-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一章-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一章-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18年删)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二、税收立法原则(了解)税收立法的五个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公平原则——合理负担原则;民主决策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分权)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了解)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注意: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3.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具体层次(1)全国性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从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分税制。

目录编辑本段制度简介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

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

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

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

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备考讲义第一章概述部分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概念1.税收的概念:税收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财政需要;税收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

2.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另外最高权力机关还可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2)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税法范围广义: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从立法层次上看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狭义: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3.税收以法的形式存在,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1)从税收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主要方面。

(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属于授权法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即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二、税法原则(掌握)税法原则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一)税法基本原则――法、公、合、实4个原则,重点掌握前两个。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效力-熟悉1、空间效力―――特定地域内有效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地方范围内有效2、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1)税法生效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生效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2)税法的失效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3、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二)税法的解释――掌握1、税法的解释的含义:税法解释是指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条文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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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税收民主的经济学原理。

经济学有关国家课税依据的主要理论有四个:公共需求理论;社会义务理论;掠夺理论;价值交换理论;经济调节理论。24也有学者提出,税的三种逻辑,即“强盗逻辑”、“狐狸逻辑”、“契约逻辑”.25其中,“强盗逻辑”、“契约逻辑”符合当代税法强制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强盗逻辑”. 关于税收的“强盗逻辑”,曼瑟·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政府形成的一种假设,可称之为“强盗占山为王”理论。基于该理论,可以建立相关分析。首先对“强盗逻辑”、“强盗”做出界定。

首先对“强盗”的概念做出界定。在这个概念的界定中,存在一个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强盗”打算放弃流窜作案,而决定安顿下来的时间。可以将这个时间点命名为“转折点”.接下来要对“转折点”之前和之后的“强盗”的行为,分别做出界定,于是,就产生了同一事物发展的两个方向。在“转折点”之前“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1”;在“转折点”之后“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2”.那么就可以对同一“强盗”的两条路径逐一分析、界定。

“强盗1”游击作案,对于受害地居民属于不可预期的存在,而对于作案收益由此也变为不确定的可变的构成。可能产生诸多外部成本,如受害地人民贫穷,导致一次抢劫的净收益为负或者遭遇顽强抵抗出现死伤,也有可能导致收益为负,也包含其他因素如天气、环境、自然灾害、情报错误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收益为负。

如果“强盗1”的活跃范围有限,那么活跃区的居民将面临两种抉择,其一为,努力积累财富建立强大的安保;其二为,无力建立安保环境,在强盗的一次次抢劫中,社会资源越来越少直至枯竭。最终都将导致,“强盗1”的迁徙或者覆灭。

那么,“强盗逻辑”在当前语境下,可以认定为拥有权力的人,对社会金钱的最大化的侵吞。

“强盗2”充分总结了了游击作案的“射幸性”,决定选择一处富庶之地安营扎寨,与当地人民建立共生关系。其表现形式为当地居民对其支付一定的对价,使其能维持在当地的生活发展。由此,便产生了两个问题,其一,如何让居民愿意支付对价?其二,如何让居民支付更多对价?

所谓共生关系,强盗按兵不动、坐收渔利是不现实的,“强盗”需要做出改变,已达到源源不断收取金钱的目的,即要贯彻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那么就此推知,理想的做法是使该地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提高,无论哪一种的实现都有利于“强盗”获取更多的金钱和效益。而“强盗”稳定的收益,无疑使这一地区的人口容量增大,也就是说经济总量增加了,使这个地区获得了发展。那么,“强盗2”的行为便显而易见,即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社会促进服务以及避免其他外来“竞争者”所提供的社会治安服务,产生的外部效应为居民对安全稳定的生存环境乐意支付对价,并且为了更好的生存环境支付更多的对价。那么在不考虑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该地区的社会财富将得到积累,“强盗2”所能够收取的金钱就越来越多。用极限的思维推算,“强盗2”将最终建立城邦,甚至国家。

此时“强盗2”不仅避免了迁徙覆灭的命运,反而获得了更加强大的实力。而对于居民而言,在一个动荡的年代,积累财富并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预期,所以民生凋敝;而在一个稳定的年代,居民愿意积累财富,也推动了社会的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其中,“强盗2”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代价收取对价的行为,就构成了一定意义上的税收。此时对于“强盗2”的界定将发生转化,“强盗2”的行为已经不属于“强盗逻辑”的范畴,因此应当从“强盗逻辑”中剔除。而“强盗1”则还秉持“强盗逻辑”.从数学的角度分析,社会居民所支付的对价存在一个合理的闽值,这个值之内,社会无法发挥最大生产力,税收收益无法达到最大化;刚好达到这个闽值,社会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税收收益最大;而超过这个闽值,社会负担过重,引起新一轮的动荡。因此,理想的“占地为王”的做法是使税收保持在闽值以内,此时“强盗2”已经不可以称之为“强盗”,而可以称之为“政府”.然而按照“强盗1”无尽掠夺的“强盗逻辑”,便可能导致超出闽值。那么,社会将会面临新一轮的崩溃。所以得出“强盗逻辑”将危害社会安定的结论。

二、税收的“契约逻辑”. “契约逻辑”源自卢梭“社会契约论”.当前语境下指社会公共意志组建的政府从民众中获得权力、与民众达成收取社会财产并进行再分配,同时实现社会繁荣发展稳定和谐的愿望的契约。与此观点相类似的英国学者洛克认为,社会税收的必要性在于社会契约所约定的代议制机关行使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所需要得花费,即取决于“公共福利的公共需要36 ;,除此之外的税收都不具有正当性的特点,其中强调两个公共性,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民主税制的要求。由此可见,”契约逻辑“的核心在于征税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税权的正当性,即”除社会福利以外的征税皆不正当“.市场存在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当市场不能通过自行调和个体之间的交易的手段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组织由社会集体与之”交易“,达成社会契约,形成政府来提供公共服务局面。政府所做的决定应当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中,又分为独裁政府和民主政府。民主政府中又可划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直接民主的情形下,决策往往耗时耗力,在历史上存在于古希腊”小国寡民,独立自治“城邦,在决策上是很没有效率的。

充分的讨论将产生巨大的时间和决策成本。而在如今的我国,直接民主决策税收是现实的。那么在代议制民主的情况下,税收立法的决策由代议机关做出最为合适,也只有由代议机关做出,才能体现出税收的全民意志性和正当性。1992年的《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06条对于国家预算、税收、财政义务,做出了列举式规定,提出了反对以直接民主的形式行使,以避免选民与国家信息不对等、缺乏责任感做造成的负面效果。”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的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2下社会的公共服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需要政府机构的筹划和宏观调控。同时,也应对政府的调控行为予以监督和制度上配套的限制,使权力在监督下合理性地行使。 第二节税收法定主义与财政分权。 一、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中至为重要一项原则,被称为税法的最高原则或税法的”帝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28学界有学者将税收法定主义分为”税收“、”法“、”定“、”主义“四部分进行界定和理解。本文认为,这种解读模式具有合理性和创新性,但是从概念的连贯性的角度出发,分为”税收“和”法定“两部分理解更合理。

(一)税收。 根据民主宪政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在逻辑,税收可以定义为:”人民为获得社会公共服务,按照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规定应支付的对价,以支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其中,纳税主体是人民,正当的征税主体是代议机关,征税的依据是法律。人民与征税主体的关系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人民支付合理对价。而税本身的征收范围是广泛的,因此税收应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传统税收定义中还强调税收的”无偿性“,但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已经淡化。此外,还应强调税收作为法律保留事项的重要特点。

(二)法定。 可以理解为依据法律而确定。其中对于”法律“的理解,应限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正统的代议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对人民负责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能够在客观上充分地反应人民的意志,然而政府则不同,政府只是作为人大决策的一线执行部门,其所作的决策出发点更多的源自于部门自身利益而非人民的利益,而征税权作为一项强有力的国家权力,能够直接剥夺人民财产权。因此,在不设任何限制和监督的情况下,让人民依据法律以外的决策纳税,是不符合民主理念的。因此,税收立法权限定人大行使才是正当的。

其次,需要明确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对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学界观点不一。刘剑文提出”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征税合法性原则“的观点。79覃有土、刘乃忠、李刚提出”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30本文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为两方面:一方面为税种和税目的确定权、税率的调整权、税的开征、停征、免征权,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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