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2号令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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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令细则

2号令细则

2号令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2号)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社会保障支付的预付卡;(2)仅限于公共交通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卡机构和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和包含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间接持有申请人累计股权的投资者不超过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数据保密承诺书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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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密承诺书范文(精选6篇)数据保密范文篇1为保证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断提高政府统计部门的公信度与美誉度,保障统计法律的严肃性,规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行为,上城区统计局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保密局、区人事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全体统计干部职工签订了《保密承诺书》,明确规定六项保密承诺内容: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履行保密义务;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3、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4、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5、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6、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的签定,从法律上、程序上规范了局全体人员的保密责任,为最大限度争取被调查对象理解、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数据保密承诺书范文篇2试题保密规定考试试题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既关系到校风、学风及考试的公平、公正,又关系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

为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特制订本规定。

一、命题试题及标准答案在考前属于绝密材料,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各教研室按照命题要求拟定好试题后,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密封、签字,并指派至少两人按规定时间提交考籍科。

命题教师要签署《考试命题保密承诺书》并作到:1、不向任何与考试命题工作无关人员透露自己参加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2、不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内容;3、绝对保证命题所用计算机的安全性和保密性;4、命题结束后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不保留命题副本;5、命题结束后即认真清除命题用参考书内的命题标记。

二、制卷考试制卷工作由教务处考籍科完成,制卷期间的保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制卷过程采取半封闭式集体工作,制卷过程要做到:1、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互相监督;2、试题专人收录,收题计算机双密码保密;3、专人制版(原件、废版、整理放好)、印刷(废版、废纸不得乱扔)、封存保管;4、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制卷室;5、作废试卷、废版、废纸不许带出制卷室,每日离岗前在有关负责人监督下统一销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1995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执行《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

《复议条例》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职能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复议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主管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按部门的职责范围受理复议申请。

第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管部门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复议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部门管辖。

但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青口镇规划说明书 修 正稿 - 副本

青口镇规划说明书    修 正稿  - 副本

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总体规划(2011—2030)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与概况一、前言 (3)二、现状概况与分析 (3)(一)现状概况 (3)(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三、规划依据 (4)四、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 (4)(一)指导思想 (4)(二)规划原则 (4)(三)规划目标 (5)五、发展条件略析 (5)(一)优势分析 (5)(二)劣势分析 (5)(三)机遇分析 (6)(四)面临挑战 (6)(五)小结 (7)六、规划期限 (7)七、规划范围 (7)第二章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一、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7)(一)人口现状 (7)(二)青口镇人口规模预测依据 (7)(四)镇域人口规模预测 (8)二、镇村体系规划 (9)(一)镇村体系现状概况及问题 (9)(二)镇村体系发展目标 (9)(三)镇村等级结构 (9)(四)镇村职能结构 (10)(五)镇村等级规模 (10)三、产业布局规划 (10)(一)产业现状及问题 (10)(二)发展定位 (10)(三)产业布局发展规划 (10)四、镇域综合交通规划 (11)(一)现状 (11)(二)综合交通规划 (11)五、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1)(一)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目标 (11)(二)水源规划 (11)(四)电源规划 (11)六、镇域公共设施规划 (11)(一)行政管理设施规划 (11)(二)教育设施规划 (11)(三)文体科技设施规划 (12)(四)医疗保健设施规划 (12)(五)商业金融设施规划 (12)(六)集贸市场规划 (12)(附)镇域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2)七、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13)八、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 (13)(一)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 (13)(二)改变镇区居民的能源结构,推广使用管网燃气 (14)(三)增设环卫设施,改善居住卫生环境 (14)九、镇域消防规划规划 (14)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一)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规划 (14)(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第三章镇区建设规划一、城镇规划区、性质与规模 (14)(一)城镇规划区范围 (14)(二)性质 (14)(三)规模 (15)二、镇区总体布局 (15)(一)镇区建设用地发展方向 (15)(二)镇区总体布局结构 (15)(三)功能分区 (15)三、镇区土地利用规划 (15)(一)居住用地规划 (15)(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6)(三)工业用地规划 (17)(四)仓储用地规划 (17)(五)镇区建设用地平衡表 (17)四、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划 (17)(一)规划控制原则 (17)(二)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分类 (17)(三)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 (17)五、镇区道路交通规划 (18)(一)对外交通规划 (18)(二)镇区道路交通系统 (18)六、“四线控制”规划 (18)(一)绿线控制 (18)(二)蓝线控制 (19)(三)黄线控制 (19)(四)紫线控制 (19)七、绿地系统规划 (19)(一)规划原则 (19)(二)规划目标 (19)(三)组成及空间结构 (19)八、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20)(一)保护目标 (20)(二)水环境保护 (20)(三)大气环境保护 (20)(四)垃圾收集处理工程 (20)(五)环卫车辆及停车场 (21)第四章镇区分期建设及规划管理建议一、近期建设发展方向 (21)二、远景发展构想 (21)三、规划管理措施 (21)第一章总则与概况一、前言海西崛起福州腾飞的大背景下,为适应青口镇作为福建省21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及福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对青口汽车城的规划要求,对青口汽车城的规划控制和开发建设进行有效的指导而展开的规划编制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江西省收费标准


23 技术合同登记费
24 科技企业证工本费
25 优秀论文评审费

科协
26 科协会员证工本费
27 优秀论文证书工本费

残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9 婚姻登记收费
⑴ 结婚证书工本费
⑵ 婚姻状况证明工本费
⑶ 离婚证工本费
⑷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工本费

民政
30 收养登记费
31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⑴ 申请费
20元/科 10元/证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50元/件 见文
20元 10元 10元 3元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15元/本 12元/本 6
赣财综字[1999]17号 同上
财规[2000]45号 价费字[1992]105号、赣价行字[1997]19号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每矿(证)1600元
财综字[1995]160号、计价格[2000]621号
8 省市县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
省市各0.5元/吨、县1.5元/吨
煤办字[1995]585号、赣财工字[1996]24号
9 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 三 内贸行办
10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收费
四 轻工行办 11 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降低为20元/证 肉品检验费4元、工商、价格、技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 计办价格[2002]696号、赣计收费字[2002]834号 价费字[1992]414号、赣价费字[2001]62号 计价格[1995]2404号、赣价行字[1996]74号 同上 同上

1、供应商资格和评审因素设定等几个重要问题 - 副本

供应商资格和评审因素设定等几个重要问题河北政采专家考试训练营培训课件1学习政采考试配套视频(猪八戒)本一、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1、一般资格条件要求: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民法典总则第二、三、四章)。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秘建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猪八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证明资格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资信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列明具体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和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凭据);(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列明具体要求——设备合同及发票及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猪八戒)(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项目施工资质)。

(六)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4【实施日期】201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与国家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等决定的衔接,废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深入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9部省政府规章(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四)《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五)《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

(六)《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七)《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八)《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06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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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
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
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
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
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 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
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
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
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
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 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
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
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
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
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
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 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 全生产工作。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
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
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
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
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
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
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
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
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
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
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
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
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
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
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 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 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标注。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
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
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
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
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
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
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
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
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 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
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
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
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
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
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
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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