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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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相同: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5.09.05•【文号】国办发[1985]62号•【施行日期】1985.09.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所代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1985年9月5日国办发〔1985〕62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批准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有的注册资本仅为投资总额的几十分之一。

合营企业开办时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和限度。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外国合资者承担的风险就会缩小,中方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而且会减少国家税收。

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便于国内谈判单位和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外谈判签约和审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如下规定: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含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销流程及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销流程及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销流程及条件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销的那些事儿。

一、注册流程。

(一)前期准备。

宝子们,这前期准备可重要啦。

得先确定好合资各方的主体资格,就像咱们找对象,得知道对方是啥情况呀。

中方的话,要是企业得是合法经营的,外方呢,也得符合他们国家相关的规定。

而且各方得商量好合资公司的名字,这名字可不能随便取,得独特又符合规定。

比如说不能取那些已经被注册过的,或者有啥不良影响的名字。

然后呢,还要确定好经营范围,这就像咱们规划自己的职业方向一样,得明确知道这个公司以后是干啥的。

(二)申请批准证书。

这一步可不能少哦。

合资各方得一起准备好多材料呢,像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这些,这就好比是公司的宪法,得写得明明白白的。

然后把这些材料提交给相关的商务部门,就等着人家审批啦。

这个过程就像等考试成绩一样,心里有点小紧张呢。

商务部门会审核合资公司的各种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是有啥问题,还得按照要求修改材料重新提交。

(三)工商登记注册。

审批通过后呀,就可以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啦。

要填写好多表格,提供好多信息,像是股东的信息、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之类的。

注册资本这个事儿呢,宝子们得好好考虑,要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注册地址也得是合法合规的,要是租的房子,还得有租赁合同啥的。

这些都搞定后,把材料交给工商局,工商局审核没问题了,就会给咱核发营业执照啦,这营业执照一拿到手,就感觉公司像个新生的小娃娃,正式诞生啦。

(四)税务登记等其他手续。

有了营业执照还没完事儿呢。

还得去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这就像给公司上户口一样,以后得按照规定交税啦。

还有银行开户,得找个靠谱的银行,把公司的钱有个安全的存放地方。

海关备案之类的手续,如果公司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话也得办理。

二、注册条件。

(一)股东资格。

中方股东要是企业的话,得依法注册登记,要是自然人的话,也得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外方股东呢,也得符合他们国家关于投资的规定,而且要是企业的话,得是合法经营的实体。

中外合资企业相关问题解答

中外合资企业相关问题解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三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如何召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4.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合资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5.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合作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信的,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企业并提交下列必要文件:(1)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2)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3) 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4) 其他股东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该其他股东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5)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6) 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7)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流程

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流程

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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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审批机关:工商局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五步:批准证书申请审批机关:商务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等)。

营业执照申请审批机关:工商局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3、《指定(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企业(联系人)登记表》;6、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9、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2.22•【文号】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发(厅、局):为进一步做好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附件:1.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2.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式样3.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4.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批准号外经贸字 [ ] 号APPROVAL NUMBER进出口企业代码CODE FOR IMPORT ANDEXPORT ENTERPRISE批准日期年月日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 发证日期年月日DATE OF ISSUE YEAR / MONTH / DAY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INVESTMENT OF TAIWAN, HONGONG, MACAO AND OVERSEAS CHINES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批准号外经贸字 []号APPROVAL NUMBER进出口企业代码CODE FOR IMPORT ANDEXPORT ENTERPRISE批准日期年月日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发证日期年月日DATE OF ISSUE YEAR / MONTH / DAYNO. 0000000┏━━━━━━━━━┯━━━━━┯━━━━━━━━━━━━━━━━━━━━━━┓┃企业名称NAME OF│中文│┃┃ENTERPRISE│CHINESE│┃┠─────────┼─────┼──────────────────────┨┃│英文│┃┃│ENGLISH│┃┠─────────┼─────┴──────────────────────┨┃企业地址ADDRESS│┃┠─────────┼────────────┬─────┬─────────┨┃企业类型TYPE OF││经营年│┃┃BUSINESS││限DURATION│┃┃││OF OPERATI│┃┃││ON│┃┠─────────┼────────────┴─────┴─────────┨┃投资总额TOTAL│┃┃INVESTMENT│┃┠─────────┼────────────────────────────┨┃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经营范围│┃┃BUSINESS SCOPE│┃┠─────────┴─────┬────────────┬─────────┨┃投资者名称(中、英文) NAME OF│注册地 PLACE OF│出资额 CAPITAL┃┃INVESTORS(IN C HINESE AND ENGLISH) │REGISTRATION│CONTRIBUTION┃┃┃┠─────────────────┴──────────┴─────────┨┃联合年检记录 RECORD OF ANNUAL JOINT INSPECTION┃┠─────────────────┬────────────────────┨┃年(YEAR)│┃┠─────────────────┼────────────────────┨┃年(YEAR)│┃┠─────────────────┼────────────────────┨┃年(YEAR)│┃┠─────────────────┼────────────────────┨┃年(YEAR)│┃┠─────────────────┼────────────────────┨┃年(YEAR)│┃┠─────────────────┴────────────────────┨┃备注 REMARS┃┠──────────────────────────────────────┨┃┃┗━━━━━━━━━━━━━━━━━━━━━━━━━━━━━━━━━━━━━━┛附件2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行业: No.┏━━━┯━━┯━━━━━━━━━━━━━━━━━━━━━━━━━┯━━━━━┓┃企业名│(中││邮政编码┃┃称│文)││┃┠───┼──┼─────────────────────────┼─────┨┃│(英││┃┃│文)││┃┠──┬┴──┴─────────────────────────┼──┬──┨┃注册││经济│┃┃地址││区划│┃┠──┼─────┬──┬───────────┬──┬─────┴──┴──┨┃经营││进出││项目│○ 鼓励类○允许类┃┃年限││口企││性质│○限制类┃┃││业代│││┃┃││码│││┃┠──┼─────┴──┴───────────┼──┼───────────┨┃企业│○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两类│○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类型││企业│术企业┃┃│○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其它││┃┠──┼────────────────────┴──┴───────────┨┃项目│○ BOT○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境内投资○投资性公司○ 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其它┃┃类型├───────────────────────────────────┨┃│○TOT○创业投资企业○研发中心○中西部优势产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审批││批││免税进口设备金额┃┃机关││准││万美元┃┃││文││┃┃││号││┃┠──┼─────┬───┴─┴─┬────┬────┼───────────┨┃投资│││本次增资││┃┃总额││折万美元│额││折万美元┃┠──┼─────┼───────┼────┼────┼───────────┨┃注册││折万美元│本次增资││┃┃资本│││额││折万美元┃┠──┼─────┼───────┼────┼────┼───────────┨┃投资││折万美元│本次境外││折万美元┃┃总额│││借款增加││┃┃内境│││额││┃┃外借│││││┃┃款│││││┃┠──┼─────┼───────┼────┴────┼───────────┨┃外方││折万美元│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折万美元┃┃股东│││加额│┃┃贷款││││┃┃(来││││┃┃自境││││┃┃外)││││┃┠──┴─────┴───┬───┼──────┬──┼──┬──┬─────┨┃投资者名称│注册地│出资额│折万│所│本│折万美元┃┃│││美元│占比│次增│┃┃││││例│资额│┃┠──┬─────────┼───┼──────┼──┼──┼──┴──┬──┨┃中│││││││┃┃方│││││││┃┃投│││││││┃┃资││││合计│合计││┃┃者│││合计:│:│:││┃┠──┼─────────┼───┼──────┼──┼──┼──┬──┴──┨┃外│││││││┃┃方│││││││┃┃投│││││││┃┃资││││合计│合计││┃┃者│││合计:│:│:││┃┠──┴─────────┴───┴──────┴──┴──┴──┴─────┨┃经营范围┃┠──┬──────────────────┬─┬──────────────┨┃生产││电│┃┃规模││子│┃┃││信│┃┃││箱│┃┠──┼───┬─┬─────┬─┬────┼─┼───┬─┬────────┨┃法人││总││联│││││┃┃代表││经││系││电││传│┃┃││理││人││话││真│┃┗━━┷━━━┷━┷━━━━━┷━┷━━━━┷━┷━━━┷━┷━━━━━━━━┛发证原因: 经办人:原批准号: 签发人:批准号: 签发时间: 年月日批准时间: 年月日附件三: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商资函[2003]642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2003年11月3日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

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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