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之长期护理保险

医疗保险之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保险之长期护理保险1、简介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是一种专门为老年人或患有长期疾病、失能等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的目的是帮助被保险人支付长期护理相关的费用,以减轻家庭负担并提供全面的护理保障。
2、保险范围长期护理保险通常覆盖以下方面的费用:- 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ies of Dly Living, ADLs)如:洗澡、穿衣、进食、如厕、移动、或需要看护等。
- 医疗服务,如慢性病管理、康复治疗和药物管理。
- 护理设施费用,如养老院、护理院或特定护理设施的住宿费用。
- 家庭护理服务费用,如雇佣专业护工或护士提供的护理服务。
- 临终关怀和安宁疗护费用。
3、投保条件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条件根据不同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但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在50岁以上,并且没有患有某些严重疾病或失能。
具体的投保条件应咨询保险公司以获取准确信息。
4、保费计算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计算通常基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越年轻和健康的被保险人通常保费较低,而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较高的保单保费则相应较高。
5、保险金额和限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限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越高,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同样,限额越高,保险责任的范围也相应扩大。
6、免赔额和等待期长期护理保险通常设定了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定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支付。
等待期是指从被保险人确诊需要长期护理开始起,需要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开始享受保险理赔。
7、保险合同解释及争议解决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对于保险合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或法院寻求解决。
附件:- 附件一、常见医疗保险名词解释- 附件二、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法:指国家制定的《保险法》,是对保险行业各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长护险评定标准

长护险评定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为老年人或患有慢性疾病、残疾或其他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支持的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赔付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下面将介绍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标准。
首先,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功能评定和认知评定。
功能评定主要是评估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沟通能力等。
认知评定主要是评估被保险人的认知能力,包括记忆能力、判断能力、理解能力等。
这两个方面的评定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评定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确定赔付金额的依据。
其次,在功能评定方面,通常采用的评定工具包括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表(ADL评定表)和工具性活动能力评定表(IADL评定表)。
ADL评定表主要评估被保险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进食、洗澡、穿衣、如厕、活动和移位等。
IADL评定表主要评估被保险人的行动能力,包括购物、烹饪、洗衣、清洁、管理药物和金钱等。
这些评定表能够客观地评估被保险人的功能状态,为保险公司提供赔付依据。
再次,在认知评定方面,通常采用的评定工具包括简易智能状态检查(MMSE)和认知功能评定量表(CFI)。
MMSE主要评估被保险人的记忆、定向、计算能力等,是一种常用的认知评定工具。
CFI主要评估被保险人的认知功能状态,包括注意、记忆、计算、语言、抽象思维等。
这些评定工具能够客观地评估被保险人的认知状态,为保险公司提供赔付依据。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标准还包括病史调查、体格检查和医学影像检查等。
这些评定标准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提供赔付依据。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赔付。
保险公司在评定被保险人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被保险人在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时,也需要了解评定标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的长期护理需求。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实物给付方式探讨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实物给付方式探讨作者:冼青华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03期摘要: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主要有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针对我国面临的老年人和重慢病人的“护理危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实物给付比现金给付更符合被保险人的需求。
但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的顺利实施,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护理网络的形成,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创新,刺激保险需求和防范道德风险等。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社区护理;护理服务中图分类号:F84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3-0075-05随着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疾病谱也在变化,老年人和重慢病人的人口数增多。
然而,家庭的养老和护理功能在减弱,很多国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护理危机”。
为了应付“护理危机”,各个国家都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措施。
其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良好的长效机制。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费用给付或护理服务的保险。
这是一种主要负担老年人和重慢病人的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
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比较典型的国家有法国、美国、日本和德国。
其中法国和美国是运用市场机制,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经营长期护理保险,已拥有15年以上发展经验的市场。
德国和日本主要是由政府组织和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经过研究发现,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中实施不同的给付方式,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也有少数保险公司涉足这类险种,但基本上还处于萌芽状态,大多数都是在规定年龄后定期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作为护理费,即现金给付,距离国际上的长期护理保险和中国实际的护理保障需求有较大差距。
所以,探讨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在中国尝试着实施实物给付方式,也许能给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带来契机。
护理保险分类

护理保险分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人们提供财产和健康保障。
在健康保险领域,护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针对需要护理或长期护理的个人提供保障。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慢性疾病的增加,护理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对护理保险进行分类介绍,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护理保险产品。
一、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护理保险产品,旨在为年长者或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个人提供长期护理所需的费用支持。
这类保险通常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洗漱等)和医疗护理(如输液、换药等)的费用,可以为受益人提供全面的护理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通常需要投保人事先支付一定的保费,并符合一定的健康状况和年龄要求方可获得保障。
二、失能护理保险失能护理保险是一种针对身体或智力发生严重失能的个人提供保障的护理保险产品。
这类保险通常包括失能评估、康复护理、康复设备、家庭护理等一系列服务,旨在为失能个人及其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护理保障。
失能护理保险通常需要投保人提前进行健康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费和保障范围。
三、短期护理保险短期护理保险是一种提供短期护理服务的护理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术后康复、短期疾病治疗或意外受伤等情况提供保障。
这类保险通常包括康复护理、医疗费用、康复设备租赁等服务,可以为受益人提供快速而有效的护理支持。
短期护理保险通常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疾病或意外的诊断证明,以确定保障范围和保费金额。
总结来看,护理保险是一种为需要护理或长期护理的个人提供保障的专门保险产品。
根据不同的护理需求和保障范围,护理保险可以分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护理保险、短期护理保险和家庭护理保险等不同类型。
选择适合自己或家人的护理保险产品非常重要,可以为意外、疾病或年老所带来的护理需求提供及时而有效的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护理保险产品,为未来的护理需求做好充分的准备。
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与选择指南

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与选择指南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愈演愈烈,长期护理保险成为当今社会备受关注的话题。
长期护理保险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和医疗服务的金融支持,以应对因疾病、意外或老年亚健康状态导致的长期护理需求。
然而,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和选择,我们需要了解需求以及选择的指南。
需求老年人在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的需求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医疗护理需求和生活护理需求。
医疗护理需求涵盖了医疗服务、药物费用和康复治疗等方面,而生活护理需求则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的协助、卫生清洁等服务。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自己或家人可能面临的医疗护理需求。
老年人往往因为各种慢性疾病和退行性疾病而需要定期医疗服务和药物治疗。
此外,一些老年人在过去的生活中可能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严重的疾病,需要长期护理和康复治疗。
其次,生活护理需求也是选择长期护理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会逐渐减弱,他们可能需要帮助完成洗浴、穿衣、进食等基本生活活动。
生活护理需求的满足对老年人的品质生活至关重要。
选择指南在选择长期护理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了解并比较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这些保险产品在保险费、保障范围、保险期限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对比不同的产品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最适合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的保险。
其次,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险利益和支付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一般会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的金融支持。
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保障范围和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以确保在需要长期护理时能够得到及时的金融支持。
另外,还需要评估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对于有一定财务储备的老年人来说,可以选择较高金额和较长期限的保险,以便应对可能的长期护理费用。
而对于经济条件有限的老年人来说,可以选择较低金额和较短期限的保险,以满足基本的护理需求。
此外,选择一家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投诉情况和服务质量,我们可以评估其值得信赖程度,避免陷入保险索赔困扰或理赔纠纷中。
健康金融知识

健康金融知识有:
1.健康保险:为健康目的而设立的保险,主要涵盖医疗费用、医
疗津贴、疾病津贴等。
2.健康储蓄计划:一种长期的健康保险产品,通常与投资账户相
关联,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3.健康信用卡:专为医疗费用支付而设计的信用卡,持卡人可以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该卡支付医疗费用。
4.医疗贷款:用于医疗费用的贷款,通常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提供,用于支持个人或家庭在医疗方面的支出。
5.医疗援助计划:一种医疗援助计划,通常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
提供,为那些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人提供经济援助。
6.健康保险经纪人:专业的保险代理人,他们可以代表客户购买
和管理健康保险产品。
7.健康检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早期发现
疾病。
8.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或私营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
为参与者在医疗方面提供经济援助。
9.长期护理保险:为老年人或身体残疾者提供长期护理费用的保
险产品。
10.医疗旅游:人们前往国外接受高质量医疗服务的行为,通常涉
及旅行和住宿等额外费用。
长沙市长期护理学保险试行办法

长沙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系列重要部署,以及省、市深化体制改革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三)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四)坚持机制创新,实施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社保商办体制。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试行范围为市本级(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积极的政策扶持引导;市金融办、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政策的有益补充作用,多层次提高失能人员保障待遇;市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完善护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强化监管考核,明确服务规范,加大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全市护理行业服务水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年度筹资标准60周岁以下的为每人每年110元,60周岁及以上(含60周岁)的为每人每年160元。
长期护理险的财务制度

长期护理险的财务制度长期护理险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保费的确定与收取长期护理险的保费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保费越高,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就会越全面。
保险公司在向客户收取保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如果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中止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客户支付拖欠的保险费用。
2. 保险金的支付与管理长期护理险的核心在于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资金支持。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生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险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流程合法、规范和及时。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资金投资与运营长期护理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在管理这些资金时需要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稳健的金融工具和资产中,以获取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4. 盈利与偿付能力长期护理险是一种长期性的保险产品,在保险期内需要保险公司持续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和支持。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保险风险等多方因素,确保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需要定期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监控,确保其资金充足、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5. 监管与合规长期护理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公司在经营长期护理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透明和稳健。
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长期护理险的财务制度是该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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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总则2第一条合同构成2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第三条犹豫期2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第六条保险对象2第七条保险责任3第八条责任免除3第九条保险期间4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4第十二条宽限期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第十七条未还款项5第十八条合同中止与复效5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6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第五部分释义7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第六条保险对象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未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满期日,按照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在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与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