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0-450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费用的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费用的缴纳费用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从1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3%。
其中,单位缴纳由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2%;职工个人缴纳由0.5%提高到1%。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分费用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从1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3%。
其中,单位缴纳由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2%;职工个人缴纳由0.5%提高到1%。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按2%与1%征缴。
我省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范围,包括《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比例》规定的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
不论国有、集体,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不管企业是否有下岗职工,都应按照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无权更改。
参见:《转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浙劳就[19]204号)执行日期:19年7月1日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复函》(浙劳函[19]99号)执行日期:19年9月28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 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月代为扣缴,并从扣缴之日起3日内转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3、新建单位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4、财政补贴经费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从自有经费中列支失业保险费。
5、城镇私营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确定。
失业保险征税范围

失业保险征税范围
一、失业保险征税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1、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员工月工资总额1%,员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2、企业及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相应扣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给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发缴费凭证。
3、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雇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5、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公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与1993年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重大改变。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依照实际事情和现实需要,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个地方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按照这一规定,各类城镇企业,别分所有制性质,也别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别论性别、民族、国籍,也别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并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咨询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事情决定。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条例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条例》摘要:四条待业保险基金,十条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二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依照规定执行待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有金列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993年月日国院令0发布)总则条了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保障待业职工基生活维护社会安全制定规定二条规定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失工作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被精减职工;(三)按照国有关规定被撤销、散企业职工;(四)按照国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职工;(五)终止或者除劳动合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其他职工三条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救等就业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二待业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四条待业保险基金()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二)待业保险费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五条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总额分零六缴纳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但是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总额多不得超企业职工工总额分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扣缴六条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入企业所地待业保险机构银行开设“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人不得挪用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待业保险基金七条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治区可以集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根据要可以统筹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待业保险基金八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预算、算按照统筹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编制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纳入级预算、算报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且不得用平衡财政收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监督九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三待业保险基金使用十条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二)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期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三)待业职工业训练费;(四)扶持待业职工生产救费;(五)待业保险管理费;(六)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助其就业确支付其他费用十条合规定二条规定待业职工向企业所地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方可领取待业救济金十二条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企业连续工作确定()待业职工待业前企业连续工作年以上不足五年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长十二月;(二)待业职工待业前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长二十四月十三条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相当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社会救济金额分二十至分五十具体金额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四条待业职工医疗费发放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待业职工丧葬补助费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十五条待业职工业训练费和生产救费按照上年筹集待业保险基金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六条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待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二)参军或者出国定居;(三)重新就业;(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机构介绍就业;(五)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四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十七条国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行政区域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责待业职工待业保险、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救等项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并指导待业保险机构做待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待业职工组织、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级人民政府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级总工会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十八条地方待业保险机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办待业保险业待业保险机构人员编制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要确定待业保险机构费待业保险管理费列支待业保险管理费开支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罚则十九条以非法手段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用由待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挪用待业保险基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条待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附则二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依照规定执行待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有金列支二十三条规定不适用企业招用农民合制工人二十四条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由国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释二十六条规定九九三年五月日起施行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废止。
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农民合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各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例如湖南省、上海市都规定了企业需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将非全日制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大势所趋,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44条;2.《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73条;3.《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7条;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6.《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第4条第2项;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3项;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例:1998年11月开始,林某被广西省南宁市某区环卫站聘为上门服务收运垃圾工作人员,双方未订立合同。
2005年6月,环卫站将林某列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的非全日制用工备案人员中。
2006年8月1日,环卫站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聘用林某为承包性质的计件工,从事上门收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工作,期限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
2007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上门服务工作承包用工协议书》,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约定:环卫站聘林某为计件钟点工,根据林某承包上门服务工作实际户数、清扫面积及工作难易程序等项目,依据《上门服务人员承包工作考评细则》对林某进行考评,按月发放其计件工作承包费;林某自备人力三轮车等必需的劳动工具,并且林某每天的工作须在上午7:30至11:30内完成。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但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不深入。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失业保险的那些事儿,为您解答一些常见的疑问。
首先,咱们来弄清楚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那么,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呢?一般来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这意味着,只要您是在正规单位工作,单位就有义务为您缴纳失业保险费。
接下来,咱们说说失业保险的缴费问题。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 2%,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 1%。
这部分费用会被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相关待遇。
那如果不幸失业了,要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呢?这可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先,您得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这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情况。
其次,您要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同时,您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呢?这得根据您的缴费年限来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最长可以领取 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最长可以领取 18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再来说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来说,会根据您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您的缴费年限来计算。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您还能享受一些其他的待遇。
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
目录:1、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4、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1、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中的农民工。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但目前也有一些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
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临时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3款;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2条;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5.《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例:刘某自2001年3月11日起在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队上班,但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1月,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刘某仍在电力工程公司从事相同工作直至2008年年底。
2008年12月底,公司要求与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公司拒绝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009年1月起,刘某便不再去公司上班。
2009年3月,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5,600元,公司补缴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答: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范围一般包括: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是否列入失业保险范围。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针对本地区情况各自制定的失业保险管理规定在主体范围上有些变化,例如:上海市的国家机关也在缴费主体范围内,除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单位要参加失业保险需经市政府批准。
重庆市则明确国家机关也须为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缴纳失业保险,但是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因此在重庆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要缴纳失业保险。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44条、第60条;2.《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第3款;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第4款;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3项;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2条;9.《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10.《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2条;1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试卷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A、6%B、9%C、13%D、5%2、某企业2019年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当期销售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7B、2.4C、5.6D、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哪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A、销售货物收入B、政府补助收入C、接受捐赠收入D、以上都是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哪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B、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C、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D、企业因违反国家规定被处以的罚款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销售货物B、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C、转让无形资产D、销售不动产6、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自行生产的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18.0B、19.0C、20.0D、21.07、某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企业当年发生的下列支出中,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A、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100万元B、为研发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50万元C、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60万元D、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20万元8、某企业2023年度会计利润为800万元,其中包含以下项目:•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捐赠支出50万元•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3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A、800万元B、760万元C、720万元D、810万元9、某企业2023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其中销售(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销售成本为1000万元,期间费用为1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20万元,捐赠支出为30万元。
2023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分类
2023年失业保险保险缴纳分类一、概述失业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失业时,由国家对其进行救助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尽快重新就业,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而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来进行积累,因此对失业保险的缴费分类进行合理的规定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2023年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分类失业保险的缴费分类主要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种形式,具体情况如下:1.单位缴费(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具体的费率和缴费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2)单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工工资总额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并按新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失业保险费。
(3)如果单位未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将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个人缴费(1)个人缴费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个人自行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的比例和标准也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按照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个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个人收入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并按新的个人收入计算失业保险费。
(3)对于个人未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国家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2023年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分类的意义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分类的合理规定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职工权益合理规定单位和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分类,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能够确保职工失业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渡过难关。
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是对自身未来的一种保障和投资。
2.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对社会的一种保障,有助于减少因失业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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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农民合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各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例如湖南省、上海市都规定了企业需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将非全日制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大势所趋,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4条;
2.《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73条;
3.《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7条;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6.《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第4条第2项;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3项;
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例:
1998年11月开始,林某被广西省南宁市某区环卫站聘为上门服务收运垃圾工作人员,双方未订立合同。
2005年6月,环卫站将林某列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的非全日制用工备案人员中。
2006年8月1日,环卫站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聘用林某为承包性质的计件工,从事上门收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工作,期限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
2007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上门服务工作承包用工协议书》,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约定:环卫站聘林某为计件钟点工,根据林某承包上门服务工作实
际户数、清扫面积及工作难易程序等项目,依据《上门服务人员承包工作考评细则》对林某进行考评,按月发放其计件工作承包费;林某自备人力三轮车等必需的劳动工具,并且林某每天的工作须在上午7:30至11:30内完成。
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环卫站与林某结算了当月工资后,终止了与林某的劳动关系。
2009年3月,林某申请仲裁,要求环卫站为其补缴工作期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人员介绍信,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并赔偿失业金损失25,632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拖欠工资及赔偿金等一系列仲裁请求。
2009年9月,仲裁庭裁决:环卫站为林某补缴工伤保险费,驳回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卫站与林某于2006年、2007年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约定林某系计件钟点工;林某的工作时间,根据协议约定为每日4个小时,二者的劳动关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而且环卫站也为林某办理了非全日制用工备案。
因此认定:环卫站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故判决驳回林某要求环卫站要求赔偿失业金损失及开具失业人员介绍信的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
本案提示以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应为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是否有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强制义务,目前需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
本案中,林某是与环卫所建立了长期固定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人,但由于地方实际政策中没有将非全日制工人纳入工伤保险以外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在仲裁和诉讼中,仲裁委和法院都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林某的要求在仲裁和诉讼程序都没有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据该条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员工范围应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但由于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在各
地都是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与当地的财政能力也密切相关,因此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政策往往可能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
操作提示:
企业需关注本地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是否规定企业有缴纳义务以及缴纳标准,以决定在雇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时给予的相应工资待遇水平及签订劳动合同时相关具体条款的设计。