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1. 引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2. 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性药品价格管理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医药卫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公平合理,不能造成不正当的利润获取。
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考虑成本、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并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
3.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供消费者选择时能够了解价格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药品价格信息应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给消费者查询。
3.3 竞争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囤积居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4. 药品价格定价机制4.1 国家药品价格分类根据药品的类别、用途和价值等因素,将药品分为不同的价格分类,为药品价格的定价提供依据。
国家应对不同价格分类的药品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政策,保证低价药品的供应和保护高价药品的研发。
4.2 成本导向定价成本导向定价是一种基于药品生产成本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基于药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管理等成本进行合理定价,以维持生产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
4.3 综合评价定价综合评价定价是一种综合考虑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根据药品的疗效、质量认证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
5. 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5.1 价格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的定价、调整和监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费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公正和合理。
2. 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
3. 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性。
4. 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该透明可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鼓励创新原则:给予创新药品一定的价格优势,鼓励药品的研发与生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5.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专家和相关机构参与药品价格的讨论和决策。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系统,监测和统计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2. 制定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合理衔接。
4.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 鼓励药品价格的竞争,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化。
6.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和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2.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4. 开展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价格政策。
5. 定期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府定价、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府定价或者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府财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府定价,由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府指导价,由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府定价或者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2b10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41.png)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9494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7.png)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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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
(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第十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品(含按***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出厂(进口)价格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30%
2 10元-40元20%+1元
3 40元-200元15%+3元
4 200元-800元10%+18元
5 800元-2000元8%+18元
6 2000元以上194元
注: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应批发环节的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医疗机构购进价格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25%
2 10元-40元15%+1元
3 40元-200元10%+3元
4 200元-800元8%+5元
5 800以上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