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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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谈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权 行政 机 关 制 定 法 规 、 章 和 各 种 规 范 性 文件 。 授 规
权 立法 的 产 生 基 于 立 法 机 关 的 授 权 行 为 , 税 收 立 是

我 国税 收 立 法 权 横 向划 分 的 理 论 分 析
法 权横 向 划 分 存 在 的原 因 和 具 体 表 现 , 包 括 特 别 它
制定 的税 收 法 规 、 章 都 不 得 与 税 收 法 律 的基 本 原 规
则 相抵 触 。 二 是 授 权 立 法 ,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授 即
同 的法 律 级 次 , 而 立 法 权 的 横 向 划 分 将 直 接 决 定 因
税 收 法 律 的 渊 源 形 式 , 税 收 法 律 的 贯 彻 和 执 行 产 对 生重要 影响 。
( 山东 大学经 济学 院 , 山东 济 南 200 ; 5 10 齐鲁 石化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山东 淄博 2 5 1) 5 4 1
[ 摘
要 ] 税 收立法权 的横 向划分 是 指税 收 立法 权在 同级 国家机 构 间的划 分 。 由于 时 间压 力 、 术要 求 和管 技
理 需 要 , 国 中 央 一 级 税 收 立 法 权 的 归 属 分 为 职 权 立 法 和 授 权 立 法 两 种 情 形 。 但 是 , 前 以行 政 机 关 为 主 、 法 机 我 当 立
法 机关 直 接 行 使 。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立 法 法 规 定 , 我 国 税 收 法 律 的立 法 权 是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使 的 。立 法 机关 制 定 的税 收 法 律 ,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中 在
具 有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用 于 全 国 范 围 。 其 他 机 关 适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

一、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出自中央,按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即授权立法。

根据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和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这些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税收法律,高于一般的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性质;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所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以上这些由国家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章-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一章-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一章-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18年删)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二、税收立法原则(了解)税收立法的五个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公平原则——合理负担原则;民主决策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分权)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了解)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注意: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3.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具体层次(1)全国性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从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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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程序两大方面,其中,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 限的划分。
现状评析
宪法缺失和落伍,难以实行依宪治税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认为这一规定存在的不足 或缺失是:首先,它仅强调纳税主体—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明确征税主体一一国家应依照 法律的规定征税,而后者则是税收法定主义更为重要的方面这种只规定公民纳税义务而忽视公民权利的条款,已 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即只 要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缴税义务,便拥有了向政府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 “通病”是过分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种弊病与宪法中税收的缺失有密切关系。 其次,在纳税人范围的界定上,与我国同时行使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身份的做法不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纳税人不仅涵盖内资企业,还有外资企业;不仅涵盖中国公民,还有符 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宪法》这一规定具有片面性,在文意上造成中国公民依法纳税是一项宪法义务,而内外 资企业、其他单位和外国居民在《宪法》上并无此纳税义务。最后,《宪法》尚未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这就 为不规范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或许人们认识 到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的危害,为了弥补宪法之不足,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 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该规定较之宪法有关税收的规定,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悦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缺憾, 出现“法......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文件综述【摘要】税权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等其他内容。

其中税收立法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创性的权力,是其他税权的渊源。

目前我国省级地区享有丰富的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但在税收立法权配置,特别是税权立法权是否应当分配给地方政府的问题上,学术界争论不休。

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对各家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并写下我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权配置税收法定一、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税权的分配是国家税权在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

税权在横向上分为独享制和共享制,在纵向上分为集权制和分散制。

我国属于横向的共享制和纵向的集权制。

在我国,横向共享制中,政府相关部分享有大部分立法权。

在纵向的集权制中,税收立法权由中央高度集中,这是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各地发展由此产生矛盾和混乱。

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曾说过,集权与分权的程度是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全部的集权与全部的分权只是理想的两极。

因为法律社会里有一个集权的最低限度与一个分权的最高限度,只有在限度内,国家才不致有瓦解的危险。

白彦峰的观点有点不同。

他认为中国的税权划分违背法理,产生了一种“税权划分悖论”。

具体来说就是税收立法权过多集中与税收收益权过度分散之间的悖论。

他主张中央完全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制度变迁主导者的有利地位,将主要税种、大额税种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由自己制定中央税和主要地方税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法规。

然后将部分次要的税种的立法权交由地方政府行使。

这样的说法也不无道理。

鲁篱同样主张可以将部分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她从社会现实入手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采用授权立法制,但是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法寥寥无几。

反而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她提出应当对我国的现行的税收立法进行重构。

我认为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虽然严格遵循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但是明显不符合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因为不同阶层对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是不同的。

税务师税法Ⅰ讲义第05讲_税法的运行(1)

税务师税法Ⅰ讲义第05讲_税法的运行(1)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3.税收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7年)A.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的15天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B.税收行政法规是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收法规D.有权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机关是财政部【答案】B【解析】选项A: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选项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选项D: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例题2·多选题】下列税收文件属于税收法规的有()。

(2015年考题改编)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C.《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答案】AB【解析】C、D属于税收法律;E属于税务规章。

4.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注意】第四项“决定和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2)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①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不立异、不重复——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②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如果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3)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和解释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对税收的立法权力,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

纵向分配问题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同程度的分配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国家对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对国家财政稳定和税收法治建设带来一定影响。

针对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学术界普遍关注对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目前对于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情况的比较分析,探讨影响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税收立法权分配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在税收管理和财政稳定方面的差异,为提高国家财政管理水平和税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对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2 研究意义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各级政府在税收领域的权责分工,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

通过分析不同层级政府在税收立法权上的分配情况,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促进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分配和协调配合。

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有助于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不合理性可能导致税收管理漏洞和政府职能不清晰,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的实施效果。

深入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有助于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也有助于促进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不同层级政府在税收立法权上的分歧和矛盾可能影响税收政策协调和执行,影响国家税收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找到合作共赢的路径,推动国家税收体制的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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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一)
摘要:分税制改革仅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基本上没有分。

地方政府“迫于财政收支压力”,滥用收费权,非法截取税收立法权,致使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

根据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和国际惯例,税收立法应在相对集权的基础上、适度分权。

关键词:税权;税收立法权;政府职能;税权分配模式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经授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是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

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其他两项税权都是由立法权规定的。

所谓税收立法权划分,就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国家相关机构间的划分和配置,以此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便于合法行使,确立税制。

税收立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划分,有纵向与横向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该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该税权在同级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间的划分。

本文主要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因为它是税权划分的主导,也是制约分税制规范化的关键。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和国际惯例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划分,是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税权的出发点。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三大职能。

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从纵向来看,政府间职能划分大致如下:(1)资源配置职能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履行,而且主要由地方政府履行。

因为不同层次的公共品受益范围是不同的,分权进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全国性的公共品(或辖区间外溢性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可以避免浪费。

地区性的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可以提高适应性、针对性、准确性。

两个层次的公共品中以后者为多,所以该职能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履行。

(2)收入分配职能由中央政府履行。

因为收入分配职能(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个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都不能或不宜由地方政府履行。

(3)经济稳定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履行。

因为地方政府不具备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手段、能力。

按照上述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分配,划定事权,明确财权,确立税权,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

将凡是与中央政府履行职能相关的事权、财权划归中央政府及其财政,并将中央税(国税)的立法权相应划分、配置给中央权力机构(或经授权机构),构建全国统一的中央税体系;将凡是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相关的事权、财权划归地方政府及其财政,并赋予地方权力机构相应的地方税立法权,构建地方税体系(辅之以较为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

这样的基本分工适合中央政府把握全局、地方政府有条件因地制宜的要求。

这既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基础,当然同样也是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国际惯例
从税权(主要是税收立法权)集中和分散程序的不同来看,国际上有三种典型的税权分配模式:相对分权模式、适度分权模式、相对集权模式。

美国实行的是相对分权模式,税收立法权在政府之间的分配相对均衡一些。

联邦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州均拥有州税、地方税的立法权。

各州政府大多利用税收立法权来贯彻政府的税收政策,在设计、调整税制结构时,都试图简化税制,目的在于吸引或至少不赶跑州外资金。

应当指出,联邦有权过问各州税收立法,必要时可出面协调各州的争议。

日本实行的是适度分权模式,都、道、府、县也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但中央为了防止地方税和中央税重复,实行一套“课税否决制度”。

即,允许地方在地方税法列举的范围内自行立法征税,但若想超出范围,须经自治大臣批准。

目的在于限制地方擅自立法征税,防止因税收分权而出现税政混乱,妨碍公平竞争。

德国实行的是相对集权的模式,联邦专享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对各州专享税联邦有优先立法权,为促成税制和法律的必要统一,实际上各州专享税的立法大部分也由联邦来从事,各州真正拥有的税收立法权事实上仅限于地方性税收。

通过对世界上三种典型税权分配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税权分配模式,税权的集中与分散程度各不相同。

各国往往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情出发,来选择、确定自己的税权分配模式。

(2)尽管各国税权分配模式差异很大,但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当今世界税权分配,既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而是在中央的调控下,地方普遍拥有一定程度、范围的税收立法权。

这些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二、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间的规定不一致,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缘分享。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还曾先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及深圳市、厦门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

但是,《税收征管法》却又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特别授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可时到今日,还没有这种特别授权。

国务院也数次发文,强调税收立法的集中。

如国发1993]第85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国发1993]第90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等等。

地方制定税收性法规实际上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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