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简版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农业大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陕西省制定了《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2. 取水许可的概念和范围取水许可是指陕西省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取用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
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地下水、地表水和水库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3. 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陕西省的要求,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说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估等。
3.2 审批程序陕西省水利厅对于取水许可的申请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进入复审阶段。
在复审阶段,审批机构将对取水申请的合理性、水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取水许可。
4. 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4.1 许可证的颁发和有效期经过审批通过的取水申请将获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证上将标明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量限制、取水期限等。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实际需要和水资源的状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
4.2 取水量的监测和控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要求,使用合法的取水设备和方法进行取水行为,并严格控制取水量。
陕西省水利厅将对取水行为进行监测和抽查,确保取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3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陕西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过许可的取水量、不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的利用等。
处罚措施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罚款、取水限制、许可证的撤销等。
5. 合作与督导机制陕西省水利厅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2023修正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规范取水行为,确保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等相关事项,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 取水许可的申请2.1 申请条件申请取水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取水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资源管理法规;- 取水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取水活动的用水计划和水源保证措施合理可行。
2.2 申请材料申请取水许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活动的用水计划;- 水源保证措施的说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3 申请流程申请取水许可的流程如下:1. 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申请材料。
2.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水资源管理机构。
3. 水资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4. 审核通过后,水资源管理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书给申请人。
3. 取水许可的使用3.1 取水限额取水许可证书上将注明取水的限额,取水活动应在此限额范围内进行。
3.2 取水监测取水活动应定期进行水量监测,确保取水量与取水限额相符。
3.3 取水记录申请人需要保留取水记录,并定期向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备。
3.4 取水用途变更如需更改取水用途,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并经过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审批。
4. 违规行为的处罚4.1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处以罚款;- 暂停或吊销取水许可证书;- 追究法律责任。
4.2 处罚程序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如下:1. 水资源管理机构收到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将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
2.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水资源管理机构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
3. 根据评估结果,水资源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具体措施和程度。
4. 对被处罚方进行告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审批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七、是否收费:否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勘验现场十、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网上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gq/public/index十一、咨询投诉咨询电话:0533-******* 投诉电话:0533-*******十二、办理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取水许可办理范围: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引用客水(黄河水、长江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矿泉水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矿泉水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初步准备阶段
1.资格审查
(1)确认申请单位符合取水许可证申请资格
2.取水地点确定
(1)确定矿泉水取水地点和范围
3.相关资料准备
(1)准备申请表格、单位营业执照等必要资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阶段
1.填写申请表格
(1)填写矿泉水取水许可证申请表格
2.提供水质报告
(1)提供水质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提交申请材料
(1)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
三、审核阶段
1.初审
(1)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现场检查
(1)如需要,进行现场取水点检查
3.技术评估
(1)进行矿泉水资源量和水质评估
四、批复阶段
1.批复结果
(1)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取水许可证2.发放许可证
(1)如批准,颁发矿泉水取水许可证
(2)如不批准,告知理由并提出申诉流程
五、许可证使用
1.遵守规定
(1)使用许可证规定取水并符合相关规定
2.定期检查
(1)接受定期水质检查和许可证监管。
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

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是一项关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程序。
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一套规定和程序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以及相关要求。
首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了解法规和政策:在申请取水许可证之前,必须仔细了解所在地的法规和政策。
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准确了解相关要求。
3.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机构。
通常是当地水利局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亲自前往相关机构办理手续,或通过线上申请系统提交材料。
4.申请受理和审查:一旦申请提交,相关机构会进行申请受理和审查。
审查过程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的认真审查。
此外,机构还可能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水设备的规范性评估。
5.公示和听证:在申请通过初审后,通常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是为了让公众了解申请人的取水计划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提出意见和反对意见。
而听证则是为了听取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以便综合考虑。
6.许可证的发放:如果申请通过公示和听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通常会获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证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和管理水资源。
除了上述申请流程1.合规性:申请人必须依法合规,包括遵守水资源管理法规和规定、保证取水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2.可持续性:申请人需要确保所需取水量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符,避免对水资源造成过度利用或污染。
3.环境评估: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进行环境评估,以评估取水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费用和税收: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和税收。
总结起来,办理取水许可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了解法规和政策,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和公示,并最终获得许可证。
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责任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取水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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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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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
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直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取水量额度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
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审查同意的取水量额度。
第十条建设项目此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以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要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书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要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天内)上报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利用多种水源的,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一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如其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不同,审批机关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可申请与第三者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受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完毕后,应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审批机关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
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
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关备存。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