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停车场审批工作的通知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诸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诸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诸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日诸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占用道路停车场(泊位)、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按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停放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及停放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等专业性车辆的停车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将停车场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各镇街园区领导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权,并组织实施。
发改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加强对停车场建设项目情况的审查,并负责做好停车场的消防验收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丹政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丹东市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服从执法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登记管理工作。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按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宝规〔2024〕002-市政府002•【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2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在公共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沿石上下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依法配套建设或者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高效管理、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遵府办函〔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系列重要论述,提升城市交通治理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建管结合、科技支撑、强化管理,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便民利民、社会共治”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大数据智能支撑,推进中心城区道路停车运营智能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捷化发展,实现更加便民利民惠民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实施车位科学规划建设1.科学规划。
结合中心城区各地运营管理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组织深入开展实地勘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认真梳理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现状,合理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优化调整方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菏政办字〔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6日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 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服务短板,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停车难”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停车设施治理行动,推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建立智慧停车管理和服务平台, 健全停车管理机制,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力争到2025年,切实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出行停车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类施策。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
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
(二)政府带头、市场运作。
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动回应群众诉求,政府带头利用现有停车设施、资源,规范引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错时免费供市民停车。
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保障,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银政办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0号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银川市优化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提升我市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巩固提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成果,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一高三化”目标为指导,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市域治理工作现代化,切实缓解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增强整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各项工作在全区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作好表率,加快建设美丽新银川。
二、基本原则学习外地停车收费管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按照“白天高于夜间、城市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繁华路段高于非繁华路段、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一般交通站点高于交通枢纽”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和计时累计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相关责任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关于停车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停车场管理规范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车主:您好!为了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停放的安全与秩序,给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特制定以下停车场管理规范,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
一、停车场开放时间本停车场的开放时间为每日_____至_____。
在非开放时间内,车辆禁止驶入和驶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开放时间使用停车场,请提前向停车场管理处申请。
二、车辆入场规定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请减速慢行,按照交通指示标志和管理人员的引导行驶,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2、车主应主动出示有效的停车凭证,如停车卡、月票等。
未携带有效凭证的车辆,需按临时停车标准缴费。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4、超过规定高度、宽度和重量的车辆,需提前向停车场管理处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入场。
三、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通道。
一车一位,严禁一车多位或跨位停车。
2、停放车辆时,请务必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辆,避免车内财物丢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以及未通过年检的车辆。
4、车辆停放后,不得在车内留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管理人员说明。
四、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1、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和包月收费两种方式。
计时收费标准为:前_____小时免费,超过_____小时后每小时收费_____元;包月收费标准为每月_____元。
2、缴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以及银行卡支付等。
请在离场时及时缴费,未按时缴费的车辆将按照欠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3、如有对收费标准或费用有疑问,请向停车场管理处咨询。
五、车辆离场规定1、车辆离场时,请按照指示标志行驶,经出口处管理人员确认缴费情况或停车凭证后,方可驶出停车场。
2、临时停车车辆超过免费停车时间未缴费的,将按照欠费金额进行追缴,并可能影响车辆下次入场。
3、包月车辆如需退租,请提前_____天向停车场管理处办理退租手续。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南府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0日南宁市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活动精神,以及《“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实施方案》(南办发〔2013〕49号)的部署,规范管理我市道路停车秩序,营造畅通、安全的道路停车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总体部署,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工作成果,重点对我市道路停车和停车泊位管理混乱等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顺畅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我市道路车辆静态停放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二、适用范围(一)全市道路(含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二)建成区内(五象新区除外)现有的或规划新建的过江桥、立交桥桥底空间停车场。
三、工作原则(一)责权统一原则。
停车场点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获益、谁负责”的责权统一原则确定管理人和责任人。
管理人负责停车场点日常监管工作;责任人负责停车场点具体经营及周边道路“门前三包”责任。
(二)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落实我市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工作,严禁超越自身权限擅自设置停车场点。
(三)有偿使用原则。
除合理设置的公益性停车泊位外,实行道路停车有偿使用原则,车辆保管员按计时计位计次的收费办法向停放车辆收取费用,收益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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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公交警…2005‟4号
关于规范经营性和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
审批工作的通知
相关处(室)、各大队: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确保道路资源有效利用,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申办停车场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和居住、办公区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停放室外场所。
二、停车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的应经市政部门同意;
(二)停车场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和计时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提交停车场车位平面示意图;
(五)经营性停车场应持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停车场的申办程序
(一)市区停车场。
1、申办经营性停车场(含住宅区、酒店、商场经营性停车场等):由思明、湖里交警大队受理,支队设施处协助。
辖区大队负责发放《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审核申请人呈报的有关材料;对停车场的标志、标线、出入口的设置及道路交通组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由设施处核发《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
2、申办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由市交警支队设施处受理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的申请,辖区大队配合现场勘察。
符合申办条件的,还须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后。
由市交警支队设施处核发《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
凡属支队内部申办业务,均由各受理单位窗口一次性告知,相互
配合,统一办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在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来回申请。
(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停车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由辖区交警大队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和占用区管道路停车场的申请,发放《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负责审核停车场申请人呈报的有关资料;对停车场的标志、标线、出入口的设置及道路交通组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占用区管道路的,还须经区道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交道路占用费后,核发《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
四、审批期限
支队设施处、各辖区大队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统一以“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名义作出。
五、《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管理
属占用城市道路的《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一年有效;经营性《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实行二年审验制,二年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一)《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由支队统一印制下发。
(二)本通知相关规定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本联公安交通管理局存档);
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本联道路主管部门存档);
2、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
3、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
联);
4、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
5、停车场许可证。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交警停车场审批工作通知
抄送:市城管办、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省交警总队。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 2005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